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超市供应商管理办法
“表彰大会”可以是有偿的(例如:由供应商自费参加有餐宴的“颁
探
些
咎
岩
叭
天超市供
宵
拖
耳
得
痊
杨
巴
酵
玫
雇
俗
吻
使
劣
管
理
资
商
务
资
壬
像
泵
痒
绘
暂
阉
搬
缚
遍
尘
慨
脂
惹
管
理
膘
钻
就
拯
熄
疟
超
献
基
嘻
炊
碧
藕
见
应
莆 击 溺 芥 加 桨 值
商
料
平 料
杖 胃 害 说 识 做 仅 办 薯 领 涸 呈 烙 暗 怎
幌 孰 们 之 督 购 杯
务
下
台 下
聂 支 暑 彪 霹 辖 熔 法 纱 傀 卑 项 辑 派 盂
硅
痢
姚
察
女
椭
镰
阜
柴
排
也
鹤
拧
褐
佰
充
头
迹
碾
刮
永
寿
抱
户
览
勒
八
稠
涂
虑
辩
趋
侗
禹
酷
颧
冉
篆
爷
庞
圭
笼
公平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平交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平交易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平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活动;(二)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标识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三)不得采取价格欺诈、强制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六)不得拒绝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标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及时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三)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四)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权利;(五)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业务的所有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旨在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零售商定义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直接从事面向最终消费者商品零售活动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章供应商定义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章交易原则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
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零售商与供应商应当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商品质量合理确定商品价格,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章合同示范文本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含商品质量、价格、交货期限、支付方式、退货条件等关键条款。
国家商务部将制定并发布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双方参照使用。
第六章不公平交易行为零售商不得有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拖延支付货款;要求供应商承担不合理的退货责任;向供应商索取不合理的费用;强制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其他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供应商不得有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零售商的采购决策;给予零售商不合理的折扣、回扣或其他利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零售商或消费者;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八章退货情形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零售商有权要求退货。
因零售商经营策略调整或消费者需求变化导致商品滞销,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退货事宜。
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退货条件、退货期限、退货费用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等关于贯彻落实《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等关于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7]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7.01.17【实施日期】2007.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13号)各区、县(市、自治县)有关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各大型零售企业: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和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将两个《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零售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零售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为满足群众需求、繁荣市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零售商在经营中的各种促销活动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同程度的不实宣传、价格欺诈、违反商业道德、限制消费者行为、缺乏安全管理措施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与此同时,由于消费品生产日益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据优势地位。
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订立不公正条款,收取不合理费用,拖欠货款等方式,随意侵害供应商权益,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的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简介零售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对于零售商的经营成功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交易公平,许多零售商制定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目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平,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共赢。
这些管理办法包括了一系列的准则和规定,旨在保护供应商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供应链的可持续性。
主要内容1. 供应商选择和评估零售商应当建立供应商选择和评估机制,确保选择的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稳定的供货能力。
评估供应商时,应当综合考虑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交货准时性等因素。
2. 供应协议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应当签订供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供应协议应当包括供货数量、价格、付款方式、退货政策等关键条款,确保交易公正透明。
3. 价格和折扣零售商应当将价格和折扣政策明确告知供应商,并确保价格和折扣的给予公平。
任何调整价格和折扣的决定都应当事先通知供应商,并给予合理的解释。
4. 供货周期和交货准时性零售商应当与供应商共同制定供货周期和交货准时性的要求,并对供应商的交货准时性进行监督和评估。
如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零售商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调整订单量或寻找替代供应商。
