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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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街道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一条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切实压缩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活动。
第二条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符合本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财务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公务车辆管理
第一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条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规定。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不准采用转让、变卖或其它方式擅自处置公务用车。
第五条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调整、调动的,不得“车随人走”。
第六条公车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推行单车费用核算,实行集中支付管理。
第七条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第八条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三、公务接待管理
第一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列支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二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
审批程序,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第三条本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其他管理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