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合同法学习心得

这学期在合同法这门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们要知道民法中的“人”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即一些公司、组织、企业,而非法人组织指合伙企业、分公司.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在于:1、法人拥有独立财产.2、法人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学习合同法之前先要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契约神圣即如果契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订立的,则由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是神圣的,法院保证其履行且当事人不得违反之.第二,契约自由(合同法的灵魂)可以理解为合同订立的自由,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主意志决定是否订立合同、选择与谁订立合同、如何订立合同以及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等等问题.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契约自由是凌驾在法律之外的,是社会中每个拥有自主能动性的平等公民所应得的对公平、平等、尊重的渴求的满足,也反应社会环境对人权的重视.合同自由是为了排除第三人对合同的非法干预.倘若没有“合同自由”,那么合同法的其他原则如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公平原则,都没有意义.所以契约自由也是合同法的灵魂之所在.第三,契约正义是指契约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合同的内容应体现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第四,契约相对性是指其效力的相对性,即只有表示愿意接受契约约束的当事人才受契约的约束,契约的效力不及于未加入契约关系的第三人.合同的分类有许多,由于自身水平有限,我想简单说一些对于我来说比较“常见”的:1、按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2、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除“使用借贷、消费借贷、保管”为要物合同外其他为诺成合同)3、以成立是否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要件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对于租赁合同来说,6个月以上为要式合同)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5、以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为标准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从整个顺序来看,学习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效力的介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保全、违约责任.合同的成立:包含“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必须由特定人做出,向相对人做出,具有明确缔约目的,内容具体明确(此要件作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承诺: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且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或者行为方式.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自然人的缔约能力有年龄标准和精神标准)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保障分为:抗辩权、保全、担保、违约责任.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分为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指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的法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债权包括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而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的救济,而撤销权是对于因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而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所作的救济(如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以完全不合理的低价赠与别人以逃避还债).合同的终止的几种情况: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务债权同归一个人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几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旅客随身携带品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运输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有偿的保管合同为过错责任原则,无偿的保管合同为推定过错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法定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和债权人过错)、约定抗辩事由(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条件是必须证明有损失)损失分为直接损失(既得利益的减少)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减少)赔偿的规则:a合理预见规则(损失应该是一个理性人能够预见的)b减轻损害规则(受害方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c责任相抵规则d损益同销规则f双倍赔偿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违约金(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适用5、定金(注意与订金的区别,后者只能作为预付款,定金超过20%的也作为预付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20%(这断了一些不法分子希望用定金来谋求不当之财的念头)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学习了这期的合同法案例,我对签订合同有了明确的法律意识,作为公民,我们应该自觉维护自身利益,比如对于一些格式条款我们应该更加谨慎小心对待.通过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学习,我知道怎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而且,由于诉讼费的收取,在写诉状的时候一定要具体,尽量把情况都写上去,但是不能夸大损失,因为万一败诉,夸大部分原告要承担一部分诉讼费.总之,学完了这门课,对于合同法的一些常识性问题有了一些了解.对于课程报告的一点说明:文章的格式可能是有点散乱,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没能把他们串起来,只是按照书上的顺序,把一些要点和笔记列出来,但绝对是原创.参加“合同法实务培训”心得体会2015年4月8日,供应部全体员工参加了由公司组织的“合同法实务培训”.此次培训由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的老师主讲,主要讲解了一些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及实务问题.作为一名供应部业务人员,通过这次培训让我从合同签订及合同的履行控制方面并结合相应事例系统地学习了一遍,令我深刻理解到合同在企业中所处的重要位置,要增强企业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把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的风险降到最低.结合培训的内容,我认为在以后的合同签订工作方面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合同审查方面1、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签约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2、认真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合同交易事项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具体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文件签署是否有效.二、合同签订方面1、争取合同起草权.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方可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考虑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2、用词要严谨.签订合同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3、尽可能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交易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实现我方合同目的的核心条款是否明确、可控;合同履行的流程、期限是否清晰,能否保障交易内容的实现,是否存在由对方单方控制的风险;履行相应义务后,确认是否能取得相应证据;是否需要增加相应的一般条款.三、合同履行控制方面1、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并注意主体的一致性.2、对方的履行及时检验.3、我方的履行保留证据,要求对方及时确认.4、根据履行需要及时的通知、告知、协助.5、合同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确认.6、对方发生违约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催告履行,行使抗辩权.7、遇有特别事件或重要事实协商解决之同时,保存证据.8、必要时解除合同.四、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订立合同是一件技术要求高、风险也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因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专业人员,才能更好地预防合同纠纷.五、增强合同管理意识1、风险意识:认识到合同事务中存在风险,保持警惕,不可疏忽.2、法律意识:依据法律处理合同事务,保护自身合同权益.3、合同意识:重视合同的签定,并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事务,保障合同权益.4、证据意识:在处理合同事务的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相应证据,防止发生争议时,有关重要事实无法证明.5、时效意识:及时、尽快的行使合同权利.这次培训虽然时间有限,但是让我受益匪浅,让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合同的风险防范,提高法律意识,降低风险,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更好的服务公司.。
