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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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杆(非预应力)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技术条件适用于电网改造工程所需环形(非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的结构、性能、

检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投标人应按本技术条件及所列的标准要求提供高质量工程材料及相应服务,同时还必

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3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并且有省级钢筋混凝土电杆制品质检

部门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规定为二年。

投标厂家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

2.引用标准

3.l GB17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700碳素结构钢。

GB701低碳钢热轧原盘条。

GB/T14684建筑用砂。

GBJ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321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GJ63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4.10GB396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

本技术条件中未尽事项均应满足相应的GB标准或更高标准。

5.使用环境条件

6.1海拔高度: <1800m

7.2最大风速:35m/s

8.3最高温度:+40℃

最低温度: -40℃

9.5覆冰厚度:10mm

10.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结构和技术参数

11.1检验标准

应符合相应国标标准,组装锥形杆杆段标准检验弯矩如表

组装锥形杆杆段标准检验弯矩

原材料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离心混凝土的设计强度:

当电杆壁厚为30~35mm时,离心混凝土的设计强度不得低于400kgf/cm2;当电杆壁厚大于36mm时,不得低于300kgf/cm2。脱模强度应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

构造要求:

保护层厚度:主筋直径为6mm或小于6mm时,不得小于12mm;主筋直径在6mm以上时,不得小于15mm。

主筋直径应不大于壁厚的2/5。如主筋采用低碳冷拨钢丝,其直径应不大于壁厚的1/5。

主筋沿电杆环向均匀配置。整根锥形杆主筋不得少于6根,等径杆不得少于8根,或按设计图纸配置。

主筋接头须采用对焊连接。其对焊接头在间距为500mm、并不得小于30d(d为主筋直径)的两个断面间接头面积不得大于主筋总截面积的25%,其接头技术性能应符合GBJ 10-65《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本)的规定。

电杆接头、预埋件及预留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电杆分段制造时,接头可采用钢板圈、法兰盘或其他接头形式。钢板圈或法兰盘用电弧焊与主筋焊接。

预埋件、预留孔及泄水孔按设计图纸设置。

接地螺母、脚钉母、接线盒等的外露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记,并清理干净。

外观及尺寸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外表面应光洁平直,但在每米长度内局部麻面和粘皮面积不大于同长度总面积的5%时,允许修补。

合缝处不应漏浆。

梢端及根端不应磋伤或漏浆。但当环向碰伤或漏浆长度不大于周长的1/4、且纵向长度不大于50mm时,允许修补。

钢板圈或法兰盘与杆身结合而不应漏浆。

预留孔周围的混凝土不应损伤。但在损伤深度不大于10mm时,允许修补。

外表面的环向裂缝宽度不得超过。

不得有纵向裂缝。网状裂纹、龟裂、水纹等不在此限。

内、外表面均不得露筋。内表面混凝土不应有坍落。

钢板圈焊口处内壁的混凝土端面与焊口处距离不得小于10mm。

电杆各部尺寸允许误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外观尺寸允许误差

12.检验

12.1.制造厂技术检查部门应对产品的材料性能、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力学性能进行检

验。产品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设计强度的80%。

12.2.材料性能检验:

12.2.1.钢筋力学性能检验应按GBJ10-65进行。

12.2.2.混凝土强度检验:当混凝土配合比及其所用材料变更时,或每生产电杆300根及连

续生产3天,应取三级试件进行强度检验。一组检验脱模强度,一组检验设计强

度,另一组可作备用或检验出厂强度。

12.3.全部产品均应进行外观及尺寸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行验收。

12.4.外观及尺寸的检查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2.4.1.长度、外径及两端壁厚,用精度为1mm的钢尺测量。

12.4.2.弯曲度用拉线或直尺测量。

12.4.3.裂缝宽度用不小于20倍的读数放大镜测量。

12.4.4.合缝漏浆深度用专用工具测量。

12.4.5.端部倾斜用特制角尺测量。

12.5.产品力学性能检验包括破坏弯矩和标准检验弯矩两项:

12.5.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需进行破坏弯矩检验。

12.5.1.1.当产品首次投入生产或原材料加工艺与配筋有变更时,应检验3根。

12.5.1.2.当不同梢径或直径的产品各连续生产3000根或在4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3000根

时,应按不同梢径或直径抽取1根进行破坏弯矩试验。

如果用户需要增加电杆力学性能抽样检验数量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12.5.2.当不同稍径或直径的产品各连续生产1000根或当在两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1000根

时,应按不同梢径或直径抽取1根进行标准检验弯矩试验。

13.标志与出厂证明书

13.1.标志

13.1.1.永久标志(制造厂厂名或商标、整根锥形杆标准荷载代号及制造年份)标记在电杆表

面上。其位置以标志横线为准,梢径或直径大于190mm的距根端以上处;梢径小于

190mm的距根端处。

13.1.2.临时标志包括电杆类型、直径(或梢径)、杆长标准荷载(或标准检验弯矩)和制造年

月,用油漆写在电杆表面上,其位置略低于永久标志。表示方法如下:

注:①锥形杆的强度用标准荷载表示:等径杆用标准检验弯矩表示;锥形杆梢径或等径杆直径用“mm”表示;杆长用“m”表示;标准检验变矩用“T·m”表示;标准荷载用代号表示。

②类型用“G”表示。

③支点标志按图规定的位置,标明在电杆表面上,表示符号为“←”。

13.2.出厂证明书

出厂证明书包括下列内容:

a.证明书编号;

b.本标准编号;

c.制造厂厂标及制造年、月;

d.产品规格及数量;

e.离心混凝土强度检验结果;

f.力学性能检验结果;

g.外观尺寸检查结果;

h.制造厂技术检查部门签章。

7.保管及运输

保管

产品堆放场地应平整。

产品应根据杆长不同,分别采用两支点或三支点堆放。杆长小于12m,采用两支点;杆长大于12m,必须采用三支点支承。电杆支点位置如图。

产品应按规格型号分别堆放。锥形杆梢径大于270mm和等径杆直径大于400mm时,堆放层数不宜超过4层;锥形杆梢径小于270mm和等径杆直径小于400mm时,堆放层数不宜超过6层。产品堆垛应放在支垫物上,层与层之间用支垫物隔开。每层支承点在同一平面上。各层支垫物位置在同一垂直线上。

运输

产品起吊与运输时,不分电杆长短均须采用两支点法。装卸、起吊应轻起轻放,严禁抛掷、碰撞。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支承要求应按照本标准中有关规定。

产品装卸过程中,每次吊运数量:梢径大于170mm的不宜超过3根;梢径小于170mm的不宜超过5根;如采取有效措施,每次吊运数是可适当增加。

产品由高处滚向低处,必须采取牵制措施,不得自由滚落。

产品支点处套上一草圈,或用草绳等物捆扎,以防碰伤。

附录A电杆原材料要求(补充件)

A. 1 水泥*应采用不低于325号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亦可采用不低于325号的

矿渣硅酸盐水泥或快硬硅酸盐水泥。其性能分别符合GB 175-77《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99-79《快硬硅酸盐水泥》及GB 1344-77《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与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的规定。

A. 2 集料除应符合JGJ 52-79《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试验方法》、JGJ53-79《普通

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试验方法》和GBJ10-65《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本)规定外,且石子中软弱颗粒含量不应大于3%,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10%。砂子宜采用中粗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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