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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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问:《公约》对现有船舶有哪些规定?答:规则3.1/2规定,在《公约》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1949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中适用的规定;对于更早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ILO成员国有关法律法规或实践;除有关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的规定外,《公约》其他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均适用于现有船舶。

问: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哪些处所?答: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提供给海员居住和娱乐的处所,包括海员卧室、餐厅、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等。

问:《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规定涉及哪些方面?答:对船上海员起居舱室,《公约》的要求主要涉及:(a)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b)供暖和通风;(c)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d)卫生设施;(e)照明;(f)医务室。

问:对于起居舱室的高度有什么具体规定?答:《公约》标准A3.1/6(a)规定,所有海员的起居舱室应具有充足的净高,最低净高度应不小于203厘米。

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身高明显高于前辈,ILO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净高度从第92号公约要求的190厘米,至第133号公约要求的198厘米,现在《公约》再一次提高了起居舱室净高度的要求。

问:浴室的面积是否可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答:可以。

海员卧室内设置的个人单独使用的浴室面积可以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

《公约》B3.1.5/2导则建议,根据船舶的尺寸、其所从事的航行活动及其布置合理可行时,卧室的规划和配备应带有包括一个马桶的单独浴室,从而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性并便于保持整洁。

问:对于上船实习人员的卧室配置有要求吗?答:有。

《公约》导则B3.1.5/3提出要求,建议对于担任见习高级船员职责的海员,每间卧室居住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

问:海员卧室设施和家具的配备有哪些规定?答:《公约》标题三中标准A对海员卧室应配置的基本设施和家具作了具体的规定:●除了客船以外,船上每间卧室均应配备带有冷热淡水龙头的洗脸池,该洗脸池亦可置于个人浴室中;●应为每个海员提供单独的床铺,每个床铺的最小内部面积应至少为198×80厘米;●每间卧室应备有一张桌子,并按需要配备舒适的座位;●对于每个居住者,家具应包括一个宽敞的衣柜(至少为475升)和空间不小于56升的抽屉;如果抽屉设在衣柜里面,则衣柜的合计容积至少应为500升;柜内应设搁板,并能够由居住者上锁以确保隐私。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6年通过的
《海事劳动公约》(即《海员劳动公约》),旨在保护全球海员的权益和提高他们的就业环境。

该公约规定了船员的劳动条件和权益保障,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合同和社会保险等方面。

海事劳动公约包括了一系列的规定,确保船员的工作条件符合最低标准。

其中包括:确保船员获得合理的工资和支付方式;规定工时上限,保证船员的工作时间合理和安全;规定休假期限,保障船员的休息和休假权益;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程序,保护船员的劳动权益;提供病假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规定在船上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保障海员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备等。

海事劳动公约的目标是促进全球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船员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条件。

该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保护船员权益的法律文书,目前已经被众多国家采纳并实施。

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寻求外部支持
在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积极寻求外部支持,如与船东、船公司等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专业的法 律援助等。
06
结论与展望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重要性和影响
01
保障海员权益
பைடு நூலகம்
公约规定了海员在船上和下船后应享有的各项权益,包括工资、工作时
间、生活条件、医疗和福利等,确保海员得到公平和合理的待遇。
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
约》
汇报人: 日期:
contents
目录
• 公约的背景和目的 • 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权利义务 • 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 我国执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准
备和对策 • 我国船员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
应对和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公约的背景和目的
背景介绍
海事行业的发展与挑战
保障船员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合理的工作时间,以及必要的休息和 休假。
职业发展
为船员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帮 助他们提升技能和知识水平,实现个 人职业发展。
参与决策
为船员提供参与决策的机会,让他们 对涉及他们福利和工作环境的事项发 表意见和建议。
船东义务与责任
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提供必要的设施
02
提高海事安全
公约要求船东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规定了海员在船上的生活
和工作条件,有助于减少海事事故和人员伤亡。
03
促进国际贸易
公约的执行有助于提高全球海运业的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同
时也为各国之间的海员流动提供了便利。
我国在执行公约中取得的成就与经验
完善法规体系
我国政府在执行公约过程中,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体系,包括《海商法》、《船员条例》 等,为海员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想象一下,大海那么大,一艘艘船在上面航行。

