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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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依法保护和维护铁路运输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运输组织第二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主要由铁路运输企业承运,同时可以委托社会化运输企业进行运输。

第三章运输环节第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包括发货人/托运人的托运、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货人的收货等过程。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进行车皮调度、装车、封签、运输、解封等处理。

第四章运输责任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被托运的集装箱,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全、完好地运输到指定地点,保证运输品质。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运输中发生的客观事故,造成集装箱损坏、遗失以及货物的遗失、灭失等情况,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五章运价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运费进行设置,并根据运输距离和运输区域的不同进行差别化定价。

第六章违例处理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而出现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方进行处罚、警告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法可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

总结:《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24)204是中国铁路部门发布的一项规范和管理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规定。

它主要包括运输组织、运输环节、运输责任、运价、违例处理等内容,并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规定。

通过该规则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对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警告,以保障铁路运输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这项规则的颁布将对铁路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铁路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全过程,包括集装箱的生产、制造、运输、装卸、仓储、维修等环节。

第三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四)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总结经验教训;(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六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集装箱生产与制造第七条集装箱生产与制造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资质,确保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集装箱生产与制造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流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九条集装箱生产与制造企业应加强质量检验,确保集装箱质量合格。

第四章集装箱运输第十条集装箱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集装箱运输手续。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企业应确保运输车辆、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第十二条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集装箱货物安全。

第五章集装箱装卸与仓储第十三条集装箱装卸与仓储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确保装卸与仓储过程安全。

第十四条集装箱装卸与仓储企业应制定装卸与仓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五条集装箱装卸与仓储企业应加强货物检查,确保货物安全。

第六章集装箱维修第十六条集装箱维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维修条件和资质,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七条集装箱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维修规程,确保维修过程安全。

第十八条集装箱维修企业应加强维修质量检验,确保维修后的集装箱符合安全要求。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要点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要点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要点
1.集装箱尺寸和重量限制:规定了不同类型的集装箱尺寸和重量的限制,确保集装箱能够安全地运输和堆放在铁路车厢上。

2.集装箱的装载和固定要求:规定了集装箱的装载方式,要求将货物正确地摆放在集装箱中,并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内的货物不会移动或受损。

3.集装箱的标识和唛头要求:规定了集装箱必须标识的信息,包括集装箱编号、货主名称、货物类型等,以便运输公司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准确地识别和管理集装箱。

4.集装箱的密封和安全要求:规定了集装箱必须密封的要求,以确保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货物不会受到盗窃或损坏。

要求使用高质量的封条,并要求记录封条的编号和安装情况。

5.集装箱的卸货和交接手续:规定了集装箱卸货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货物完整性、核实货物数量和签署交接单等。

6.集装箱的检查和维护要求:规定了集装箱的检查和维护的周期和内容,包括集装箱的清洁、润滑、检查和维修等,以保证集装箱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7.集装箱的租赁和归还要求:规定了集装箱租赁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租期、租金、归还条件和罚款等。

9.违规和处罚:规定了违反集装箱管理规则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各方遵守规则和维护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10.客户投诉和纠纷解决:规定了客户投诉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和要求,为各方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纠纷的机制。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5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合对后顺号装订保存。

铁路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铁路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各个环节,包括集装箱的装卸、运输、仓储、维修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铁路集装箱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五条集装箱运输部门负责集装箱的日常管理,包括安全检查、装卸作业、运输组织、仓储管理等。

第六条集装箱维修部门负责集装箱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集装箱的安全性能。

第七条集装箱装卸部门负责集装箱的装卸作业,确保装卸作业安全。

第八条各岗位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集装箱安全检查制度1. 集装箱在装卸、运输、仓储等环节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集装箱无损坏、无锈蚀、无变形。

2. 检查内容包括:集装箱外观、结构、锁具、标识、清洁度等。

3. 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条集装箱装卸作业安全制度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确保装卸作业安全。

2. 装卸过程中,应保持集装箱稳定,防止倾覆、坠落。

3. 装卸人员应佩戴安全帽、手套等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安全制度1. 严格按照运输计划组织运输,确保运输安全。

2. 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3. 运输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集装箱仓储安全制度1. 仓储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防止货物损坏、丢失。

2. 集装箱入库、出库应做好记录,确保货物账实相符。

3. 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集装箱运输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号:铁运[1989]82号颁布⽇期:1989-10-01执⾏⽇期:1989-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三章托运、承运和交付第四章进出站和留置时间第五章承运⼈与托运⼈、收货⼈的交接第⼀章总则第1条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种⽅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规则。

