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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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及案例分析

铂略电话会议

2014年2月21日

目录

Part One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税前扣除的原则与内容

●工资及三项经费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佣金及手续费

●财务费用

●长期资产折旧、摊销

●资产损失

●对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

●其他常见调整事项

Part Two

互动问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税前扣除的原则与内容

税前扣除的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税法对税前扣除内容待遇,又可归纳为:

据实扣除:根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并且能够符合税法扣除的前置条件的金额按实扣除。

扣除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是已经完成的:如售后的三包费用、准备金等属于或有的,

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据实扣除;

2.需要取得有效票据:如预提费用,在5月31日前取得票据即可据实扣除;

3.对某些项目设定的要求中还有款项必须支付,主要涉及职工薪酬、职工

教育经费等。

限额扣除:税法对特定的项目,基于合理性的原则,制定了扣除的标准。

主要涉及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益性捐赠、佣金、手续费、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等。

不得扣除:基于税收的立法精神,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要合法合规,由于不合法不合规导致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以及企业经营活动没有相关性的费用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主要需要关注营业外支出、资产损失等科目中是否有需要调整的事项。

分期扣除:主要涉及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广义的分期扣除还包括损益性支出或者费用型支出,但是纵跨两个年度的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分期扣除。

应重点关注当年新增的长期资产,以及费用化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中是否有应做资本性支出但是一次性进入损益的费用。

每个企业都应该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处理结合税法规定进行梳理,并分类处理。

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

工资性支出税前扣除要点

1. 实际支付并扣缴个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2. 关注《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

19号公告对外籍员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假设母公司派遣的外籍员工,其报酬按照工资薪金发放,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一般认为这样在税前扣除是比较安全的。但是如果根据19号公告,判定外派员工在华构成常设机构,那么企业支付的就不是工资薪金,而是向常设机构支付服务费,其中可能是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而这些服务是属于营改增的项目,常设机构应开具国税的增值税发票给境内支付方,由此会牵扯到非居民企业在华纳税的流转税义务以及常设机构取得收入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目前外籍员工的工资支付有三种模式:

(一)由境内接收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境外母公司,再由母公司支付外籍人员的工资及其境外劳保等。企业应注意,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金额加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等于在账面上所体现出来的职工薪酬,税务机关非常关注账面列支的工资薪金与申报个税的金额是否相等,如果不等,会认为是境外母公司所获得的管理利润,那么应构成常设机构。

(二)境外母公司将外籍员工挂靠在海外人员人力资源代理管理公司,接收企业将钱付给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开发票给境内支付方,再由人力资源外服公司将工资等费用支付给外籍员工并代外籍员工在地税局申报个税。外服公司必须提供发票及发票清单,以证明所支付的费用已经作为外籍员工的工资等已经全部在华申报了个人所得税。

(三)接收企业直接将工资薪金支付到外籍员工的工资卡,并且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只需证明该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及奖金是由接收企业考核管控的即可。

在进行2013年汇算清缴时,很多地方税务局要求凡是有外籍员工的公司,必须向税务机关备案说明其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收入。

3. 关注劳务用工人员税前扣除的地方性税收征管要求。

例如,企业将季节工、外服的员工挂靠在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把工资薪金付给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并取得相应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15号,只要是付给劳务公司的或者为劳务用工而支付的报酬,能将其中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付正确划分,那么工资性支出是可以作为提取三项经费的依据。有些地方税务局只需要列总额,有些地方会要求明细详细到个人。

再例如,上海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如果是支付给外服公司,除了取得清单之外,还需要外服公司提供没有提取三项经费的证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三项经费税前扣除要点

1. 掌握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的特点;

2.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检查福利费项目的内容和票据是否合规,是否涉及

其他项目的重分类;

如防暑降温补贴,可能在做账时计入劳动保护费,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IC卡票等,做账时计入交通费等明细中,在汇算清缴时都需要重分类到职工福利费中。只要具有福利费的性质,即同等条件下,人人有份,即使在国税函[2009]3号中没有被列举到,如独生子女补贴,依然属于福利费。

福利费在税法上分为三大类:

−职工食堂设备、设施、人员的费用;

−食堂补贴、防暑降温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职工家属的医药费报销

等津贴补贴性质的费用;

−抚恤费、慰问费等。

由于其中允许职工家属医药费报销、交通费报销等,对于发票的抬头并没有严格规定,一般税务局对此比较宽容。

但是有些税务机关对食堂的补贴管理比较严,要求采购的食材必须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必须进行调整,企业需要特别关注。

3. 教育经费中应关注是否有学历教育支出,是否存在旅游考察性质;

应重点关注教育经费后附的发票和附件,如学历教育支出,如果学校开具的行政性收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有“学费”字样,那么税务机关基本都会要求纳税调整,如果收据上注明“培训费”,最好附带培训合同,一般都是可以的;此外,教育经费发票中如果有旅行社的盖章,一般税务局会索要合同,看行程安排中是否有旅游性质。

4. 工会经费应检查是否有专用收据或税务局代收凭证。

案例分析

F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生产型企业,2013年销售额5000万元,员工300余人,当年该公司福利费列支金额为50多万元,其中公司支付员工宿舍租金约20万元,支付员工旅游费用约15万元,支付员工节日聚餐、生日聚会费用约10万元,其他零星支出约5万元。这些费用是否都能在税前扣除?需要符合

哪些条件?

企业在纳税调整时,首先应看福利费支出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14%,再逐项分析。

员工宿舍租金作为福利费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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