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区城供水价格调整表

合集下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4日宁波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切实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围绕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农业绿色发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用水需求,注重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两手发力,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以建立健全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推行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1.坚持节水优先。

按照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要求,综合运用价格杠杆、节水奖励和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农业用水户增强节水意识和积极性,改变农业生产粗放用水方式。

2.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结构、经营主体等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价格机制健全的改革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浙政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饮用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

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重要职能。

近些年来,我省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开展水污染防治,加强城乡供水设施和供水工程建设,加强供水调度和水质监管,城乡饮用水得到较好的保障。

但是,局部地区仍然存在水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质不达标等问题,存在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隐患,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十一五”期间我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基本目标。

到2010年,全面完成城乡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率大于85%;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每年新增城镇集中供水覆盖农村人口100万人;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基本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全面改善农村饮水条件,农村合格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城乡饮用水供给水量满足生活需要,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实现安全保障。

组织编制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抓紧编制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2009年城市供水水价调整舆论分析及政策建议

2009年城市供水水价调整舆论分析及政策建议

2009年城市供水水价调整舆论分析及政策建议姜付仁(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8)关键词:水价;调整;城市供水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1408(2010)07—0001—0912009年城市供水水价调整态势:2009年是城市水价调整年。

从1月1日广州市上调自来水价格起,经过天津、南京、沈阳、兰州、昆明、重庆、周口、洛阳、银川等城市相继举行水价调整听证会或酝酿提高水价,到年底北京、济南的水价听证会,俨然形成全国各地水价“涨”声四起的态势。

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称涨价是改革方向,引起了民众的质疑,媒体也发表评论要求涨就涨个明白。

10月举行的环球国际(2009秋季)论坛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城市水资源中心主任邵益生的话被个别网络媒体解读为“中国城市自来水价格面临上涨趋势”,引起了广泛关注。

鉴于水价调整关系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水价的每一次调整都引来了国内主流媒体纷纷刊载或转载,各大网站的各种评论和视角铺天盖地。

2典型城市的选取与综合水价的构成.为进行研究分析。

本文选取2009年水价上涨热点城市12个(当然本文讨论时不仅仅限于这12个城市)。

这12座城市的居民年生活用水总量约40亿t(见表1)。

占全国总量的27.7%;年供水总量约124亿t,占全国年供水总量的28.7%。

这些城市经济较为发达,社会舆论对全国城市水务改革面影响甚大。

7K势论坛从表1可以看出,这12座典型城市年人均家庭生活用水量跟全国年人均家庭用水48.7t相当;从居民人均生活用电量看,这些城市生活水平和发达程度远高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从供水人口来看,这些城市平均供水规模约710万人,自来水公司经营的规模效应相当显著。

国际水务集团也与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青岛、昆明和兰州等7个城市多有合作。

因此分析这些典型城市的水价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根据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链条,城市供水的综合水价公式可以表示为:综合水价=原水价格+运营成本+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各种附加费。

城市水价2010年全年走势分析

城市水价2010年全年走势分析

城市水价2010全年走势分析2010年,在通胀不断加大的环境下,水价上涨的关注点并不强烈。

呼喊多年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终在年末“低调”出台。

水价改革依然在推进,改革的重点依然是价格的上调,随着政策的明确,成本透明将成为改革的下一个重点,这也将进一步推动水价的进一步理顺与合理化。

中国水网收集整理了全国36个大中城市的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征收、调整信息,总结内容如下,以供参考。

一、水价年均增速6.57% 自来水价格调整渐成水价改革主线(1) 36个大中城市水价调整趋势分析(2002-2010年)截止到2010年12月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自来水价格(含水资源费、城市附加费等)+污水处理费)平均值为2.6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平均值为1.93元/立方米,在到户水价中占比73%;污水处理费平均值为0.78元/立方米,在到户水价中所占比例为27%。

相比2002年底,全国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平均值总体上涨66%,年均增长6.57%;自来水价格平均值总体上涨50.2%,年均增长5.24%;污水处理费平均值总体上涨131%,年均增长11.2%。

