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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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一级法人体制,保障我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管理。

第三条我行的授信授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逐级授权;责权一致,差别授权;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授信授权包括对一般风险、高风险和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信业务为低风险业务: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银行类金融机构须在我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2.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息和手续费等);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为高风险业务:1.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需总行审批的业务;2.我行信贷政策需从严管理的行业或授信类型;3.结构复杂或授信期限较长的授信产品;4.经总行认定需归入高风险业务的。

(三)除上述之外的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四)低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范围由总行定期下发。

- 1 -(五)低风险业务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授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第五条关联交易的授信授权对于符合银监会定义的关联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100%保证金授信以及全额关联方本身定期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除外),我行实行先审批授信、再进行额度领用的方式。

具体参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总行事业部、直属支行及符合一级机构要求管理的其他子公司。

第二章授信授权形式第七条授权形式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第八条直接授权直接授权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总行将授信审批权限直接授予一级分支机构、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行其他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

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2 -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XX农商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

XX农商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

附件:XX农商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三章放款核准权限规定第四章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第五章支付管理第六章合同审查程序第七章放款核准和支付审核程序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公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人员在合同审查、放款核准、支付审核等环节的操作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二条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一)分支行(部)在风险管理部或相关职能部室设合同审查岗,主要负责对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授信业务合同在正式签约前根据授信批复书审批意见进行审核,确保合同要素与审批要求一致。

(二)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放款审核岗,主要负责依据授信批复书审批内容与要求,审核放款先决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放款资料;审核通过后在CMIS系统打印放款通知书。

(三)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支付审核岗,主要负责对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需要发放的授信业务进行支付审核,重点是对支付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授信业务支付审核要求,根据不同授信产品和不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开展支付审核。

(四)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抵(质)押物管理岗,主要负责抵押登记,落实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明,并做好入库移交工作。

上述岗位角色可由相关人员兼任,分支行(部)根据本机构业务规模合理配置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章放款核准权限规定第三条由总行或分支行(部)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放款前先决条件的审核全部由分支行(部)受理。

根据授信金额大小,其中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核岗审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复核,并由分管风险行长(总经理)审批;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放款审核岗审核,分管风险行长(总经理)可将审批权限授权给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授信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授信业务风险,促进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授信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授信业务。

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授信业务和个人经营类授信业务。

个人消费类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

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个人薪资保障贷款、房抵贷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个人经营类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

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与贷款支付、贷后管理。

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除外)。

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用信、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农业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农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个贷业务应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二章客户准入第七条申请消费类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五)授信业务实施前,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应达到规定标准;(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八)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控制关系,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按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流程,统一全辖作业标准,提高申报受理效率和审查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评审机构受理审批的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授信业务的评审。

第三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独立评审制度。

各级授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XX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授信业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信贷审批标准,履行职责,确保评审质量。

评审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和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评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和审批决策意见。

第二章授信审查第四条对公授信业务审查,是指评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要件、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督促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授信业务,规范申报材料,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安全效益性以及申报事项制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价、说明。

第五条各级评审部门,根据正常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和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的不同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查。

第一节审查流程第六条各级审批机构授信评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受理岗及时受理、登记台账,与报送机构办理申报资料移交,并于当日报部门负责人安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对授信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以及申报事项政策制度遵循性进行核查,保障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和授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

第八条审查人员接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若需补充及落实情况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须填写《授信业务初评意见》(附件1-1)并及时反馈申报机构。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客户集中度风险,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规范授信经营和管理,更有效地为本行客户提供授信支持,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本行授信的市场定位、同业市场业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工作遵循注重实际、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控制风险的原则,并同时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具体为:(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对同一客户,应按照授权权限由一个机构统一审批其授信限额;对集团客户,应纳入统一授信,由一个机构作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办机构;(二)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表内、外业务都应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形成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资金交易业务等;(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对同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应包括本、外币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业务;(四)授信对象的统一不得对不具备主体资格(法人、自然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黑名单的客户以及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进行授信。

第三条本行按年拟定授信工作计划,逐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授信对象实行授信管理,集中控制整体信用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所有经营行(本办法中所指经营行是XX银行直接办理和经营授信业务的分、支行或部门、中心)和各授信业务部门。

第二章授信分类第五条按照授信对象的不同,授信可分为同业授信和客户授信。

(一)同业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授信;(二)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提供的授信。

客户授信又可分为自然人授信、公司类客户授信,授信的客户原则上必须是信用评级B级以上:1.自然人授信是指以个人经营户或以该个人经营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2.公司类客户授信是指以单一公司类客户、以该单一公司类客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集团客户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

第六条按照是否将授信限额通知客户,授信可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

XX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行跨区域经营战略,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和信贷结构,支持我行优质客户业务发展,结合风险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客户授信业务,是指我行贷款经办机构与注册在异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含自然人,下同)发生的授信业务。