在铁路运输集装箱,承运⼈和托运⼈、收货⼈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订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2条在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箱型分为:1吨箱、5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称为⼤型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集装箱和⾃备集装箱。

按类型分为:通⽤集装箱和专⽤集装箱。

第3条铁路集装箱是铁道部所属的集装箱,⾃备集装箱是托运⼈配置或租⽤的集装箱。

⽤于国内铁路运输的⾃备集装箱,应符合《⾃备集装箱编号和标记涂刷规定》(附件⼀);⽤于国际间进出⼝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应根据国际有关条约和协议的规定,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认可,在箱体上有相应的标志。

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4条周转集装箱是托运⼈投资制造的铁路集装箱。

运量⼤⽽稳定或占⽤集装箱时间长的托运⼈可使⽤周转集装箱。

周转集装箱的投资制造和使⽤按《周转集装箱使⽤规定》(附件⼆)办理。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名和办理⾃备⼤型集装箱运输专⽤线名在《货物运价⾥程表》中公布。

专⽤线所有⼈要求在专⽤线办理⾃备集装箱、托运⼈或收货⼈要求在专⽤线临时到发⾃备集装箱,应向车站提出申请,报铁路局审批。

第6条承运⼈和托运⼈对适箱货物应采⽤集装箱运输,对《集装箱适箱货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规定的货物,在发站有运⽤空箱时,必须使⽤集装箱运输。

第7条集装箱运输应采⽤门到门运输。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4•【文号】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制定旨在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运输安全、高效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集装箱装载、封装、装卸、运输过程和费用等方面详细介绍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规则。

首先,集装箱装载的规则是确保货物能够安全、稳定地装载到集装箱中。

货物在装载之前需要进行合理的包装,以避免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

此外,货物的装载应符合集装箱的尺寸、重量要求,并且需要进行正确的固定和支撑,以确保集装箱内的货物处于稳定的状态。

其次,封装是保障货物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集装箱运输中,集装箱应该进行严格封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盗或损坏。

封装的程序包括密封集装箱门,使用安全封条,并在运输过程中加强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封装的完整性。

装卸过程是铁路集装箱运输中重要的环节,也是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

因此,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货物的起重、移载和搬运过程。

装卸过程中,必须使用专业的装卸设备和工具,并按照集装箱运输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同时,需要注意货物的重心平衡,以免发生倾斜和倒塌的情况。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确保货物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铁路集装箱运输中,货物的跟踪和监控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运输人员需要确保货物的位置和状态能够及时掌握,并及时调整运输策略,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及时交付。

同时,还需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货物不受恶劣天气和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

最后,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费用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等,需要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和运输距离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和收费。

同时,还需要规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资金流动和交易安全。

总之,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制定对于确保货物安全、高效和顺利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集装箱装载、封装、装卸、运输过程和费用等方面的要求,能够提高运输效率、减少事故风险,并为运输人员和货主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使铁路集装箱运输发挥其优势,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铁路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全过程,包括集装箱的装载、运输、卸载、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铁路集装箱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各级铁路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制定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教育培训;(四)对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集装箱安全要求第七条集装箱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二)结构牢固,密封良好,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负荷;(三)表面无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四)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八条集装箱装载要求:(一)按照货物种类、重量、体积合理装载,不得超载;(二)货物与集装箱之间应采用合适的固定方式,确保运输过程中货物不发生移动;(三)装载货物时,应确保集装箱的稳定性,防止货物倾斜、倒塌。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九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应严格执行以下安全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线路、速度和行车组织方式运输;(二)加强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三)严格执行集装箱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安全;(四)加强对集装箱运输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章储存安全管理第十条集装箱储存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按照规定区域储存,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二)储存的集装箱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货物受潮、霉变;(三)定期检查储存的集装箱,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最新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最新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最新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最新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最新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置、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第五条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七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长度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45英尺箱以及经总公司运输局批准运输的其他长度的集装箱。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1. 你知道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第一步是什么吗?就好像搭积木要先有积木一样,办理集装箱的托运手续就是这重要的第一步!比如小明要运输一批货物,那他首先就得去办理托运手续呀!
2. 铁路集装箱的装卸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像接力比赛中交接棒一样关键。