船上的叔叔阿姨们要工作很久很久。

这个公约呢,就像是他们的保护神。

比如说,在船上工作的叔叔阿姨得有合适的休息地方呀。

不能说累了一天,连个舒服睡觉的小床都没有。

就像咱们在家里,都有自己温暖的小床,他们在船上也应该有。

这个公约就规定了船上的房间得有多大,床得有多舒服,这样叔叔阿姨们才能休息好。

再说说吃饭的事儿。

在海上工作的人,不能随便吃点东西就打发了。

公约里就提到了要给他们提供健康、营养的食物。

就像我们在学校吃的午餐一样,要有菜有肉,营养均衡。

有个叔叔曾经跟我说,以前在船上吃的东西可差了,自从这个公约有了以后,饭菜就变得可口又健康啦。

还有工作的时间呢。

咱们上学一天还有课间休息,还有放学的时候。

在船上工作的叔叔阿姨也不能一直干活呀。

这个公约就规定了他们工作多久就得休息一会儿。

比如说,开船的船长叔叔,他不能连着开很久的船不休息,那样太危险了。

得有别的叔叔来替换他,让他能好好睡一觉。

这个公约也关心叔叔阿姨们生病的时候怎么办。

在海上,如果生病了,那可有点麻烦。

但是公约规定船上要有一些基本的医疗用品,就像咱们家里的小药箱一样。

而且如果病得很严重,得想办法把生病的叔叔阿姨送到陆地上的医院去。

我听说有个阿姨在船上不小心受伤了,船上就有药可以先处理伤口,然后很快就安排她到附近的岛上的医院去治疗了呢。

它还管很多其他的小事呢。

比如说,船上得干净卫生,不能脏兮兮的。

就像我们的教室,如果到处都是垃圾,我们肯定不喜欢。

船上也是一样的道理,干净的环境会让叔叔阿姨们心情好,工作起来也更有劲儿。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是一种国际劳动法律文件,旨在保护海员的权益,提供他们在船舶上工作的基本保障和权益。

该公约规定了海员的工作时间、工资和待遇、工作条件以及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海事劳动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于2006年批准生效。

它适用于所有船舶,包括商船、渔船、邮船等。

公约内容涵盖了船员的就业和合同、工资和福利、工时和休息、培训和资格要求、劳动条件和环境等方面。

海事劳动公约的目标是确保船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符合最低标准,保证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船员的培训和资格要求,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素质,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和高效。

各国根据海事劳动公约制定自己的国内法律,并建立相关监管机构来监督实施。

船舶所有者和雇主必须遵守公约规定,并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权益保障。

任何违反公约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和国际社会的谴责。

总之,海事劳动公约是保护海员权益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旨在提供船员在船舶上工作的基本保障和权益,促进海事劳动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5. MLC2006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5. MLC2006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工作或休息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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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最短休息时间的规定: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任何24小时时段是指从一天的任何时段开始算起,不是通常意义上一天一夜的算法。 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 不得超过14小时。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MLC2006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目的:确保各成员国履行其在本公约下关于海员招募和安置以及对其海员提供社 会保护的责任。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海事大会上通过,现已经生效。 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包括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第九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第九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根本目标是:

①在正文和规则中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 原则。
②通过守则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 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 ③通过标题五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 善遵守和执行。


三、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主要内容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 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 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 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 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 (l)船上和岸上医疗。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 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包括医疗设 备、医疗指南和船上医疗箱内药品应由主 管当局指定负责人员妥善维护,并每隔不 超过12个月进行定期检查。
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 服务


