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办法
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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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程序目录一、案件管辖 .................................................................... ( )1二、受理、立案、破案、销案.................................. ( )2受理 (2)立案 (2)破案........................................................................................... ( 3) 销案........................................................................................... ( 3) 三、侦查 ............................................................................... ( )4调取证据 (4)讯问犯罪嫌疑人 (5)留臵盘问 (7)询问证人、被害人 (8)搜查扣押 (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1)追缴赃款赃物 (12)鉴定 (13)辨认 (14)通缉 (15)侦查终结 (15)补充侦查 (17)四、强制措施...................................................................... ( 18) 拘传 . (18)取保候审 (18)监视居住 (25)拘留 (27)逮捕 (30)羁押期限 (32)其他规定 (33)五、羁押 (35)六、律师参与刑事评论 (36)七、涉外经济犯罪案件 (38)八、办案协作 (41)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程序根据中公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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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成工商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成工商发〔2009〕9号)各区(市)县工商局、直属一、二分局,市局执法局、法制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川工商办〔2007 〕253号),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83号)的要求,结合全局工作实际,现提出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说理工作的重要性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政府陆续制定出台了规范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或指导意见,全市工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贯彻实施中还缺少具体的指导意见和操作规范,与群众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进一步促进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确保全局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规范、有效行使,不仅有利于提高全局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而且有利于提升全局工商机关的社会形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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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https://img.taocdn.com/s3/m/81b5e816e518964bcf847cb6.png)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对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
(5)现场处置。
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①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③救助伤员;④进行初步现场调查;⑤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⑥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②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③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
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
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3-02.立案审查1.审查内容。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有犯罪事实;(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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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472e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31.png)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正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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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一条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第三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五条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第二章立案、销案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第七条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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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篇一:移送案件标准移送案件标准--------------------------------------------------------------------------------行政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但对于构成移送案件的标准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各自的理解却不同:(1)、是否按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也认为只要是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的,就应当移送。
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标准,不是行政机关的移送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
(2)、是否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作了详细规定,但该《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具体规定,如数量的界线标准等,并不涉及到主观要件,而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要有主观要件。
该《规定》第78条1项也明确指出:“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因此该规定不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标准。
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不是只要符合该规定就必须移送。
(3)、应当按国务院《移送规定》移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专门调整行政机关对犯罪案件移送的行为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国务院的规定移送案件。
该《规定》第3条对移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要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二是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因此,行政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的标准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并不是仅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移送的,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换句话说,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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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鹤政[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2006〕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豫政明电〔2006〕6号)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我市各种传销违法经营活动,规范直销经营行为,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种传销违法经营活动,规范直销经营行为,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销工作的体现。
打击传销工作事关我市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势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主要形式和当前工作重点(一)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领域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
做好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社区、乡镇、村等重点部位的联防联控。
(二)逐级落实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责任制。
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对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
移送稽查管理办法
![移送稽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0aabaa4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26.png)
移送稽查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和处置,各级政府和执法机构不断完善稽查管理办法,以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二、定义与目的移送稽查是一种执法行为,是指在相关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依法收集、核实和审查案件线索后,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的过程。
移送稽查的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三、稽查范围移送稽查适用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犯罪、行政违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侵权等领域。
移送稽查的具体范围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四、移送稽查程序1.线索收集:相关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包括举报、投诉、调查取证等。
2.案件核实:移送稽查机关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排除不实信息,保留可靠证据。
3.审查决策:移送稽查机关根据核实的案件线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决策,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4.移送程序:移送稽查机关依法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法院审理:司法机关收到移送的案件后,将根据相关程序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审理,最终依法判决。
五、移送稽查的特点与优势1.专业性:移送稽查机关拥有丰富的执法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辨别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准确的移送决策。
2.公正性:移送稽查的程序规范、透明,确保了案件移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护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3.高效性:移送稽查直接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避免了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处理案件的繁琐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
4.权威性:移送稽查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具有执法权威,其移送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稽查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信息不对称:在移送稽查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即相关部门获得的线索和证据不足以支持案件的移送。
2024年法治工商建设上半年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法治工商建设上半年工作总结(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40e3f977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10.png)
2024年法治工商建设上半年工作总结尊敬的领导和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向大家汇报法治工商建设上半年的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半年里,我们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积极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以下是我们工作的总结:一、工作态势分析上半年,我市法治工商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