5. 退货政策零售商应当建立明确的退货政策,确保供应商可以依据合理的理由对商品进行退货,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退款。
退货政策应当公平公正,避免对供应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 争议解决机制零售商应当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这些机制可以包括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7. 供应商培训零售商应当积极开展供应商培训,提高供应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通过培训,供应商可以了解零售商的经营理念和要求,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结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是零售商为了确保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交易公平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认真落实《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认真落实《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
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07.05.16
【实施日期】2007.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认真落实《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各县(市)区商务局,各零售商、市场: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和零售商促销行为,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贸流通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商务部与有关部委先后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8号令)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1号令)(以下简称三个《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三个《办法》,根据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的指示精神,现通知如下:1 / 1。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2篇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精选2篇(一)以下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的主要内容:一、总则该办法的目的是保障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公平交易原则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要遵守公平、公正、诚实的交易原则,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妨碍供应商的正常经营。
三、交易合同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应当建立在合同基础上,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程序,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
四、价格交易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价格交易应当遵守市场规律和价格自主原则,不得实施与公平竞争相悖的价格行为,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五、支付结算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支付结算应当及时、准确,支付方式应当合理,不得搞虚假支付,不得拖延支付期限。
六、信息共享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完善市场信息,提高交易效率,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七、争议解决对于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八、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公平交易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该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同时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该办法于颁布之日起生效。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精选2篇(二)根据《商务部令第18号》制定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促销活动的范围和适用对象:适用于零售商进行促销活动的所有行为和活动,包括价格优惠、赠送商品、购买返利等各种促销手段。
2. 促销活动的宣传:零售商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明确标示促销活动的时间、地点、优惠内容等信息,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
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
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办秩函[2015]4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发布日期】2015.01.26【实施日期】2015.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5]42号)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针对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等问题,联合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促进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
总体看,企业收费行为逐步规范,行业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零售商供应商交易(以下简称零供交易)关系逐步改善。
但部分企业逃避市场监管、违规收取费用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为切实加强零供交易监管,促进公平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促销行为,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严格规范零售商促销服务收费行为。
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依照合同约定开展促销服务可以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应以促销行为代替应向供应商提供的基本营销服务。
促销服务主要包括印制促销海报和刊物、制作促销宣传品、在网站或移动终端特定专区发布促销信息等相应服务;开展顾客体验、主题推广等促销活动;提供店内特定造型摆放、集中品牌展示等相应服务。
零售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且不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收取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企业自身承担的费用或要求无条件返利及不合理扣款等,均属于违反《办法》的不正当行为。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引导零售企业规范促销服务费用具体项目,合理合法收费。
浅谈《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业的影响
浅谈《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业的影
响
杜晶晶;马爱霞
【期刊名称】《中国药房》
【年(卷),期】2006(17)5
【摘要】目的:为药品零售商与供应商应对<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可能产生的影响提供参考.方法:通过研究<办法>的出台背景和药品零售业的现状,分析该<办法>对药品零售业可能产生的影响.结果与结论:药品零售业受政策性因素影响较大,<办法>的出台有望解决药品零售业中拖欠货款、不合理收取通道费用等不规范经营问题,并对药品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力量对比产生影响.
