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空间法律地位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第四节 外层空பைடு நூலகம்法
外层空间: 一,概念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 主要是国际条约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 年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 外层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 被称为"外空宪章" 活动的基本法 被称为"外空宪章" 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外层空间物 年 营救宇航员, 体的协定》 体的协定》——营救协定 营救协定 1972年《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 年 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责 任公约 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 年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登 记公约 1979年12月18日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 日的《 年 月 日的 动的协定》 动的协定》——月球协定 月球协定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 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 旨不相符的目的, 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以终止此类侵犯.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前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知识讲解
争论的焦点:
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还 是国家开发天空、允许航空自 由?
一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该国是否拥有主权?
他国航空器是否能够不受限制地飞入、飞经、飞离该国 的领土上空?
二、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之后的 理论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之后,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 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 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 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 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 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现代航空法规定,在空气空间实行领空制度, 每一个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原则不仅为各国国内法所肯定,而且 为国际条约所承认,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 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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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第四节 领空主权的保护919年《巴黎公约》签订之 前的各种理论
五种主张和理论: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 (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下面,我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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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空间法
三、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1.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 3.不得将外空据为已有原则。 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 5.国际合作原则。 6.国际责任原则。 7.援救宇航员原则。 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四、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 (一)营救制度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 3.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
引渡
较为粗略,由各国 自行决定
或引渡或起诉
或引渡或起诉
政治犯
以国内法决定
一般而言不能被视为政 治犯,不适用政治犯不 引渡原则
同《海牙公约》
一、概述 (一)含义 外层空间一般指大气层以外的整个空间。适用于外层空 间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称为外层空间法,其 最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 (二)相关文件: 1、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 宣言》;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3、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 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 4、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5、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6、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 定》。
东京公约 飞行中 开启发动机-关闭 发动机
海牙公约 舱门关-舱门开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及补充议定书 准备飞行-降落后24小 时 8种危害行为
打击的对 象 管辖权
1、违反刑法;2、 劫机 危害航空器安全 (登记国、以国内 法管辖)
5种(登பைடு நூலகம்国、承租人主 同《海牙公约》 要营业地、主要居住地、 降落地、罪犯发现地)
航空法教程第05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所以,在当今,关于空气空间 与外层空间划界的理论主要是 两类,即
功能论和空间论。
(一)功能论
这种学说认为,围绕地球的只有一个天空, 它逐渐消溶在宇宙之中;既不需要,也难以 划定两个空间。若以人造卫星绕地球运行的 最低轨道划界,但掌握的技术不同,人造卫 星运行的轨道的高度亦有不同。
因此,功能论主张,不必人为地划定界限, 而只要区分航空活动和航天活动,与此相适 应,划分为自由功能和主权功能。即是说, 航空活动受主权支配,航天活动则自由飞行。
在国际法上,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 之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之为领水 (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 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为一个 国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7/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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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空的范围,确认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 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 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这已为世人所公认。但 领空范围是否有上限,这个上限高度又是多少?却颇 有争论,至今尚未解决。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
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签订之前,关 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以下五种理论: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认为海洋和空气一样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法学家福希叶 提出,未得到多少人的支持。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也是福希叶为代表,后端时期提出的一个折中方案,既 要考虑空中航行自由,又要允许国家设立保护区 (1500米高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 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第2条)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 一、空气空间概述 (一)空气空间的含义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也被称为“空域”,是航空器 运行的活动场所。 ——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国家领空)。 ——国家领土之外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公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绝对自由论—— 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海洋比拟论——“无害通过权” 国家主权论——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1919年《巴黎公约》确立了国家主权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 二、领空概述
领空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 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 三、领空的范围界定