如果装卸不当,那不就乱套啦!就像上次看到有个箱子在装卸时差点掉下来,多惊险啊!
3. 铁路集装箱的运输途中也得时刻留意呀!这不就跟我们出门旅行要随时关注行程一样嘛。

要是不注意,箱子出了问题咋办,就像王五那次运输,差点把重要物品给弄丢了!
4. 对于铁路集装箱的交接检查,那得认真再认真呀!这就好比我们去检查自己很宝贝的东西一样细致。

你想想,要是没检查好,后面出了麻烦该谁负责呢!
5. 铁路集装箱运输中的安全问题绝对不能忽视啊!这就像是我们的安全带,没它可不行。

一旦出了安全事故,那可不得了,就像发生车祸一样吓人!
6. 铁路集装箱的堆码也有讲究哦!可不是随便堆堆就行的。

就好像搭房子,得一层一层稳稳当当的。

要是乱堆,那不就倒了嘛,就像上次看到的那堆歪歪扭扭的箱子。

7. 铁路集装箱的管理要有条理呀!不能乱糟糟的。

这就像管理一个团队,得有序进行。

不然的话,就像没头苍蝇一样到处乱撞,能行吗?
8. 铁路集装箱的维修保养也很重要啊!就像我们要保养自己的身体一样。

要是不保养,很快就会出问题的,就如同那辆破旧的汽车一样。

9.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真的太重要了!只有做好每一个环节,才能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呀!这是毋庸置疑的呀!。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07)204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07)204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保证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与国家铁路接轨的其他铁路,其集装箱运输的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由行使安全监管职责的铁路局负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4条集装箱运输实行全路统一管理。

铁路局、铁路集装箱专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应设专人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共同完成集装箱运输工作。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和修理的场地。

2.具备集装箱计量称重及安全检测条件。

3.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吊具,装卸机械的起重能力要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的要求。

4.具备计算机管理和与全路联网的条件,满足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传输的需要。

5.办理专用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备设施(如:机械、站台、充电、充液、充装设备等)。

6.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条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集装箱货运人员,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和装卸车组织。

公司在主要集装箱办理站的箱管人员应掌握集装箱作业动态和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车站解决。

第7条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开办与停办,由车站根据货源、办理条件等提出申请逐级上报。

铁路局和公司协商一致后报铁道部审核公布。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应对站存的铁路箱进行清查,按集装箱调度命令及时回送,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8条集装箱办理站因站场施工等需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时,需提前一个月逐级上报,由铁道部公布。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对到发、堆放、进出站及待修、待报废的集装箱必须按箱号跟踪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完整、传输及时。

第10条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照车站集装箱货场条件对铁路箱进行管理。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
一、箱体管理
1.集装箱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和结构强度,不得有明显的破损、变形或漏水问题。

2.集装箱应按规定携带集装箱标识,标明箱号、尺寸、自重、最大载重等信息。

3.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集装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二、装卸管理
1.装卸作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作业过程安全、高效。

2.装卸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杜绝随意堆放和乱扔垃圾现象。

3.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装卸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三、运输管理
1.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线路、时刻表和运输量进行运输,不得超载或超速行驶。

2.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测,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3.如有特殊品类货物需要运输,应事先申报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安保管理
1.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对集装箱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防止盗窃、损坏等安全事件发生。

2.入站、出站和转运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溯源制度,杜绝
危险品和违禁品携带。

3.必要时,可以采取武装押运等方式,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

五、责任追究
1.对于不按规定操作、违反管理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盗窃或其他安全事件,应及时报备,并进行调查及追责。

通过以上简要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铁路集装箱的管理水平,
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运输效率的提高。

同时,也可以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和保障铁路运输的稳定进行。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89]82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89]82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正文:----------------------------------------------------------------------------------------------------------------------------------------------------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89)82号1989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是一种以集装箱为基本装载单位进行的铁路运输方式,其具有快捷、安全、可靠、经济等优点,可以在快速、高效地满足国家经济发展和物流需求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与有效,国家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则。

下面是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相关内容:集装箱规格要求铁路在运输集装箱铁路货物时,除了与货车挂篮式车厢进行铁路运营外,也可以使用铁路集装箱,因此对铁路集装箱进行了一定的规格要求。

目前国内常见的集装箱有20英尺和40英尺的两种规格,铁路集装箱通常采用标准尺寸,即20英尺(6.1米)和40英尺(12.2米)。

铁路集装箱在使用过程中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

例如,铁路集装箱的自重(即箱子的重量)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以确保铁路集装箱的运输安全。

