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助农金融服务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8.10.10
•【文号】银发〔2018〕 237号
•【施行日期】2018.10.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
《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行业标准
的通知
银发〔2018〕2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的编号及名称
JR/T0157-2018《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
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
2018年10月10日。
农行助农工作总结
农行助农工作总结今年,农业银行助农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通过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农业农村问题的决策部署,农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
农行积极推进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网点布局。
通过增设农村支行、农村合作社等,使农村金融机构得以覆盖更多的农村地区,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农行还积极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在农村地区推广智能金融服务设施,提高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覆盖率。
二、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支持。
农行大力发展农业贷款业务,加强对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的金融支持。
通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积极推动扶贫贷款项目的实施,为贫困农户提供更多低息贷款资金支持。
同时,农行着力推广“农村信用社+银行”模式,鼓励农村信用社与农行合作,增强对农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帮助农业企业做大做强。
三、拓宽金融服务渠道。
农行注重提升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性和多样性。
通过创办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如农业保险、农村信用卡等,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多的金融选择,满足不同农户及农业企业的需求。
同时,农行积极与电商平台、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合作,为农业农村提供技术支持、市场拓展等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金融风险防控。
农行充分认识到金融风险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影响,在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强了对金融风险的防控。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贷审批机制、风险预警系统等,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风险管理,确保农行的资金安全和金融服务的稳定性。
五、加强队伍建设。
农行注重培养和引进农村金融服务的专业人才。
通过开展培训、派驻工作等方式,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展望未来,农行将继续坚持以党的农村政策为指导,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业。
银行助农站违规操作案例
银行助农站违规操作案例银行助农站违规操作案例导语:近年来,中国农村金融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银行助农站起到了承担农村金融服务职责的关键作用。
然而,就像任何行业一样,银行助农站也难免出现一些违规行为。
本文将深入探讨银行助农站违规操作的案例,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确保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案例回顾1. 懈怠的审核程序某银行助农站在核实农民贷款申请时,未严格把关申请人的资信和还款能力,导致大量贷款违约。
2. 销售偏向于高风险产品一家银行助农站为了推动业绩,过度推销高风险金融产品给农户,导致部分农户蒙受巨大损失。
3. 违规使用贷款资金某银行助农站将贷款资金用于自己的人身开支,甚至用于投资非农村项目,严重影响了金融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原因分析1. 利益驱动一些银行助农站违规操作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利益驱动,他们追求业绩目标和奖金激励,忽视了职业操守和监管要求。
2. 监管不到位银行助农站是银行业务辐射农村地区的重要一环,但由于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一些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三、对策建议1. 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助农站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机制,包括严格把关申请人资信、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等,确保流程规范、程序严密。
2. 加大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银行助农站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率和效果,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
3. 强化职业道德银行助农站工作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责任感,真正以客户利益为先,杜绝违规操作的发生。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银行助农站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载体,应该始终以服务农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违规操作的发生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不仅损害农户利益,也影响了农村金融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
银行助农站必须认真对待自身的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管力度,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总结:银行助农站违规操作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需要从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两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助农取款服务点检查方案
助农取款服务点检查方案助农取款服务点检查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不断增加。
助农取款服务点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民提供取款、查询等金融服务,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
为确保助农取款服务点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制定助农取款服务点检查方案,对服务点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的金融权益。
二、检查内容1. 助农取款服务设施:检查助农取款服务点的设施完善程度,包括自助取款机的数量和功能是否满足需求,设施是否维护良好、安全可靠。
2. 服务人员素质:检查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态度,要求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自助取款机,对农民的提问和问题有耐心回答和解答。
3. 服务流程和效率:检查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取款流程是否合理,操作是否简单便捷,取款时间是否快速,评估服务点的工作效率。
