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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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低保

政策依据:《平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平政发〔2013〕128号)(以下简称“办法”)

2.什么人可以享受城市低保?

《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我市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办法》第十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 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4.家庭收入是怎样计算的?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

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5.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按什么程序进行?

《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材料,并书面承诺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同意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居委会为单位组织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评议结论要经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评议情况要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要组织工作人员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民主评议情况、公示情况、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低保,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6.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办法》第七条规定,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市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目前,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崆峒区为320元,其他六县和平凉工业园区为282元。

7.申请对象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享受城市低保?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财产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

(3)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的;

(4)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

(5)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发放?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指定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每月3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每月7日前,将保障金拨至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在收到财政拨付资金后2日内,将保障金发至保障家庭帐户。

(二)农村低保

政策依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98号”),《平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平政发〔2013〕75号)(以下简称“意见”)9.什么人可以享受农村低保?

市政府《意见》规定,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所在县(区)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10.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按什么程序进行?

《省政府第98号令》规定,申请审批农村低保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户籍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并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表上签字,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家庭贫困程度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选评,产生排序名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初步核查和民主评议,产生拟保障对象名单并在全村范围内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评议有争议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对象进行重点复查、核实,作出审核意见;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会议,确定拟保对象、类别,作出审核意见,将结果返回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未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本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

讼;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抽查,召开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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