合同法论述题

论述题2006.11.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
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等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因此接下来由我将带来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区别:构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主观过错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是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与代位权是什么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合同履行的概述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履⾏的概述包括哪些内容⼀、合同履⾏的概述1、合同履⾏的含义合同的履⾏,是指当事⼈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全⾯地、适当地完成⾃⼰所负义务的⾏为。
合同的订⽴和效⼒是合同履⾏的前提,合同的履⾏是民法典的核⼼内容。
因为,合同的履⾏是当事⼈缔约合同的最终⽬的,对合同的抗辩、保全、变更、转让、担保、违约责任和效⼒等问题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得以顺利地履⾏。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对合同履⾏内容不明确的规定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
(3)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4)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履⾏,但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的⽅式履⾏。
(6)履⾏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义务⼀⽅负担。
⼆、双务合同履⾏的抗辩权1、双务合同履⾏的抗辩权。
即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对抗对⽅当事⼈的履⾏请求权,暂时拒绝履⾏其债务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的抗辩权,是合同效⼒的表现。
对于这种权利的⾏使,只是在⼀定期限内中⽌合同履⾏的债务,并不消灭履⾏效⼒。
因此,是⼀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对于抗辩⼈⼀⽅是⼀种保护⼿段,可以免去抗辩⼈履⾏后得不到对⽅履⾏的风险,使对⽅当事⼈产⽣及时履⾏、提供担保等压⼒。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2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2(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8,分数:16.00)1.甲欲搭乘乙公司的长途汽车,因为时间紧迫,甲没有买票即登上汽车,甲表示上车后补票,乘务员同意了甲的做法。
后由于司机驾驶失误,发生车祸,甲因此受伤,此时甲还没有补票。
则( )。
A.乙公司无须向甲承担赔偿责任B.甲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甲应对自己的伤害自负其责D.甲的损失由司机和乘务员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根据上述规定,尽管甲在上车时没有买票,但已经取得乘务员的同意,并且表示会补票,因此应该认定客运合同有效成立,由于司机失误造成甲受伤,乙公司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选B项。
2.甲将自行车存放于某小区到小区外办事,并将车钥匙交给小区住户乙,乙接受。
虽小区不让停放自行车,但也不过问。
该合同的性质属于( )。
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承揽合同D.行纪合同甲并没有和乙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本题中,甲没有将自行车交给乙,交钥匙和交自行车是两码事。
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项要约,并在要约中写道:“若在10日内未作表示,就视为你方承诺。
”10天后,乙公司未作任何表示。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未作任何表示的行为应当视为默认的承诺B.10日期间已过,合同即告成立C.乙公司的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甲的单方声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D.该要约和承诺均有效受要约人是否承诺是受要约人的法定权利,要约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申请保全是对债权⼈利益⾮常好的保护,申请保全满⾜⼀定条件的同,提供担保是最为重要的条件之⼀,那么,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之处:(1)两者都是因债务⼈的⾏为损害债权⼈的利益。
(2)两者都要通过向⼈民法院请求⾏使。
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之处:(1)代位权是针对债务⼈的消极⾏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的积极⾏为。
(2)代位权都限制为⾦钱之债;撤销权没有⾦钱的限制。
(3)代位权是以次债务⼈为被告;撤销权是以债务⼈为被告。
(4)代位权的⾏使仅涉及到双⽅当事⼈;撤销权的⾏使涉及到第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九条规定: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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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作了重点阐释。
现就有关问题略述己见。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作为行为,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一是名义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二是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位位权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不同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据此,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而且一旦第三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代位权是不需要这些条件的。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一)积极要件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考点1.请你说说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效力。
P143(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必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适用条件:①必须存在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②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
③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双方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④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⑤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效力:①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从而使原合同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继续履行。
②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从而彻底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
2.请你写出《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
P108 42条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按照我国合同法62条规定,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试述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P153-161(归纳)①行使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
②行使的要件不同:主观要求不同(代位权:怠于行使;撤销权:无偿不须恶意,有偿须为恶意);债权人的债权是否须到期不同(代位权须到期,撤销权不须到期)。
撤销权与代位权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司法卷三:债的保全和担保考点(强化练习)

司法卷三:债的保全和担保必看考点(强化练习)1、多选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
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江南博哥)算了。
"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甲的行为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故乙不得行使撤销权C.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D.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正确答案:A, C参考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之规定,撤销权的客体应当为财产行为,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故甲对其父遗产的放弃继承行为不得成为撤销权的客体。
