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商务部-服务外包政策 财企〔2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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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岸服务外包合同-商务委员会

在岸服务外包合同-商务委员会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流程 合同已审定通过,打印接包合同信息页
合同涉及金额高于或等于500万 美元/年的合同,企业除递交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 内规定的材料外,还需递交加 盖公章及法人签字或盖章的承 诺书一份,承诺材料真实有效 且合同规定的业务范围属于服 务外包的业务范围。 (每周二、四下午1:30-4: 00在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 大厦11楼市商务委办事大厅 13号窗口办理)
合同涉及金额低于500万美元/年 的合同,企业需递交《离岸服务 外包合同确认须知》内规定的材 料至市商务委。
(每周二、四下午1:30-4: 00在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 厦11楼市商务委办事大厅13号 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 52881164(窗口服务 时间)52881329(其他工作时间)
相关信息请见市商务委网站国际服务贸易处 网上办事栏目
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 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并加盖骑 缝章);
4.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 银行水单等)或其他有效凭证。如尚未执行合同,可在执行合同 后三个月内补交有关凭证;
5.首次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书的复印件。
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
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合同录入流程 系统管理和统计范围说明
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合同录入流程
企业注册账号,并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开通 填写服务外包合同信息,并在线上报合同
ITO合同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 线形式初审
BPO、KPO合同复印件和相关材料递交至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服务外包的概念:(财税[2010]64号)包括的范围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03.25•【文号】商合促信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通知(商合促信发[2011]3号2011年3月25日)各有关援外成套项目实施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援外成套项目档案管理,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我局重新制定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2.援外项目技术资料配套表格(第一批)(略)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明确移交验收标准,建立完整、有效的成套项目档案系统,保存与成套项目有关的重要历史资料,满足成套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修、改(扩)建,以及后评估和研究开发利用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成套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695-200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以下简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
【实施日期】2011.1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企业转型,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过程中涉及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1]66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11.1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京财企[2010]2042号•【施行日期】201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财企〔2010〕2042号)各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商务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09]1873号,京商务服贸字[2009]1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三条平台资金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平台资金的业务管理,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服务外包政策全解读

服务外包政策全解读

服务外包政策全解读发布于: 2010-07-06 10:34:38作者: 华道数据行业研究中心来源: 《金融外包》总第七期近年来,为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良性和快速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从税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近年来,为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良性和快速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从税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为了帮助服务外包企业以及相关各方更清晰地了解这些优惠政策的内容,我们在此对与服务外包相关的所有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并对今后政策制定的走向提出建议。

一、国家基本政策现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政府认识到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对提升我国产业结构的重要性,开始将发展服务外包作为未来经济的增长点。

尤其近几年,我国政府逐步加快了对服务外包行业政策的支持步伐:2006年3月,“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建设若干服务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2006年商务部启动承接服务外包的“千百十工程”,计划在 3到5年内建设 10个服务外包基地,推动 100家跨国公司将其部分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培养1000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大型企业; 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人大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

” 2007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把服务外包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论述,提出要把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作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

同时要求具备条件的沿海地区和城市根据自身优势,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一批外包产业基地……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确定 20个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特殊措施,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我国近年来已出台的关于服务外包专项政策见文后附表。

16 财建函【2011】32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

16 财建函【2011】32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你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关于申请批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请示》(京财经一[2011]411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近年来,国家从资金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部分地方也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具体措施,促进了服务业发展。

为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政策合力,进一步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研究同意,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试点,探索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新模式。

二、原则同意你市财政局京财经一[2011]411号文件提出的基本思路,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推动北京市服务经济做大做强,同时探索创新体制机制,为全国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累经验。

请抓紧按照四部委研究同意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附后)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尽快启动工作。

三、请你市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财政资金等政策及管理制度,集成政策,突出重点,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早见成效。

附件: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现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开展现代服务业试点,通过集成政策、搭建平台、开展体制机制先行先试,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北京市服务经济做大做强,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新模式。

一、试点任务和目标深入研究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抓好制约加快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通过体制突破和机制完善,促进科技教育经济有机结合,引导中关村不断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探索建立和完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自主创新政策体系并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公共服务中心、高技术服务中心、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在中关村率先建立带动北京、辐射全国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为其他地区服务业现代化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财税[2011]100号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浙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服务外包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消耗低、污染少、人力资源密集、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

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与质量、拓宽对外经济合作渠道、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等精神,特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一)发展现状。

当前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中实现逆势上扬。

2010年全省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总额为110亿美元,其中离岸外包执行额为17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6%,占全国离岸外包执行总额的12%;在岸外包执行额为921亿美元,同比增长30%。

杭州市是我省唯一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10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达到155亿美元,同比增长69%,占全省执行额的86%,在全国21个示范城市中位居第4。

省内其他城市的服务外包产业也都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目前,全省正形成以杭州市为中心,宁波市、嘉兴市、金华市、绍兴市、台州市、湖州市等共同发展的服务外包区域发展新格局。

