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供应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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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供应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利用、监管和退出机制,建立符合产业特点的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改革土地供应方式推动产业不断优化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省、市关于稳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为指导,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土地供给方式为抓手,切实保障不同产业工业项目多元化的市场用地需求,在全市推行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三种方式并行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鼓励政府下属平台公司或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出租,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二、供应方式
(一)“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设置为10年、20年、50年三种出让年期,由园区管委会与意向用地企业根据项目市场生命周期进行选择,并由受让人按规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二)“租赁”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分为短租和长租,短租一般不超过5年,长租不得超过20年。
(三)“先租后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年期内或租赁到期时,经核验达到约定要求的,再按照弹性年期办理协议出让。申请弹性年期出让的年限应减去租赁的年限。
(四)出租多层标准厂房,是指针对小微或者个体工业项目,由政府下属平台公司或社会投资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集中修建多层标准厂房用以出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三、供应程序
(一)公布工业用地信息。园区管委会会同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环保、投促、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亩均税收、规划控制及环保要求等方面内容。
(二)受理工业用地预申请。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工业用地预申请,自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供地方式,并对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作出承诺。
(三)拟定供地方案。园区管委会审查符合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要求的,函请规划部门核发规划条件,由国土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供应。
(四)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土地供应合同应明确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等。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应在供地方案、供应公告和
租赁合同中明确,前期租赁和转为出让后的年期、价款以及租赁转出让应达到的条件等内容。
四、供地价格及缴纳期限
(一)工业用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工业用地供应应组织开展地价评估并履行电子化备案程序,供应起始价格按使用年期占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平均系数予以确定。属于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土地价款的缴纳方式。工业用地的租金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年度分期支付,但5年内(含5年)的租金应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工业用地的出让金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首次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五、后续监管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应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前一年,或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土地使用权续期或租赁转出让的申请,园区管委会应根据申请组织相关部门核验,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准予续期或协议办理租赁转出让手续。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延期核验一次,并说明理由。未申请延期核验或者延期一次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由企业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政府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