4. 服务安全:检查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安全设置,包括监控摄像设备是否安装,是否有定期巡检和维护制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5. 服务质量:对农民的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了解农民对助农取款服务点的评价意见和建议,通过反馈意见,评估服务点的整体服务质量。
三、检查方式1. 随机抽样:根据农村地区的取款服务点数量,每次检查从不同地区随机抽选若干服务点进行检查。
2. 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到服务点现场进行检查,对助农取款服务设备进行查看和测试,与服务人员交流,观察服务流程和服务效率。
3. 取款体验:检查人员自行进行取款体验,测试服务点的操作流程、时间和安全性,评估服务点的实际服务质量。
4. 调查问卷:向取款的农民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助农取款服务点服务质量的评价和意见建议。
五、检查频次根据农村地区的具体情况,每季度对助农取款服务点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检查结果处理1.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服务点负责人需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确保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等精神,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助力融资畅通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性定位、专业化运作、可持续发展”方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运作”原则,整合提升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突出“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和乡村产业振兴,扩大业务规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更优质的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二)发展目标。
健全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核心、各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骨干、优质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为补充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到2020年6月底,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超过全省、全国平均水平,2021年底达到5倍以上,融资担保余额不少于150亿元。
二、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以市再担保公司为主体组建市融资担保公司,2020年底前注册资本达到50亿元。
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空白地区支付结算服务缺位的问题,推进我区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商户准入第二条商户申请。
客户经理既要认真了解商户的服务能力,又要准确介绍助农取款业务的政策、运营模式、承办商户的资格条件、费率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情况。
第三条资格审查。
服务点必须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应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商户,经营者必须在当地信誉良好,无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
一、客户基本条件1.有提供周转运营资金能力;2.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作为服务点1.对曾经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POS机具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及其他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要求的商户,不得作为服务点;2.在我社有不良记录,如违规骗取、套取贷款用于非法牟利的商户,不得作为服务点;3.有严重危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作为服务点;4.征信体系有违约记录的,不得作为服务点。
第四条商户提交资料一、年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年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商户申请表。
上述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情况下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第五条初审。
客户经理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清点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实地调查。
根据初步审查情况,按照双人调查、主调查人负责的制度,确定调查组,由主调查人告知实地调查时间安排。
一、将提供的资料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由调查人双人签字;二、对商户的稳定性、发展前景进行调查;三、对商户财产与经营实力,有无提供运行周转资金能力进行调查;四、对商户经营者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定性分析;五、对商户经营者或负责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
第七条调查结束后主调查人于24小时内撰写调查报告,主从调查人双签,主要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二、行业、财务与非财务分析;三、风险分析。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浙财基[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财基〔2014〕2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宁波不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农信普惠金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99号)精神,在加快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深入实施农信“普惠金融工程”过程中,为更好地发挥财政、农信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作,相互借力,共同助推公共服务下乡村,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特提出以下工作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和农村金融服务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着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作用。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与全省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简称农信系统)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既是深化我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积极实践,也是实施“普惠金融工程”促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
