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相关知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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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ZC和CCS。
1.中国船级社(CCS)的主要任务:
1)制定各种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的入级规范和/或 技术标准,并及时进行更新;
2)对各种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进行检验,并签发相 应的证书和必要的文件;
3)参与有关标准的实施; 4)接受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的授权,代行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2)保持船级检验
如发现保持船级的损坏或缺陷,必须及时纠正,否 则将影响船级。
下面情况将暂停船级:
船舶没有按照规范规定的期限进行或完成有关检 验,且未按规定进行展期;
船舶的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遭受 影响船级的损坏而未及时申请检验时
影响船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未经船级社认可时
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消除或达 成展缓协定时。
对用键安装螺旋桨的轴和轴上装有连续衬套或装有认可的油 封装置或用认可耐腐蚀材料制造的轴,如键槽符合现行规范规 定时,轴的检验间隔期为5年。
对无键安装螺旋桨的轴,或在轴的后端为整体连接法兰的轴, 如装有认可的油封装置或轴用认可的耐腐蚀材料制造,轴的检 验间隔期为5年。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也螺旋桨轴检验间隔期为2.5年。 经船级社同意,可采用螺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检验周期为
(1)泵舱内的货油泵、舱底泵、扫舱泵、专用压载泵应拆开检 查,包括机座
(2)货油舱透气系统检查,呼吸阀打开检查或动作试验 (3)原油洗舱机、热水洗舱加热器,打开检查 (4)货油舱加热系统检查,必要时做压力试验 (5)货泵舱通风系统检查 (6)货油、压载控制站有关仪表校核 (7)惰性气体系统检查
5、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
核员培训;
11)出版船舶录和船用产品录。
2.中国船级社(CCS)的船级符号和附加标 志
1)船级符号组成
★、★、CSA5/5、CSM、★CSM、 ★CSR、 ★CSR
2)船体的附加标志
AUT-0 、AUT-1 、MCC 、BRC 、IGS 、 PMS 、CMS 、ECM 。
第二节 船舶检验
类别: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公证检验、临时检验。
6、锅炉和热油加热器检验
船上装有2台及以上主锅炉的,2.5年检验1次
仅有1台主锅炉,且船龄10年以下的,2.5年检验1次, 以后每年检验1次
重要用途的辅锅炉以及设计压力超过0.35MPa或受热 面积超过4.5m2非重要用途的辅锅炉、热油加热器, 2.5年检验1次
如船东申请,锅炉检验还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展期,所 有锅炉和热油加热器的外部检验,包括安全装置检验, 每年进行1次
下面情况将取消船级:
根据船东的要求
导致船级暂停的条件在规定的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内未予 更正时;
船舶在超出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规定的条 件下航行时
未按时交纳检验费时
1、年度检验
2、中间检验
3、坞内检验
4、特别检验(可有循环检验来代替)
柴油机 中间轴、推力轴及其所有轴承检查 减速齿轮箱 辅助机械 空气瓶及压力容器连同附件、阀和安全设施。试验压力1.3倍的工
第六章 船舶检验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船舶检验机构与任务 舶舶检验 船舶适航必须具备的证书 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
第一节 船舶检验机构及任务
一、船舶检验机构
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依照有 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检验机构的规范,对船舶及 船用材料、机械设备进行监视、检验和试验的专门机 构。 目前世界上共有25个验船机构,较著名的有英国劳氏 船级社(LR)、德国劳氏船级社(GL)、美国船舶局 (AB(S))、法国船级社(BV)、日本海事协会(NK(K))、 挪威船级社(DNV)以及俄罗斯船舶登记局(RS)。
以及认证工作;
5)接受其他方授权或委托进行检验和认证工作; 6)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和入级标准的研究和试验; 7)承办公证检验业务; 8)依据IMO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要求对船舶及其公司
