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是指自2022年开始执行的《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CBS)为加强全球银行业监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协议的三大主要内容涵盖了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
下面将逐步深入探讨这三个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巴塞尔协议三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充足性是衡量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预防金融风险发生的核心措施。
《巴塞尔协议III》明确规定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通过设立全球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比率标准,确保银行业以强健的资本基础运营,并在面对市场动荡时能够有效承受冲击。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照一定的比例将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进行比较,以确保核心资本占比达到要求水平,同时有效控制银行过度依赖债务融资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面临的重要挑战,尤其在金融危机期间,流动性紧缺往往会导致银行无法继续运营。
《巴塞尔协议III》致力于规范银行处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要求银行建立强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确保在极端市场环境下能够持续提供流动性支持。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据一系列指标和要求,包括流动性缓存和流动性覆盖率等,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及时应对,并有效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三、杠杆比率要求杠杆比率是衡量银行债务杠杆程度的指标,能够有效防止银行承担过多风险而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了银行的杠杆比率要求,通过设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暴露的比例限制,以限制银行债务杠杆过高的风险,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应对财务风险。
杠杆比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指标,能够让监管机构和市场更好地了解银行的杠杆情况,便于预防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通过明确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规范化的指导,并以此来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对于银行业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
这一协议是重要的国际金融协议,对于稳定全球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协议背景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经济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也出现了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和金融市场动荡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许多国家的货币和金融系统都面临严重的风险。
因此,国际货币金融会议(IMF)于1980年组织了来自63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旨在制定一个国际货币体系,以应对全球经济风险。
二、协议主要内容1.汇率制度:协议规定了三种汇率制度,即固定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度和货币联系汇率制度。
其中,固定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可以对货币的汇率进行调整,但汇率变动的范围较小;浮动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不对货币汇率进行限制,货币汇率将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自由浮动;货币联系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将货币与特定的货币篮子(例如美元)联系在一起,并规定了汇率变动的范围。
2.汇率变动:协议规定了货币汇率变动的触发条件和调节机制。
当一个国家的汇率偏离了75%的波动上限时,汇率将会被调整。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货币当局可以采取措施来干预汇率市场,以维持汇率的稳定。
3.储备率:协议规定了各国中央银行在IMF中的储备率,即中央银行在IMF中的资金比例。
协议规定,中央银行需要维持不低于90%的储备率,以保证其资产负债表的稳定性和信誉。
4.金融风险:协议规定了金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包括资本充足率、净错配和洗钱风险等。
当一个国家的金融风险超过某一特定水平时,该国的中央银行将会受到警告,并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协议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于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协议的实施促进了全球货币一体化,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
其次,协议为各国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使得金融风险更加规范,有助于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要求,协议规定了银行必须具备一定比例的资本以抵御风险,即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协议,银行需要确保其核心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低于一定的比例,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资本来承担可能的损失。
2.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协议明确了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银行需要根据这些权重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
不同类型的资产根据其风险程度被分配不同的权重,从而反映了其对银行的风险贡献。
3. 资本标准,协议规定了银行资本的构成和计算方法。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留存收益和其他一些可抵御损失的资本工具。
协议还规定了资本的最低比例要求,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风险。
4. 贷款质量和风险管理,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贷款质量评估和风险管理系统,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方面。
银行需要对贷款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贷款的风险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
5. 透明度和披露要求,协议要求银行向监管机构和市场披露其
资本状况、风险管理政策和实施情况等信息,以增加透明度和市场
的信心。
6. 监管合作,协议鼓励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以加强全球银行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目标是提高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确
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通过规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要求,协议旨在减少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而减
少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
这些规定对于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
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协议,旨在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水平,以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该协议于2001年12月发布,是对前两个巴塞尔协议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对全球金融体系具有深远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要求、杠杆比率、流动性风险监管、反周期性资本缓冲、计量金融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资本要求是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要求银行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相匹配,以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进行抵御。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杠杆比率,以限制银行的杠杆交易,防止过度杠杆化带来的风险。
另外,巴塞尔协议三还对流动性风险进行了监管,要求银行必须具备足够的流动性储备,以确保在面临流动性挑战时能够及时偿付。
