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疗安全管理观念和久拖未决医疗纠纷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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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医疗法律环境的变化 提升医疗纠纷处理的实际效果
现状
医疗界对目前的法律环境普遍不满 医疗界更愿意对法律环境做情绪上的不
满表达而不是理性思考
解决
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与法律界的沟通 不做无谓的呐喊,多做有实效的努力
措施
正确对待和应对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界的影响 正确处理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关系(避免一味排
措施
倡导病人安全文化,让科主任级别的临床管理者 意识到安全的价值
把主要管理资源用在系统误差的改进而不是对责 任人的追究
建立医疗不良事件非惩罚性自愿报告制度和信息 反馈制度
(倡议:建立医院间的医疗不良事件信息通报和 讨论平台,内部交流刊物)
关口前移,利用针对医疗隐患的“警示措施”来 减少“处罚措施”
二、病历书写问题成为关键
关注
中国医院协会《2007年患者安全目标》
1 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识别的准确性,严格执行三查 七对制度
2 提高病房与门诊用药的安全性 3 建立与完善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
做到正确执行医嘱 4 建立临床实验室“危急值”报告制 5 严格防止手术患者、部位及术式错误的发生 6 严格遵循手部卫生与手术后废弃物管理规范 7 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压疮事件的发生 8 鼓励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
目前可能已经接近峰顶,一度升高后可能会 逐渐下降
提示:目前应当从管理上有所作为,减少医 疗纠纷的数量和激烈程度
二、重新审视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赔 偿的关系
对医疗事故概念和分级标准的重新认识 对医疗过错的准确认识 对医疗赔偿的正确认识 对医疗行为特殊性的根本认识
(一)对医疗事故概念和分级标准的重新认识
医疗行为的特殊并不体现在所谓福利性、技术复 杂不确定性等等
医疗行为特殊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医学产品中“不 合格产品”占越来越多的比重
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医疗纠纷处理不适用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第二部分: 具体做法上的重新认识
正确把握医疗安全管理的方向 寻求质量提高和安全保障的平衡
现状
一方面孤立地强调医疗安全,停留在口号层面或 者目标设定层面
第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
不可否认的医疗失误 出于规避行政处罚、保护当事医生或者医院 声誉的考虑不希望定性为“事故” 可以接受较高的赔偿数额
没有医疗失误存在 希望快速解决问题,不希望连绵累诉
有失误存在,有被定为医疗事故的风险 不希望被扣上“事故”的帽子或者希望快速了 结案件 两种赔偿计算方式的差距不大或者可以接受 较高的赔偿额
如何不能以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在过错认定程序上存在不同的认定系统 提示: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鉴定标准的统一是解
决问题的关键
(三)对医疗赔偿的正确认识
目前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呈现多轨制的混乱局 面,导致赔偿诉讼畸形化
医疗赔偿标准应当统一,应当区别于其他民事 赔偿
(四)对医疗行为特殊性的根本认识
斥) 医疗诉讼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诉讼案
由和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比较
1、组织的严谨性 2、结论的法律适用性 3、结论的倾向性
4、过程的繁冗度 5、结论的可干预性 6、对医方有利与否
医疗事故鉴定优于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优于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的过错率高于医疗 事故鉴定的事故率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更冗长 司法鉴定占优 视情况而定
一、重新认识医疗纠纷的现状和成因
(二)中期趋势
目前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信任度不正常地降 低,是社会转型期的特有现象
从中期看随着不正常现象的好转,社会信任 度的提高,医疗矛盾表现下降趋势
提示:医患矛盾的缓解是有希望的
一、重新认识医疗纠纷的现状和成因
(三)短期趋势
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变促使长期被压抑 的医患矛盾集中爆发,呈弓形曲线
关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
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清晰化 医疗事故可能被医疗过错的概念代替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可能会统一,介于条例和解释之间 病历复印可能不再区分主观资料和客观资料 尸检的提出程序可能会做出改进
第三部分: 医疗纠纷发展的新趋势
一、医疗资质问题愈发重要
(一)院内无执业资格医生行医问题 急待解决
新医疗安全管理观念 和久拖未决医疗纠纷处理
主讲人:水建波
第一部分: 基本观念上的重新思考
一、重新认识医疗纠纷的现状和成因
(一)远期趋势
医学的发展导致医疗技术的自身安全性呈现下降 趋势
从远期看医疗不良事件呈增长趋势,可能导致医 疗纠纷表现上升趋势
提示:客观看待医患矛盾,“零投诉”、“零事 故”是不现实的
适合选择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百度文库
不可否认的医疗失误 面临高额赔偿而希望避免 可责难性有限,不担心媒体的关注 不担心对医院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完全没有医疗失误存在 需要有某种结论澄清别人的误解 有失误存在,但一般认为不是医疗事故 患方有可能在鉴定后接受一个较低的赔偿额
适合选择司法鉴定的情形
当前医疗事故概念呈现混乱状态,有民事和行 政理解上的差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定义的事故概念在现 实中被行政规章所否定,造成医院无所适从
医疗事故现行分级标准无论从民事或者行政责 任上都无法体现其价值
提示:目前是重新建立医事法律基本法律体系 的时候了
(二)对医疗过错的准确认识
医疗过错与民法上的过错概念没有本质区别 但在过错认定标准上存在相当的复杂性(但无论
从未取得资格证书的长学制医学生 可能取得资格证书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在住院医师培养基地工作的住院医生 从事工作第1—2年尚未拿到执业证书的住院医师
(二)超范围行医的问题需引起重视
超范围行医的问题属于法律制定上的考虑 不周,临床界限不清,有可能授人以柄
(三)多地点执业问题仍然存在
法律制定需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
另一方面孤立地强调发展,用各种指标的提示体 现政绩
没有意识到学科发展与安全保障是矛盾和统一的 关系
解决
根据医院实际,寻求发展与安全的平衡点
发展是硬道理,不能因为对纠纷的恐惧就停滞学科发展建设 在学科发展中医疗安全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盲目冒进只能 “欲速则不达” 医疗管理部门应当起到校正器的作用,准入是一个工具 医疗效果是最终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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