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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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50年颁布并实行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要求对薪级报酬征收所得税。不过,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其他劳务报酬也很少,因此,该“要则”一直未实行。

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国居民越来越多,我国居民在外国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劳务所得也日益增多。1980年9月10日,我国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当时,该法适用于中国居民和在我国的外国居民。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于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1986 年9月25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适用于中国公民。这样,《个人所得税法》就仅适用于在我国的外国居民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上述三个规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也就暴露出来了。为此,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 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1次修订,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由6 项增加为11项。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进行了第2次修订,恢复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规定由国务院决定其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3次修正,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把起征点由1980年以来的800元调高到1600 元。这次修改,还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4 次修正,明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5次修正,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把起征点由1 600元调高到2 000元。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6次修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把起征点由2 000元调高到3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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