同时,协议还引入了反周期性资本缓冲机制,要求银行在经济景气时增加资本储备,以抵御经济下行时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风险管理方面,巴塞尔协议三对金融风险进行了全面的计量和监管,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银行必须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自身在面临各种风险时能够及时做出反应,降低可能的损失。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三通过对资本要求、流动性风险、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了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水平,有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同时,协议的实施也对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风险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银行在经营中要更加注重风险防范和资本管理,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和市场环境。
总之,巴塞尔协议三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对于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业应当认真遵守协议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本充足性,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和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最低资本金比率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为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
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
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根据协议,监管部门可以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和对单个银行运营情况的评估来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即信贷扩张时期计提超额资本,这样既能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又能使银行在经济下行期有较充足的资本金用于缓冲风险、弥补损失,以此保证周期内信贷供给和银行经营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对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合作协议,旨在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
该协议于1988年在巴塞尔由各国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达成共识,是银行业监管的基石之一。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资本充足性要求。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要求银行将至少8%的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暴露置于核心资本的限制之下。
其中,核心资本主要包括股本和盈余储备,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
附属资本则是辅助的资本补充工具。
第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按照其风险级别分配不同的权重。
例如,现金和政府债券被认为风险较低,可以用较低的权重计算在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上。
而商业贷款和信用卡债权等风险较高的资产则需要使用更高的风险权重。
第三,市场风险的计量。
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等进行交易产生的市场风险提出了规定。
为了抵制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冲击,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性的计量,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等。
第四,杠杆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性时,还应考虑其资产负债表上的总资产与核心资本的比率。
这一比率被称为杠杆率,旨在限制银行过度依赖债务融资的风险。
第五,监管监控和透明度要求。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银行对风险状况的准确评估和监测。
此外,协议还提倡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透明度,以增加市场对银行风险的了解和评估。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全球银行业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有效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然而,巴塞尔协议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国家担心协议过于严苛,对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一些观点认为协议并未充分考虑到金融衍生工具和复杂金融产品对风险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总之,巴塞尔协议是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里程碑,为全球银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加强银行监管,防范
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风险权重资产、杠杆比率、流动性监管等方面。
首先,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自有资
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其目的是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根据协议规定,银行需要保持一定比例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在面临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储备。
其次,巴塞尔协议对风险权重资产进行了规定。
不同类型的资产所对应的风险
权重不同,银行需要根据资产的风险权重来计算其所需的资本充足率。
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暴露程度,从而更好地保护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另外,协议还规定了杠杆比率的监管要求。
杠杆比率是指银行资产总额与其资
本总额的比率,用于衡量银行的杠杆程度。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最低的杠杆比率要求,以限制银行过度杠杆化的行为,降低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
此外,流动性监管也是巴塞尔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
协议规定了流动性监管的
基本要求,包括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稳定指标等,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有效地应对。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内容涵盖了银行监管的方方面面,旨在提高银行的资本
充足性、风险管理能力和流动性稳定性,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这些规定不仅对银行自身具有指导意义,也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巴塞尔协议1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1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1是国际上监管银行业务的重要文件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资本充足率要求:协议要求银行按照风险权重来计算其资本充足率,以保证银行能够承担足够的风险,规定了最低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2.风险权重分类:协议将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别,对于不同风险类别的资产和负债,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
3.资本定义:协议规定了哪些资产可以被计入银行资本,以及计算资本的方式,旨在确保银行资本能够真正反映其实际承担风险的能力。
4.市场风险:协议要求银行对其交易簿中的市场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报告,以保证银行能够及时应对市场波动。
5.操作风险:协议引入了操作风险概念,要求银行对其操作风险进行监管和管理,以避免因内部失误或操作不当而导致的损失。
总之,巴塞尔协议1旨在通过规范银行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分类、资本定义、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要求,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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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简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于1988年共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特别是针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监管。