确保海员在船上有体面的起居舱室和 娱乐设施;确保海员获得根据卫生条 件提供的优质食品和饮用水 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②食品和膳食:确保船员得到根据规 范的卫生条件提供优质食品和膳食、 包括对船上厨师要求,年满18岁,持 船上厨师资格证书。在海员受雇期间, 应为船上的海员免费提供食物。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 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 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 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PSC)检查。 国际海事界普遍认为,海事劳工公约的通 过,在世界劳工史和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必将对海事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并将构成今后全球质量航运( Quality Shipping)的重要内容。这项被称为全球120 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将与国际海事组 织(IMO)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员 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起, 构成员享有的规范工 作或休息时间。 ①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超过14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 72h。 ②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少于10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 77h.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二、就业条件
12
• 6、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 1)正常工时标准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节假日 休息。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超过14小时; 且在任何七天内不得超过72小时。 • 最短休息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在任何24小时内不 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 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应急除外) • 2)船上应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 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下列内容:在海上和在港口的 工作时间表和法律或集体协议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 休息时间。工作安排表要有英文对照,以便检查。 • 以标准格式对海员的日工作时间或其日休息时间进行记 录,并经船长或其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签字认可。 • 7.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两个月最低 2.5天为基础计算。(我国船员条例规定为每两个月5天)
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14
• 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用于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 主要对起居舱室的尺寸、取暖和通风,噪音和震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卫 生设施、照明、医务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予以规定。 (客船、 小船、特殊用途船有另外的规定) • 1、起居舱室: 净高不低于203厘米。应为每名船员提供单独的卧室,卧室地板面积不 小于7平方米,高级船员不少于10平方米。船长、轮机长和大副还应有 与卧室相连的起居室或休息室。床的面积至少为198*80CM,衣柜容积不 小于500升等,卧室内应有一张桌子和座位。应予以充分隔热。并有冷 热淡水的洗脸池。 盥洗室应与其他部分独立,并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 卧室不得与货物和机器处所、厨房等区域直接相通,并具有水密和气密 性。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及膳食服务设施应满足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 事故的要求,充分考虑到防止船员被暴露在有害水平的噪音、振动和其 他环境因素的风险。 在驾驶台、机器处所容易到达之处、靠近机舱控制中心处应设有卫生设 施。至少每6人提供一个厕所、淋浴等。 餐厅应与卧室隔开,并尽可能靠近厨房,配备适当的家具和设备。

DMLC-Part I(中文版)

DMLC-Part I(中文版)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注:本声明必须附于船舶的海事劳工符合证明之后)就《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而言,下述船舶与公约标准A5.1.3保持一致:下面的签字者代表上述主管当局声明:(a) 《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已充分体现在下述国家要求之中:(b) 这些国家要求收录在下文所述的国家规定中;凡必要时提供了关于这些规定内容的解释:(c) 根据第六条第3款和第4款的任何实质上等效的细节在下述部分提供:(d) 主管机关根据标题三所准予的任何免除在下文专门部分明确指出;(e) 在有关要求中还提及了国家立法中对任何船舶类型的具体要求。

1.最低年龄(规则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在我国未经船员注册不得上船工作。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规定:船东不得安排未成年海员从事以下范围的实习和见习工作:1.4.1搬运重物作业;1.4.2进入过滤、液舱和隔离舱;1.4.3置身于有害的噪音和振动中;1.4.4操作起重机械或其他动力设备或器械,或向操作此类机械的人员发信号;1.4.5操作系泊中托缆或锚泊设备;1.4.6索具作业;1.4.7恶劣天气中在高处或甲板上工作;1.4.8电器设备维护;1.4.9接触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或诸如危险或有毒物质等有害的屋里试剂及收到电离辐射;1.4.10清洗厨房机械;1.4.11操控小艇。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规定:船东不得安排未成年海员在夜间工作,但是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符合STCW公约的船上见习或者实习要求开展的夜航训练除外。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下)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下)