其中:XX地区经办机构的异地是指XX以外的江苏、浙江辖属区域、由我行主发起的沪农商村镇银行(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除外,下同)所在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区域,以及农商银行(XX)合作平台成员行(以下简称“成员行”)及辖内机构所在地;嘉善支行、湘潭县支行和昆山支行的异地范围总行另行发文明确。

沪农商村镇银行所在省会城市区域,是指山东省济南市、湖南省长沙市、云南省昆明市;直辖市是指北京市;计划单列市是指深圳市。

上述所指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业务(含委托贷款)、银行保函、贸易融资、保理业务。

不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以及其他当年授信投向政策中限制和禁止类贷款。

经办机构对超出上述异地范围的异地客户开展授信业务的(低风险业务除外),应报总行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名单准入审批;具体授信业务均按当年授信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上述农商银行(XX)合作平台,是一个开放的、合作型双边到多边的业务合作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经办机构是指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及辖属二级支行。

其中:1、沪农商村镇银行可向我行推荐其所在省会城市、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区域的异地客户。

2、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纳入我行对公客户授信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组织推动,根据业务需求,协同经办机构进行共同营销,完善营销方案,协助报批。

对于沪农商村镇银行推荐的客户,协助确定行内对口经办机构。

银行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贷管理,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促进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我行董事会授予总行行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业务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授信审批授权根据我行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年度经营规划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授信审批小组、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在授权权限内进行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为总行行长向对业务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转授权的依据,因业务发展优化,如涉农贷款、小微普惠金融等业务所需转授权同样依据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审批范围、权限及内容第六条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在总行行长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授信审批。

不得办理超过授信审批权限的贷款业务。

第七条授权的贷款业务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放的出,收的回。

第八条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系统审批权限。

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范围之内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

第三章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及风险分类第九条凡经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审批权限之内审批发放的贷款,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业务均由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审批办理。

第十条凡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发放的贷款,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业务一律上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机构审批组织及岗位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各业务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在授信审批授权范围内实行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制度。

XX银行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授信业务发展,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和《XX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授信业务系指本行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共性,设计标准的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要点,将一般授信产品实施标准化定制,为客户提供的标准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系指本行根据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标准化授信业务的申请、调查、评审、审查、审批、放款和授信后管理等全过程的控制与规范。

第四条本行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遵循“标准统一、规范定制、风险可控、流程高效”的原则。

(一)标准统一。

对标准化授信业务设置统一的贷前调查标准、资料收集标准、风险量化标准、风险预警和授信后管理标准,并对标准化授信业务进行流程管理。

(二)规范定制。

本行对标准化授信产品的准入条件、风险要点进行严格审核,并通过规范的定制流程审批,由侧重信用风险管理向侧重操作风险管理转变。

(三)风险可控。

设置严格的信用风险控制指标,细化操作风险的控制要求,有效控制标准化授信业务的风险。

(四)流程高效。

对标准化授信业务建立专项、简捷的调查、审查、审批和授信后管理通道,提高标准化授信业务实施效率。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前台部门(指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等,下同)职责(一)负责全行标准化授信业务市场调研,以及行业投向指引计划的拟制;(二)负责标准化授信产品管理模式的设计;(三)负责标准化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流程标准、资料收集标准、调查报告模板标准、标准化产品考核管理等事项的拟定和修订,并牵头制定标准化授信业务操作细则;(四)负责提供标准化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审批标准、管理模式等相关事项的建议;(五)负责指导分行开展标准化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工作;(六)负责按照银监会要求建立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向第三人做出的保证行为,包括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管理是指本行对授信业务及事项的申请与受理调查、信用评级与风险评价、信用审查与审批、合同签订与放款、授信后管理与清收处置、内控与监督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的明确和规范,并通过授信政策、制度、系统、人员等要素的有效组合而形成的业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的各类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服务的总称。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事项是指与授信业务风险及风险控制相关联的事项。

主要包括:核定担保限额、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管理、授信业务授权、客户信用评级、债项评级和风险分类等。

第六条本行开展授信业务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本行授信管理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管理要求。

(一)主体统一,是指本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形式统一,是指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额度管理。

(三)币种统一,是指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对象统一,是指本行授信的对象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原则上不得对已经在本行授信的法人主体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行授信。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流程,统一全辖作业标准,提高申报受理效率和审查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评审机构受理审批的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授信业务的评审。

第三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独立评审制度。

各级授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XX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授信业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信贷审批标准,履行职责,确保评审质量。

评审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和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评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和审批决策意见。

第二章授信审查第四条对公授信业务审查,是指评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要件、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督促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授信业务,规范申报材料,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安全效益性以及申报事项制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价、说明。

