重点建设方案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专项档案验收方案
一、目的为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依据《档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专项档案验收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
三、组织机构1. 成立专项档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验收小组由档案管理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四、验收内容1. 档案收集:项目档案收集是否齐全,包括文件、图纸、照片、声像等资料。
2. 档案分类:档案分类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档案分类标准。
3.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是否规范,案卷是否完整、有序。
4. 档案归档:档案归档是否及时、准确,归档手续是否完备。
5. 档案数字化:档案数字化程度是否符合要求,数字化成果是否完整、准确。
6. 档案安全:档案保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档案保密措施是否到位。
五、验收程序1. 准备阶段:项目档案形成单位按照验收要求,对项目档案进行全面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质量。
2. 验收申请:项目档案形成单位向验收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 审查材料:验收领导小组对验收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查,确定验收时间。
4. 验收实施:验收小组对项目档案进行现场查验,包括档案收集、分类、整理、归档、数字化、安全等方面。
5. 验收评定:验收小组对查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形成验收报告。
6. 验收结论:验收领导小组根据验收报告,对项目档案验收结果进行审定。
六、验收要求1. 项目档案形成单位应高度重视档案验收工作,确保档案质量。
2. 验收过程中,项目档案形成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小组开展工作。
3. 验收结束后,项目档案形成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 验收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为档案管理提供依据。
七、验收结果1. 评定为合格的项目档案,予以通过验收。
2. 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档案,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八、附则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方案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福建省重点建设方案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每年审定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省档案局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分类管理:分为监管类和服务类;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为主监管项目和设区市为主监管和服务的省重点项目。
第四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不论是否实行竣工验收,都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组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监管类项目1.属分解到省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2.属分解到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下同)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3.属分解到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委托各设区市档案局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三)服务类项目1.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2.其它服务类项目主要做好服务工作。
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3日浙江省档案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和省计经委《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项目各项活动有关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是省档案局依法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四条我省范围内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竣工档案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管理第五条省档案局负责全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第六条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全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档案局委托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档案局组织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委托验收的项目省档案局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受委托的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和有关验收材料报省档案局。
第七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省档案局及项目所在地档案局、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的成员应当包括当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和要求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20次会议修正(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3月17日发布(3)《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国家建委1982年发布(4)《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1992年印发(5)《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档案局、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1995年印发(6)《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1998年8月29日省九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7)《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计经委1999年5月印发(8)其它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条件: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2、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3、工程档案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如下工作:(1)工程全过程档案已收集齐全并规范整理;(2)编制案卷目录和工程简介;(3)配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工作间、阅览室和适宜的库房、必要的设施。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简称“国电集团”,下同)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项目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国电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集团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也要进行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
第四条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并归档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既是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也是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
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验收组织及议程1.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组织验收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国家档案局任验收组组长。
由集团公司或者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做好准备工作。
2.由集团公司申报和投资,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任验收组组长。
由集团公司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1)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项目档案验收,由集团公司组织。
(2)单机容量300MW以下火电机组项目档案验收,集团公司委托分公司或者有关单位组织。
(3)水电以及其他项目的项目档案验收由集团公司组织。
3.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的项目,是省发改委核准的建设项目并投资建设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建设单位负责在验收结束1个月内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建设项目(工程) 档案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 1992年05月06日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第四条归档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将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
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
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
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50mm。
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人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人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2.10.22•【字号】渝水[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档案局: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建项目(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及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水利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档案管理。
二、验收组织及准备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应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的领导下,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第四条凡属重庆市水利局接收的重点水利工程档案(重庆市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等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由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验收工作由市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凡属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局接收的一般工程档案,必须由区县档案局、区县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区县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按照《云南省重点建设 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实行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制度。 (一)省、州(市)、县(市、区)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 均须进行建设项目档案登记; (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登记 工作; (三)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应当按照要求于项目 开工后6个月内及之后每个年度向省档案局上报《云南省重 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
