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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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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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人 民政府制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 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 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 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 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防护林、特 种用途林等的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单 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核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的林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收回使用权的,应当复垦还林,不能还林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利用。 第三十条 乡(镇)、村建设,或者乡(镇)、村其他非林业建设 使用集体林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用地申 请,按照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逐级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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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费用由破坏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 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退耕还 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 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应当实行封闭管 理,禁止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造林,采取鼓励造林的措 施,确保造林质量。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造林技术 规程确定的标准和造林合同约定植树造林。一年不造林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发包方督促其造林;两年不造林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收回林地使用权。有造林合同 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 业的,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凡利用宜林 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 惠规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 面给予扶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管理第三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植树造林第六章森林采伐第七章木材流通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林业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的消长应当作为考核每届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四条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林权管理第五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一)国有林场、农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所属的森林、林木归国家所有。

依法归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除外。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1.14【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占用、征用林地时,应当对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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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豫林场〔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性资产。

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仅有行政管理体制,而重要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恰恰缺位,致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在一些地方被随意平调、占用,甚至被抵押、出租等,造成国有林场资产大量流失和破坏,对我省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为保障有序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有效遏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林场发〔2012〕264号)和《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精神,就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护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

国有林场是我省重要的林业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阵地。

经过长期的保护建设,国有林场从不同区位业已成为我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国家林产品生产储备基地、森林旅游基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林业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和林业科技研究创新基地,在林业生态建设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在木材等林产品生产供给中发挥着重要调控作用。

因此,我们要站在事关全省国土生态安全和建设绿色中原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长计议,积极谋化国有林场的改革与发展。

在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期间,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严防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二、从严掌控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

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在未启动改革或改革期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停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审批事项,不得以筹集改革资金为借口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

2023修正版公益林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公益林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林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并已划定界限,专供公民间共同利用且因其生态环境、水源涵养等特殊功能而受到特殊保护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的管理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水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益林的管理办法,提升公益林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利用。

2. 公益林的定义和分类2.1 定义:公益林是指由国家依法划定范围并分期实施各项管理措施,供社会公众集体利用和管理的森林资源。

2.2 分类: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用途,可将其分为生态保护类公益林、水源涵养类公益林、科考科研类公益林等。

3. 公益林管理的原则3.1 法律法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生态保护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保护公益林内的物种、生境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3 公众参与原则:通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增强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提高公益林管理的效果。

3.4 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均衡发展。

4. 公益林管理的主要内容4.1 制定管理规划: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特点,制定公益林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和措施,以指导具体的管理工作。

4.2 界定管理范围:对公益林进行界限划定,明确公益林的边界,并建立边界标志,以确保公益林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4.3 综合治理和保护: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护公益林内的生态系统完整性,修复和改善受损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维持。

4.4 合理利用资源:科学规划和利用公益林资源,制定合理的林业经营计划,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5 完善监测和监管机制:建立公益林资源的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公益林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5. 公众参与和沟通机制5.1 成立公众参与机构:设立公众参与机构,组织公众参与活动,促进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5.2 提供信息透明:公开公益林管理规划和措施,及时发布公益林管理信息,满足公众对公益林管理的知情要求。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豫林补[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林补〔2012〕16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

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对《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对《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对《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2.04.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对《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草案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林业局起草报送的《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5月20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
邮编:450018
传真:*************
也可点击省司法厅门户网站首页“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河南省司法厅
2022年4月20日附件:关于《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省辖市林业局,巩义市、固始县林业局:为加强重点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林员是指从事重点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第三条管护单位是指有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管护单位按照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选聘护林员,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

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护林员既可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选聘;村集体护林员应在重点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选聘;林农个人所有重点公益林的护林工作可由林农个人承担,也可由村、组推选护林员统一管护。

第五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并负责对受聘护林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重点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护林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

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护林员的业务工作。

管护单位须建立管护组织,负责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护林员例会,并搞好护林员的考勤及巡护日志的检查工作。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豫林退[2009]222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林退〔2009〕222号)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兰考、宜阳、郏县、滑县、封丘、温县、卢氏、唐河、潢川、正阳、范县(市)林业局:为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高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效,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更好地发挥退耕还林工程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河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的林地林木,包括退耕地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坚持如下原则: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经营,提高林地林木经营管理质量;分类经营,发挥林地林木的主导效益;多方投入,以经营者投入为主。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辖区《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方案》。

第二章林地分类第五条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的建设目标和主导功能,将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中生态区位重要的原生态林划分为公益林地;将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中生态区位一般的原生态林、兼用林和经济林划分为商品林地。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公益林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团体用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防沙治沙、风景旅游等公益目的的林木资源。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归属国有,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原则,强化生态保护、多元功能、社会参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依据“保护优先、规划先行、分类施策、行政协调、综合治理、高效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分类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分类包括以下几种:(一)水土保持林。