从水价走势上来看,36个大中城市的价格走势可以分三个阶段:2005年以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呈现出相对快速的增长,这阶段,污水处理费正处在全面开征以及上涨的起步阶段;2006到2008年间,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的增速开始逐年放缓,金融危机也影响到了水价的涨势,如果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2008年的的水价可以说是负增长;2009年以后,金融危机影响逐渐减弱,水价涨速开始抬头。

进入到2010年,自来水价格的增长速度首次超过了污水处理费的增长速度,这也跟前几年污水处理费的大幅提升有很大的关系。

从数据上来看,水价调整也呈现出季节性,每年的第一、二季度,为水价调整的密集期。

(2)中国城市水价调整现状总结(2010全年)根据中国水网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年,共有59个地方(52个设市城市、3个县城、4个市区及重点城镇)对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进行了调整,其中15个地方同时调整了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29个地方调整了自来水价格、15个地方调整了污水处理费。

宁波市水价、电价、气价查询

宁波市水价、电价、气价查询

宁波市水价、电价、气价查询宁波市水价、电价、气价查询宁波市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单位:元/立方米备注:执行时间: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用水时间)一、水价调整范围为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及其转供水区域。

二、水价分类:水价划分为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其中经营性划分为一般工商企业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两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二)非经营性用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用水。

(三)经营性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生产、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用水;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纸桨、皮革和制药等用水。

(四)特种行业用水包括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含高档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桑拿等)等用水。

三、分类价格标准(一)自来水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40元;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4.1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9.00元调整为11.00元。

(二)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按用户用水量代征。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45元调整为0.80元。

2、对建有规范化污水处理设施(简易污水处理设施除外)、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污水处理的工商企业用水户,按污水COD浓度值或环评排放标准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办法,同时不再返还污水处理费。

具体征收办法和各档收费标准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浙价成〔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浙价成〔2011〕16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水务集团公司,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执法局:近年来,各地根据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在服务水价改革和价格决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成本监审行为,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的重要意义组织实施全省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有利于规范城市供水成本监审行为,为成本公开工作积累经验;有利于统一成本审核标准,准确掌握城市供水的社会平均成本水平,提高定价成本结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发挥定期监审在把握成本变动趋势等方面的优势,为我省水价改革的不断深化夯实基础。

各级价格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推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确保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定期监审范围、周期及分工全省县及县以上城市独立核算的供水企业均列入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范围,并作为成本监审的固定样本点。

定期监审周期为一年,即每年监审上一会计年度的城市供水成本。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负责本级供水企业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完成本级监审的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的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宁波优静水表阶梯水价

宁波优静水表阶梯水价

宁波优静水表有限公司是中国水表行业龙头企业,具备最全的产品系列和全球单体最大规模的生产基地,卡式水表是公司近几年主要的推广产品,它具备预付费、一卡多表、免抄表等功能,对广大用水单位而言,是一个很实用的水表系列。

用途
用于供水方对流经自来水管道饮用水的用户进行先付费再用水,它的应用将彻底改变传统的自来水抄表收费计量方式。

特点
1、预付费功能,先付费,后使用
2、阶梯水价,一卡多表
3、机械读数与电子读数的双重显示功能
4、独特的电池保护功能
5、性能稳定,适用范围广
6、功耗低,使用时间长
使用原理
射频卡水表是一种以无线方式传送数据的集成电路卡片(射频卡)为载体的预付费水表。

用户将水费交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购水量写入射频卡中,用户将射频卡中信息输入水表后,水表将自动开阀供水,在用户用水过程中,水表中的MCU自动核减剩余量,所购水量用尽后,水表将自动关阀断水,用户需重新购水后才能再次开阀供水。