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设定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在面对不同风险时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来保障其业务运营和偿付能力。
背景198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而传统的监管框架已无法适应这种快速变化的环境。
1982年墨西哥债务危机使得国际金融体系面临崩溃的风险,这就促使了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巴塞尔协议的名称来源于其首次会议的地点巴塞尔,瑞士。
目前已实施的巴塞尔协议有三个版本:巴塞尔Ⅰ、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协议。
巴塞尔Ⅰ协议巴塞尔Ⅰ协议于1988年发布,该协议主要关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通过设定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来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根据该协议,银行需要将其风险资产与其资本的比率保持在最低8%。
协议对资本的定义包括两种形式: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是指银行的普通股和净利润中留存的部分,而附属资本则是指其他债务工具或优先股。
这种分类的目的是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核心资本来吸收亏损,并减少对非普通股的依赖。
此外,协议还将风险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个类别都具有不同的风险权重。
例如,现金、政府债券等低风险资产具有较低的风险权重,而商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高风险资产则具有较高的风险权重。
通过将风险权重与资产的价值相乘,可以计算出加权风险资产的总额。
巴塞尔Ⅱ协议巴塞尔Ⅱ协议于2004年发布,作为对巴塞尔Ⅰ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巴塞尔Ⅱ协议主要关注系统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
在系统性风险方面,巴塞尔Ⅱ协议引入了资本充足率的附加要求,以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足够的资本来应对由系统性风险引起的潜在亏损。
此外,巴塞尔Ⅱ协议还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应对危机的应急计划,以便在金融市场遇到剧烈波动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比较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比较一、《巴塞尔协议I》的内容(一)《巴塞尔协议I》的主要内容1. 资本的分类。
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
并且对各类资本按照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的界定。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附属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
2.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不同类别的债券都要按照评级标准赋予一定的权重。
3. 在资本分类和风险权重的基础上,报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 “CAR”) 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以百分比表示的量,其计算公式是:资本充足率=资本/ 风险资产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 风险资产风险资产=资产X风险权重除了以上几项,还包括1992 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这两项不是协议的主要内容,这里不做介绍。
(二)《巴塞尔协议I 》的主要目标1. 监管视角从银行外转到银行内,监管目标更加明确具体。
《巴塞尔协议I 》出台前各国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方法主要是通过给商业银行提供一个有保障的监管政策,例如存款准备进制度或者是存款保险制度,这些制度虽然考虑到了金融危机爆发后的补偿,但却没有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进行有效的约束,反而让商业银行以此为借口,更加肆无忌惮,导致了更大风险的产生。
资本充足率目标的提出,从商业银行内部提出了控制其风险的有效措施,也对其经营过程起到了很大的监督作用。
2. 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商业银行是一个高负债的行业,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风险。
《巴塞尔协议I 》出台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直放在资产负债上,显得非常的盲目和没有针对性。
即使对资本金做的规定也没有像《巴塞尔协议I 》这样明确具体。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4、《巴塞尔协议》ⅠⅡⅢ(内容对比;资本充足率的计算;Ⅲ是重点;我国试行版要求更严格)(1)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①提出了统一的银行资本的定义:双重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②据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资本充足率:根据资本与风险对称的规律,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应建立在资产的风险等级之上。
资本充足率计算:Ⅰ把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0%、20%、50%、100%四个等级,风险越大的资产,权重越大。
Ⅱ计算风险资产Ⅲ计算资本充足率③规定资本充足率比率(2)1993年补充协议①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及风险加权表外风险资产=Σ表外资产*信用转换乘数*表内相对性质资产的风险权数②对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③测量与监视利率风险④扩展银行交易安全网,当银行与其他银行存在安全网措施时,银行资本金要求可以降低附例:一、表内资产风险等级的划分即权数给定1、0%①现金②以一国货币计价并以该货币融资的、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③对经合组织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它债权④以经合组织中央政府证券作为抵押或由经合组织中央政府担保的债权⑤对国内公共部门(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此类机构担保或以此类机构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2、20%①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所发债券作为抵押的债权②对经合组织(OECD)国家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经合组织国家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③对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银行剩余期限在1年期内的债权和由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提供担保的、剩余期限在1年之内的贷款④对非本国的经合组织国家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或以其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⑤托收中的现金3、50%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4、100%①对私人部门的债权②对在经合组织国家之外注册银行的债权,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③对经合组织以外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国货币计价和融资的除外)④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⑤办公楼、厂房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⑥不动产和其它投资(包括未并表的对其它公司的投资)⑦由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⑧所有其它资产二、表外业务转换系数的给定1、100%①直接信用替代(对一般债务的担保,包括对贷款和债券起担保作用的备用信用证)②银行承兑业务及其参与的直接信用替代(也就是备用信用证)③回购协议(sale and repurchase agreement)和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该资产出售并没有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④购买资产的远期性协议(forward agreements)2、50%①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业务(contingencies)(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担保书和与特殊业务相关的备用信用证)②未被使用的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包括证券承销承诺和商业贷款限额承诺③循环证券承销服务(RUFs)和票据发行服务(NIFs)3、20%①商业信用证②有自行偿付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4、0未被使用的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下的,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承诺三、计算步骤:1、计算表外项目的信用对等额,将表外项目转变为对等数量的银行贷款,以衡量银行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2004年:《新资本协议》(巴II)2010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核心内容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发展过程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主要内容资本构成✓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0、10%、20%、50%、100%的风险权重✓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不足◆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理性◆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
