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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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做好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与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合法、合规查询和使用相关个人征信数据,提高本行个人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对信用信息需要的活动。
3.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为商业银行、个人、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日常的运行维护。
3.3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
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3.4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4 职责与权限
4.1 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作为个人征信工作业务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4.1.1 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4.1.2 负责全行个人征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
4.1.3 负责个人征信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与检查;
4.1.4 负责个人征信报送系统、接口规范等各项需求申请、开发与测试;
4.1.5 负责个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征信数据的采集、处理与上报;
4.1.6 负责个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征信数据异议处理工作;
4.1.7 负责全行个人征信工作统计分析、现场检查与考核工作;
4.1.8 负责总行个人征信用户、各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及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的审批工作;
4.1.9 负责全行管理员用户的创建与维护,负责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用户的创建与维护;
4.1.10 负责制定、指导各分支机构执行各项个人征信宣传等活动方案。
4.2 总行科技开发部作为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的运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4.2.1 负责个人征信接口软件的运行维护;
4.2.2 负责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系统的运行维护;
5 政策
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全部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本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的使用。本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及查询
到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属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
6 流程图
6.1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流程图
6.2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无
8 内容与要求
8.1 数据管理
8.1.1 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数据采集、系统用户管理、信息查询,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8.1.2 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于月初4个工作日内完成前一月份数据的录入工作;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于4-6个工作日内完成前一月份数据上报工作。
8.1.3 各分支机构上报个人客户逾期等不良信息时,应通过电话、信函或者短信等方式事先告知违约客户。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8.1.4 各分支机构按月对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及时上报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查实情况,进行更正,及时向征信中心上报纠错报文。
8.1.5 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全行数据核对和错误更正,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设专人负责本机构数据核对和错误更正。
8.1.6 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
8.1.6.1 各分支机构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错误,需要删除时,需填制《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上报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
8.1.6.2 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分支机构上报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审核内容包括:业务描述,删除原因,是否应被删除、删除后是否需要重报等。
8.1.6.3 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审核通过后,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将根据《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操作批量删除业务,生成报文,上报征信中心,并填写《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将
扫描件(电子版)上报征信中心专用邮箱。
8.1.6.4 本行在线上报个人征信数据删除请求报文时,不需向征信中心报批,各分支机构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上报总行,由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审批和操作。
8.1.6.5 对于删除后需要重新上报的数据,各分支机构必须立即补报。
8.2 用户管理
8.2.1 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分为总行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数据上报员)、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信息查询员)。总行级用户管理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负责创建,总行普通用户和分支机构管理员由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
新增总行级用户管理员时,先向征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征信中心根据需要增加新的总行级用户管理员;需要新增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时,先填制《丹东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向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
8.2.2 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管理员只能对本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管理,不能越级管理。
8.2.3 个人征信系统的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各级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本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停/启用操作:总行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总行普通用户和分支机构管理员进行停/启用操作,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本分支机构普通用户进行停/启用操作。
8.2.4 各分支机构填制《丹东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登记备案表》或用户管理员登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点击“系统管理”中“用户管理”导出所有查到用户,将本行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名单报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备案,由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8.2.5 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