通过双方协作,促使乡镇财政工作与农村金融工作有机结合,一方面可以加快推进我省乡镇公共财政管理服务下乡村,扩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依托农信系统服务网络优势,为广大村民群众就地就近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二、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重点(一)发挥农信网络优势做好“一卡通”我省乡镇财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快建设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涉农和民生政策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并加快与社保卡(市民卡)使用接轨,努力促进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和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市民卡)向农村人群覆盖。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有效分流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柜面压力,解决部分偏远乡镇金融服务“盲点”问题,按照“先试点,后推广;详调查,控风险”原则,稳步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第二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银联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中特约商户是指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助农取款协议书》,能够受理银行卡,为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地处农村偏远地区的乡(镇)、村,并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单位或个人结算账户,有受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特约商户的发展对象。
第二章特约商户的发展第五条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配备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对辖内已确定的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防范特约商户助农取款服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六条特约商户发展应遵循“双人调查,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
须规范商户材料申报行为,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切实履行现场调查职责。
对特约商户调查应保证双人在场,特约商户发展人承担主查职责,特约商户管理员协助调查。
第七条特约商户申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账户必须为结算账户,收单机构必须对特约商户的账户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商户开户行机构号、账户名称、账号统一吻合。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特约商户,可重点考虑以下类型的经营者:(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二)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四)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收单机构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合作商户。
助农取款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助农取款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背景介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也逐渐增加。
为了满足农民群众的取款需求,各地纷纷设立了助农取款点。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助农取款点存在许多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农民的金融服务体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改善的建议。
二、助农取款点存在的问题1. 设施陈旧助农取款点多位于农村偏远地区,长期缺乏维护和更新。
设施老化严重,自动取款机经常出现故障,给农民使用带来了诸多不便。
2. 人力不足助农取款点的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往往只有一两人。
这导致农民取款需要排队等待的时间较长,特别是在农忙季节,人流量较大时,等待时间可能更长。
3. 安全隐患助农取款点的物理安全问题突出,缺乏有效的安全设施和安保人员。
一些地方甚至发生过抢劫事件,直接威胁到农民的人身安全。
4. 服务品质低下助农取款点的服务品质普遍较低,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技能欠缺。
一些工作人员不友善,不耐烦,对农民的问题回答得不清楚,导致农民的金融服务体验欠佳。
三、改善助农取款点的建议1. 更新设施政府应拨款更新助农取款点的设施,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等设备。
更新后的设施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农民的金融服务体验。
2. 增加人员配备增加助农取款点的工作人员数量,特别是在人流量较大的时候,要加派工作人员以保证高效的服务。
同时,应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技能。
3. 提高安全措施加大助农取款点的安全投入,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加派安保人员,保障农民在取款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4. 加强管理和监督完善助农取款点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对服务质量较差的取款点要及时整改,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调整。
5. 推广移动金融服务结合现代科技手段,推广移动金融服务,例如手机银行、支付宝等。
这将减少农民前往取款点的需求,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结论助农取款点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诸多问题。
农村信用社关于开办农信银自助结算终端助农代点的请示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开办农信银自助结算终端助农代点的请示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拓展支付结算渠道,解决边远村镇农民办理金融业务难,营业网点办理业务排长队的难题,经我社多方努力,在各级监管部门及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深圳市福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下,于ⅩⅩ年**月引进了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在传统POS业务基础上,针对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特点开发和定制的,具有消费、转账、代办、查询等功能的特色终端。
该终端通过在我社近五个月的试用,基本能解决边远空白地区无金融服务网点老百姓取款难的问题。
为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报务的通知》(银发〔ⅩⅩ〕177号)文件精神,特向贵行申请在我社辖内开办农信银自助结算终端助农代办点。
一、机构发展概况我社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金融业务许可证,编号**************:营业执照,编号:***********。
****年**月,**解放后的第一家农村信用社“***信用合作社”成立。
此后,陆续发展到***家信用合作社。
***年县人民政府调整乡镇建置,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域设置,农村信用社实施“建、并、撤”,保留了独立核算的法人社**家及其分社**家,共计**个营业网点,并于**年**月成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基本理顺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系。
截止****年底,各项存款***万元,各项贷款***万元。
1997年初,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由联合社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监督管理。
自此,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得以发挥,经营环境得以改善,服务功能逐步提升,支农力度得到加强。
到***年末,各项存款****万元,各项贷款****万元。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省农村信用社于***年**月**日正式成立了省级联合社,农村信用社由省级地方政府管理,结束了农村信用社长期管理体制不顺的历史。
针对助农取款点存在问题及建议
针对助农取款点存在问题及建议引言农村金融是中国金融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扮演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重要角色。
然而,助农取款点(以下简称”取款点”)作为农村金融的一部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改善助农取款点的服务。