《l 20年 海 员安 置公 约 》 第 9 9 (
5 口
14 6年 一 等 水 手 证 书 盐 约 * 9
维普资讯
( 订 ))第 l 5号 ) 修 ) ( 6 ; l987 年 海 员 遣 返 公 约 ( 修 订 ) ( l 6号 ) )第 ) 6 ; ( 年 ( 员 ) 动 监 察 公 ( 996 1 海 劳 约 ) 第 l 8号 ) ) ( 7 ; 《l 年 海 员 招 募 和 安 置 公 96 9 约 》 第 l 9号 ) ( 7 ; (1 9 ( 6年 海 员 工 时 和 船 舶 配 员 9 公 约 ) 第 l 0号 ) ) ( 8 。
规 定) 公约 》 第 1 ) ( 3号 ; 3
《1 0年 防 止 事 故 ( 品) 7 9 诲 公
约 * 第 1 4号 ) ( 3
记 。 项 退 出 应 自登 记 2 日起 此
・ 年
后 发 生效 力 。2 在 奉 条第 1 昕述 . 歉 1 年 期满 后 的 1 内 束 行 使 本 条所 0 年 规 定 之退 出权 利 的 成 员 国 .即需 再 遵守 l 0年 ,此后 每 当新 的 1 0年瑚
满 .可 依本 条的 规定 退 出 本 公 约 。
* I 76年 ( 员) 续 就 业 9 海 连 约 》 第 1 ( 5号 ) 4 { 《1 7 9 6年 海 员 带 蕲 年 体 假 公 约 ( 1 6号 ) 第 4 ; K 1 7 9 6年 商 船 ( 低 标 准 ) 最 公 约》 第 1 ) ( 7号 t 4 1 7 9 6年 商 船 ( 低 标 准 ) 是 公
请 国 际努 工 局 局 长 登 记 2. 本公 约
只对 其 批 准书 已由 局 长登 记 的 国际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上)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上)
公约* 翁 l ( 6号) 《 9 6年海 员协 议条 I2 款公约 》第 2 ( 2蛩) 12 , 9 6年海 员遣 返
际海上 避碰规 ! 公约 巾关 于船舶安 I l l J 全 、人身保安 和船舶 质鼍管理 的罔际 杯准 ,以及经修t 的 《 9 8年海 目培 1 - 17 员培 训和适任 要求 ,也 是对海 员提供 的一种 有效侏j 。 ) _ 1 l 8 年联鲁国海洋法 公约》 92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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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都必须在 此框架 下展 开,它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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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c2006cn-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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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目录页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1)序言 (1)一般义务 (2)第1条 (2)定义和适用范围 (3)第2条 (3)基本权利和原则 (4)第3条 (4)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5)第4条 (5)实施和执行责任 (5)第5条 (5)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 (6)第6条 (6)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6)第7条 (6)生效 (7)第8条 (7)退出 (7)第9条 (7)生效的影响 (7)第10条 (7)保存人职责 (9)第11条 (9)第12条 (9)三方专门委员会 (9)第13条 (9)本公约的修正案 (10)第14条 (10)对守则的修正案 (11)第15条 (11)作准语言 (13)第16条 (13)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14)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9)iii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iv 规则 1.1最低年龄 (19)规则 1.2体检证书 (19)规则 1.3培训和资格 (21)规则 1.4招募和安置 (21)标题二、就业条件 (27)规则 2.1海员就业协议 (27)规则 2.2工资 (29)规则 2.3工作或休息时间 (33)规则 2.4休假的权利 (35)规则 2.5遣返 (37)规则 2.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41)规则 2.7配员水平 (41)规则 2.8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42)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45)规则 3.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45)规则 3.2食品和膳食服务 (57)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59)规则 4.1船上和岸上医疗 (59)规则 4.2船东的责任 (63)规则 4.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65)规则 4.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73)规则 4.5社会保障 (77)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81)规则 5.1船旗国责任 (81)规则5.1.1一般原则 (81)规则5.1.2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82)规则5.1.3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84)规则5.1.4检查和执行 (88)规则5.1.5船上投诉程序 (92)规则5.1.6海上事故 (94)规则 5.2港口国的责任 (94)规则5.2.1在港口的检查 (94)规则5.2.2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97)规则 5.3劳工提供责任 (98)附录A5-I (101)附录A5-II (102)附录A5-III (112)附录B5-I国家声明样本 (11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完善国内法规体系
我国应加快完善国内法规体系,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 善,为公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
我国应加强对公约实施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公约的有效实 施和落实,保障海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语言和文化差异
公约实施中还面临着语言和文化差异等问题,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尊重不同文化和习惯。应对措施包括加强 跨文化交流和培训,促进船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06
结论与展望
公约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高海员权益保护水平
公约实施有助于改善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
工资和福利
公约规定了海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福利要求,包括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假期等。
船上培训和船员证书
公约要求船东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船员持有符合要求的证 书和资格。
海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健康和安全
公约规定了船舶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 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食品和饮用水
公约要求船东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饮用水 ,确保船员的身体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ILO)海事部门
01
负责监督和促进公约的执行,包括对公约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
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国家海事主管部门
02
负责确保公约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上得到执行,包括制定和
执行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船东和船员代表组织
03
负责在船上实施公约,包括确保船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福利,
以及参与相关的协商和谈判。
任何经表决通过的修改建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缔约方同意后生 效。
04
我国对公约的适用和实施 情况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原创版)目录1.公约背景2.公约内容概述3.公约具体条款4.公约的影响与意义正文【公约背景】mlc2006 公约,全称为《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于 2006 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为全球海员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保障其权益,促进国际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公约之一,mlc2006 公约得到了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