主要保护水土资源,保障土地稳定和水源涵养。

(二)生态保护林。

主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促进自然恢复和修复,提升生态保护功能。

(三)基本建设用林。

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铁路等。

(四)风景林。

主要用于旅游和休闲,提供环境美化和文化教育功能。

(五)公共服务林。

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市民休闲和教育科普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依据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社会服务、管理保障等方面制定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监督机构等。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应当制定科学合理,保护生态环境为基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公益林相协调。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多元化经营,逐步实现绿色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砍伐和采伐,禁止非法占用、改变、损害生态公益林资源。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法规,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保障。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生态公益林分类表格2.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设置图3.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划分图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国有:指归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所有的财产。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三章林地保护第四章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花卉、药材、苗圃的用地和城建部门管理的绿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

应当提高林地使用质量,确保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4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凯2022年11月25日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林保护,规范公益林管理,保障林业发展,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保护和利用、管理和监督以及国家级公益林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划定的森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交通、公安、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在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区划管理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执行。

省级公益林应当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域之外,按照森林河南生态建设规划进行区划界定,遵循“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布局、集中连片,维护权益、保持稳定”的原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9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9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9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我省国有林场主要分布在山区、河流源头、水库周围、黄河故道及风沙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和城市周围,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抵御自然灾害,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部分地方对国有林场管理重视不够,有的地方违法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建设工程项目,将城镇周边国有林场林地圈划为建设用地,随意改变林地用途;一些地方和部门无偿占用国有森林资源开发旅游,违规整体转让旅游经营权;有的地方擅自改变国有林场隶属关系、下放林场管理权限,导致乱占滥用国有林场林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

为加强国有林场建设与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国有林地,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确保国家生态建设用地的长期稳定,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4]115号)精神,现就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土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必须保持土地利用性质的长期稳定。

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要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各类土地明确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按具体用途落实到山头地块,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和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国有林场的土地实行严格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林地权属,保持国有林场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要明确长期由林场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但长期以来一直由林场造林并经营管理的,在理顺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关系的基础上,继续保持长期稳定。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出台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出台

36林业大观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根据公益林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者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和程序规定。

《办法》提出,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国家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省级公益林由省财政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保护管理绩效和生态功能高低,在中央和省级补偿之外,实行差异化补偿。

对保护等级高、中龄以上、林相好、林分健康的公益林适当增加补偿。

针对林业碳汇市场交易、碳汇金融产业发展,《办法》明确,公益林占比较重的市级政府可探索培育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主体,通过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进林业碳汇工作,健全林业碳汇项目培育、开发监管及监测计量等机制,提升林业碳汇市场交易能力。

同时,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开发碳融资、碳保险、碳基金、碳证券等林业碳汇相关金融创新产品,创新林业碳汇产业贷款程序,提高林业碳汇产业金融服务水平,进而增加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资金投入。

据了解,目前,河南省共区划落界省级以上公益林2593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900万亩,省级公益林693万亩。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涉及全省16个省辖市85个县级实施单位,补偿资金惠及林农群众100余万人。

平地的向外延伸2千米的集中连片森林,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森林。

三是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外,自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千米的集中连片森林,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森林。

四是黄河中游黄土丘陵沟壑区、坡度在25°以上的山区林地和黄河故道区连片面积在10公顷以上且起防护作用的森林。

五是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国有林场的森林。

六是河南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

七是义务植树基地、纪念林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特别保护的森林。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豫林补[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林补〔2012〕19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为适应生态公益林管护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厅修订了《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保障公益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护林员(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公益林资源保护,并与县、乡级林业管理部门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签定《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的专职或兼职护林人员。

第三条护林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林业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敢于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熟悉当地村情、林情和民情,并居住在管护区附近。

(三)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

第四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一)认真学习并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负责管护区内公益林资源和护林设施的保护,制止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

对造成公益林资源破坏的,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二)每月在责任区巡护天数不少于25天,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管护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

(三)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火灾扑救、灾情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情或疫情。

探析新森林法修订下的安阳市公益林建设及管理模式

探析新森林法修订下的安阳市公益林建设及管理模式

探析新森林法修订下的安阳市公益林建设及管理模式新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出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措施。

在新森林法的指导下,安阳市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

一、安阳市公益林建设新森林法明确了公益林的概念和分类,公益林包括义务植树、补植、退耕还林还草等各类林地。

安阳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加大公益林建设的力度。

通过举办义务植树活动、开展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等方式,逐步扩大公益林面积。

新森林法规定了公益林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问题。

在安阳市,公益林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由林业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共同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对公益林进行巡护、防火、防蝗等工作,相关社会组织则负责组织义务植树和生态修复等活动。

