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为巩固青奥环境保障成果,保持对环境污染的高压严管态势,实现全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依据国家及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清水计划等有关规定,特实施以下措施。
一、推进重点片区工业布局调整。
按照市政府四大片区工业布局调整方案,制定年度工业布局调整企业计划并强力推进。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区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处理违规在建项目,加快推进落后产能的淘汰,全市每年完成一批“三高两低”、“两高一资”企业关停整治。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严控企业超产能生产。
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产能,石化、化工、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产能生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区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
四、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总量。
强力推进减煤控煤项目实施,确保2015年实现3240万吨/年的煤炭控制目标。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宁财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8〕13号江北新区财政局、环保与水务局,各区(园区)财政局、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环保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财政预算及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生态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0月19日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第四章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相关要求以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环保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市环保部门推进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提升环境监管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专项资金。
年度专项资金规模依据南京市环境保护规划、各类环保专项规划、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和环保项目库储备情况综合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原则,体现示范、引导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日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简化部分简易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各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历史风貌区、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等特定区域或者历史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等特定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简易建设项目指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没有影响,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城市雕塑;(二)单独申报的围墙;(三)位于已建成单位内部,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传达室、门卫房、岗亭或者专为本单位服务的配电房、水泵房、调压房等小型建构筑物;(四)公共建筑的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适用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在申请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位于城市公共空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的城市雕塑除外);(二)不得侵占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者城市的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消防、交通等其他功能的使用;(三)与周边相邻不动产无矛盾或者取得相邻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宁政办发[2012]140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5日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市园林局的批复》(苏编〔2012〕2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园林局的决定》(宁委发〔2012〕244号),设立南京市园林局,为市政府副局级部门管理机构,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划入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职责。
2、划入市旅游园林局承担的公园风景区规划、古树名木的管理以及有关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公园的行业管理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加强“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
2、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社会绿化、部门绿化的指导和监督。
3、加强对城市永久性大型绿地、行道大树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风景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风景园林、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区县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城市“绿线”相关监督管理。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宁政发[2006]155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1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从规划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将《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管理。
市发改委、建委、经委,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农林局、旅游局、交通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
二、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由市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其中,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行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在规划中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编制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主体和具体编制机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
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可由规划编制机构自行编制,也可由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发[2000]105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年六月十九日宁环发[2000]105号)各有关单位:行政处罚是环保机关依法保护环境的有力手段之一。
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我市环保行政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大,因而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省有关环保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局机关及监理、监测部门必须执行本办法。
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参照执行。
第二条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来源:(一)执法检查或现场监理发现的;(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三)举报或投诉的;(四)新闻媒体曝光的;(五)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相关部门移送或区县环保部门申请的;(六)其它途径。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实施环保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2•【字号】宁政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宁政发[2013]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2013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日2013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2013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环保任务的关键年,也是“办好青奥会、建设新南京”的攻坚年,更是创建国家生态市的决战年。
为进一步明确2013年全市环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特制定2013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坚持生态为基、环保优先的方针,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紧扣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群众环境满意率这一核心,继续实施“三个最严”的环保制度,全力推进污染减排、蓝天清水、生态创建等各项重点工程,努力在控制煤炭消耗总量、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创建国家生态市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确保国家生态市创建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确保各项环境指标达到亚青会承办要求,以良好的环境质量迎接2014年青奥会,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打造“美丽中国”的标志性城市夯实生态环境基础。
二、主要环境目标(一)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老标准),对照新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全年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不低于60%;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比上年下降5微克/立方米、3微克/立方米;降尘均值同比下降10%左右。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3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为从源头控制污染,加快我市环境质量改善步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第47条“建立严格的环保准入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
明确全市禁止和限制建设的产业门类和空间区域,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等要求,形成产业结构、生态空间和总量控制“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模式。
实行严格的环保倒逼机制。
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改善人居环境质量,防范环境安全风险,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严格的产业环境准入制度1.严禁重污染项目准入。