【公约内容概述】mlc2006 公约主要涉及海员的雇佣、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和卫生等多个方面。

公约规定,海员有权享有公正的雇佣条件、合理的工作时间、足够的休息时间以及安全的工作环境。

此外,公约还要求船舶所有人和国家主管机关负起监管责任,确保船舶遵守公约规定。

【公约具体条款】mlc2006 公约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A.船舶所有人的责任B.海员的雇佣和职业安全C.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D.海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E.船舶检查和认证每个部分包含若干具体条款,对海员的权益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例如,在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方面,公约规定了海员的最长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及在港口和国际航线上的工作时间安排。

在海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方面,公约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应支付的工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海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公约的影响与意义】mlc2006 公约的实施,对全球海员权益的保障产生了积极影响。

公约的通过和实施,使得各国政府更加重视海员权益问题,促使船舶所有人和企业加强自律,提高海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同时,公约还有助于促进国际航运业的公平竞争,提高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总之,mlc2006 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为保障海员权益、促进国际航运业可持续发展所做出的重要努力。

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文)2011年09月15日校对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版)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reamble序言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and having met in its N inety-fourth Session on 7 February 2006, and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Desiring to create a single, coherent instrument embodying as far as possible all up-to-date standards of existing i nternational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s well a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o be foun d in other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in particular: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1948 (No. 87);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the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No. 98);–《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the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No. 111);–《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the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and–《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Mindful of the core mandate of the Organization, which is to promote decent conditions of work, and 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Recalling 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1998, and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Mindful also that seafarers are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ILO instruments and have other rights which are established a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applicable to all persons, and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Considering that, given the global nature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 seafarers need special protection, and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Mindful also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ship safety, human security and quality ship management in the Inte 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 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and the seafarer training and competency requirements in t 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 nded, and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Recall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sets out a general legal framework withi n which all activities in the oceans and seas must be carried out and i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as the basis for nati onal, regional and global ac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marine sector, and that its integrity needs to be maintaine d,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Recalling that Article 94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establishes the duties and o bligations of a flag State with regard to, inter alia, labour conditions, crewing and social matters on ships that fly i ts flag,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Recalling paragraph 8 of 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which provides tha t in no case shall the adoption of any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by the Conference or the ratification of any C onvention by any Member be deemed to affect any law, award, custom or agreement which ensures more favoura ble conditions to the workers concerned than thos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and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Determined that this new instrument should be designed to secure the widest possible acceptability among govern ments, shipowners and seafarers committed to the principles of decent work, that it should be readily updateable and that it should lend itself to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and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Having decided upon the adoption of certain proposal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uch an instrument, which is the only item on the agenda of the session, and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adopts this twenty-third day of February of the year two thousand and six the following Convention, 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上投诉程序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上投诉程序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上投诉程序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上投诉程序一、引言在海事行业中,船员的权益保护一直备受关注。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上投诉程序(以下简称“2006公约”)作为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标准,对船员在船上提出投诉并获得合理解决提供了一定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并探讨2006公约,为读者深入理解该公约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二、2006公约的意义及背景1.2006公约的意义2006公约的实施,旨在保障船员在船上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得到合理的保障和改善。

这对于维护船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强船员团队合作意识以及保障船舶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2.2006公约的背景2006公约的制定是基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决议,旨在为船员提供合适的投诉渠道和机制,使得船员能够在船上提出投诉,并得到公正、合理和满意的处理。

这对于解决船员在海上工作中的问题、减少因船员投诉而引发的船舶事故以及维护航海安全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2006公约的具体内容及适用范围2006公约规定了船上投诉程序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船员投诉的范围2006公约规定,船员可以就与其劳工条件、工作环境、待遇、健康和安全相关的问题在船上提出投诉。

这些问题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工时、休假、膳食、住宿、医疗等方面。

2.投诉程序的流程2006公约规定了船员提出投诉的具体程序和流程。

一般情况下,船员可以直接向船上主管或船长提出投诉,如果在船上无法得到满意解决,还可以通过邮寄书面投诉或者通过船公司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