(一)平面边界 (二)垂直边界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一)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自保权 2.管辖权 3.管理权 4.支配权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第六航权:桥梁权 第七航权:完全的国外载运权 第八航权:连续的国内载运权 第九航权:完全的国内载运权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三)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四)外国航空器的入侵与拦截
1.外国航空器的入侵 2.外国航空器的拦截
第二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 案例引入: • 大韩航空公司KE007航班被武力击落事件 • 评析: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或有特别紧急的情况,都不得进入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二)航空自由——“航权”
法律依据: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定期国际航班五种空中自由,即五 种“航权”。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货权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货权 第五航权:中停点权、以远权或前站权
第八章 空间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下 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B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不得飞出中国领空 C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可以在中国申请国籍 登记 D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 之间的航空运输
4、甲国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外空撞击了乙国 的空间实体,碰撞后乙国的空间实体的碎片 落在丙国的地面上,对丙国造成了损害。对 于丙国的损失,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 国际责任公约》,由谁来承担责任? A 甲国单独承担责任 B 乙国单独承担责任 C 甲国和乙国都不承担责任 D 甲国和乙国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赔偿
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 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
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
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
5、根据外空法的有关规定,对发射到外层 空间的实体行使管辖权的主体是( ) A 国际宇航组织 B 联合国秘书长 C 航天器登记国 D 航天器所有人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国和乙国共同进行一项外空的探测活动, 且签订了条约,下列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 的有哪些?( ) A 条约规定某处外空归甲国和乙国共同所有 B 将该处外空用于实验某种新型的具有很小 杀伤力的武器 C 条约规定双方负有相互救助宇航员的义务 D 条约规定在探测活动中造成第三国损害时, 双方分担赔偿责任
2、下列有关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的公约有( ) 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第二章 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三、飞行自由与航空运输权 1.为解决商业性的民航客货运输权等问题,与会国缔结 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等几项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协定。 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主张的航空自由基本未被采 纳 3. 根据《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的五种“空中自由”是通过双边政府协议或多边政府 协议来体现的航空运输业务的准入权P42 把第一、第二种“自由”或权利乘坐“过境权”,或 非商业性运输权; 把第三、第四、第五种“自由”或权利称作“营运 权”、业务权或商业运输权。
(二)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 空域管理的目的是以最有效的管制手段或方法,充分发 挥、协调和满足空域用户各方利益增大空中交通量的同 时极大地减少空中交通烟雾,确保飞行安全。空域管理 的主要内容可分为:空域划分和空域规划。 1. 空域划分 1)包括飞行高度层规定和各种空中交通服务区域划分。 【目的:不同的飞行高度层是为了防止飞机在飞行中相 撞】 2)按照统一管制和分区责任现结合的原则,我国空域 分为若干飞行情报区和飞行管制区,并建立相应的机构 进行管理,要求飞机沿规定的路线在规定的区域内飞行。 3)划定特殊空域,进行相应管理,包括:禁航区、限 制区、危险区和防空识别区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 1. 主权性原则 主要是指空域管理代表各国主权,不容侵犯,具有排 他性。 2. 安全性原则 主要是指在有效的空域管理体系下,确保航空器空中飞 行安全,具有绝对性。 3. 经济性原则 主要是指在确保飞行安全性基础上,科学地对空域实施 管理,保证航空器沿最佳飞行路线,在最短时间内完成 飞行活动,具有效益性。 目前我国空域是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要,同时 考虑公众的利益进行统一规划的。
(三)特殊空域
民航法第二章
二、空中交通规则(Air Traffic Rules)
1、必须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2、国内规则应尽可能的与国际规则相一致; 3、公海上空实行统一的国际规则; 4、国家发布关于其他国家航空器的规章,应注 意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三、入境和放行的法律和规章
四、防空识别区(ADIZ)
全称: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概念: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 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 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设置的。
一、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禁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 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 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 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 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 ,“在非 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公共, 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公共, 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 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 生效。 生效。”
(一)禁区(Prohibited Area) 禁区( )
概念: 概念: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 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定空域。 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进入 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概念: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 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 飞行的划定区域。
群岛海岛通过权 (Right of Archipelago Sea Lanes Passage): Passage):指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的
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 不停、迅速和无障碍的过境目的,行使正 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单元二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02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 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这
种权利主要体现为:
• 1、自保权 • 2、管辖权 • 3、管理权 • 4、支配权
一、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 划分的法律依据: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可以限制或禁止
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空内的某些地区上
空飞行。
• 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的定义及这些区域的
法空中交通规则
(二)国内规则应尽可能地与国际规则相一致
(三)公海上空实行统一的国际规则
空制度,每一个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
一、领空的概念
领空,是指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
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 间。
领陆、领空、领水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组成一个国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
空间。
对领空范围、功能的理解 高度上限
航空与航天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五、民航安检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特征:安全检查部门有行政法规的执行权
但无处罚权。
对安检部门权力的理解:是企业不是执法机关。 (二)安检法规的特点: 规范性、强制性、专业性和国际性。 (三)安检法规的作用: 1、法律规范作用 2、业务指导作用
3、惩罚约束作用
第二节 领空管理制度
领空管理
• 1、为什么要形成领空管理制度? • 2、什么是领空管理?