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构建了包含三大支柱的完整资本监管框架更全面地反映风险更敏感地反映风险性激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足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不足没有考虑流动性风险伴随风险敏感性的提高,“顺周期性”问题凸显缺乏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不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微观审慎监管措施明确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时间维度: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逆周期资本缓冲跨业维度: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措施◆兼具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留存资本缓冲杠杆率特点◆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引入宏观审慎监管要素◆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提出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NSFR=计算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三大支柱修改◆危机暴露出第二版资本协议的缺陷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计提资本严重不足VaR值不能充分反映交易业务的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量存在缺陷银行通过表外业务和复杂结构化产品规避资本要求第一支柱修改(1)1.提高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提高“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充分反映其内在风险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提高外部评级机构的合格标准要求银行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信息和风险特征要求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适用与银行账户相同的资本要求,且不允许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资本◆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2%2.大幅度提高交易账户的资本要求资本要求同时覆盖正常市场条件和压力情况下的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stressed VaR)是指银行应选用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12个月作为压力情景,计算该情景下资产组合的风险价值对交易业务新增风险提出明确的资本要求,包括违约风险和信用迁徙风险◆新增风险(incremental risk)是指资本计划期一年、置信区间为99.9%的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风险和信用迁移风险◆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8%3.提高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资本应覆盖信用估值调整(CVA)导致的损失审慎计量有效预期正暴露(effective, EPE)将金融机构的资产相关系数(AVC)提高至25%延长保证金期限强化抵押品管理标准提高双边结算衍生品交易的资本要求建立合格的中央交易对手标准内部估计的Alpha值、返回检验和验证的规定◆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12.7%◆第二支柱修改◆第二支柱:体现强化风险治理框架的有效性、风险评估的全面性商业银行应建立涵盖全集团范围的风险治理框架(group-wide risk governance)✓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督✓一致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恰当的限额体系✓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扩大了风险集中的范围:从信贷集中风险扩大到所有具有潜在风险集中的因素,包括不同账户、类似产品、潜在相关等更全面地评估表外风险暴露,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可能导致的表外风险识别声誉风险来源并将其纳入压力测试更好地考虑流动性与资本的关系在资本评估中考虑金融工具估值的影响,并充分结合压力测试的结果,确保资本覆盖整个经济周期的风险第三支柱修改◆ 第三支柱:强化资产证券化相关交易的信息披露再证券化风险暴露(resecuritization exposure)交易账户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针对资产支持票据的流动性便利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管道风险(conduits )银行发起的表外机构信息,包括所有表外资产负债、或有资产负债以及服务供应收费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杠杆率监管的目标在宏观审慎层面,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在微观审慎层面,作为资本底线(backstop ),对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形成补充,弥补模型缺陷和计量偏差,确保整个金融体系保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明确了杠杆率的基本要素计算公式: 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一级资本净额杠杆率表外项目计入分母,除无条件可撤销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10%外,其余表外项目按100%信用转换系数计入衍生产品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杠杆率监管标准Basel III:3%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1)◆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的目的在经济上行周期提高银行的资本要求,以用于经济下行周期弥补损失,增强银行业的损失吸收能力和应对经济周期冲击的能力,维护银行业正常的信贷供给能力◆逆周期监管框架的四个要素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建立前瞻性拨备计提留存资本缓冲引入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设立2.5%的留存资本缓冲要求全部为核心一级资本总体资本要求比较。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广泛接受的银行监管框架,其目的是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来应对金融风险,并促进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最初于1988年在瑞士的巴塞尔制定,目前已经更新版本至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资本充足率要求:要求银行按照一定比例的资本与其风险资产相匹配,以确保在面临金融风险时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
协议规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常称为“巴塞尔资本充足率”。
2. 风险权重:巴塞尔协议将各类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别,并给予其相应的风险权重。
银行需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其风险资产规模,并确保资本充足率要求能够满足。
3. 资本工具的可充分性和可转换性:协议要求银行的资本工具必须具备一定的可充分性,即在面临风险时能够用于吸收亏损。
此外,银行的资本工具还需要具备可转换性,即能够在需要时转换成普通股本。
4. 监测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协议强调银行需要监测和管理其流动性风险,即在面临偿付困难时能够满足资金需求。
协议规定了流动性监测和报告的标准,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流动性。
此外,巴塞尔协议还包括一些其他内容,如杠杆比率要求、反洗钱监管、市场风险监管等。
这些内容旨在提高银行的资本管
理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该协议于1988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发布,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最新版本为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方面。