使用条件
水温≤40℃(热水表≤90℃)水压≤1MPa
最大允许误差
在从包括最小流量(Q1)在内到不包括分界流量(Q2)的低区中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在包括分界流量(Q2)在内到包括过载流量(Q4)的高区中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外形尺寸
流量计数参数。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与安全保障建议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与安全保障建议

o ae aa tei Z ei gPo i e nS ft Gu rne h j n rv c y n a n
沈 洋。郎庆善 ,
S E a g, A G Q n — a H N Y n L N ig s n h
( . 江 象 山 自来水 公 司 , 1浙 浙江 象 山 3 5 0 2 浙 江 省 城 乡规 划设 计 研 究 院 , 江 杭 州 3 00 ) 170;. 浙 10 7

要: 通过 对 浙 江 省 城 镇 供 水 现 状 调 研 , 归 纳 了 “ 一 五 ” 来 浙 江 省 城 镇 供 水 取 得 的成 绩 基 础 上 , 点 分 析 了 目前 浙 江 在 十 以 重
省 城 镇 供 水 中 存 在 的 不 安全 问题 , 提 出 了切 实 保 障 城 镇 供 水 安 全 的 建议 。 并 关 键 词 : 江 省 ; 镇 供 水 ; 水 安 全 保 障 浙 城 供
( ) 大城 乡供 水设 施 资 金投 入 。据浙 江 省 住 2加 房和 城乡建 设 厅 统 计 , 十 一 五 ” “ 以来 , 省 城 市 供 全 水 设施 建 设 固定 资 产 投 资 11 1 7 万 元 。 “ 一 9 4 8 十
据浙江省住 房和城 乡建设厅 统计 ,09年全省 城 20 镇供水综 合生产 能力为 1 7 .5万 m / ( 含地下 水 86 6 d 包 3. 47万 m / )总供水量为38 4 .2万 m , d , 2 62 2 年售水 量 为22166万 m 。20 8 . 8 09年我 省县 以上城 市用 水普 及
于切 实加 强城 乡饮 用水 安 全保 障工 作 的通 知 》 《 、 浙
江 省城 市 供 水 实 施 “ 户 一 表 、 量 出户 ” 导 意 一 计 指

宁波居民用水核定标准

宁波居民用水核定标准

宁波居民用水核定标准
宁波市居民用水核定标准如下:
按照满足不同用水需求,将居民用水量及价格分为三档。

第一级水量,17立方米及以下,水价为3.40元/m3(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2.40元/m3,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3)。

第二级水量,18-30立方米,水价为5.32元/m3(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4.32元/m3,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3)。

第三量水量,31立方米以上,水价为7.00元/m3(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6.00元/m3,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3)。

合表用户,水价为3.40元/m3(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2.40元/m3,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3)。

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家庭按年度增加基数水量100立方米。

户籍人口7人及以上的家庭既可以选择增加100立方米的阶梯水量基数,也可以选择按平均加价水平0.85元/立方米实施。

以上是宁波市居民用水的核定标准,仅供参考。

在实际生活中,应咨询相关部门获取准确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0)-宁价商发[2010]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0)-宁价商发[2010]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0)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10]2号)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召开调价听证会分析论证,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统筹考虑,提出了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经与银川市人民政府沟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范围和项目调价范围:银川市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供水价格。

调价项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院校用水、公用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等。

二、价格的调整标准(详见附表)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

简化水价分类,将现行六类水价,并为三类水价,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两年到位,特种行业用水一次到位。

(一)从2010年3月1日起水价执行标准1、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一级水价(12立方米以内/月、户,含12立方米,下同)由1.30元/立方米调为1.55元/立方米。

