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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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四)《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

(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推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150号)

二、需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一)网上填报

建设单位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政务大厅“建设管理”→建设管理类“项目”→行政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网上申请,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

1、填写申请表。网上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确认申请表中单位工程明细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填表说明》)

2、申请表和承诺书签章。打印《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完成参建各方签章。

3、扫描上传材料并提交。扫描上传申请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注:保密工程无需网上填报。携带申请表等材料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二)窗口办理及提交材料

网上填报后,建设单位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工程报建告知单明确的施工许可证办理部门申请。

1、《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1)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预付款的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2)《建设资金已落实及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3)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的凭证。

5、《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6、《上海市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

7、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示范文本)》;

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三)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自2018年4月1日起,取消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前的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调整为告知承诺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

(四)办理时限

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电子证照

自2018年4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施工许可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可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gb/node2/index.html )”网上政务大厅,进行自行下载、打印和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社会公众可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gb/node2/index.html )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或者可通过关注“上海建筑业”微信服务号,扫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上的二维码查询最新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格式及样本见附件。如需打印纸质件,建议使用可打印A3纸张规格(297mm*420mm)的彩色打印机。

四、延期、中止施工、变更等办理程序

(一)施工许可证延期

建设单位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书面申请延期,延期手续持书面延续申请,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又不按时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中止和恢复施工

1、中止施工报告。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持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可的《建筑工程中止施工报告》,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部位和维护管理措施等,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确认盖章。

2、恢复施工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持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报告》,向发证机关报告。

3、施工许可证核验。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和相关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核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一致性,通过核验的,发证机关确认核验通过,不通过核验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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