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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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种类型的旅游度假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676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GB/T 17695 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71 旅游规划通则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旅游度假区resort

1

资料来自网络,正式文本尚未公布,仅供参考。

具有良好的资源与环境条件,能够满足游客休憩、康体、运动、益智、娱乐等休

闲需求的,相对完整的度假设施聚集区。

3.2旅游度假区的环境environment of the resort

旅游度假区整体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3.3旅游度假区的资源resource of the resort

能够提供游客主体休闲度假产品的关键吸引物,包括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 2 大类。

注:自然资源包括海洋、内湖、山地、滑雪地、森林、温泉、草原等7 小类;人文资源包括乡村田园、传统聚落、主题运动(指人工环境下的主题运动,如高尔

夫等)、主题娱乐(如赛马、影视城、主题乐园等)、人文活动(指以人为媒介的传统习俗、非物质遗产等)等 5 小类。

3.4非星级住宿接待设施non-rating accommodation

未经 GB/T 14308 星级评定但具有一定接待能力和特色的宾馆、酒店等住宿接待

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旅馆、度假村、托管公寓、单栋度假单元、汽车旅馆、

自助宾馆、青年旅馆、帐篷营地、拖车营地等类型。

3.5生态停车场ecological parking lot

种植树阵并采用可渗透地表铺装材料,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协调的停车场。

4等级划分和依据

4.1 等级划分

旅游度假区划分为 2 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

4.2等级划分的依据

等级的划分以本标准的第 5 章、第 6 章为依据,包括基本条件和一般条件 2 类。基本条件规定了旅游度假区的门槛条件。

5等级划分的基本条件

5.1应具备不少于1项的资源条件,且无多发性不可规避自然灾害。

5.2应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8km2;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 5 km2。

5.3应具有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

5.4应制定有统一的总体规划。

5.5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

2.5 天,省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 2 天。

5.6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不小于2000 张,省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不小于1000 张。

5.7旅游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

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

5.8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达到GB3095 的二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 GB 3096 的 1 类标准,地表水质量应达到GB 3838 的 III类标准,土壤质量应达到GB 15618的 II类标准。

5.9各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6等级划分的一般条件

6.1资源

6.1.1应具有优质的、可供度假利用的自然人文资源。

6.1.2度假资源宜具有较高的旅游承载力和一定的独特性。

6.1.3应在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对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形成品牌性的度假产品。

6.2区位

6.2.1旅游度假区所在区域宜具有较强的度假氛围,市场吸引力强。

6.2.2宜具有便捷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可达性,交通方式宜多样化。

6.2.3宜与相近的交通枢纽(机场、港口、车站)或高速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6.2.4宜与相近旅游区(点)具有良好联通性。

6.3市场

6.3.1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游

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50%;省级旅游度假区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

游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40%。

6.3.2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50%。

6.3.3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境外游客人数不宜低于年游客总人数的3%。

6.3.4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游客规模不宜低于50 万人天;省级旅游度假区年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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