执行安全管理体系(SMS)认证; 9)按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要求进行质量体系认证; 10)提供有关安全技术与质量体系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有关审
1、法定检验
依公约及国家法规所进行的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检验。包 括初次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及期间检验。检验满意后 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
2、船级检验 1)入级检验①初次入级检验(新建船舶、现有船舶) ②保持入级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坞内检验、特别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锅炉和热油加 热器检验)。
轮机长可代理检查。
②基于计划保养系统的检验 :如船东申请并经CCS批准, 可用计划保养系统来替代规定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和特别检验;
③基于状态监控系统的检验 :可由状态监控系统(如螺 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柴油机滑油状态监控系统等) 来替代规定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
3.公证检验
(1)外部检验
(2)锅炉安全阀试验
(3)内部检验
7、循环检验
• 机械检验的其他替代检验方法:
①循环检验 :特别检验可由循环检验替代;循环检验的 周期应与特别检验间隔期相同;在循环检验的周期内, 应尽量将特别检验项目按年度平均分配进行,且每一 项的检查周期最长不超过循环检验的周期;对实行循 环的船舶,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应照常进行。
10年。 螺旋桨抽出检查项目:
(1)轴、衬套(特别是对接接头和端部)、键槽、锥体和法 兰圆角;
(2)螺旋桨轴的柱体后端和锥体大端1/3长度、键槽周围应作 磁粉检测
(3)轴的后端用整体法兰连接的法兰圆角处应作磁粉探伤 (4)尾管轴承和油封装置检查 (5)轴拉出前后应测量间隙,并记录 (6)螺旋桨和轴锥体的配合情况检查 (7)可调桨的叶片应拆开,检查工作部分及控制机构
作压力 主、辅操舵装置包括附属设备和控制系统,确认处于良好状态
➢ 锚机及驱动设备并做操作试验 ➢ 舱底水系统应在工作状态下检查和检验 ➢ 压载水系统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查和试验 ➢ 燃油、滑油、冷却水系统和锅炉给水系统、连同所有重要用途的
压力滤器、加热器和冷却器,应拆开进行检查试验
➢ 推进机械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操纵试验。 ➢ 不与船体结构组成一体的燃油舱柜,内外部检查 ➢ 油船附加要求:
1.中国船级社(CCS)的主要任务:
1)制定各种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的入级规范和/或 技术标准,并及时进行更新;
2)对各种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进行检验,并签发相 应的证书和必要的文件;
3)参与有关标准的实施; 4)接受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的授权,代行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2)保持船级检验
如发现保持船级的损坏或缺陷,必须及时纠正,否 则将影响船级。
下面情况将暂停船级:
船舶没有按照规范规定的期限进行或完成有关检 验,且未按规定进行展期;
船舶的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遭受 影响船级的损坏而未及时申请检验时
影响船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未经船级社认可时
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消除或达 成展缓协定时。
对用键安装螺旋桨的轴和轴上装有连续衬套或装有认可的油 封装置或用认可耐腐蚀材料制造的轴,如键槽符合现行规范规 定时,轴的检验间隔期为5年。
对无键安装螺旋桨的轴,或在轴的后端为整体连接法兰的轴, 如装有认可的油封装置或轴用认可的耐腐蚀材料制造,轴的检 验间隔期为5年。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也螺旋桨轴检验间隔期为2.5年。 经船级社同意,可采用螺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检验周期为
(1)泵舱内的货油泵、舱底泵、扫舱泵、专用压载泵应拆开检 查,包括机座
(2)货油舱透气系统检查,呼吸阀打开检查或动作试验 (3)原油洗舱机、热水洗舱加热器,打开检查 (4)货油舱加热系统检查,必要时做压力试验 (5)货泵舱通风系统检查 (6)货油、压载控制站有关仪表校核 (7)惰性气体系统检查
5、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
核员培训;
11)出版船舶录和船用产品录。
2.中国船级社(CCS)的船级符号和附加标 志
1)船级符号组成
★、★、CSA5/5、CSM、★CSM、 ★CSR、 ★CSR
2)船体的附加标志
AUT-0 、AUT-1 、MCC 、BRC 、IGS 、 PMS 、CMS 、ECM 。
第二节 船舶检验