在新森林法的指导下,安阳市对公益林的管理进行了全面的改革。

建立了公益林管理机构,明确了管理责任和权限。

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公益林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加强了公益林的保护和监管。

安阳市设立了公益林保护专项经费,用于公益林的巡护、防火、防病虫害等工作。

加强公益林的监管力度,对违法砍伐、滥伐和破坏公益林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安阳市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通过组织义务植树、开展科普宣传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公益林的关注和保护意识。

建立了公益林管理者的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公益林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新森林法修订后,在安阳市公益林建设及管理模式方面,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

公益林面积得到了有效扩大,林业资源得到了更好地保护。

公众参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增强,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明显提高。

公益林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专门经费的设立,加强了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监管。

安阳市公益林建设及管理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制约了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公益林管理机构人员相对不足,难以满足公益林管理的需要。

公众参与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豫财环资〔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10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林业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2日附件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等。

公益林管理办法精简版

公益林管理办法精简版

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公益林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公益林的利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益林划定与评估第一节公益林划定第一条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等公益功能而设立和保护的森林资源。

第二条公益林划定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在科学评估和专业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节公益林评估第三条公益林评估是指对公益林资源的功能性、保护价值、面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

第四条公益林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益林保护与恢复第一节公益林保护第五条公益林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公益林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第六条公益林保护应当加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建立公益林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公益林恢复与重建第七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是指对已破坏或退化的公益林进行修复和重建,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八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修复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技术手段。

第四章公益林利用与管理第一节公益林利用第九条公益林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

第十条公益林利用应当依法办事,取得相应的审批和批准手续。

第二节公益林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日常巡察和监管。

第十二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公益林管理办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公益林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对于已划定的公益林,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公益林评估。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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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相关标准,参照《河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技术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区划系统
县(市、区)级:县—乡(国有林场)—村(林班)—小班。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功能区—林班—小班。

二、界定范围
区划界定的范围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之外、生态地位重要、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区位包括以下5类:
(一)重要河流源头
黄河、长江、淮河、海河干流(以下简称四大干流)的二级以上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下同),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两侧至第一层山脊范围内的林地(只含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下同)。

(二)重要河流两岸
四大干流的二级以上支流的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范围内的林地。

(三)大中型水库周围
库容6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以上,自林缘起,平原地区向外延伸2公里、山区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范围内的林地。

(四)水土流失区和泛风沙区
包括坡度在25°以上的山区林地和泛风沙区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且主要起防护作用的有林地。

(五)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国有林场
包括省级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林地以及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

三、签订界定书
区划界定为省级公益林的地块,在征得林权所有者同意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省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县或乡级人民政府必须本着自愿原则,与林权所有者签订限伐协议。

凡林权所有者不愿意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基层政府不得强迫。

四、面积计算
将符合界定范围的、最新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的小班界线转绘到调查底图上,然后现地核实小班面积。

面积误差不超过±5%的,按原小班的界线和面积调查统计;面积误
差超过±5%或边界位移较大的,要重新调绘,必要时用罗盘仪或GPS实测。

其他未做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新增片林以实地丈量为准。

五、制图
(一)省级公益林分布示意图
以县级(包括县、市、区、省辖市直属的国有林场或自然保护区,下同)为单位,以县级行政区划图为基础,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分布的乡(镇、林场等)标示出来,图幅为A3纸,比例尺视县域面积自定。

(二)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图
以乡(镇、林场等)为单位,将区划界定的省级公益林小班界线转绘到比例尺为1∶2.5万或1∶1万地形图上,同时转绘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图。

着色时,有林地着绿色,疏林地着浅绿色,灌木林地着橙色,未成林造林地着黄色,宜林地着灰色,国家重点公益林边界绘紫色实线(参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2004年编印的《河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技术细则》)。

图幅为A3纸。

六、编写《(县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告》
(一)文字内容
1.基本情况
包括地理位置与行政区划、地形地貌、水文概况、气候、森林资源与植被状况、野生动物资源、自然保护区、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简述等。

2.区划界定工作概况
包括组织形式、人员组成、技术方法、技术培训、工作量、质量管理等。

3.区划界定结果
包括区划的原则、依据、范围,各生态区域类型的面积以及分权属面积,省级公益林资源整体分布状况与分析等。

4.保障措施
包括组织领导、建立机构、落实责任、科技兴林、专款专用、依法治林、档案管理等。

(二)附表
表式附后。

七、申报材料的装订
申报材料包括《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告》和《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图》,分别装订成册。

《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告》的纸张大小统一为A4纸。

封面用布纹纸或铜版纸包背,其上为标题,下注编写单位及成稿时间;《省级公益林分布示意图》排在首页;扉页注明项目来源(即本通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参加人员、撰稿及审稿者姓名;附表排在文字内容之后。

《省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样式附后)、《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调查表》和外业调查手图等,作为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凭证和省级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区划界定单位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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