国家支持服务外包的政策

国家支持服务外包的政策

发布时间政策名称2009-7-9关于境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2007-8-2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9-19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2009-7-17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4-2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09-1-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2008-4-10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服务外包发展状况的报告2006-10-16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2006-7-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4-2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2-14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2008-7-9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3-18教育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3-29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5-6商务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人才网络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3-21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2007-4-20关于利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公共支撑平台的通知2007-7-24商务部、科技部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及相关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支持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及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合作意向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支持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全面合作协议2008-5-7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12-6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3-27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7-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4-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8-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12-20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9-18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5-4-1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2006-9-11商务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2006-9-22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企业认证和市场开拓有关工作2006-9-22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9-7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目的为促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服务外包相关政策介绍

服务外包相关政策介绍
摘自国家政策-国办函 国办函(2010)69号、财税 (摘自国家政策 国办函 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 万美元、其中向 万美元 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的 以上的 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 企业,其每新录用 名大学 含大专) 名大学( 企业,其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 工、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 签订 年 年 以上《劳动合同》 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企业每人不超过 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摘自园区政策-苏园工 苏园工[2006]136号、苏园工 (摘自园区政策 苏园工 号 苏园工[2008]141号) 号
重点奖励
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 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 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且排名全省前 位的企业,经 且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 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 且排名全省前 位的企业, 批准,给予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 万元的分档奖励; 批准,给予 万元的分档奖励 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经批准,给 万美元的, 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 万美元的 经批准, 万元的分档奖励。 摘自江苏省政策-苏政发 予100-200万元的分档奖励。(摘自江苏省政策 苏政发 万元的分档奖励 摘自江苏省政策 苏政发[2008]37号 ) 号 鼓励世界500强公司、全球服务外包接发包企业100强在苏 强公司、全球服务外包接发包企业 鼓励世界 强公司 强在苏 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每设立1家 给予人民币10-30万元的 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每设立 家,给予人民币 万元的 苏府[2009]40号) 资助。 摘自苏州市政策-苏府 号 资助。(摘自苏州市政策 苏府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知名国际组织评选的软件出口、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知名国际组织评选的软件出口、 信息服务、服务外包、出口品牌、重点物流企业、 信息服务、服务外包、出口品牌、重点物流企业、国家实 验室等荣誉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奖 验室等荣誉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 万元的一次性奖 摘自园区政策-苏园管 苏园管[2010]18号) 励。(摘自园区政策 苏园管 号

2011年四川省服务贸易工作要点

2011年四川省服务贸易工作要点

2011年四川省服务贸易工作要点“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我省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任务,是促进货物贸易发展、引领现代服务业方向、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2011年,全省服务贸易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工作要求和厅党组关于“加快发展、超前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取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国际产业加速转移、我省开放型经济和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机遇,以整体发展为目的,以提高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在“强基础、建机制、抓重点、树典型、拓渠道”上狠抓落实,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扩大服务贸易规模,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提高服务贸易的质量和效益,提升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推动全省服务贸易工作迈上新台阶,力争全年服务贸易总额达到50亿美元。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夯实发展服务贸易基础(一)加强服务贸易培训。

继续加大服务贸易宣传培训力度,召开全省服务贸易工作培训会和分片区培训会,对服务贸易相关知识及统计、政策等进行培训,在全省商务系统形成学习服务贸易、重视服务贸易和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共识。

同时编印下发《四川服务贸易指南》,办好“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四川子站”。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学习研究,积极探索本地服务贸易优势领域和增长点,发现和掌握一批服务贸易企业。

(二)加强服务创新研究。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革命的新形势,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的创新研究,特别是加强云计算、物联网等对服务贸易发展促进作用的研究,密切跟踪新型服务贸易业态的变化,在工作中体现服务创新,提升我省服务贸易的规模、质量和效益。

研究适应服务贸易创新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服务创新。

研究探索新型服务交易平台,推动相关领域产业发展。

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与政策(PPT41张)

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与政策(PPT4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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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外包政策解读 ——金融危机之后出台的各项政策
电信服务便利化措施: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 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财税【2009】 63号 中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商办资函【2009】81号 特殊工时工作制:人社部发【2009】36号 信贷、保险、证券、外汇等支持政策:银发【2009】 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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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服务外包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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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服务外包的发展现状
按照商务合同关系,分为发包方和接包方 按照地域分布,分为在岸外包和离岸(国际)外包 按照服务业领域划分,可划分为12大类 其它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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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服务外包的发展现状
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企业3756家, 新增从业人员78.1万人,其中60%以上是大学毕业生; 全国服务外包企业共签订服务外包合同9.7万份,合同 金额274亿美元,同比增长37.0%;合同执行金额198 亿美元,同比增长43%。其中,离岸外包合同金额 198.3亿美元,同比增长34.3%;执行金额144.5亿美 元,同比增长43.1%。
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与政策
二零一一年五月
主要内容
一、我国服务外包的发展现状 二、服务外包政策解读 三、地方政府发展服务外包的定位与特色 四、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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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服务外包的发展现状
服务外包是指作为生产经营者的业主将全部或 部分服务流程以商业形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 服务提供者的经济活动,以达到降低成本、提 高效率的目的。 按照业务内容来划分,主要可以分为以信息技 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有 的分类还包括知识流程外包(KPO)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2.05•【文号】商财字[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商财字[200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培训中心:财政部印发的《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08]2号)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新规定,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商财字[2008]65号)和《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通知》(商财字[2008]126号)等配套文件。