• 拦截,是国家保卫国防安全的合法行为,但拦截措施不
得滥用。
2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2 领空管理制度2.3 国际空中航行2.4 领空主权的保护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空气空间二、领空的概念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四、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一、空气空间1.AIR SPACE,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
2.关于空气空间的早期争论:•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国家开放天空,允许航空自由3.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4. 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5. 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了1919年巴黎公约,最终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形成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二、领空的概念1.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2.领土: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3.领空的范围: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4.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领海的宽度未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的规则,且存在一种以单方行为拓展领海边界的倾向,并形成了领土国对拓展水域的实际控制,其上之领空亦随之受到控制。
——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单方拓展领海边界,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空防识别区(一般认为应类同公海)●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间:根据空间法(Space Law)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一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大气层) 国家领空
空间
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一)国家领空的地位
➢ 国家领空:是指国家的领土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 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亦称领空主权。
➢ 领空主权的主要表现: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 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 航空法: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
➢ 1783年法国蒙特高尔费兄弟的热气球升空 人类第一次航空活 动。
➢ 1903年美国赖特兄弟飞机试飞成功 开创了人类利用空间的新 时代。
➢ 《巴黎公约》 《芝加哥公约》 《东京条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三、外空活动其他规则
(一)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规则 (二)卫星遥感规则 (三)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规则
本章重要知识点
1、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及其管辖权 4、外层空间法的法律地位 5、外层空间活动的责任制度救助、送还和归还制度、
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
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一)《东京条约》规定的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国
(二)《海牙公约》规定的管辖权 各缔约国
➢ 航空器的登记国
➢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
➢ 准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
罪犯的发现地国若不将其引渡给别国应实施 第四节
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2020/12/10
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 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 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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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二)限制——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1983年8月31日的,韩国大韩公司的KE007号 航班被前苏联击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谴责和抗 议。1984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第25届特别会议上, 通过了A25-1号决议,修改芝加哥公约,增加第3 分条。
2、我国经济专属经济区
中国作为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并根据公约第55275 条的有关规定,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确了中 国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起200 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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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3、专属经济区空域的飞行规则
专属经济区的飞行自由是所属国法律约束下的自由:
——公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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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5、任何民用航空器,未经本国民航主管部 门的允许,不得擅自飞离本国领空。
综上结论
1. 对于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航空器,主权国家有权 采取拦截措施,并有权强迫其降落。各国拦截民 用航空器的措施应当公布。
2.一事一许可制。对不定期飞经、飞入他国领空的 民用航空器,世界各国均采用许可制。公约5.1 款实际上被各国修改。
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
(一)领空概念 1、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
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
领海 2、范围: • 横向确定——国家之间的领空范围的确定方法,是
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本章是民用航空法的基础内容——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领空和领空管理制度以及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学习本章,应当了解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掌握领空主权概念及领空主权保护的权利与限制;掌握领空管理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近代大多数航空器的飞行原理是基于空气的作用。
譬如,飞机在行进过程中,迎面而来的气流对飞机机翼上、下表面的压力不同,下表面的压力较大从而产生升力,因而能使飞机升入空中。
所以说,空气空间是航空器能够活动的主要场所。
空气空间(Air Space)是指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间。
这一区域是各国从事航空活动的区域。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在国际法上曾有不同的主张。
l900年和l911年国际法学会两次举行会议讨论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
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5种理论:(一)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该观点认为空气和海洋一样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因而是可以完全自由航行的。
它将地球任意地区上空的空气空间都一致对待,否认了空气空间不同区域的划分。
同时也否认了国家对空气空间的任何主权和专属性权利。
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比利时法学家尼斯(Nys)。
(二)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该观点认为空气空间原则上是自由开放的,但是各国可以对其领土上空享有自保权,可以为了自保的目的而对其领土上空的活动加以干预。
如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税收等原因,采取必要的国防措施或行使国家警察权。
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著名法学家福希尔。
福希尔的观点实际上是将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搬到空气空间上。
福希尔认为,空气按其属性,谁都无法完全占有;既然无法占有,国家自然就无法控制或统治它。
因此,空气空间是自由的。
但是同时,对贴近地表面一定高度的空间(他估计约l500米),领土国有重大利益。
为自我保护的需要例如防止间谍活动、保护海关、国防等,应赋予该国一定的权利,即“自保权”。
第八章 空气空间法