但本题中,甲在与丙签订赠与协议时,已经接受了遗产的继承,其将继承所得的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予以撤销,故A选项表述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本题中,甲、丙之间达成的赠与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故为无效,C选项表述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之规定,继承权不为债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选项为AC。
2、问答题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
请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将自己对乙的合同债务转让于己,且取得了乙的同意,并通知了丙、丁。
到期,已无力偿还乙之债务,乙能否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不能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
因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了债的关系,原债务人不对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负保证义务。
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转移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能对丁行使抵押权,因为除有相反约定外,抵押权不受债务转移的影响。
自学考试《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5.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7.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8.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9.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0.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2.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14.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6.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7.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8.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9.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0.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多项选择题:1. 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 我国《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1. 引言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民事法律中两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它们都与委托关系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定义、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效力等方面来比较和分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2. 代位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代位权是指在委托关系中,当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或解除委托关系时,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
代位权适用于合同法、权利法和其他法律中的委托关系。
3. 撤销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撤销权是指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决定权可以随时收回或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适用于合同法、权利法和其他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
4. 行使条件比较4.1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代位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或解除委托关系;•第三人同意接受代位权;•委托人对第三人的选择应当合理。
4.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委托人仍然具有决定权;•委托人决定收回或撤销委托事项;•撤销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对他人造成损害。
5. 效力比较5.1 代位权的效力代位权的效力体现在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具有与委托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经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会受到影响。
5.2 撤销权的效力撤销权的效力体现在委托人可以随时收回或撤销委托事项的决定。
一旦委托人行使撤销权,委托关系将立即终止,并且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将随之终止。
6. 异同总结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代位权和撤销权都与委托关系密切相关,但代位权更多用于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时的情况,而撤销权则强调委托人收回或撤销委托决定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第三人的同意,而撤销权的行使则只需要委托人自行决定收回或撤销;•代位权的行使不会影响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委托关系和合同关系立即终止。
7. 结论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在委托关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效力。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分别是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财产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目的是使债权得以保障。
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一、命题规律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两部分。
从历年考查情况来看,考生应从以下方面重点掌握: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成立。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代位权与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这是法考历来的高频考点。
2.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考生应熟记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部分每年必考,必须掌握。
二、代位权(一)含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等相对人,故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非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的积极行为,故不同于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又称为代位之诉。
(二)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例外: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若债权人确有“保存”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可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536条)。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处的相对人既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也包括其担保人等从债务人。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具有人身性。
人身性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此处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而不是现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也即债务人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三)代位权的行使原告胜诉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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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一、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
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
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①。
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对代位权作出了规定。
代位权诉讼是直接诉讼的对称(债务人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为直接诉讼)。
依据传统理论,债权人代位诉讼在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结果的归属及诉讼标的等方面均有不同于直接诉讼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原告是依法取得代位权的债权人,即代位权人。
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代债务人(即被代位人)行使权利。
其二,以第三人为被告。
代位权的实质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因此,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被告是被代位人的债务人,即第三人。
其三,原告请求法院加以确认和保护的是被代位人的权益。