二级水价(12方以上至18立方米/月、户,含18立方米,下同)由1.90元/立方米调为2.40元/立方米。

三级水价(18立方米以上/月、户,下同)由2.50元/立方米调为3.20元/立方米。

我国供水价格体系研究

我国供水价格体系研究

我国供水价格体系研究倪红珍;李继峰;张春玲;赵晶【摘要】以全国范围内的供水价格体系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典型调查和定量模型分析,对我国分区域、分水源、分用户、分环节的合理供水价格水平、供水价格比价关系、供水价格差价关系和供水价格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主要研究结论:(1)水资源费应作为供水价格体系的重要调节因子,在城市供水环节比价中比重取值范围为20%~50%,最低应不低于20%.(2)在城市自来水供水环节比价中,应重点提高水资源费与原水费比重.建议水资源费与原水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计比重应达到35%以上.(3)水源比价中,重点应关注自来水以外供水水源的价格改革.应优先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同时采用补贴与累退计费的激励机制,有效地促进和鼓励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4(000)006【总页数】5页(P27-30,45)【关键词】供水价格体系;比价关系;差价关系;水价管理【作者】倪红珍;李继峰;张春玲;赵晶【作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00038,北京;国家信息中心,100038,北京;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00038,北京;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00038,北京【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F045.3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是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2013年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

本文拟在通过对我国供水价格体系系统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水价杠杆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实现“大力推进节约用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方式的转变”的我国供水价格体系改革总体目标。

关于水价构成与定价机制的研究,国内外已形成许多系统的理论和方法,而突出供水价格比价和差价的研究不多,且研究方法还停留在统计比较分析的方法层面,特别是把供水价格涉及的内容作为整体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还未见到。

本研究借鉴价格体系理论,结合供用水的特点,提出了我国供水价格体系的理论框架,填补了国内外该方面研究的空白。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价管〔2018〕49号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价管〔2018〕49号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价管〔2018〕49号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8〕528号)及《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甬价管〔2015〕2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04元调整为3.75元。

此价格为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合理确定下浮幅度。

二、执行时间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止。

三、执行范围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辖区内的功能区(不包括大榭开发区)的非居民用气。

四、工作要求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今冬明春用气高峰期间严格执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政策,自主合理确定价格下浮幅度,并就价格政策、执行时间等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五、其他《宁波市物价局关于下调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管〔2017〕51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物价局2018年12月5日——结束——。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节能管理正文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1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区域内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调节节约水资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规划、城建、环境保护、卫生、财政、物价、公安、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节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17•【字号】渝价[2001]355号•【施行日期】200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5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城区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新建水厂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污水处理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困难,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1次市长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对我市主城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按现行分类):居民生活类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5元/立方米;工业类用水由现行1.25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建筑类用水由现行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类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为2.25元/立方米。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由现行0.25元/立方米调为0.4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费的有关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文执行。

四、主城区范围内的自备水厂,其外供、转供自来水价格一律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新调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1年6月抄表见量起执行。

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巧立名目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做好各项调价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甬水利〔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甬水利〔2021〕14号各区(开发区)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局(经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自备水源用户: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和《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9〕1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各功能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生产经营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用水户。

二、征收收费标准和计量方式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80元/吨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量按实际取水量等额计算。

其中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企业按2.60元/吨收取。

今后如发展改革等部门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的用水量按以下方式核定:用水户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宁波水电费收费标准

宁波水电费收费标准

宁波水电费收费标准
宁波市水电费收费标准是指在宁波市范围内,对居民和企业所使用的水电资源
进行收费的一套规定。

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执行的,旨在合理利用水电资源,保障供应和节约能源。

以下将详细介绍宁波市的水电费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居民家庭的水费收费标准,宁波市按照每月用水量来进行分级收费。

一般来说,每户家庭的用水量在一定范围内是按照固定价格收费的,超出部分则按照不同的阶梯价格进行收费。

这样的收费方式既能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能激励居民节约用水。

其次,对于企业和工业用水的收费标准,宁波市根据不同行业的用水特点和需求,制定了相对应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高耗水的行业会面临更高的用水费用,这也是为了鼓励企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接下来是电费收费标准。

宁波市的电费收费标准也是按照用电量来进行分级收
费的。

一般来说,低用电量的家庭和企业会享受较低的电费价格,而高用电量的则会面临更高的电费。

这样的收费方式也是为了鼓励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

除了按照用水量和用电量来进行收费外,宁波市还对违规使用水电资源的行为
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比如,私接水电、恶意浪费水电等行为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这也是为了保护水电资源,维护公平的用水用电环境。

总的来说,宁波市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既能保障居民的基本需求,又
能激励节约用水用电。

