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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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更新日期:2015-05-1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字体:【大中小】
一、项目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一)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企业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经营企业(三)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经营企业(四)新型燃气经营企业
二、项目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三、申请受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决定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办理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成分的,设置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硬是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由专家评审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生产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2、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核准的供气区域。
七、申请材料:
(一)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企业
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股东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4、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定的供气区域文件(附图);
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燃气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备案证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6、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7、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合同);
9、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10、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1、专家组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现场踏勘评审意见;
1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3、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4、企业编制的燃气经营发展规划(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15、与企业人员一览表相符的资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16、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经营企业
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股东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4、新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现状资料备案证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5、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6、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8、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液化气残液处置措施的专项说明。
经营范围包括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瓶装液化气销售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瓶装液化气配送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平面位置图、外景照片;
(3)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4)配送销售系统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5)县(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瓶装液化气配送企业储存站点选址和销售经营场所检查审核意见;
(6)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简历、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
10、专家组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现场踏勘评审意见;
1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2、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3、与企业人员一览表相符的资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14、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三)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经营企业
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股东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现状资料备案证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5、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报告和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
6、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8、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专家组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现场踏勘评审意见;
1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1、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2、与企业人员一览表相符的资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13、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四)新型燃气经营企业
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股东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现状资料备案证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5、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质量技术监督部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
6、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8、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专家组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现场踏勘评审意见;
1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1、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2、与企业人员一览表相符的资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13、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14、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新型燃气鉴定及推广使用的文件。
八、申请表格:
填写“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表”(具体表格略)。
该申请表须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使用。
九、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预审及现场核验预约
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规划科、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收到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单,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标准的,进入受理程序。
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单,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行受理。
同时接受申请人的现场核验预约,制定《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到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填写申请表方式进行
预约。
接受申请人的现场核验预约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规划科、行政审批科在规定时间内委派现场核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现场
进行核验。
现场核验完成后,符合条件的,现场核验人员在《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上签署“符合条件”,对现场核验预约作出结论;不符合条件的,现场核验人员在《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和理由,提出整改意见。
《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备案存底。
时限:5个工作日以内作结论
2、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时限:当场办理
3、审查
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办理条件进行审查。
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
对符合标准的,核发《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注明理由,返回受理人。
时限:1个工作日
5、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时限:当场办理
6、立卷归档
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市政规划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整理。
十、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十二、法律效力:
承担《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燃气经营许可证每四年延期审查一次。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处罚。
经许可准予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