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助农金融服务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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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助农金融服务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助农金融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助农金融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235号)、《浙江省银行卡助农服务管理办法(2014)》(杭银发〔2014〕163号文印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宁波市助农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甬银发〔2013〕106号)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农金融服务是指银行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服务点,依托银行卡受理终端或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助农取款、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等基础金融服务,并拓展开办贷款申请受理、货币反假鉴定等附加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点是指与银行机构签约并向委托人提供助农金融服务的商户、其他组织及个人。

本办法所称助农取款是指委托人将款项转入服务点银行卡账户后,服务点支付等额现金给取款人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汇款是指服务点收取委托人小额现金

后,将等额款项转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转账汇款是指服务点直接扣划委托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将相应款项转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缴费是指服务点通过现金汇款或转账汇款的方式,代理委托人办理公用事业费等费用缴纳的业务。

第三条 宁波大市范围内从事助农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服务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助农金融服务应坚持便农惠农、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等原则。

第五条 服务点开办区域限于大市范围内无银行网点的行政村以及农村社区(以下统称行政村)。

第六条 人民银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可根据当地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等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辖内单个行政村服务点的设置数量。

第七条 服务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服务点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市助农金融服务工作。各县(市)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辖内服务点。

第二章 开办及退出管理

第八条 承办服务点的银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两年以上;

(二)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支付结算风险事故;

(三)内控制度健全,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能承担对助农金融服务的指导、监测和日常巡检等工作;

(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拟承办服务点的银行机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报告。主要内容为:银行机构基本情况,银行卡业务现状,开办助农金融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服务优势、配套政策、工作思路、拟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或拟采用的电子支付方式及主要功能、业务处理流程等;

(二)《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助农金融服务管理规定、内控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措施及业务操作流程;

(四)与服务点签订的协议样本;

(五)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开办的服务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场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商户、其他组织及个人;

(二)运营稳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热心服务;

(三)能遵守银行卡、电子支付等业务的相关规定;

(四)安装有一定的安防设施;

(五)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承办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连锁超市、便利店、供销社、农资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商户、村邮站、村级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服务点。

在能解决资金来源、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承办银行也可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作为服务点。选择由村委会、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作为服务点的,只能开展助农取款业务。

第十二条 商户申请设立服务点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资料。未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资料。

村邮站、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申请设立服务点的,应提供政府部门批准设立证明文件以及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资料。

村委会申请设立服务点的,应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村委会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资料。

个人申请设立服务点的,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推选证明、个人身份证件等资料。

第十三条 承办银行受理申请资料后,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途径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途径对申请人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应对申请人开展现场审查并拍照留存;应充分听取

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承办银行对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应确定为服务点。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应与所确定的服务点签订完善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就现金来源、差错处理、客户纠纷处理、风险防范等方面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应及时为已确定的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或开通电子支付方式,并对服务点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一个服务点只能有一家承办银行。

第十七条 承办银行可根据服务点的申请为其开通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消费功能。

第十八条 承办银行应为服务点制作、悬挂统一样式的“宁波市助农金融服务点”标识牌。

第十九条 承办银行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退出助农金融服务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条 承办银行整体退出助农金融服务的,应事先选择确定一家具有助农金融服务资质的银行机构作为其业务承接机构。承接机构选择确定有困难的,可提请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协调确定。

第二十一条 退出机构应与承接机构同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退出及承接情况,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退出机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退出事由、业务退出及承接具体安排、退出的服务点具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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