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也能有效维护水电资源的合理利用。

希望市民和企业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价商发[2003]1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价商发[2003]1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价商发[2003]123号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申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居民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积极调整和改革水价,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发展。

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商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整方法及水平本次调整采取一次定价,分步实施的办法,分别于今年和明年两次进行调整。

同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对其它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

(一)从2003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公用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15元;2、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25元;3、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40元;4、经营服务(原商业)用水:每立方米1.40元;5、特殊行业用水:每立方米4.50元。

(二)从2004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除公用事业用水外其它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

1、居民生活用水:一级水价为每立方米1.15元,用水量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户.月;二级水价为每立方米1.75元,用水量12立方米/户.月以上至18立方米(含18立方米)/户.月;三级水价为每立方米2.30元,用水量18立方米/户.月以上。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对水价进行调整时,需要发出通告,告知相关用户。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调整水价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调整水价通告范文篇一根据《关于调整滁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滁发改价格〔20xx〕346号)精神,自20xx年1月1日起,我校水价从2.18元/立方米上调至2.43元/立方米。

附件:关于调整滁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docx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年月26日关于调整水价通告范文篇二尊敬的各位商户:xx商铺内用水将实行计划用水和阶梯价格,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水费价格计划内用水,执行一级水价,即每吨1元。

具体水价共分四级:一级水价1元/吨;二级水价2.1元/吨;三级水价3.2元/吨;四级水价4元/吨。

二、计划用量租用面积:100㎡—500㎡之间,每1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501㎡—900㎡之间,每2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901㎡—1500㎡之间,每3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1501㎡以上面积,每增加500㎡,每月计划用水1吨。

计划内用水,每吨按一级水价计费,超出部分按二级水价计算,成倍超用水量,按三级或四级水价计费,具体收费计算量以收费单为准。

三、执行时间新的阶梯水费价格自20xx年6月执行。

四、缴费办法收取6月份水费时,同时对欠水费商户的拖欠部分开始收缴。

新收费标准每执行一个月,同时收取之前拖欠水费商户的一个季度的水费(捆绑式收取),否则不接受只缴纳新的水费款项。

特此通知Xxxxxxx管理中心年6月8日关于调整水价通告范文篇三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xx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㈠地表水资源费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区城供水价格调整表————————————————————————————————作者:————————————————————————————————日期:发布日期:2010-01-29 浏览次数: 5499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宁波市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类别到户水价其中:分步实施价格标准现行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第一步调整其中:第二步调整其中:现行调整现行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自来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 2.20 3.20 1.75 2.40 0.45 0.80 2.75 2.10 0.65 3.20 2.40 0.80 非经营性 4.30 5.95 2.50 4.15 1.80 1.80 5.30 3.50 1.80 5.95 4.15 1.80经营性一般工商企业4.305.95 2.50 4.15 1.80 1.80 5.30 3.50 1.80 5.95 4.15 1.80 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5.106.75 2.50 4.15 2.60 2.60 6.10 3.50 2.60 6.75 4.15 2.60特种行业10.80 12.80 9.00 11.00 1.80 1.80 10.80 9.00 1.80 12.80 11.00 1.80备注:1、执行时间: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

2、对建有规范化污水处理设施(简易污水处理设施除外)、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污水处理的工商企业用水户,按污水COD浓度值或环评排放标准实行分档征收办法。

宁波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序号分类第一步第二步1 “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户(阶到其中: 到其中:梯式计量水价)户价自来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户价自来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⑴第一级水量(每户每月17立方米及以下) 2.75 2.10 0.65 3.20 2.40 0.80⑵第二级水量(每户每月18~30立方米) 4.43 3.78 0.65 5.12 4.32 0.80⑶第三级水量(每户每月31立方米及以上) 5.90 5.25 0.65 6.80 6.00 0.802 非“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户(合表用户) 2.75 2.10 0.65 3.20 2.40 0.80备注:执行时间: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用水时间)一、水价调整范围为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及其转供水区域。