二、《实施办法》的主体内容
(四)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 成员应当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 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专业项目应当邀请有关专业 人员参加验收组。 本章对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组织框架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章共二条,由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地位、作用的差别, 同样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位、作用的差别,《实施办 法》对此作出对应规定,根据项目投资主体的区别,实行 分级组织验收的办法,就是由哪一级负责项目投资,就由哪 一级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并明确了验收工作的组织主体 和成员的构成。
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建设管理程序,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
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二、《实施办法》的主体内容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 分,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 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本章是关于《实施办法》基本问题的规定,是整个 《实施办法》的基础,各条规定所体现的旨意,贯穿于整 个《实施办法》之中,对后面各章有普遍指导意义。本章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 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云 南 省 档 案 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档联发〔2010〕2号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档案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审定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全省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审定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项目不论是否实行竣工验收,都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第二章项目档案的管理第六条为切实保证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全程管理,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和项目档案巡回检查制度。
第七条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
(一)省、市、州、县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均须进行建设项目档案登记;(二)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登记工作;(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登记。
新增项目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继建项目每年一次,分别按照《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附件1)的要求,认真填写,报省档案局;(四)市、州、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登记。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行政许可程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县发改局组织验收或委托组织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县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一)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档案验收,由县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县城建局档案工作负责人员。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达到设计能力;(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云南省档案局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云南省档案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3月30日云南省档案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档案局二0一0年五月四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表格、照片及相关电子文件。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建设项目基础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合格的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能够记录项目实施的过程,反映项目建设的成果,是项目生产(运行)、维护、改扩建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项目档案工作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建设管理程序,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档案验收。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有关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为加强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做好国家重点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验收工作,根据《“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验收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2017年3月6日国家重点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重点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以下简称目录数据)验收工作,确保目录数据验收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和国家档案局《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文件级目录,是指“十三五”时期各地通过开展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项目,向全国明清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全国民国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和全国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目录中心(以下简称目录中心)报送的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文件级目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数据的自查、审核与验收。
第四条目录数据验收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一领导下,由目录中心和各级档案部门分级负责。
目录中心负责目录数据的验收工作,省级档案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负责本地区目录数据的审核、汇总和向目录中心报送工作,承担目录报送任务的各档案馆负责本馆报送目录数据的自查工作。
第五条目录的验收以数据为主,采取数据验收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六条承担目录报送任务的档案馆要做好目录数据报送前的自查工作,每年11月底前将通过自查的目录数据、审核申请和工作情况报告报所在地区省级档案部门审核。
第七条省级档案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各档案馆报送目录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通过审核的目录数据、验收申请及目录采集审核工作情况报告,分别报各目录中心验收。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方案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方案1. 验收目的和依据1.1 验收目的本方案的验收目的是对工程档案的归档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以核实档案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无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工程合同的要求,确保工程档案符合保存要求和管理规范。
1.2 验收依据本方案的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工程档案文件、图纸和资料。
2. 验收内容和标准2.1 验收内容本次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程档案的归档质量检查;•工程档案保管情况的检查;•工程档案的查询使用情况的检查;•工程档案的转交、交接和移交情况的检查。
2.2 验收标准本次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标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工程档案的文件应完整、准确无误,且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依据;•工程档案保管要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档案遗失、损毁或泄密;•工程档案的查询使用要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的转交、交接和移交要按照相关手续操作,严格控制档案的流转。
3. 验收程序和要求3.1 验收程序本次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程序如下:1.发出验收通知书;2.准备验收材料;3.开展现场检查;4.整理验收结果;5.出具验收报告;6.确认验收结果;7.整理档案,完善工作。
3.2 验收要求本次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要求:1.验收人员应由工程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员等组成;2.验收前须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包括用验收通知书通知被验收单位,准备验收材料等;3.现场检查重点要关注工程档案的保管、查询使用和转交、交接、移交情况等;4.整理验收结果应及时、准确、全面,涉及问题应立即整改;5.出具验收报告时,应阐明被验收单位档案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6.确认验收结果时,应经过多方确认确认后方可确定。
4. 验收记录和资料本次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记录和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验收通知书;•验收清单;•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书;•验收备忘录;•档案整改方案;•验收现场照片等。
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三日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依法监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册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项目各项活动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电子业务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指市档案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依据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依法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定制度,检查和指导。
负责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综合管理。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时,要同时部署、检查项目档案工作。
