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船舶入级检验的性质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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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船舶入级检验的性质和内容:

见本须知I-F中1.1部分。

1.2 船级检验的种类和要求:

1.2.1 船级检验别包括初次入级检验和保持船级检验,初次入级检验包括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不在本

社检验下建造的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保持船级检验主要包括:为保持船级有效性的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特别检验、螺旋桨与尾轴管检验和锅炉检验)、循环检验、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重新入级和恢复入级、损坏和修理检验、改装或改建检验、临时检验和船舶搁置检验。

1.2.1.1 建造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

(1)船舶按照批准的图纸建造;

(2)在建造阶段,其材料、设备和建造工艺满足本社规范、国际公约和船旗国政府的有关规定,检验结果令验船师满意;

(3)要求认可持证的船用产品均经验证,符合预定的要求;

(4)完成所有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试航项目,且结果满意;

(5)申请书业经评审并确认客户的要求得以满足。

详细内容,请参考II-B部分。

1.2.1.2 营运船舶的初次入级(包括转级)检验,是首次应用我社的入级规范、规则及本社承认的其它技术

要求,对船舶进行的符合性检查,以确保经过初次入级检验合格的船舶,其文件、结构和设备的设计、配置和技术状况以及管理等符合本社的相关规定。初次入级检验过程中往往还伴随着首次代表船旗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法定检验,以及由于船舶所有人、用途、航区等方面的变更而产生的其它法定附加检验。因此在初次入级检验活动中,验船师应完整和正确应用适用的检验标准,防止造成检验质量的先天性不足。

详细内容,请参考II-C2部分。

1.2.1.3 有限航区船舶的检验详细内容,请参考II-D部分。

1.2.1.4 已在本社入级的船舶,为保证船级的有效性,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

检验、特别检验、螺旋桨与尾轴管检验和锅炉检验。详细内容,请参考II-C3, II-C4和II-C 5部分。

1.2.1.5 循环检验:应船东要求,本社允许机械(包括电气设备)和货物冷藏装置在特别检验时打开检查和

试验的项目以及除油船、散装货船、普通干货船和兼装船以外船舶的船体舱室在特别检验时需作内部检查和试验的项目,采用循环检验的方式来进行。详细内容,请参考II-C4A-7(轮机循环检验)和II-C3A-1(船体循环检验)部分。

1.2.1.6 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作为轮机和电气设备的特别检验,按计划维护保养的机械和装置,本社可

同意采用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作为替代轮机和电气的特别检验和循环检验。详见钢规则第一篇附件16《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指南》。

1.2.1.7 重新入级和恢复船级:

(1) 原在本社入级后被取消船级的船舶,当重新入级时,本社将根据原船舶的船龄以及其他具体

情况进行检验,如检验表明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时,本社将重新授予船级。重新入级的日期

将记载于船舶录。参考II-C2A-6部分

(2) 恢复船级:原在本社入级后被暂停船级的船舶,当要求恢复船级时,本社将根据原船级具体

情况进行检验,如检验表明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时,本社将恢复其原授予的船级。见II-C2A-6

部分

1.2.1.8 损坏和修理检验

(1) 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等部件遭到认为可能影响船级的损坏时,船

东或管理公司应有义务及时通知本社,本社将指派验船师在该船航程抵达的适当港口及时

登轮进行损坏检验,其检验范围应使验船师认为能查明损坏程度和原因。

(2) 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作任何修理,应在本社验船师监督下进行。

如修理的地点无本社验船师,船东或管理公司应及时通知本社。详细内容,请参考II-C6-2

部分

1.2.1.9 改装或改建检验: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的结构尺寸或装置进行改装或改

建和船舶有重大特征的改装或改建时,应进行改装或改建检验。

详细内容,请参考II-B3部分。

(1)船舶重大特征的改装简称船舶重大改建,船舶重大改建前应得到本社的同意和批准。

(2)船舶除1.2.9.1(1)所包括以外的改装或改建应参考C6部分。

1.2.1.10 临时检验:临时检验是指除初次入级检验和本社入级规则中规定的、为了保持船级而必须进行的

各项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实施临时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在特定的情况下,船舶在结构、设备、管理等方面继续保持船级。详细内容,请参考II-C6部分。

1.2.1.11搁置和重新投入营运的有关检验

(1)一般要求

a. 搁置船舶,船东应事先通知本社,如满足如下要求,可保持船级:

a) 船东应制定船舶搁置维护方案,并经本社同意;

b) 搁置开始时,应申请进行搁置检验;

c) 在搁置期间应进行搁置状态年度检验以代替正常的年度检验;

b. 如搁置船舶具有经本社同意的搁置维护方案而原船级特别检验已到期,只要能够满意地

完成本款a.c) 所述的搁置状态年度检验,则原船级特别检验到期日可以延长至重新营运

时。

c. 当船舶进行了搁置或者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停止营运而进行重大改建或修理时(如船

舶特检进厂后相当厂时间未出厂营运的情况),此事如果恢复营运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如果船东选择完成过期的所有检验,则检验周期从原过期时算起,即从原特检到期日起

算,签发5年入级证书;如果船东选择完成下次特检,则检验周期从检验完成之日算起,

即调整检验周年日(如适用)并签发从检验完成日算起的5年有效期的入级证书。可以接

受在重新营运以前15 个月内曾经本社检验过的符合船级特别检验要求的项目。

d. 如果船舶在检验到期前按我社相关要求进行了搁置处理,则在上述检验项目过期时船级

不被暂停。然而,如搁置处理是在因检验过期而船级被暂停之后,则船级暂停直至过期

的检验项目均应完成(PR1C)。对于钢规第1篇2.9.2.2(1)④所述的船级暂停确认搁置状态

后可延长船级暂停期的情况,一般可同意自确认搁置之日起延长船级暂停期不超过6个

月。

e. 当船舶拟在任何定期的检验过期时前往拆船厂拆船,经总部同意,船级暂停可暂时中止,

并且可允许船舶从搁置或最后的卸货港口单航次压载直航拆船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现场验船师认为船舶适合预定的航行,则可以签发一份注明航行条件的短期(short term)

入级证书,船级状态可暂时修改为classed,服务状态可暂时由laid-up改为in service。

(PR1C)

(2) 搁置检验

对船舶在搁置阶段开始时所进行的检验,旨在确认船舶安全状况、保养措施、搁置位置和系泊布置是否符合本社已同意的搁置维护方案。

应船东申请的搁置开始检验,主要内容如下:

审批船东提交的搁置方案。搁置方案包括船舶安全状况、搁置位置和系泊布置,以及维护保养计划(简称保养计划,下同)。保养计划应该包括《船舶搁置指南》中第3章的范围,特别地,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参照设备生产商的说明书或维护保养手册(如有时)。保养计划还应当包括一个搁置日志,这个表格能够反映各种定期保养的手段以及这些措施的时间,还有设备、备件的转移和存放情况。这个纪录表格也可以单独编制。

对搁置船舶的安全状况和措施、防火防爆以及一些舱室的搁置准备状况进行核查。可以使用搁置年度检查表Form PLD,完成1-11项(11.5除外)。对于船舶总体状况,搁置方案的批准,搁置位置和系泊布置等情况记录到本次检验报告RA格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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