二、水价分类:水价划分为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其中经营性划分为一般工商企业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两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二)非经营性用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用水。

(三)经营性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生产、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用水;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纸桨、皮革和制药等用水。

(四)特种行业用水包括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含高档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桑拿等)等用水。

三、分类价格标准(一)自来水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40元;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4.1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9.00元调整为11.00元。

(二)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按用户用水量代征。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45元调整为0.80元。

2、对建有规范化污水处理设施(简易污水处理设施除外)、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污水处理的工商企业用水户,按污水COD浓度值或环评排放标准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办法,同时不再返还污水处理费。

具体征收办法和各档收费标准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3、对其他用水户,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分别为非经营性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经营性的一般工商企业用水每立方米1.80元,经营性的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每立方米2.60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到户水价(包括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下同)分两步实施。

即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下同)起执行, 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75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2.75元调整为3.20元。

2、非经营性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

3、经营性用水价格:其中一般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5.10元调整为6.1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6.10元调整为6.75元。

4、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第一步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执行,第二步由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调整为12.80元。

四、对“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户(含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用水户)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阶梯式计量水价仍分为3级,各级水量基数仍维持现行水平不变,各级级差比例由现行1∶1.5∶2调整为1∶1.8∶2.5,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到户水价分两步实施,执行时间和具体价格标准见附表2。

水量基数、人口核定等有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的通知》(甬价管[2006]95号)规定执行。

五、对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继续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加价水费标准按调整后的价格,并结合《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调整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趸售价格折扣比例,趸售价格折扣比例由现行8%调整为12%。

(一)分两步调整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趸售价格。

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下同)起,由现行每立方米1.93元调整为2.42元(含污水处理费0.53元);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2.42元调整为2.82元(含污水处理费0.70元)。

(二)市自来水总公司按趸售水价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原产权单位计收水费;物业服务企业或原产权单位统一按规定的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各级到户水价向终端用户计收水费。

(三)扣减的费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原产权单位的服务费,用于抄表、收费劳务支出以及弥补正常的水损。

七、分两步调整转供水区域趸售价格标准。

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下同)起,由现行规定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3.00元;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3.48元,上述价格均含污水处理费0.80元。

各转供水单位应当对到户水价实行同网同价。

如转供水区域内居民生活用水户“一户一表”率达到70%以上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八、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九、存在不同性质的混合用水户,能单独装表计量的,按用水性质分别计价;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十、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溢价收入,应当单独列帐,专项用于供水管网改造;对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专款专用,统一用于所投入设施的更新改造。

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经营状况(包括溢价和折旧执行情况)报送市物价局。

十一、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用水实行价格补贴政策。

水价调整后,对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内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价格补贴,价格补贴纳入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范围。

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达不到补贴条件,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城市供水专项价格补贴,补贴标准按每月每户17立方米用水量和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增额计算确定,由市财政局、民政局按年发放。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6]94号)和《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7]135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气价类别名称供气对象价格居民生活用气瓶装液化石油气(元/14.5kg)所有用户市场价管道液化石油气(元/立方米)所有用户12.0 管道天然气(元/立方米)所有用户 2.8非居民生活用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元/立方米)所有用户16.0 管道天然气(元/立方米)所有用户 3.4电价分类电压等级电度电价二时段分时电价六时段分时电价基本电价高峰电价低谷电价尖峰电价高峰电价低谷电价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元/千伏安/月)(元/千瓦/月)居民生活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月用电量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0.538 0.568 0.288月用电量51-200千瓦时部0.568 0.598 0.318用电分月用电量2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0.638 0.668 0.388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0.558城镇1-10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0.538农村1-10千伏0.508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0.9361-10千伏0.91635千伏及以上0.901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0.6411-10千伏0.62135千伏及以上0.606其中:农业排灌、脱粒用电不满1千伏0.3901-10千伏0.37035千伏及以上0.355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不满1千伏0.1231-10千伏0.103备注:1、基金收取标准及范围: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中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以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3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用电以外,均含农网还贷基金(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钱执行。

2、二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