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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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结合我市地下管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含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本细则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量、验收、信息收集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第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一)市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管理和统筹全市地下管线建设。组织编制市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市级投资依附于道路(包括高架路等,下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管线综合方案设计审查及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制定市级地下管线技术规范;建设并维护市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市区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研究设立统一的地下管线挖掘共享平台;逐步推进市区非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普查;对违反《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调查认定。具体工作委托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承担。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管理。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规划,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规划核实手续。

(三)市发改委负责对电力地下管线依法监督和管理,负责市级投资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审查。

(四)市经信局负责通信、工业地下管线行业监督和管理。

(五)市公安局负责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地下管线行业监督和管

理。

(六)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行业监督和管理。

(七)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统等协调运营商按要求推进通信地下管线建设。

(八)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据《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园局、市人防办、市公管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滨湖科学城管委会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和本细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城市内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地下管线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编制区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逐步开展对老旧小区地下管线的改造和非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普查,负责区级投资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

第六条鼓励BIM、GIS、示踪标识等信息技术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等规划建设内容应当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要求,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互相干扰或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的,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气、供水、电力等管线;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热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等管线。

(六)结合道路两侧项目布局及管线需求情况,统筹安排道路两侧管线的种类及布局。

第九条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施工前应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影响区域的既有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分布复杂或不符合现状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管线探测,并将探测资料报送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专项设计。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道路管线综合方案设计。道路管线综合方案设计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管线需求会,统筹专业管线建设需求,经各管线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管线综合横断面布置图。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道路管线综合方案设计审查会,各管线单位提出管线路由需求,并签字确认;无故缺席的,视为无路由需求。相关管线单位审查会后仍提出路由需求的,应当于审查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组织召开审查会。

各管线单位应当及时向道路建设单位提供管线建设需求和专项设计文件,道路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设计后形成各阶段道路管线综合设计文件,共同做好管线综合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各阶段设计成果按下列要求送审:

(一)将包含管线综合方案设计专篇的道路方案设计,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管线综合方案设计及审查意见作为编制管线综合初步设计专篇的依据。

(二)将包含管线综合初步设计专篇的道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作为编制管线综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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