类别: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公证检验、临时检验。
6、锅炉和热油加热器检验
船上装有2台及以上主锅炉的,2.5年检验1次
仅有1台主锅炉,且船龄10年以下的,2.5年检验1次, 以后每年检验1次
重要用途的辅锅炉以及设计压力超过0.35MPa或受热 面积超过4.5m2非重要用途的辅锅炉、热油加热器, 2.5年检验1次
如船东申请,锅炉检验还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展期,所 有锅炉和热油加热器的外部检验,包括安全装置检验, 每年进行1次
下面情况将取消船级:
根据船东的要求
导致船级暂停的条件在规定的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内未予 更正时;
船舶在超出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规定的条 件下航行时
未按时交纳检验费时
1、年度检验
2、中间检验
3、坞内检验
4、特别检验(可有循环检验来代替)
柴油机 中间轴、推力轴及其所有轴承检查 减速齿轮箱 辅助机械 空气瓶及压力容器连同附件、阀和安全设施。试验压力1.3倍的工
第六章 船舶检验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船舶检验机构与任务 舶舶检验 船舶适航必须具备的证书 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
第一节 船舶检验机构及任务
一、船舶检验机构
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依照有 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检验机构的规范,对船舶及 船用材料、机械设备进行监视、检验和试验的专门机 构。 目前世界上共有25个验船机构,较著名的有英国劳氏 船级社(LR)、德国劳氏船级社(GL)、美国船舶局 (AB(S))、法国船级社(BV)、日本海事协会(NK(K))、 挪威船级社(DNV)以及俄罗斯船舶登记局(RS)。
以及认证工作;
5)接受其他方授权或委托进行检验和认证工作; 6)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和入级标准的研究和试验; 7)承办公证检验业务; 8)依据IMO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要求对船舶及其公司
执行安全管理体系(SMS)认证; 9)按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要求进行质量体系认证; 10)提供有关安全技术与质量体系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有关审
1、法定检验
依公约及国家法规所进行的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检验。包 括初次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及期间检验。检验满意后 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
2、船级检验 1)入级检验①初次入级检验(新建船舶、现有船舶) ②保持入级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坞内检验、特别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锅炉和热油加 热器检验)。
轮机长可代理检查。
②基于计划保养系统的检验 :如船东申请并经CCS批准, 可用计划保养系统来替代规定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和特别检验;
③基于状态监控系统的检验 :可由状态监控系统(如螺 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柴油机滑油状态监控系统等) 来替代规定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
3.公证检验
(1)外部检验
(2)锅炉安全阀试验
(3)内部检验
7、循环检验
• 机械检验的其他替代检验方法:
①循环检验 :特别检验可由循环检验替代;循环检验的 周期应与特别检验间隔期相同;在循环检验的周期内, 应尽量将特别检验项目按年度平均分配进行,且每一 项的检查周期最长不超过循环检验的周期;对实行循 环的船舶,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应照常进行。
10年。 螺旋桨抽出检查项目:
(1)轴、衬套(特别是对接接头和端部)、键槽、锥体和法 兰圆角;
(2)螺旋桨轴的柱体后端和锥体大端1/3长度、键槽周围应作 磁粉检测
(3)轴的后端用整体法兰连接的法兰圆角处应作磁粉探伤 (4)尾管轴承和油封装置检查 (5)轴拉出前后应测量间隙,并记录 (6)螺旋桨和轴锥体的配合情况检查 (7)可调桨的叶片应拆开,检查工作部分及控制机构
作压力 主、辅操舵装置包括附属设备和控制系统,确认处于良好状态
➢ 锚机及驱动设备并做操作试验 ➢ 舱底水系统应在工作状态下检查和检验 ➢ 压载水系统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查和试验 ➢ 燃油、滑油、冷却水系统和锅炉给水系统、连同所有重要用途的
压力滤器、加热器和冷却器,应拆开进行检查试验
➢ 推进机械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操纵试验。 ➢ 不与船体结构组成一体的燃油舱柜,内外部检查 ➢ 油船附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