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提出禁止准入的新(扩)建产业、行业名录,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燃煤发电、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制浆造纸、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
凡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规划、住建、环保、安监、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消防局、南京海关、市工商局、各区(园区)政府完成时间:2015年6月2.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宁政发[2011]304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1]3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南京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十二五”时期(2011年-2015年),是南京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时期,是“办好青奥会、建设新南京”的关键时期,也是全力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攻坚时期。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制定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南京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本规划是市政府确定的基础性规划之一,主要阐明“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和政策取向,是今后五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行动纲领。
一、“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回顾(一)取得的成绩“十一五”期间,全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环境保障。
1、“环保优先”方针得到有效落实“十一五”期间,我市先后出台了《中共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环保优先战略加快生态市建设推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保优先战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等重要文件,将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的战略地位,将环保优先方针化成确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导向,将创建生态市作为城市发展的目标定位和价值取向,有效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0日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科学考评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开发园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确保年度各项环境保护建设、管理任务按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开发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按年度实行绩效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责任单位自查与日常检查、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是《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中所涉及的各责任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环保绩效考核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
定量考核:(1)工程类项目,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形象进度、工程完成质量等。
(2)管理类项目,主要包括计划落实情况、环境效益等。
定性考核:包括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计划,量化分解任务,落实项目责任人和联系人,明确责任、时间节点和配套措施;建立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总结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建立内部考核机制,落实责任制。
第七条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定量考核指标占85分(工程类项目:完成投资35分,形象进度25分,工程完成质量25分;管理类项目:任务落实情况50分,环境效益35分)。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11]65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11]65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进一步促进发展转型,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打造独具魅力的绿色都市,为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现就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深化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十一五”以来,我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落实环保优先方针,推进生态市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但由于我市多年形成的重化工业比重较大,结构型污染依然偏重,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较为突出,同时城市化快速发展伴生而来的建设、交通、生活等污染日益显现,灰霾天气现象增多,总体环境质量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环境保护工作有待进一步改善。
2、环境保护任务十分艰巨。
作为2014年青奥会的举办城市,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济增长和城市扩张,污染减排压力将进一步加大,抑制增量、削减存量的任务将十分艰巨。
积存的环境问题和安全隐患日益显现,环境安全的保障压力进一步加大;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需求的提高,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升环境质量的任务显得十分迫切。
3、环境保护使命责任重大。
“十二五”是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是“办好青奥会、建设新南京”的决战时期,是建设国家生态市、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攻坚时期,更是资源环境倒逼发展转型的战略机遇期。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宁环发[2000]65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二○○○年四月十四日宁环发[2000]6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我市各级环保部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一、各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1、建议书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审批手续。
2、行性研究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进行分类管理,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审批手续。
3、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并需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书”审批手续,即“三同时”审批手续。
4、试生产阶段,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5、竣工验收阶段,分类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审批1、审批所需资料:(1)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2)申请人或单位自填并盖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不少于二份。
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环评资质的评价单位填写;并编写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一并报批。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宁政发[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宁政发[2006]1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生态市建设工作,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南京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南京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建设生态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和谐南京、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
2004年,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实施绿色南京战略,建设生态市”的战略决策,这是我市立足市情和长远发展需要,研究借鉴国内外发展经验,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所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引导南京城乡可持续发展的新座标。
为统筹规划全市生态市建设工作,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建设基础与条件(一)基础与条件1、经济社会发展跃上新台阶。
南京是全国经济增长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2001-2005年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4.2%,分别高于全国、全省同期水平5.4和1.4个百分点。
2005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413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40919元,财政总收入突破500亿元。
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形成二、三产业共同推进经济发展的格局,高新技术产业占工业经济的30%以上。
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不断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2%;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农村教育条件明显改善;医疗卫生体系进一步健全,卫生设施保障条件较为完善,居民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5.6岁;全力组织实施富民工程,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居民收入,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2005年城市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14997元和6225元。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落实环保优先战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落实环保优先战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发[2006]264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0.12【实施日期】2006.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落实环保优先战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06〕2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落实环保优先战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关于落实环保优先战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落实环保优先战略,扎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争创国家生态市,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组织编制、调整、修编区域总体规划、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农业、畜牧业、林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坚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55号),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