集装箱装载要求对于铁路集装箱的装载,国家也制定了严格的要求。

在装载铁路集装箱运输货物时,铁路集装箱箱体内部不得有碎块或杂物,并且顶部和底部需要固定,以确保运输的安全。

铁路集装箱运输货物时,箱体内的货物也必须被牢固地固定在箱体内,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破损。

集装箱的铁路运输在铁路集装箱的运输中,还需要遵守一些具体的规则。

例如,在铁路集装箱之间运输货物时,可以使用起重机或堆高机将货物从一个集装箱转移到另一个集装箱中,也可以采用铁路集装箱平车或集装箱车进行货物的运输。

需要注意的是,转移货物时应避免货物的破损或不当转移导致危险的情况出现。

在铁路集装箱运输中,货物应该在出发前和抵达目的地后进行严格的检查,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在铁路集装箱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员需要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启动事故调查。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以确保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再次发生。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保障为了确保铁路集装箱运输时的安全,国家针对铁路集装箱的安全保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1)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1)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
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
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集装箱铁路运输管理规则

集装箱铁路运输管理规则

集装箱铁路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5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合对后顺号装订保存。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7]204号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年·北京目录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 3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四章运输组织第五章铁路箱质量管理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七章信息和统计第八章附则7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保证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与国家铁路接轨的其他铁路,其集装箱运输的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由行使安全监管职责的铁路局负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4条集装箱运输实行全路统一管理。

铁路局、铁路集装箱专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应设专人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共同完成集装箱运输工作。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和修理的场地。

2.具备集装箱计量称重及安全检测条件。

3.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吊具,装卸机械的起重能力要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的要求。

4.具备计算机管理和与全路联网的条件,满足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传输的需要。

5.办理专用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备设施(如:机械、站台、充电、充液、充装设备等)。

6.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条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集装箱货运人员,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和装卸车组织。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铁路运输成为了重要的物流运输方式之一。

而在铁路货运中,集装箱运输不仅具有装载效率高、运输时间短、安全性强等优势,还可以实现货物的多式联运,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

针对铁路集装箱运输中的管理问题,铁道部于2000年印发了《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这也是目前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

1. 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分为十三章五十七条,主要包括:1. 总则:规定铁路集装箱运输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要求;2. 站场管理:规定铁路集装箱的装卸、堆存、保管等管理;3. 集装箱车管理:规定集装箱车的运输、检修和维护等管理;4. 集装箱装卸管理:规定铁路集装箱的装卸要求和安全保障;5. 收发货管理:规定收发货人对于运输的义务和权利;6. 清算处理:规定节约铁路资源和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的方法和程序;7. 违规处分: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2. 暂行规定的主要特点1. 统一规范。

暂行规定作为铁路货运中重要的法律规范,统一规范了铁路集装箱的运输方式、装卸管理、车辆管理等各个方面,确保了铁路集装箱货运的正常秩序;2. 强调安全。

暂行规定特别强调铁路集装箱运输中的安全问题,规定了集装箱装卸的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3. 加强监管。

暂行规定也规定了对于铁路集装箱运输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的要求,确保铁路集装箱货运的顺利进行。

3. 暂行规定的影响和意义1. 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秩序。

暂行规定的实施,使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增强了运输秩序,提高了货物运输效率;2. 加强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性。

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使铁路集装箱运输更加安全可靠,减少了货物损失和安全事故的发生;3. 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

铁路集装箱运输所具有的综合优势,为多式联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我国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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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四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五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1 / 37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十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二十英尺、四十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六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集装箱公司)两级管理。

第七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九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十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2 / 37集装箱的进出站和五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核对后顺号装订保存。

有条件的车站应使用计算机进行集装箱箱号跟踪管理。

对站外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和周转集装箱应按单位建立铁路集装箱站外存留日况表(格式三)。

五吨、十吨集装箱中转站应建立集装箱中转登记簿(格式四)。

办理站还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其它台帐或作业单。

第十一条办理站应每日与站外存箱单位核对铁路集装箱站外存留日况表,整理铁路集装箱出站单,及时催还没有按时送回车站的集装箱。

办理站应定期清查站内、站外的铁路集装箱。

发现实际箱数和统计数据不符时,应查明原因。

发现集装箱3 / 37丢失,应及时报告铁路铁路局。

在车站存放的集装箱禁止挪作它用,如有挪用,对挪用者核收规定费率二倍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在站外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应按规定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十二条对存留铁路集装箱的集装箱集散站,车站应派货运人员参与对铁路集装箱的管理。