问题一:取款点稀缺深度探讨取款点在农村地区的分布仍然相对稀缺。
这导致了农民不得不走很长的距离才能够到达最近的取款点,这不仅浪费了他们的时间,还增加了他们的交通成本。
这种稀缺也限制了金融包容性,因为一些农民可能因为离取款点太远而不使用金融服务。
建议•增加取款点的数量:政府和金融机构可以合作,增加农村地区的取款点,以便更多的农民能够方便地使用金融服务。
•推广移动金融:利用移动支付和互联网技术,可以帮助农民远离取款点也能够轻松进行金融交易。
问题二:服务质量不稳定深度探讨在一些农村地区,取款点的服务质量不稳定。
有时,农民可能会遇到服务人员不热情、操作不熟练或设备故障等问题,这会影响他们的金融体验。
不稳定的服务质量可能会降低农民对金融服务的信任。
建议•培训服务人员: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培训,确保取款点的服务人员能够熟练地操作设备并提供友好的服务。
•定期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取款点的设备,以减少因设备故障而引起的问题。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深度探讨农民在金融服务方面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他们可能不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细节,也不清楚相关费用和风险。
这可能导致他们做出不明智的金融决策。
建议•提供金融教育:政府和金融机构可以合作,提供农民金融知识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金融素养。
•透明费用和政策: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费用和政策对农民来说是透明的,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问题四:安全性问题深度探讨一些取款点可能存在安全性问题,如盗窃和欺诈。
这会使农民担心他们的存款和交易安全,降低他们使用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建议•加强安全措施:取款点应该加强安全措施,包括安装监控摄像头和雇佣安全人员。
银行助农取款点服务工作报告
银行助农取款点服务工作报告银行助农取款点服务工作报告背景•近年来,农村地区逐渐发展起来,农民收入逐渐增加,取款需求越来越大。
•为方便农民取款,银行开设了一大批助农取款点。
工作概述•我们分别从农村各地选择了若干个助农取款点进行服务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取款方式、服务质量、取款点设施等方面。
取款方式•我们调查的助农取款点提供了多种取款方式,包括ATM机、柜台取款、手机银行等。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取款方式,方便快捷。
服务质量•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助农取款点的服务质量较高。
•员工热情、礼貌,能够及时解答农民的问题。
•助农取款点设有专人负责维护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取款点设施•调查发现,助农取款点的设施较为完善。
•大部分取款点内设有座椅、灯光等,为农民提供了舒适的取款环境。
•取款点设施的改进,提高了农民取款的体验。
结论•银行助农取款点服务得到了农民的肯定和好评。
•我们将继续关注助农取款点的服务质量,不断改进。
•在未来,我们将开设更多的助农取款点,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
以上是我们对银行助农取款点服务工作的报告,谢谢。
银行助农取款点服务工作报告(续)改进方向•针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助农取款点的服务工作。
•提高取款点设施的舒适度,如增加遮阳棚、提供饮水设施等,确保农民在排队等候时有更好的体验。
•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ATM机、柜台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故障给农民带来的不便。
增加服务内容•在助农取款点提供更多便民服务,如缴纳水电费、办理社保卡等,方便农民一站式解决多项金融需求。
•提供金融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金融素养,让他们更好地使用金融服务。
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农村广播、电视、宣传栏等途径,加大助农取款点的宣传力度。
•针对农民疑虑,加强宣传和教育,消除他们对银行服务的不信任。
•建立良好的口碑和形象,吸引更多农民使用助农取款点服务。
合作共享资源•合作与当地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共享资源,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浙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31号)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深入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方略,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自主创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现就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重要性的认识(一)充分认识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服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新农村建设精神的重要抓手,是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推动农民创业创新;有利于加快现代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支持;有利于金融机构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总体要求。
培育竞争适度、开放有序、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形成金融对“三农”服务供给的稳定增长机制,构建“覆盖全面、功能完善、分工合理、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细则;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把支持“三农”的工作列入年度评价体系,其他各金融机构也要发挥各自经营优势,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在全省形成金融业共同服务“三农”发展的合力。
助农驿站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助农驿站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助农驿站的管理,促进农村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助农驿站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助农驿站是指政府设立的为了解决农村地区农产品销售、信息咨询、金融服务等问题而设置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助农驿站要遵循服务农民、促进农产品流通、发展乡村经济的宗旨,服从政府管理,服务社会大众。
第四条助农驿站的管理分为政府管理和自身管理两个层面,政府管理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自身管理由助农驿站领导班子负责。
第五条助农驿站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保障员工权益,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助农驿站的设置第六条助农驿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批准。
第七条助农驿站的位置应当选在农村聚集地,便于农民前来办理业务。
第八条助农驿站的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当地农民的实际需求确定,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九条助农驿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筑设计、装修风格应当体现乡村特色。
第十条助农驿站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全,工作人员要熟悉操作方法,保障服务质量。
第三章助农驿站的管理第十一条助农驿站的管理由领导班子负责,领导班子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助农驿站的工作人员要忠诚敬业,听从领导指挥,认真负责,不得违法乱纪。
第十三条助农驿站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规章制度的培训和宣传,确保全体员工遵守。