3.投诉处理的原则在处理船员的投诉过程中,2006公约还规定了一些处理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及时、保密和保护投诉者的权益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船员在提出投诉后能够得到合理的对待和解决。

四、个人观点及理解在我看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上投诉程序的实施对于维护船员的权益以及保障船舶的安全至关重要。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介绍(四)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介绍(四)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介绍(四)上一期简单介绍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主要内容中的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本期主要介绍《公约》内容中的标题五《公约》的遵守与执行,MLC重大缺陷举例。

(一)标题五《公约》的遵守与执行1.船旗国责任《公约》规则 5.1 要求ILO 各成员国履行其责任:●对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履行《公约》所赋予的义务;●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确保悬挂本国旗帜船舶上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符合并持续保持符合《公约》标准;●对经认可具有能力和独立性的组织,可授权其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发证工作;●所签发的海事劳工证书及所附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构成船舶已经正规检查、满足《公约》要求的书面证据;●向国际劳工局提交相关的报告。

《公约》要求船上应持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

DMLC第I部分由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列明船舶应符合实施《公约》的国家有关检查发证的14个方面的要求,船旗国主管当局准予的任何实质性等效和任何免除也列在DMLC第I 部分。

船东编制《公约》要求的DMLC第II部分,应根据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的要求,制定符合其要求的实施措施,确保船舶能够符合和持续符合《公约》和船旗国有关要求。

当船东第一次编制DMLC第II部分时,首先应按照《公约》、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以及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有关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海员资格、海员就业协议、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工作和休息时间、船舶配员水平、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船上医疗、船上投诉程序、工资支付等),对照检查公司现有管理体系、船舶与海员管理规章制度和实践,进行必要的梳理: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有哪些方面已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经过补充或修订后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未曾包括相应的规定,需要重新制定;集体谈判协议是否已经有相应的符合性条款(如适用时);《公约》赋予船东的职责,有哪些部分原由其他公司或组织承担实施责任,应对原双方之间签订的协定重新核定,使之满足《公约》和DMLC第I部分的要求;对于不同类型或不同用途的船舶,有哪些特殊的考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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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目录页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1)序言 (1)一般义务 (2)第1条 (2)定义和适用范围 (3)第2条 (3)基本权利和原则 (4)第3条 (4)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5)第4条 (5)实施和执行责任 (5)第5条 (5)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 (6)第6条 (6)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6)第7条 (6)生效 (7)第8条 (7)退出 (7)第9条 (7)生效的影响 (7)第10条 (7)保存人职责 (9)第11条 (9)第12条 (9)三方专门委员会 (9)第13条 (9)本公约的修正案 (10)第14条 (10)对守则的修正案 (11)第15条 (11)作准语言 (13)第16条 (13)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14)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9)iii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iv 规则 1.1最低年龄 (19)规则 1.2体检证书 (19)规则 1.3培训和资格 (21)规则 1.4招募和安置 (21)标题二、就业条件 (27)规则 2.1海员就业协议 (27)规则 2.2工资 (29)规则 2.3工作或休息时间 (33)规则 2.4休假的权利 (35)规则 2.5遣返 (37)规则 2.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41)规则 2.7配员水平 (41)规则 2.8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42)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45)规则 3.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45)规则 3.2食品和膳食服务 (57)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59)规则 4.1船上和岸上医疗 (59)规则 4.2船东的责任 (63)规则 4.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65)规则 4.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73)规则 4.5社会保障 (77)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81)规则 5.1船旗国责任 (81)规则5.1.1一般原则 (81)规则5.1.2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82)规则5.1.3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84)规则5.1.4检查和执行 (88)规则5.1.5船上投诉程序 (92)规则5.1.6海上事故 (94)规则 5.2港口国的责任 (94)规则5.2.1在港口的检查 (94)规则5.2.2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97)规则 5.3劳工提供责任 (98)附录A5-I (101)附录A5-II (102)附录A5-III (112)附录B5-I国家声明样本 (11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一般义务第一条1. 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承诺按第六条规定的方式全面履行公约的规定,以确保海员体面就业的权利。