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办理站条件对铁路集装箱进行理。

第十三条使用计算机管理集装箱,应便于货运人员作业,有保证现场作业信息及时正确入机的制度,能随时掌握现场动态和自动生成与现场实际一致的统计报告和台帐。

第十四条集装箱装车和卸车时,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施封情况。

中转站发现中转集装箱施封锁(环)丢失、封印内容不符、施封失效时,应在当时清点箱内货物,补封并编制货运记录;但封印站名相符号码不符时,可不清点箱内货物和补封。

发现中转集装箱破损,如不危及货4 / 37物安全,可继续运送;如不能继续运送,应清点和检查箱内货物,进行换装,补封并编制货运记录。

到站卸车发现集装箱施封锁(环)丢失、封印内容不符、施封失效时,应在当时清点箱内货物并编制货运记录;发现集装箱破损可能危及货物安全时,应编制货运记录并会同收货人检查箱内货物。

第十五条集装箱装车,应填制货车装载清单或集装箱货车装载清单(格式五),记明箱号(自备集装箱应有箱主代号)和对应的施封号。

在货运票据封套品名栏内盖“×吨集装箱”戳记,在货物实际重量栏内填记箱数和全车集装箱总重。

第十六条办理站回送铁路空箱时,应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记明箱号,向指定的车站回送。

按调度命令回送拆解的报废箱,应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附注栏内注明‘报废拆解’。

铁路集装箱使用汽车搬运,在两个办理站间转移时,到站应将发站填制的铁路集装箱出站单(乙联)汇总后,按日寄交发站。

第十七条铁路利用回空自备集装箱(国际集装5 / 37箱除外)组织装货时,回空的集装箱和所装货物应为同一到站,分别填制货物运单和货票,并将两份货物运单、货票丁联合订在一起。

回空集装箱货物运单和货票的运费栏内注明“铁路利用,免收回空运费“。

到站按铁路集装箱交付货物后,再行交付空箱。

第十八条办理站可对同一到站不同收货人的零星小件零担货物组织铁路拼箱运输。

一吨集装箱办理站均办理一吨集装箱铁路拼箱到发业务。

其它吨位集装箱组织铁路拼箱运输时,应事先征得到站同意。

拼箱运输的货物按零担货物运输条件办理承运和交付。

一批货物的重量达到一个集装箱的载重量或体积达到一个集装箱的容积时,应按集装箱运输条件办理。

危险货物不组织拼箱运输。

发站在拼箱货物运单、领货凭证及货签上加盖“铁路拼箱”戳记;对拼箱的集装箱施封,按箱填写装箱清单(以货车装载清单代用)二份,一份发站存查、一份随该箱货物的货物运单和货票装入铁路集装箱拼箱货运票据封套(格式六);逐项填记封套各栏,加盖车站站名戳记和经办人章,并将封套封固。

6 / 37到站应在卸车作业完毕前,将拼箱货物掏出。

第十九条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要求硬面平整、排水通畅,须与笨重货物分开堆放。

应根据保证货物安全、便利货运作业和机械作业等条件,固定集装箱在场地的堆放方式,做到集装箱分类分区堆放。

场地内的集装箱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

第二十条集装箱装卸和搬运时,应稳起轻放,防止冲撞。

五吨以上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吊具,双层码放时,应对齐角件。

第二十一条集装箱发生破损(插破口、撞破口、箱体和箱门变形、箱门丢失)事故时,应编制集装箱破损记录,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装车站的装车工组在装车时应检查箱体外状,发现破损通知装车货运员。

责任列装车站货运。

卸车站的卸车工组在卸车时应检查箱体外状,发现破损通知卸车货运员。

除能判明属于行车事故和偷盗造成的破损外,责任列装车站装卸。

卸车作业中发生的破损,责任列卸车站装卸。

7 / 37货场堆放的集装箱发生破损,除能判明责任的外,责任列本站货运。

进站的集装箱发现破损,应向送箱人索赔。

第二十二条破损的集装箱和到定修期的集装箱应及时送修,不应继续运用。

没有修理点的办理站,应依照调度命令回送修理;在不影响货物安全时,可利用装货至修理工厂所在站。

修理手续按《铁路集装箱修理规则》规定办。

第四章集装箱运输组织第二十三条办理站应调查货物的流量流向,把适箱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按“合理集结、多装直达、/均衡运输、减少回空”的原则组织运输。