国家进一步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各地方政府也对法治工商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也在不断变化,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二、工作成果展示1.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我们针对法治工商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了法规制度建设。
制定、修订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制度文件,为工商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指导意见。
2.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执法监督机制,加强了执法力度和效果。
在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加大了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执法检查,提高了执法效率和质量。
3. 优化营商环境我们积极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在企业注册、投资审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突破和改进。
4. 宣传法治理念我们加强了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素质。
开展了一系列法治宣传活动,加强了对企业和公众的法治教育,提升了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工作中,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重视和改进:1. 工作力度不够由于人员和资源等方面的限制,我们在某些工作中的力度还不够大,导致某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这需要我们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资源,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部分制度不够完善在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有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工作环境和任务。
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3. 宣传工作亟待加强尽管我们在宣传法治理念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仍存在宣传力度不够大、内容不够丰富等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程序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eb8077944431b90d6d85c725.png)
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程序是怎样的?在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材料。
当今社会,法律问题屡见不鲜,涉及层面也是十分广泛,相信不管是行政执法人员更或是其他人都十分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今天,我们小编以行政处罚案件为视角,分析整理出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相关问题,也希望通过此文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遵照下列程序:1.在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1ff74f03186bceb19e8bb64.png)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件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参考标准
罪名
犯罪构成
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和结果
构成犯罪证据要求
法律法规
0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的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刑罚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罪名,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工商机关案件移送标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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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案件移送标准探究《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国家工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看,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有4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上述4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除了犯罪的主体、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之外,还必须有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缺少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便不能成立。
二、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看,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该罪《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案件接案立案标准和处理流程
![经济案件接案立案标准和处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9fc9d2bfdd36a32d72758111.png)
上海市公安局 指定管辖决定书
商公指字〔2020〕 号
经对 公安局和 公安局 争议的
涉嫌
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
, 决定由
公安局
管辖。
二0二0年五月五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商请指定管辖的函 上公指商〔2020〕×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公安局向我局报来《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呈请我局 指定由××公安局管辖××涉嫌罪案件。
经济案件接案、立案标准 经济案件律师介入流程
案件进行的三个步骤
第一步:接受案件 第二步:立案审查 第三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
第一步:接受案件
主要内容: (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接受案件的程序 (二)无法确定案件性质的处理
(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
• 《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 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 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 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 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 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
• 《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 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 备查。
(二)接受案件的程序
• 制作《询问笔录》; • 接受证据; • 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 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 现场处置
法律案件移交司法机关(3篇)
![法律案件移交司法机关(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ecf3c68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d0.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本篇报道将介绍一起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该案件经过调查取证,已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案件概述2019年3月,某市某企业负责人王某因涉嫌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长达半年的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掌握了王某及其公司涉嫌犯罪的证据,决定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案件调查过程1. 初步侦查2019年3月,某市某企业负责人王某被举报涉嫌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
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初步侦查,对王某及其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2. 深入调查在初步侦查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对王某及其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
通过查阅公司账目、询问相关人员、调查相关交易记录等手段,初步掌握了王某涉嫌犯罪的证据。
3. 证据固定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及其公司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
包括:公司财务账目、发票、交易记录、相关人员陈述等。
4. 立案侦查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及其公司涉嫌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对王某及其公司立案侦查。
四、案件移交司法机关2019年9月,公安机关将王某及其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将对该案进行审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五、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该案件涉及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案件的处理将对社会产生警示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经济影响该案件涉及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案件的处理将对相关行业产生一定影响。
同时,案件的处理有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六、案件启示1. 加强法治教育经济犯罪案件频发,与部分企业负责人法治观念淡薄有关。
因此,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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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工商系统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经济秩序,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查获的违法案件,其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无论是否作出过行政处罚,只要有事实证明涉嫌犯罪,都应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行同级移送的原则。
市局由经检支队向市公安局移送,分局由经检大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移送。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认为所办的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称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机关同级法规机构核审,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同级案审会集体讨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法规机构在核审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建议办案
机构称送公安机关。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目录;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三)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四)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扣押清单;
(五)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并留存备案。
第八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留、查封等强制措施的物品,应当在移送同时与公安机关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移交的物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原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副本;
(二)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副本;
(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复印件;
(四)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扣押清单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不立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后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建议。
对公安机关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后3日内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一条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书后7日内,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一)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书;
(二)关于公安机关不立案原因的说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意见。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对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