第十四条助农驿站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第四章助农驿站的服务第十五条助农驿站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到及时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助农驿站要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及时向农民发布相关信息,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
第十七条助农驿站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推广先进的种植技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第十八条助农驿站要提供金融服务,帮助农民解决资金问题,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
第五章助农驿站的考核评估第十九条助农驿站要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评选,并对工作成绩进行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助农金融服务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助农金融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助农金融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235号)、《浙江省银行卡助农服务管理办法(2014)》(杭银发〔2014〕163号文印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宁波市助农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甬银发〔2013〕106号)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农金融服务是指银行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服务点,依托银行卡受理终端或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助农取款、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等基础金融服务,并拓展开办贷款申请受理、货币反假鉴定等附加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点是指与银行机构签约并向委托人提供助农金融服务的商户、其他组织及个人。
本办法所称助农取款是指委托人将款项转入服务点银行卡账户后,服务点支付等额现金给取款人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汇款是指服务点收取委托人小额现金后,将等额款项转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转账汇款是指服务点直接扣划委托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将相应款项转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缴费是指服务点通过现金汇款或转账汇款的方式,代理委托人办理公用事业费等费用缴纳的业务。
第三条 宁波大市范围内从事助农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服务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助农金融服务应坚持便农惠农、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等原则。
第五条 服务点开办区域限于大市范围内无银行网点的行政村以及农村社区(以下统称行政村)。
第六条 人民银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可根据当地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等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辖内单个行政村服务点的设置数量。
第七条 服务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服务点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市助农金融服务工作。
各县(市)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辖内服务点。
第二章 开办及退出管理第八条 承办服务点的银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两年以上;(二)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支付结算风险事故;(三)内控制度健全,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能承担对助农金融服务的指导、监测和日常巡检等工作;(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拟承办服务点的银行机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报告。
主要内容为:银行机构基本情况,银行卡业务现状,开办助农金融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服务优势、配套政策、工作思路、拟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或拟采用的电子支付方式及主要功能、业务处理流程等;(二)《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助农金融服务管理规定、内控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措施及业务操作流程;(四)与服务点签订的协议样本;(五)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开办的服务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场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商户、其他组织及个人;(二)运营稳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热心服务;(三)能遵守银行卡、电子支付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四)安装有一定的安防设施;(五)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承办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连锁超市、便利店、供销社、农资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商户、村邮站、村级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服务点。
在能解决资金来源、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承办银行也可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作为服务点。
选择由村委会、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作为服务点的,只能开展助农取款业务。
第十二条 商户申请设立服务点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资料。
未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资料。
村邮站、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申请设立服务点的,应提供政府部门批准设立证明文件以及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资料。
村委会申请设立服务点的,应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村委会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资料。
个人申请设立服务点的,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推选证明、个人身份证件等资料。
第十三条 承办银行受理申请资料后,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途径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途径对申请人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应对申请人开展现场审查并拍照留存;应充分听取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
承办银行对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应确定为服务点。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应与所确定的服务点签订完善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就现金来源、差错处理、客户纠纷处理、风险防范等方面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应及时为已确定的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或开通电子支付方式,并对服务点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一个服务点只能有一家承办银行。