第二十四条集装箱货物应预先受理货物运单,集结后按承运日期表有计划地组织装箱;或按承运日期表受理货物运单并组织装箱。

第二十五条铁路局对集装箱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应优先安排。

各级货运调度对集装箱的日请求车应优先批准、优先配车,在限装时优先保证集装箱装车。

第二十六条一吨集装箱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8 / 37则》的整零车装运条件组织,按《全路零担车组织计划》的规定中转。

第二十七条五吨集装箱按下列条件组织:1.到达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转站的集装箱应组织一站集装箱车装运,每车装满六箱。

2.同一径路上的两个到站间距离不超过250公里,且到达第二到站的集装箱不少于四箱时,可组织两站集装箱车装运,每车装满六箱;如第一到站为中转站,第二到站是其中转范围时,可不受距离限制。

第一到站卸后,不得增加新到站。

3.发站在同一日内、中转站在同一次作业中,不得向同一卸车站组织两辆以上的两站集装箱车。

发站在七日内通过中转组织到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转站的集装箱不得超过六箱。

五吨集装箱按《五、十吨吨集装箱中转组织办法》的规定中转。

铁路局可制定五吨集装箱管内两站集装箱车组织条件和中转集结办法。

第二十八条十吨集装箱按下列条件组织:9 / 371.应组织一站集装箱车装运,每车装满四箱(集装箱专用平车装满五箱)。

2.发站在七日内通过中转组织到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转站的集装箱不得超过四箱。

、3.十吨集装箱可与五吨集装箱拼装一站集装箱车,并装满车容。

十吨集装箱按《五、十吨集装箱中转组织办法》的规定中转。

铁路局可制定十吨集装箱管内中转集结办法。

第二十九条二十英尺、四十英尺集装箱应组织一站集装箱车装运。

二十英尺集装箱可与五吨、十吨集装箱拼装一站集装箱车。

第三十条集装箱不得与笨重货物、散装货物装入一辆货车内。

一吨集装箱可与普零货物混装一车。

一吨集装箱使用棚车装运时,近车门处最外层集装箱应箱门朝里码放,要防止集装箱倒塌,保证到站从两侧车门都便于卸车。

使用敞车(侧板不低于1.6米)装运一吨集装箱时,应事先征得到站同意,且只限组织一站直达集装箱车,并应装满车容。

10 / 37五吨以上集装箱使用敞车装运时,集装箱箱门应朝向相邻集装箱(五吨箱其中一箱可朝向侧板),箱间距离不大于150毫米。

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装运时,五吨集装箱和二十英尺集装箱箱门应朝向相邻集装箱。

两站集装箱车中第二到站的集装箱应装于货车两端,且使第一到站卸后外层集装箱箱门朝向相邻集装箱。

二十英尺、四十英尺集装箱使用普通平车装运时,应进行加固。

第三十一条装运集装箱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七至三十条规定的,由第一卸车站发现并于卸车之日起次月内填制集装箱不合理组织(装载)通知书(格式七),通知装车站,并按月填制清单报铁路局,向责任局清算不合理组织(装载)装卸费用和不合理组织罚款。

责任局应在接到清单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对方付款。

每月发生款额累计不足100元的不清算。

发生的装卸费用按发现站当日装卸费率计算。

发生不合理组织,按五吨箱每箱100元、十吨以上箱每箱200元计算罚款。

11 / 37清算的不合理组织(装载)装卸费用,责任局列非生产性支出,不合理组织罚款从留利中支付。

发现局接到责任局的清算费用和罚款后,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一吨集装箱的不合理中转(装载),比照对零担货物运输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铁道部、铁路局应根据货流情况组织集装箱运输方案。

第五章调度指挥第三十三条铁路集装箱实行全路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铁道部、铁路局的各级集装箱调度,负责集装箱运输的日常组织指挥工作。

铁路局和集装箱办理站都要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坚决执行上级调度命令。

第三十四条集装箱调度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和下达集装箱月度装箱计划,按计划组织装箱和掌握去向,调整集装箱保有量和箱流去向,做好均衡运输;贯彻上级指示,发布调度命令;按时收取和向上级报告有关表报,检查分析运输情况,实施集装箱运输方案;处理集装箱运输中日常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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