尽管原告启动代位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确保自己的债权利益得以实现,但在诉讼请求中并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已实体利益。
其四,诉讼产生的实体法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位人,即被告应向被代位人为给付,而不能直接向代位人(即原告)为给付。
具体而言,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包括三个方面:(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代位接受债权后,其接受的财产利益不得仅用于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其与债务人的债务,应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一样平等受偿。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以代位受领。
虽然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交付其受领的财产,但债务人不得就该部分财产进行偿还债务之外的处分。
(三)对第三人的效力。
代位权实现后,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即因代位权的实现而消灭,债权人未行使代位权部分的债权仍归债务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如下特点: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由此可见,代位权体现了合同对外效力。
即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合同关系的第三人。
尽管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样是针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代位权和撤销权又是有区别的。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代位权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当然,这两种方式都是合同保全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
第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换而言之,债权一旦产生就当然包含代位权,它随着债权的转移和消灭而发生转移和消灭。
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与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是不同的。
所谓追偿权,通常是在连带之债中某个连带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还了全部债务,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追偿权并不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不是随债权产生而产生的权利,只是因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权利,所以它和代位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行使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利。
第四,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它是在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
此种权能称为保全权能。
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在内容上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可见,代位权并不是请求权。
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并优先受偿。
因此,它也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权利。
对此种权利,学者一般认为,属于债权所固有的一种特别权利。
综上所述,依传统的代位权人代位理论,代位权诉讼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再依债的清偿的规则清偿债权人债权。
这一规则我们可以称之为“入库规则”。
因为债权人行使的是代位权,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但代位权本身与代位权的客体毕竟不是一回事。
代位权的客体是归属于债权人的。
却并非是自己债权的直接满足,而是一种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的制度,是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制度(即共同担保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是要通过这种“共同担保的保全”来实现债权人“自己债权的保全”②。
由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归属于债务人,其结果自然直接归于债务人,成为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优行受偿权,只不过是与其他的债权人平等受偿。
这就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来的宗旨,有的学者进而将此概括为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
二、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这表明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终于得到了确立,使代位权制度从以往学者的理论中走进了社会生活。
过去,我国民法未就债权人代位权加以规定,代位权诉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亦未被认可。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这种关于“代位执行制度”的规定可以说是使债权人代位权在强制执行实践中率先得以运用。
此后,随着理论界对代位权研究的逐步深入与成熟,以及现实生活中为债权人提供更加周密而细致的保护的迫切需要,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
该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为了将这一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③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④。
代位权通常应符合以下条件,始能成立:(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条件,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就没有什么权利可供债权人代位行使,也就谈不上代位权。
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都能成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通常能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财产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这种财产权利仅限于到期限债权,特权及未到期债权都不能包括在内。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
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例如债权因长期不行使将可能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碍,他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通过代理人去行使权利。
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其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
如果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而被判决败诉,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代位权主要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已到期限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
因此怠于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责任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应当指出,在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中,如果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因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实施不当处分财产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债务财产,已经表明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不能清偿债务。
因此,应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行使撤销权。
否则,债权根本得不到保障。
但是,对于代位权的行使来说,在债务人与其债务人的关系中,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要考虑债务人与其债务人的关系中债务是否到期的问题。
如果履行期尚未到来,债务人不能向他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也不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
如果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将会干涉债务人的自由,而且也会遭到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拒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13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还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另一个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
这是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与传统代位权理论的显著区别。
对于这一超越传统理论与立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起草小组的学者们提出了以下理论支持:其一,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应当认为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