第十七条 承办银行可根据服务点的申请为其开通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消费功能。
第十八条 承办银行应为服务点制作、悬挂统一样式的“宁波市助农金融服务点”标识牌。
第十九条 承办银行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退出助农金融服务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条 承办银行整体退出助农金融服务的,应事先选择确定一家具有助农金融服务资质的银行机构作为其业务承接机构。
承接机构选择确定有困难的,可提请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协调确定。
第二十一条 退出机构应与承接机构同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退出及承接情况,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退出机构书面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退出事由、业务退出及承接具体安排、退出的服务点具体情况等。
(二)承接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资料。
(三)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退出机构应先与服务点终止合作协议,办妥受理终端撤除或电子支付功能注销等手续,然后由承接机构与服务点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布放受理终端。
退出机构和承接机构应提前20个工作日在所服务的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服务点,承办银行应及时与其终止合作:(一)服务点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退出的;(二)营业执照已被注销或吊销、已转业、歇业或被撤并;(三)服务点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且无法整改到位的;(四)因服务点业务偏少需要终止合作的;(五)服务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承办银行需与服务点终止合作的,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在服务点所服务的区域内进行公告,督促相关人员及时与服务点了结涉及助农金融服务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承办银行与服务点终止合作后,应及时撤除所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或注销电子支付功能,收回悬挂的标识牌。
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六条 服务点受理委托人办理助农金融业务时,应认真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电子支付信息。
对于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的,服务点应同时审核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服务点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办理助农金融服务时,应按规定打印交易单据,交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核实。
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办理现金汇款和转账汇款业务时,承办银行应向服务点和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收款人发送交易成功的短信提示,服务点应将收到的提示短信交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核实。
第二十八条 服务点应建立助农金融服务台账,交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按指纹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服务点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对交付的现金应当场点清。
对有争议的现金,应予以当场调换。
第三十条 承办银行应按照规定收取助农金融服务相关费用。
涉及助农金融服务中委托人的相关费用,一律从其银行卡账户内直接扣收。
第三十一条 服务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助农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以及安全须知、假币识别和举报、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
第三十二条 服务点应妥善保管交易单据和业务台账,并按季将交易单据、按年将业务台账移交承办银行保管。
第三十三条 承办银行应每年至少对服务点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银行卡受理终端及电子支付产品使用方法、安全使用常识、假币识别、风险防范等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十四条 承办银行应建立服务点信息档案,主要包括服务点入网申请资料、信息变化情况、培训情况、巡检记录及银行卡受理终端管理情况等资料、信息。
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三十五条 办理助农金融服务的卡种限定为借记卡,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不得办理助农金融服务。
第三十六条 每卡每日累计办理助农取款、现金汇款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承办银行可根据风险防范能力自行确定转账汇款以及单个服务点每日累计办理助农取款、现金汇款的限额。
第三十七条 服务点的服务对象原则上为本地(本村或临近村庄)村民和常住外来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服务点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
所使用的电子支付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技术安全管理要求。
服务点布放的移动受理终端,其移动范围应严格锁定在服务点周围1公里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 承办银行应为服务点配备保险箱和一定等级的验钞机,并督促、帮助服务点安装防盗窗、防盗门、报警器、监控设备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有条件的承办银行,要结合其流动银行,为服务点提供必要的现金服务,减少服务点现金存取风险。
有条件的地区,应协调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派出所,采取将服务点纳入当地社会治安重点保护对象、服务点与附近农户签订互防协议等方式,增强服务点安防能力。
第四十条 承办银行应定期与服务点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四十一条 承办银行应按季对服务点开展巡检,现场查看其业务办理、台账登记、受理终端或电子支付产品使用、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并做好巡检记录工作。
对巡检发现或服务点反映的业务差错、受理终端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二条 承办银行应对服务点的交易进行必要的监测,发现服务点出现多次银行卡交易密码错误、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超出限额、受理终端绑定电话号码发生变化、移动受理终端超出锁定范围;使用手机支付方式时同一取款人利用多个手机号码频繁取款、服务点登陆设备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承办银行应定期对服务点设置及业务开办情况进行评估,对布局不合理、业务量偏少或存在严重风险隐患且不能整改的服务点,应及时予以调整或撤并。
第四十四条 承办银行应采取措施持续识别服务点身份。
对已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已转业、已歇业或被撤并的服务点,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与其终止合作。
对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服务点,承办银行应及时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承办银行拟在服务点开展以下项目的,应提前4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报告:(一)统一通过布放移动受理终端开展助农金融服务的;(二)统一采取电子支付方式开展助农金融服务的;(三)本办法规定以外涉及银行卡支付、电子支付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