第五条各级评审部门,根据正常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和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的不同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查。

第一节审查流程第六条各级审批机构授信评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受理岗及时受理、登记台账,与报送机构办理申报资料移交,并于当日报部门负责人安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对授信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以及申报事项政策制度遵循性进行核查,保障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和授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

第八条审查人员接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若需补充及落实情况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须填写《授信业务初评意见》(附件1-1)并及时反馈申报机构。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

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

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客户(包括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授信总额;(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群众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其中外币授信业务按终究审批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统一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按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流程审批。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第七条本举措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

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举措另行制订。

XX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授信风险,规范授信后管理,完善授信业务授信后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统一的授信后管理体系,提高授信后管理的有效性,依据相关金融法规和我行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后管理是指从授信发放后直到本息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账户监管、授信后检查、风险预警、到期处理、风险分类与不良贷款管理、授信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范的业务范围包含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授信后管理基本原则:(一)分类管理原则:结合行业状况、客户实力、授信产品、风险程度、银企合作、忠诚度、年限等因素,对授信业务和客户实施分类、差异化的授信后管理措施和频率;(二)专业管理原则:在总/分风险管理部、经营行设立专职的授信后管理岗,对授信后管理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的全方位监控和督导管理;(三)动态管理原则:通过对企业财务信息及内外部非财务信息的收集和综合分析,动态调整授信后管理策略及风险分类结果,并与客户开发/退出策略紧密结合;(四)强化问责原则:坚持“谁经办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强化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五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作为授信后管理工作制度的主要执行者,是授信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包括:(一)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落实各项授信后管理要求,通过日常收本收息管理、授信用途检查、非现场及现场全面检查,完成检查报告,并对风险分类和预计损失进行初分和初步测算;(二)及时搜集客户的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了解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并对上述信息加以分析应用;完成信贷管理系统授信后信息的录入和维护;(三)通过上述各项检查主动发现(或解除)各种预警信号,对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应及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四)落实授信项目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并负责持续监控,规避、降低授信风险;(五)按照要求开展各项风险排查,负责落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六)负责放款操作之前妥善整理、保管授信档案,并及时补充授信后管理的最新材料,按规定移交风险管理部;(七)配合风险管理部清收不良授信;(八)其他授信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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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审批机构所负责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我行为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简称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品种,指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实质性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非实质性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下列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执行。

(一)委托贷款、转贷款;
(二)担保额度、楼盘按揭额度;
(三)我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的各类同业、投行投资业务
(如债券承销、自营非标投资、信托受益权远期买入等);
(四)其他需要按照授信流程审批的业务。

第六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贷款审批人独立审批制度。

第七条授信业务审批须遵照专业审批和独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专业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必须全面掌握、充分熟悉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出专业审批意见。

独立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按照XX银行的授信审批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审批人决策。

授信审批人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授信审批分别采取双签审批、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类渠道。

第九条事业部预审制度
为有效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各事业部及实行事业部制管理的经营部门须建立授信业务预审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亲自参加授信项目的预审工作,并出具《事业部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上报的必备要件。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
第十条授信业务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授信审批中心设受理岗,受理岗负责接收授信申报资料,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确认申报业务的终审决策机构、申报业务处理流程的完整性、申报业务资料的齐备性等。

第十二条受理岗认为授信项目资料齐备后,将项目转至授信审批中心专职审批人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专职审批人经过审查发现授信业务或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可根据情况要求申报单位补充资料。

材料补充工作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逾期未补充材料的,授信审批中心可退件处理。

第三章双签审批
第十四条双签审批,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由两名授信审批人组成双签组,分别对同一笔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决策的方式。

第十五条双签组主要负责简单业务的审批。

双签组权限由牵头审批人权限确定,具体授权由审批授权文件另行规定。

本行开业一年内,双签组权限为低风险业务和简单零售信
贷业务;一年后将根据行业、产品、客户等维度进行授权,进行一般风险业务双签审批。

第十六条双签牵头审批人由分管风险副行长或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初审由授信审批中心专职审批人担任。

双签审批业务,须得到双签组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如双签组有条件同意,以牵头审批人意见作为授信业务审批意见。

如双签组中一人同意一人否决(或再议),项目提交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议。

如双签组两人均不同意,则项目否决。

第十七条如双签牵头审批人认为权限内个别授信项目情况复杂,难以决策的,可提交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双签流程
(一)业务提交与受理。

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发起信贷业务,提交授信审批中心受理岗。

(二)初审审批。

专职审批人对业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牵头审批人。

(三)牵头审批人审批。

牵头审批人签署意见后,由授信审批中心秘书汇总审批意见,并交牵头审批人确认。

(四)按审批授权提交有权批准人作最终批准。

第十九条对现金、准现金足额担保的低风险业务,总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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