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五条为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项目计划工期的进度,及时对已经完工的重点建设项目提出档案验收的要求。
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是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必要环节。
各级档案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实现项目档案验收程序化,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内江市档案局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八月十八日题词: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办法通知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内江市档案局办公室20xx年8月18日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档发[20xx]19号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现将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档案局反映。
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十四日主题词: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办法通知抄报: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四川省档案局办公室印(共印400份)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发[20xx]2号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建立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
2
2
明确项目有关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
2
3
配备专兼职的项目档案人员
2
4
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的经费
2
5
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对本单位各业务处室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
6
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
2
7
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2
8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10
4
竣工
文件
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总量表、工程说明、竣工图、测试记录、随工检查签证、记录、工程变更单、重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已安装设备明细表等。竣工图主要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结构竣工图;大型设备基础竣工图;电力、照明、给水、排水、煤气、通讯、暖通、监控、电梯等专业竣工图;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综合管网图(含管线接口位置)等等
1
前期
文件
包括:项目立项依据性文件、项目管理文件等
3
2
设计
文件
主要包括: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及地质图;规划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结构设计计算书等等
3
3
施工
技术
文件
主要包括:施工定位测量、地质勘探资料;质保书、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监测记录;图纸会审、变更设计通知单、技术核定单位等修改依据;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资料;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设备、管线及电气、仪表施工安装记录、质量评定、事故处理报告等等
6
2
设施、设备
拥有实行计算机、光盘或缩微等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设备;有晒图机、复印机等设备;配备空调机,去湿机,排风扇,温、湿度测试仪,灭火器,消毒箱等必要的档案保护设备;档案柜架数量充裕且质量好,案卷、卷盒等装具牢固、美观,符合国家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单位和控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主管和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公司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公司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负责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档案馆负责协调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三)公司重大建设项目,由档案馆负责协调,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档案馆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验。
第三章项目档案验收、归档流程第八条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工程档案资料由施工单位编制并进行自检,监理公司负责审查后由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管理部。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资料,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建设项目和工程竣工资料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符合要求后再由施工单位报送档案馆。
第十条档案馆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预验收,档案馆应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是否符合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预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可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后,由工程管理部将两套(正本、副本各一套)完整的、装订整理成册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电子文件一并交档案馆归档,档案馆对项目档案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
附件1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标准得分评分细则及说明自检得分验收组评分备注- 1 -一、项目档案工作组织管理(15分)(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认真履行项目档案工作职责5分1.实行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了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0.5分)2.对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1.5分)(仅有要求,没有开展活动、没有检查、培训等措施扣1分)3.档案工作纳入了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采取了有效的检查、考核措施;(1分)(仅有责任制,没有措施扣0.5分)4.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主动保持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联系,及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1分)5.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全面自检。
(1分)(仅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检扣0.5分)- 2 -一、项目档案工作组织管理(15分)(二)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合同管理3分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或协议中有档案工作的内容,并对合同或协议中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提出明确要求。
(3分)(要求不明确的,扣0.5分)(三)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2分1.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1分)2.做到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1分)(四)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3.5分1.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了切合实际的项目文件归档制度和档案整理规范;(3分)2.制定了项目档案保管、利用等制度。
(0.5分)(五)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1.5分1.建立了覆盖各参建单位的项目档案工作网络;(0.5分)2.档案人员经过项目档案管理知识培训。
(1分)- 3 -二、项目档案的完整性(40分)(一)项目单位工程档案归档率2分单位工程归档率要求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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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行政许可程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
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县发改局组织验收或委托组织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县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档案验收,由县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县城建局档案工作负责人员。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相关要求,依照《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和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情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档案项目验收组全体人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检、抽查案卷的方式。
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抽查数量按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对项目档案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管理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
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镇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附件1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
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3、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了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实行了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考核措施。
4、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得力。
5、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
6、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7、保证档案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满足工作需要。
二、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1、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标准》,结合项目产生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2、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三、项目档案的安全
1、档案库房符合"八防"要求并采取温湿度控制措施,档案库房和档案阅览室、办公用房分开。
2、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符合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3、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