首先,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金融机构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协议规定,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其风险资产的不同类别,保持相应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在面临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抵御损失。
其次,巴塞尔协议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潜在的风险事件。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公开其财务状况和风险暴露情况,以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再者,巴塞尔协议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市场风险是指金融机构面临的来自市场波动和价格变动的风险,协议要求金融机构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采取适当的对冲和风险管理措施。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面临的损失风险,协议要求金融机构对信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有效管理。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面临的资金流动性不足或无法及时偿还债务的风险,协议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在面临流动性挑战时能够有效化解风险。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涵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多个方面,旨在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于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
巴塞尔协议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为了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减少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降低银行系统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推出的资本充足比率要求而制定的标准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由来自各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四个常务委员会之一。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一,关于资本的组成。
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档。
第一档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第二档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
第二,关于风险加权的计算。
协议订出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种资产和各项表外科目的风险度量标准,并将资本与加权计算出来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
第三,关于标准比率的目标。
协议要求银行经过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和调整所需的资本基础。
到1992年底,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率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巴塞尔协议概述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
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摘要:一、巴塞尔协议三的背景和重要性二、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三、巴塞尔协议三对银行业的影響四、结论正文: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是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协议,它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该协议于2010 年12 月正式生效,得到了全球各国的广泛认可和实施。
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三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总资本充足率应达到6%。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资本留存缓冲区的要求,要求银行留存2.5% 的资本以应对未来的风险。
2.风险加权资产巴塞尔协议三对风险加权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资产进行了不同的权重设置。
其中,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采用了新的标准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对于操作风险,则采用了基本指标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3.杠杆率巴塞尔协议三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旨在控制银行的债务水平,防止过度杠杆导致的风险。
杠杆率监管指标的计算公式为:杠杆率= tier 1 资本/ 暴露值。
其中,tier 1 资本是指银行的核心资本,暴露值是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项目。
4.流动性覆盖率巴塞尔协议三对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提出了新的要求。
流动性覆盖率是指银行在面对短期流动性压力时,能够通过变现优质流动性资产来满足现金流出的能力。
协议规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达到100%。
5.净稳定融资比率巴塞尔协议三引入了净稳定融资比率监管指标,旨在控制银行的长期融资风险。
净稳定融资比率是指银行在面对长期融资压力时,能够通过长期稳定融资来源来满足融资需求的能力。
协议规定,银行的净稳定融资比率应达到100%。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对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协议的实施使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这要求银行提高资本水平,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作者 :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一、核心原则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是以三大核心原则为基础,即风险覆盖、资本留存和逆周期缓冲资本。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风险,并能够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保持稳健的运营。
二、风险覆盖
风险覆盖是指银行应该拥有足够的风险加权资产来覆盖其风险
暴露。
这意味着银行应该根据其风险敞口的大小和性质,合理分配其资本。
风险覆盖是巴塞尔协议的核心要求,旨在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能够承担足够的损失。
三、资本留存
资本留存是指银行应该保留足够的资本,以应对其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这意味着银行应该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避免因风险暴露的增加而导致的资本短缺。
资本留存是巴塞尔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银行在业务扩张的同时保持稳健的资本水平。
四、逆周期缓冲资本
逆周期缓冲资本是指银行应该拥有一定的资本储备,以应对经济周期中的下行阶段。
这可以通过在平时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来实现,以应对经济衰退时的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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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2014-09-01 00:11:49)标签:银行业分类:金融(商业银行)推出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及意义: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从资本构成和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和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目的:(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的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的一个简单算例。
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和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的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的构成。
最后附上一个典型的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内容框架以供参考。