第八章空气空间法导读:本章主要介绍空气空间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以及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保护;重点掌握:领空的法律地位;保护国际民航安全的相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概述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空气空间法具有二个特征:(一)民用性国际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二)是平时法空气空间法是平时法,而非战时法,并不规定战争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如遇战争,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受战争影响的任一缔约国的行动自由,无论其为交战国或为中立国。
如遇任何缔约国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并将此事通知理事会,上述原则同样适用”。
二、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①人类自远古以来就梦想能够象鸟一样在天空翱翔。
1783年11月21日,在巴黎使用蒙哥儿菲埃(Mongolifier)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获得成功,象征着人类开始征服空气空间。
1784年4月23日,巴黎发布警察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气球升空,被称为是第一部“航空法”。
1785年,布兰查德乘坐气球飞越英吉利海峡,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规定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在农民收割农作物之前禁止气球飞行。
1856年布里斯驾驶一种滑翔机进行飞行,逐渐接近了航空时代。
1898年,奥匈帝国和德意志换文签订了关于飞越边界军用气球的法律地位的协①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57页。
定。
1899年,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达成了关于空战的临时协议,“缔约各国同意,在五年期限内,禁止气球或类似的其他新方法投掷抛射物或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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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问题 不得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 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共 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案例:1983年韩国KAL007航班被击落事件
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 家的航空器。
4、遵守飞入国法律和规章
不分国籍 违反者可起诉
一缔约国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进入或离开其领土或 关于此种航空器在其领土内操作或航行的法律和规章,应不分 国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此种航空器在进入或离开 该国领土或在其领土内时,都应该遵守此项法律和规章。 各缔约国承允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其领土上空飞行或在其领 土内运转的每一航空器及每一具有其国籍标志的航空器,不论 在何地,应遵守当地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则和规章。 各缔约国承允使这方面的本国规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根 据本公约随时制定的规章相一致。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 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各缔约国承允对违反适用规章的一 切人员起诉。 一缔约国关于航空器的旅客、机组或货物进入或离开其领 土的法律和规章,如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 疫的规章,应由此种旅客、机组或货物在进入、离开或在该国 领土内时遵照执行或由其代表遵照执行。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 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
(二)领空主权原则的内容(《芝加哥公约》) 1、飞入或飞经别国上空的规则 (1) 区分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 “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 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 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一、领空的边界问题
平面边界:宽度、广度 垂直边界:高度
争议焦点:垂直范围(高度)问题 1、空中空间本身的特点:无限广阔性 2、航天活动:连续性
是故,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的主权范围?
二、领空的法律地位
争论: 1、绝对自由论 2 、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3、海洋比拟论 4、国家主权论 5、国际共管论 1919年,第一部国际航空公约《巴黎公约》:“各国对 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论正式确立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旅客、货物、邮件但非 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 下旅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 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B、定期航班飞行规则 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 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第三章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公空
空气空间 空间 领空 边界 法律地位
领空主权原则
外层空间 一个重要的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
一、领空的边界问题
平面边界:宽度、广度 垂直边界:高度
争议焦点:垂直范围(高度)问题 1、空中空间本身的特点:无限广阔性 2、航天活动:连续性
是故,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的主权范围?
三、领空主权原则
案例: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 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 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 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一)领空主权原则的含义 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权利。 领空主 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维护领空主权是国际公认是基本原则。 《芝加哥公约》第1条: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 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 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 权。 ”
2、国内运载权 各缔约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 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旅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 土内另一地点。各缔约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 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 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 权。
3、禁区和暂禁飞行
涉及问题:权利的滥用
(1)禁区 各缔约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 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 些地区上空飞行,但对该领土所属国从事定期国际航 班飞行的航空器和其他缔约国从事同样飞行的航空器, 在这一点上不得有所区别。
此种禁区的范围和位置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 受到不必要的阻碍。一缔约国领土内此种禁区的说明 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应尽速通知其他各缔约国及国 际民用航空组织。
(2)暂禁飞行 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 全,各缔约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 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
例外: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
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 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2)民用航空器相关规则 A、不定期航班飞行的规则 各缔约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 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 要事先获准 ,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 ,或 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 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 航行设施时,各缔约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 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