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及护理费赔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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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业务庭领导您好:

经我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决定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护理费赔偿标准,具体如下: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最高限额提高为100000元,受害人十级伤残的为10000元,九级伤残为20000元,由此类推,按照伤残等级递增,不构成伤残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则参照广州市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提高为80元/人/天。以上标准自2012年10月起适用,10月份之前已经开庭的案件适用旧标准,10月份后开庭的案件适用提高后的标准。请各位庭领导通知全体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人员,并通知各派出法庭按照新标准执行。谢谢!【市法院民一庭(由民四庭代行通知)、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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