BASEL I: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银行的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
新巴塞尔协议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的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的计量和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Capital Requirements(Pillar 1) was calculated based on credit, market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many options could be chosed to this approach.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was operational controlled and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Pillar 1.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declared that capital adequacy and risk control must be disclosed and these requirements were common to all regulated firms.巴塞尔协议II提出两种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标准法采用外部独立评级机构确定被监管银行的风险权重,但不符合中国国内的基本国情。
内部评级法则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分为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
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他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分确定。
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
计算方法:核心资本比率(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4%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8% BASEL III:受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巴塞尔协议III诞生。
核心内容在于提高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1)总资本充足率保持不变,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现行的2%提高到4.5%。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
由此,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高到7%、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因地制宜。
关于计算资本充足率的一个简化示例:(来自:)本地规定现金和政府债券没有风险,居民抵押贷款50%风险,其他所有类型资产100%风险。
银行A有100单位资产,组成如下:现金: 10政府债券: 15抵押贷款: 20其他贷款: 50其他资产: 5又假设,银行A有95单位的债务。
根据定义,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即5单位。
银行A的加权资产风险计算如下:现金10 * 0% = 0政府债券15 * 0% = 0抵押贷款20 * 50% = 10其他贷款 50 * 100% = 50其他资产5 * 100% = 5总加权资产风险 65所有者权益5核心资产充足率 (T1/加权资产风险) = 5/65 = 7.69%关于资本的定义:核心资本(一级资本):(1)实收资本,分为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优先股。
(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5)公开储备。
公开储备是指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的储备,如股票发行溢价、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等。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二级资本):(1)未公开准备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标准是:在该项目中,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
(2)混合资本工具是指带有一定普通股性质又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比如英国的永久性债务工具、美国的强制性可转换债务工具等。
(3)长期附属债务是资本债券与信用债券的合称,它之所以被当做资本,是因为它可以部分地替代资本的职能,可以同样为固定资产筹集资金。
银行一旦破产,损失先由附属债务冲销,再由保险公司或存款人承担。
一般情况下,只有期限在5年以上的附属债务工具可以包括在附属资本之中,但其比例最多只能相当于核心资本的50%。
次级长期债券即包括在长期附属债务内(次级长期债券的原始期限最少五年以上,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 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二级资本又有分为高档二级和低档二级,高档二级包括一般储备金、永久性累积优先股和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低档二级包括次级债券和定期、可累积优先股(历年股息可以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等。
(附属资本)同时,为了使资本的计算趋于准确,《巴塞尔协议》还对资本中有些模糊的、应予以扣除的成分做了规定,包括:(1)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通常能增加银行的价值,但它又是一种虚拟资本,价值大小比较模糊。
(2)从总资本中扣除对从事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
央行2012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资本的定义: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其它一级资本包括:(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级资本包括:(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巴塞尔协议III下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框架内容:(摘抄自“中国银行2013年资本充足率报告”)01 1.核心一级资本02 1.1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03 1.2 资本公积04 1.3 盈余公积05 1.4 一般风险准备06 1.5 未分配利润07 1.6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08 1.7 其他核心资本09 2.其他一级资本的期末数10 2.1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11 2.2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12 3.二级资本的期末数13 4.资本扣除项14 4.1 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项目的扣除数额15 4.1.1 商誉16 4.1.2 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17 4.1.3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8 4.1.4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19 4.1.5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20 4.1.6 确定受益类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21 4.1.7 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本银行股票22 4.1.8 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应予以扣除的正值或予以加回的负值23 4.1.9 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24 4.1.10 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25 4.2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本行与其他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拥有的各级资本工具余额,或银监会认定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余额26 4.3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27 4.4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部分28 4.5 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29 4.6 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其他依赖于商业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30 4.7 未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5%的部分由于巴塞尔协议III中资本充足率涉及的项目之多,统计范围之广,计算方法复杂,监管部分也要求银行机构资本充足率慢慢靠近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资本、风险资产加权、扣除项目等的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见央行2012年6月发布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