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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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区中小学、幼托园所自有校车、租赁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许可
事项代码:5053
三、办理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2、《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沪府办发[2012]55号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许可期限确认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3013]5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
1、主体名称: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普陀区教育局。
2、审批权限:
普陀区教育局负责本区中小学、幼托园所自有校车、租赁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和终审。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区中小学、幼托园所自有校车、租赁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批准。
(二)审批内容
本区中小学、幼托园所自有校车、租赁校车使用的申请(三)、法律效率
获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后,被许可单位可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校车标牌并运行。
五、审批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
出具的文件按原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备注:上表中“√”表示此材料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办理期限: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九、审批证件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
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
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
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
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
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接收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619室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00(国定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619室
(二)电话咨询
52564588*7675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普陀区教育局
通讯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619室
邮政编码:20033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普陀区教育局
(二)电话投诉
52564588*7653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陀区教育局
通讯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619室
邮政编码:200333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教育局提交规定材料;教育局审核材料,签署受理意见后分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区交警部门审核;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和区交警部门回复意见后教育局签署终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2、适用情形
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许可
附:1、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流程图
2、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
3、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注销登记备案表
办事流程图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正面)申请表编号:校车标牌编号:
注:1.未上牌新车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2.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台商子女学校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盖章并签
署受理意见
3.学校自有校车无需盖此章
4.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台商子女学校由市教委盖章并签署许可截止日期
5.此表一式三份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反面)
附录3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注销登记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