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业务产品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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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业务产品手册

1.阶段性股权投资1.1 定义阶段性股权投资指以获取财务收入为目的,以自有资本金通过投向PRE-IPO项目.重组上市股权资产.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方式取得投资对象的部分股权,通过投资加快企业整合.重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实现企业价值提升,在持有一段时间后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实现投资收益的投资品种。

1.2 类别1.

2.1 对拟上市企业的阶段性股权投资(PRE-IPO)指对具备上市基础且具有较为明确上市预期的PRE-IPO企业进行

股权投资,或参与拟上市公司在发行阶段的战略配售。

1.2.2 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股权投资指参与上市公司的配股.定向增发等。

1.2.3 对拟注入上市公司企业的阶段性股权投资指阶段性股权投资于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有明确的注入上市公司的计划,

且实现计划目的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2. 固定收益类投资2.1 定义指以获得固定回报为目的,使用公司资本金通过金融产品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到期收回投资本

金并获取投资收益的业务品种。

2.2 类别2.2.1 全额投资指投资金融产品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资本金的固定收益类投资。这类投资按照金融产品的类别分为信托投资.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等。

2.2.1.1 信托投资公司(总部或分公司,下同)作为委托人,华融信托或其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委托人以资本金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受托人以上述信托资金通过发放信托贷款.股权增资(或受让其他股东所持融资方股权).购买融资方所持特定债权或某项资产(如应收账款.股权等)的收益权等方式,向融资企业提供融资资金。

信托贷款投资融资方还本付息收益分配抵押.质押及第三方保证等投后管理公司 XX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公司 XX信托计划(股权信托)融资方投资收益分配增资扩股抵押.质押及第三方保证等投后管理融资企业母公司或第三方收购股权

支付报酬股权受让款以股东借款形式投放给融资企业公司 XX信托计划(股权信托)融资方投资收益分配支付报酬融资企业母公司或第三方投后管理抵押.质押及第三方保证等收购股权受让股权股权信托公司 XX信托计划(债权.收益权信托)融资方投资收益分配受让债权或收益权回购债权或收益权抵押.质押及第三方保证等投后管理资产或资产收益权信托

2.2.1.2 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由公司系统内部的基金公司(华融渝富或华融融德下设基金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子基金,LP以资

本金向子基金缴纳认缴出资额,子基金以上述款项委托某银行向融资方提供贷款。

公司抵押.质押及第三方保证等融资方银行子基金投资LP 分配收益委托收本收息还本付息投后管理系统内部基金公司委托贷款发起基金支付管理费2.2.2 结构化投资2.2.2.1定义外部合格投资者和公司按照约定比例分别认购结构化金融产品的A类收益权和B类收益权(其中A类收益权在本金和收益的分配顺序上相对优先于B类收益权),金融产品通过一定渠道对融资企业提供融资资金。A类投资者获得相对较低回报,公司作为B类投资者通过杠杆效应获得较高回报。

上述外部合格投资者应为非掮客性质的境内法人企业(优选债转股企业和国有企业),资金为其合法取得并有权处置。结构化投资产品XX司与外部合格投资者的杠杆率原则上不低于1:2,优选1:3或1:4。

此类产品以杠杆效应撬动外部合格资金共同投资,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需从公司和A类投资者对项目的整个风险敞口考虑,发挥主导权与主控权作用,严格项目的准入标准,以维护公司系统的品牌形象。

2.2.2.2类别根据结构化金融产品种类的不同,结构化投资产品有三种交易模式:1.以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通道(1)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按照《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设立结构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公司与外部合格投资者按照约定的比例购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外部合格投资者购买A类收益权,公司购买B类收益权。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银行向融资方发放委托贷款,项目的保证措施办理在委贷银行名下。

2.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通道(1)信托公司设立结构化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公司与外部合格投资者按照约定的比例购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其中外部合格投资者购买A类受益权,公司购买B 类受益权。

(3)信托计划向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项目的保证措施办理在信托公司名下。

注:

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xx]2号)规定,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作为劣后受益人。故结构化信托产品不能通过华融信托运作。

2.以该结构运作的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对信托公司业务的监管要求,符合融资企业(或控股股东)具有二级(含)以上资质.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30%.四证齐全的准入条件。

3.以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为通道(1)以公司系统内基金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设立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2)公司与外部合格投资者作为上述子基金的LP(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子基金缴纳认缴出资额,在子基金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外部合格投资者相对优先和公司相对劣后的地位。

(3)子基金委托银行向融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项目的保证措施办理在委贷银行名下。

3. 信用使用类业务指在商业化经营中,为促成业务开展.实现营业收入,以公司信誉提供保证.以公司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而对外做出的保证或承诺事项。公司信用使用属于公司的一种或有负债,是对公司业务的信用支持。公司暂不从事营业性担保业务。信用使用类业务按照信用使用事项的性质,分为融资担保和信用增级两类。

3.1 融资担保业务指子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商业银行或其他渠道进行融资或取得授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

3.2 信用增级业务3.2.1 定义指以获得固定回报为目的,使用外部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公司自主营销运作的固定收益类项目,公司对外部合格投资者做出远期收购承诺并获取收益的业务品种。

上述外部合格投资者应为非掮客性质的境内法人企业(优选债转股企业和国有企业),资金为其合法取得并有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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