【总页数】2页(P398-399)
【作者】杜晶晶;马爱霞
【作者单位】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市,210009;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市,2100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R952
【相关文献】
1.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业政策向供应商倾斜[J], 田心
2.《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将尽快实施 [J], 刘微
3.连锁超市通道费探讨——关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影响 [J], 刘莉琼
4.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有规可循 [J], 灵芝
5.解读《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家电业零供关系的影响 [J], 陈建新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商秩函[2013]356号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商秩函[2013]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2013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召开的视频会议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监管工作。
但是,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占压供应商货款、拖延合同签订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做好零供交易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物价)、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规范促销服务费、组织约谈零售商和办理举报投诉等工作;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民政部门负责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依法登记管理工作;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部门移送的企业涉税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会同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清理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制定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条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
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
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七条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零售业供应商管理办法
零售业供应商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与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零售业供应商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供应商是零售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对零售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供应商,确保商品的质量、供应链的稳定性以及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许多零售企业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供应商管理办法。
首先,建立合理的供应商准入机制对于零售业而言至关重要。
只有与有资质、信誉良好且规模适当的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才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供货的可靠性。
零售企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现场调研以及供应商社会责任评估等方式,筛选出适合的合作伙伴。
准入机制的建立既可以保证供应商的素质,又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合作选择。
其次,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估体系是有效管理供应商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供应商的质量、交货准时性、售后服务等关键指标的评估,企业可以全面了解供应商的表现,并据此做出合理的评价和决策。
在供应商绩效评估中,企业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如使用考核指标体系、给予绩效奖惩等方式,以促进供应商不断提升绩效,确保供应链的稳定运行。
此外,零售业还需要确保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零售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现场审查,确保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对于不良的供应商行为,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以维护零售业的形象和市场秩序。
最后,加强与供应商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是高效管理供应商的关键。
零售企业应与供应商保持密切而频繁的沟通,及时共享信息,解决问题,以提高双方的配合度和协同效应。
同时,企业还可以与供应商进行战略性合作,共同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和产品创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和激烈竞争环境,共同实现共赢发展。
综上所述,零售业供应商管理办法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体系,涉及到供应商准入、绩效评估、合规监管以及沟通合作等方面。
贵州省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全省流通领域市场秩序,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促进双方平等合作,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零售商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代销、代购、联营、购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时与供应商发生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五条零售商、供应商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不得显失公平、妨碍竞争,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向零售商提供商品,零售商向供应商提供服务,均应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包装方式、运送方式、验收标准、退换货条件、货款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缺货责任、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采用一方提供格式条款订立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格式合同提供方。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得损害对方合法经济利益。
鼓励零售商、供应商采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㈠要求供应商对所供商品给予最优惠价格,否则将对供应商加以处罚或采取其他对供应商不利的措施;㈡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
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㈢事先未书面约定商品损耗的缺货责任,而要求供应商承担缺货责任,如出现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后,双方基于公平原则协议补损;本条所述商品损耗,是指因商品的自然属性或销售环节中第三方的介入,导致的商品数量减少、被污染、包装破损、变质等商品价值减少或灭失。
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有规可循
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有规可循
灵芝
【期刊名称】《质量与市场》
【年(卷),期】2005(000)012
【摘要】日前,商务部发布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除规定了零售商收货后最晚75天付货款外,还首次确认了“进场费”的合法身份。
但“新政”颁布后,由于存在着种种的问题,零供顽疾仍然难治。
【总页数】3页(PI0008-I0010)
【作者】灵芝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业政策向供应商倾斜[J], 田心
2.《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将尽快实施 [J], 刘微
3.浅谈《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业的影响 [J], 杜晶晶;马爱霞
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效性分析与经济学反思 [J], 巫景飞;李骏阳
5.浅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症结 [J], 杨洪;陈怡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八条 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 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2018/11/25 北京超市人培训中心 11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 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 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 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关的供应商。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 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 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 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 取防范措施。
2018/11/25 北京超市人培训中心 3
第四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
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则,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
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
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 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2018/11/25 北京超市人培训中心 4
2018/11/25 北京超市人培训中心 8
第十三条 用:
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 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 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 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 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 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 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超市人” 新年度合同谈判高级研讨班
北京烽雅精英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 郑州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018/11/25
北京超市人培训中心
2
第一条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 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 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 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 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 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2018/11/25 北京超市人培训中心 9
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 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 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 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供 应商有权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 零售商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
2018/11/25 北京超市人培训中心 6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 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二)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 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 品以正常价退货。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 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 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 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 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位从事下列不 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 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 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 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 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 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 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 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 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2018/11/25 北京超市人培训中心 5
第七条 行为:
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 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 限制。
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 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 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 (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 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 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2018/11/25 北京超市人培训中心 10
第十七条 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 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一)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二)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三)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 的数额; (四)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 (五)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2018/11/25 北京超市人培训中心 7
第十条
第十一条 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 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 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 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十二条 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
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