2. 成员国应为确保有效实施和执行本公约之目的而相互合作。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条1. 除非具体条款另行规定,就本公约而言:(a) “主管当局”一词系指有权就公约规定的事项颁布和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命令或其他指令的部长、政府部门或其他当局;(b)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一词系指规则5.1.3所述之声明;(c) “总吨位”一词系指根据《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附则一或任何后续公约中的吨位丈量规定所计算出的总吨位;对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临时吨位丈量表所包括的船舶,总吨位为填写在《国际吨位证书(1969)》的“备注”栏中的总吨位;(d) “海事劳工证书”一词系指规则5.1.3中所述之证书;(e) “本公约的要求”一词系指本公约的正文条款和规则及守则A部分中的要求;(f) “海员”一词系指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g) “海员就业协议”一词包括就业合同和协议条款;(h) “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一词系指公共或私营部门中从事代表船东招募海员或与船东安排海员上船的任何个人、公司、团体、部门或其他机构;(i) “船舶”一词系指除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或适用港口规定的区域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j) “船东”一词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并在承担这种责任时已同意接受船东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的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如管理人、代理或光船承租人,无论是否有任何其它组织或个人代表船东履行了某些职责或责任。

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海员。

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43. 如果就某类人员是否应被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员存在疑问,应由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与此问题所涉及的船东和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

4.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公约适用于除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和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以外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船舶,无论其为公有或私有。

本公约不适用于军舰和军事辅助船。

5. 如果就本公约是否适用于某一船舶或特定类别船舶存在疑问,该问题应由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

6. 如果主管机关确定目前对悬挂该成员国旗帜的一艘船舶或特定类别船舶适用第六条第1款中所述守则的某些细节不合理或不可行,只要该事项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谈判协议或其它措施来处理,守则的有关规定将不适用。

此决定只能在与有关的船东或海员组织协商后作出,且只能针对那些不从事国际航行的200总吨以下船舶。

7. 一成员国根据本条第3或5或6款所做的任何决定均应通报国际劳工局长,局长应通知本组织成员。

8.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提及本公约同时意味着提及规则和守则。

基本权利和原则第三条就本公约所涉事项,各成员国应自行确认其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尊重以下基本权利:(a)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b) 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c) 有效废除童工劳动;以及(d) 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第四条1. 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

2. 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

3. 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4. 每一海员均有权享受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

5. 各成员国在其管辖范围内应确保本条上述各款所规定的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根据本公约的要求得以充分实施。

除非本公约中另有专门规定,此种实施可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通过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或通过其他措施或实践来实现。

实施和执行责任第五条1. 各成员国应对其管辖下的船舶和海员实施和执行其为履行本公约所作出之承诺而通过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

2. 各成员国应通过建立确保遵守本公约要求的制度,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有效行使其管辖和控制,包括定期检查、报告、监督和可适用法律下的法律程序。

3. 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持有本公约所要求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4. 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当其位于除船旗国以外的成员国的某港口时,可根据国际法受到该成员国的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5. 各成员国应对在其领土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有效行使其管辖和控制。

5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66. 各成员国应对违反本公约要求的行为予以禁止,并应根据国际法,在其法律中规定制裁或要求采取改正措施,这些制裁或措施应足以阻止此种违反行为。

7. 各成员国应以确保悬挂未批准本公约之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得不到比悬挂已批准本公约之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更优惠待遇的方式履行本公约赋予的责任。

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第六条1. 规则和守则A部分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守则B部分为非强制性。

2. 各成员国保证尊重规则中规定的权利和原则,并按守则A部分的相关内容所规定的方式实施每条规则。

此外,成员国还应充分考虑到按守则B部分给出的方式履行其责任。

3. 除非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不能按守则A部分规定的方式履行权利和原则的成员国,可以通过实质上等效于A部分规定的法律和条例的规定或其他措施来实施A部分。

4. 单就本条第3款而言,法律、条例、集体协议或其他履约措施只有在成员国自行确认以下情况时才应被视为实质上等效于本公约的规定:(a) 它有助于充分达到守则A部分有关规定的总体目标和目的;且(b) 它落实了守则A部分的有关规定。

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第七条如果在一成员国内不存在船东或海员的代表组织,公约中要求与船东和海员组织进行协商的任何对本公约的偏离、免除或其他灵活适用,只能由该成员国通过与第十三条所述之委员会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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