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实业公司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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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光实业公司审计案例

案例介绍

(一)瞒天过海

红光实业公司经重组,现更名为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为ST博讯(600083)。1997年6月,红光实业隐瞒关键生产设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项,欺诈上市成功。但当年年报即爆出1.98亿元的巨额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上市当年即告亏损之先河。中国证监会1998年10月26日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指出,红光实业1996年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虚增利润15 700万元,实际亏损10 300万元;1997年中报虚增利润8 147万元,实际亏损6 500万元;1997年报隐瞒亏损3 152万元,实际亏损22 952万元。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查字(1998)75、77、79号文件,分别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审计师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决定。其中,蜀都所被暂停从事证券业务3年,就此退出了上市公司发行与年度审计市场。

(二)审计意见大变脸

(1)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对1994-1996年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考虑到审计费不过30万元,估计是受到了参与度非常高的地方政府的压力。当红光实业被各方一致看好时,尽管公司有许多财务虚假情况,会计师也敢于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去迎合各方的需要。

(2)1997年上市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实太糟,废旧的玻壳池炉每一天都要损失约100万元,而且,做假使得同公司有关的各种矛盾得以酝酿并爆发,使得1997年年度无法再胆大包天地肆意包装和作假,成就了第一年的巨亏。蜀都所既要反映红光的巨亏,又要使自己免受牵连,不能推翻或者变相推翻以前做出的审计结论,对上市当年年报唯一可以选择的是发表保留意见,避重就轻地对管理费用的划分和募股资金的去向问题进行了保留。

(3)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接手1998年中报审计,当时红光造假事件的调查结果还没有公布,审计师也异常小心,尽量对在责任审计期间所发现的问题予以暴露,尽量使自己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发表意见,尽量不牵涉尚未出具结论意见的前年度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4)1998年10月底,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的审查结果已经定性,有了基本的审计结论基础,德阳所对1998年年报出具了否定意见。

案例分析

上市审计和盈利预测审核失败的分析

1.1996年年报审计.红光实业1996年年报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

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虚增利润15 700万元,实际亏损10 300万元,蜀都所除了需要关注公司必要的内部控制之外,如果能对有形资产进行实物盘点以及对债权债务发函询证,将是两个行之有效的方法。虚构产品销售,在账务处理上必然虚挂应收账款,只要对此进行账项函证,应该就能发现,而虚增产品库存也完全可以通过盘点予以揭发。

2.1997年盈利预测审核.红光实业预测1997年净利润7 055万元,实际完成数-19 840万元。近年来电视机行业竞争激烈,售价大幅下调,已有明显迹象。1994-1996年,红光实业的经营业绩是在下降的,而1997年在面临众多的不利因素(如池炉需要热修)的前提下,盈利预测值却是上升的。显然,蜀都所未对红光实业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所选用的会计政策预测方法等基本要素进行任何测试。

意义和影响:中国证券民事诉讼第一案

1.诉讼时效.1999年4月开始,以姚荣仙等为代表的部分股民,先后对红光实业的直接责任人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对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这一系列的诉讼申请因法院缺乏司法实践和相应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等原因,先后为法院驳回或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中国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并明确自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中国证监会是1998年10月26日对红光实业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此次起诉的投资者情况比较特殊:从1988年12月起,就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红光实业,有关法院最近一次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在2001年9月。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该个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1年9月开始重新计算。此外,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在《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三年来,该投资者一直通过各种途径向法院主张权利,只是因为法院方面的原因才未被受理。因此,于法于情,诉讼时效不应成为该案受理的障碍。

2.和解结案.2002年11月25日,经成都市人民法院调解,11位股民获得总诉讼标的24.8995万元的90%的金额约22.5万元,分别由现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8:1比例支付,从而结束了长达4年的马拉松式诉讼进程,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确立的标志。美国的审计诉讼之路同样艰苦,1991-2001年间,有81%的案件达成和解,18%的案件被法院驳回,仅仅只有1%走完审判的全过程,1年内结案的只有8%,而且通常都被法院驳回,2年内驳回或和解的案件有26%,3年内结案的仅占所

有案件的39%,其余的都在3年以上。

红光实业公司案例中的启示

上市公司从案件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一定要合法经营。红光在上市的时候的确做了错事,重组后虽然改称为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法人的主体没有变,就应当要付相应的社会责任,做错了事情就要坦然面对,就要为此事付出相应的代价。另外,此类案件应该强调和解程序的运用,这对当事人双方和法院而言,是多赢的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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