上述文件的实施,统一了财务服务窗口,简化了结算程序,加快了结算进度,减轻了承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资金垫付压力,提高了预算执行比例,受到承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普遍欢迎。

但在新旧标准和结算方式的转换衔接过程中,一些承办单位对包干费用使用的宽严掌握不一,对结算程序和单据要求把握不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算进度。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援外培训财务工作,保证援外培训的可持续发展,特对援外培训承办单位近来普遍关心的财务问题统一解答,供各单位掌握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援外培训财务解答一、援外培训财务管理的相关职责分工商务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统一负责援外培训项目的预算管理、财务审核、资金拨付和审计监督工作;商务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负责援外培训立项后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下达任务书、招生管理、订票管理、学员信息管理等。

二、援外培训项目预算的控制和审批援外培训的立项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财务司将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人数实行项目预算控制,实际招生人数突破计划,必须报财务司办理项目预算追加审批手续,未履行报批手续的超计划招生将不予结算。

地方合作机构职能介绍(1)

地方合作机构职能介绍(1)

地方合作机构职能一、分类:地方合作机构分成两类:(一)地方培训中心:培训中心职责:在约定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相应级别的NSO项目的培训和考试业务。

1、负责项目宣传和培训招生工作;2、在满足NSO管理中心要求的开课条件情况下,开展NSO项目课程培训和组织参加NSO全国统一考试;3、接受参加NSO培训的学员的教材征订工作。

培训中心在一个区域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存在多个;(二)运营中心:NSO运营中心(简称:运营中心)为NSO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的区域一级的业务管理机构和项目执行机构。

运营中心职责:1、执行NSO管理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2、在所辖区域内发展和建立项目考试机构、培训机构并使之形成有效网络;3、按照统一的培训体系规范管理所辖区域内培训网络、实施培训工作;4、调动所辖区域内各类资源形成战略合作,全面动员和组织考生和生源,广泛宣传项目,树立项目品牌;5、充分结合所辖区域内产业升级政策和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人才培养为基础,经NSO管理中心批准后可开展相关的专题、会展、咨询、服务,形成项目的多项增值点和逐渐获取项目的非培训类收益。

运营中心每个地市只能设立一个。

运营中心设立后,这个区域的其他单位要申请成为培训中心须由运营中心推荐、初审。

运营中心可按规定收取培训中心审核费用。

二、铜牌样板:工业和信息化部三个单位联合授牌。

三、稀缺性:每一个区域的合作机构,均需经过严格审批,在全国建立的合作机构有明确的指标限制,全国服务外包考试管理中心将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原则,择优选择。

中央有关媒体将对授牌单位进行跟踪宣传报道。

四、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资金支持: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69号]中明确指出: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4.09•【文号】财企[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4月9日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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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财企…2011‟69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支持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安排专项资金,对2011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见附件6,下同)予以资金支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一)2011年重点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列入商务部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

(二)鼓励培训各类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三)支持示范城市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五)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2010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总数70%以上。

(二)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6.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省级(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对符合规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进行备案。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一)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三)给予示范城市500万元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

具体由示范
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拨付。

(四)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
(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项活动给予支持,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人才培训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网站自动生成,见附件1);
(2)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学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凭证复印件;
(5)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的业务凭证复印件。

2.培训机构申请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网站自动生成,见附件1);
(2)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学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与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法从业资格证明;
(5)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6)出具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含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定制培训协议);
(7)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8)被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9)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10)经省级(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的证明。

3.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认证补助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获得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2)企业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4.申请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的示范城市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的申请文件;
(2)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

5.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按相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相关规定申报。

(二)资金申请程序。

申请采取网上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并建立分级负责制,以保障资金安全。

申报程序和各级责任如下:
1.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指定专人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可随时直接向商务部和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申报材料。

企业应指派专门申报员申报,并指派企业相关负责人核定签字,方可网络传输上报。

同时,将电子材料汇总后编制申报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编制索引(即将申报的材料与明细表对应编制索引),并将填报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对一致,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2.省级以下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受理申报单位的电子和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形成审核记录,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上传的电子材料与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定,形成审定记录,由指定的受理人员和商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对最终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编写审定情况总结,填写审定部门意见表(附件5),由商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请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申请材料,于2011年8月10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上报资金申请,超过申报期限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2011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部门意见表以及相关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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