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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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 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 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 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 8 号 2008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来自百度文库会议通过,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引导道路 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定线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 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以下简称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在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 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第三条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市建设、财政、税务、物价、劳动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
第六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经营种类、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设 施、设备、资金、场地、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开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开业资格审查。对符合规
港澳地区道路运输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国务院交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报原批准经营的交通行政主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应当在歇业之日前三十日以上向原批准经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6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
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护修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 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 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 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 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 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 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 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 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 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 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6号发 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