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
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电镀等严重污染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保厅批准。
(二)提高新项目环保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南京实际,编制完善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
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
江南地区除金陵石化区域外,不再批准新建任何化工项目。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市住建委 2012年1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见附件),现就落实《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近年来,我市组织完成了大量市政建设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行国家基建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求真务实,长抓不懈,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政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控工程建设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市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强化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以及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依法责令缴费人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的通知(宁政发〔2003〕260号)第一点第(二)项修改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2号)第五点第(四)项修改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不服从管理,强行进入禁航水域的挂桨机运输船舶,各地方海事处要监督其驶出禁航水域,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不得只罚不纠或者以罚代纠。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宁政办发〔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6日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审代办”,是指项目单位在未取得用地前,由项目代办员代理项目单位预先申报相关报批材料,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或部门(以下称“许可部门”),依法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实质性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待项目用地手续完备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全程代办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园区)确定的重点投资、科技创新和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政务办、发改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绿化园林局、水务局、人防办、消防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预审代办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委托、提前介入。
项目单位自愿与代办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后,许可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前介入进行项目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信息共享、平行推进。
依托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对建设项目基础材料一次录入,审批要素多家共享,审批手续同步办理,切实解决各审批事项互为前置、互相制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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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年四月十四日宁环发[2000]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各级环保部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
一、各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
1、建议书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审批手续。
2、行性研究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进行分类管理,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审批手续。
3、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并需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书”审批手续,即“三同时”审批手续。
4、试生产阶段,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5、竣工验收阶段,分类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审批
1、审批所需资料:
(1)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2)申请人或单位自填并盖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不少于二份。
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环评资质的评价单位填写;并编写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一并报批。
2、批意见行文要求:
(1)是否同意立项,并应明确建设地点;
(2)按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明确立项后应办理的环保审批手续。
登记备案项目视同办毕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
(3)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当地环保部门意见应对以上两点提出明确的建议要求。
三、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审批。
1、审批所需资料:
(1)立项审批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五份(区、县不少于二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须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
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填;
(3)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份数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配套;须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表由环评单位填写;自填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填;
(4)主管和当地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论证意见,专业单位的意见;
(6)由国家和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还需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7)需公众参与的敏感项目,还需公众参与资料。
2、审批意见行文要求:
(1)明确是否同意环评单位对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和建议;
(2)是否同意在拟定厂址建设,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工艺和装置,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总则要求(污染物总量控制、清洁生产、以新带老等)明确前置条件;
(3)必须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4)必须执行的排放标准;
(5)需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项目须明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6)对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要求;
(7)告之初步设计、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应办理的手续。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书”审批即“三同时”审批
1、审批所需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级批文复印件一份;
(2)项目(扩大)初步设计图及设计说明书各一套,包括: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污染防治设施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图;
(3)环保设施设计图和设计说明书各一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4)专业咨询单位关于环保设施设计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及位置较大变化时,还需上报经修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6)当地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
2、审批意见行文要求:
(1)是否同意环保设施的设计方案;
(2)要求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
(3)必须执行的排放标准;
(4)对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具体要求。
明确位置和数量;
(5)告之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应办理的手续。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审批手续
1、审批所需资料:
(1)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试生产申请报告一份;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四份;
2、审批意见行文要求:
(1)是否同意试生产(运行);
(2)明确试生产期限;
(3)试生产期间需建设单位整改的工作。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验收所需的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表)五份(区、县不少于二份);
(3)环境监测部门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五份(区、县不少于二份);
(4)环境监测部门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一份;
(5)《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
(6)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保修保养制度及试生产期间的运行记录各一份。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年04月14日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4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