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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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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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3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5万);《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除依据本条例第50条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或《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木材案(含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1、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9
非法运输木材案(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非法运输木材案(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盗伐林木案(立木蓄积0.5m³以上、幼树20株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4•【分类】其他正文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四、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案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破坏长江防护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黑龙江省穆棱市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黑土区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七、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二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八、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九、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十、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云南省澜沧县某村的国有公益林砍伐、围割,用于种植茶树。

其非法占用林地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犯罪后,歪某投案自首。

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

就刑事部分,该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10.6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遂判处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一、无定河镇巴图湾村蔡某某开垦草原案。

蔡某某于2018年3月,在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村实施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2018年6月3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无定河派出所接到基层林工站案件移送发现蔡某某涉嫌开垦林地,经查,蔡某某开垦林地1.1092公顷(16.638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18年7月13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1092元。

二、乌审召镇巴汗淖村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李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在乌审旗乌审召镇巴汉淖村实施非法占用草原行为。

2017年1月10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乌审召派出所向森林公安局刑警队移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刑警队调查,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0.3452(5.178亩)公顷。

调查终结后,于2017年5月8日,向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诉讼,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审旗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案。

谢某某于2012年4月,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实施非法开垦林地行为。

2014年4月1日,经乌审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0.7690公顷(11.535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5年3月6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移交乌审旗公安局办理,2016年11月1日乌审旗公安局将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08月14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6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审理判决,判处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详细信息。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整理和归纳,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违法行为的类型以及处罚结果,从而帮助提升林业管理工作的效果。

2. 案件列表下面是一份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列表。

该列表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并提供了每个案件的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案件名称案件类型违法行为处罚结果1001 无证砍伐珍稀树木案砍伐无证砍伐珍稀树木罚款1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002 滥伐案砍伐大面积滥伐森林罚款200,000元,责令恢复林地植被1003 虚假绿化造林补贴案补贴虚报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罚款50,000元,取消绿化补贴资格1004 盗采珍稀植物案采集盗采珍稀植物罚款150,000元,责令恢复现场植物生态1005 无证采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集无证采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罚款300,000元,责令修复受损林地3. 案件详情3.1 案件编号:1001案件名称:无证砍伐珍稀树木案案件类型:砍伐违法行为:无证砍伐珍稀树木处罚结果:罚款1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18年,被处罚人非法砍伐了一棵珍稀树木。

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00,000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3.2 案件编号:1002案件名称:滥伐案案件类型:砍伐违法行为:大面积滥伐森林处罚结果:罚款200,000元,责令恢复林地植被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19年,被处罚人滥伐了大面积的森林。

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200,000元,并责令其恢复林地植被。

3.3 案件编号:1003案件名称:虚假绿化造林补贴案案件类型:补贴违法行为:虚报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取消绿化补贴资格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被处罚人虚报了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李秋平(2022第0032号)

李秋平(2022第0032号)

李秋平(2022第0032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发文案号】2022第003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3783888664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3783888664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73838886681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73838886681100【处罚日期】2022.05.28【处罚机关类型】林业厅/局【处罚机关】衡东县林业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衡东县【处罚对象】李秋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16 18:01:02行政处2022第0032号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李秋平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李秋平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于2020年在衡东县白莲镇铁坪村林地上建养殖场,占用林地面积为非生态公益林16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处罚结果1.责令于2022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16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05-28处罚机关衡东县林业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林 业 行 政 处 罚 一 览 表

林 业 行 政 处 罚 一 览 表
2、未造成毁林的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项
《森林法》第44条第1项
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3倍的罚款。
《森林法》第43条
1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无证经、加工木材
予以取缔,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第2项
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收购木材
没收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第3项
非法捕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猎捕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第1项《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非法买卖林木、木材运输许可证及其它林业行政管理证件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42条第1项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

马彦龙不服布尔津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案情】原告:马彦龙。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达开,局长。

1999年9月9日晚23时10分,马彦龙在县城镇5号统建楼四单元楼梯内准备出售冬虫夏草时,被布尔津县林业派出所发现,并当场将25公斤冬虫夏草和105元现金予以扣押。

9月10日,布尔津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林罚书字第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马彦龙的冬虫夏草25公斤,并罚款43250元。

马彦龙不服布尔津县林业局林罚书字第17号处罚决定,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彦龙诉称:1999年9月9日晚,我在5号统建楼准备出售冬虫夏草时,从上面来了两个人,一个拿着枪,把我押到林业派出所,给我作了笔录,并扣押了25公斤冬虫夏草和105元现金,又把我拘留了一晚上。

9月10日林业局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了25公斤冬虫夏草,并处罚43250元。

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规错误,按规定行使这种职权的应为农业或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而被告超越职权,请求依法撤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县林业局辩称:原告的违法事实存在,我们执法程序是合法的,本地区属高寒地区,野生植物一般都是长在山区,历来都属林业部门主管,在处罚过程中向原告交待了权利义务,我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的,这项规定是针对国家二类保护植物而言,在4号令中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原告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审判】新疆布尔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业局对原告马彦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国家林业局、农业部1999年9月9日发布施行的第4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其规定的效力不及该案的被处罚者。

但又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被告依据1998年《新疆林业》中所刊登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新疆地区分布)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之一,其材料是立传材料,未经公布,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使用。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一、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案件1. 盗伐林木补种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森林法》第39条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或幼树不足20株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38条0.5立方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2. 滥伐林木补种5倍树木,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或幼树不足50株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立木材积 2立方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二、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制度的案件1、无证运输木材,没收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2、超证运输的,没收超出部分;证货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3、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的,没收运输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4、对承运无证运输的,处运费1至3倍罚款三.违反木材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3条2、擅自在经营加工林区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0条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1、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微不需判刑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3条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处价值8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4条执行3、无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处价值5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3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5条执行4、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没收实物及所得,并处价值10倍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7条5、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证5000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8条6、无繁殖证或超驯养证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9条五、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行为1、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1万元罚款《自然保护区条例》35条。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贵州省作为我国重要的林业资源省份之一,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宝贵的资源,贵州省制定了严格的林业管理政策,并建立了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便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一、种植林木违法行为处罚1.未经批准种植森林或者变更种植林种植品种的,一次性处罚金额为1000元-5000元,并责令改正;如拒不改正的,按照每亩100元的标准按日加处罚款。

2.未经批准在国家重点保护林区和林地上进行砍伐、烧毁、采挖和其他破坏林木行为的,一次性处罚金额为5000元-20000元,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火种烧毁林地、灌木和其他植被的,处罚金额在5000元-20000元之间,并责令恢复原貌,如拒不执行的,还可处以更高金额的罚款。

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处罚1.擅自猎捕、交易珍贵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一次性处罚金额为5000元-20000元,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放任火势蔓延、逃避监管或者伪造、隐匿原因的,处罚金额为5000元-20000元,并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的罚款标准和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和惩罚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贵州省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我们也呼吁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到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中来,共同努力建设美丽的家园。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丝毫马虎和懈怠。

希望各级部门和全社会一起努力,让我们的森林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谢谢大家!第二篇示例:贵州是我国的森林资源大省,全省森林面积达到了2.4亿亩,占全国总面积的22.7%,是全国第二大森林资源大省。

在保护和管理这些宝贵的森林资源方面,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是贵州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项规定,是对涉及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处罚的重要依据。

林业行政案件_法律文书(3篇)

林业行政案件_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某市某县林业行政案件当事人:原告: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村民李某被告:某市某县林业局案由:滥伐林木案件来源: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村民李某向某市某县林业局投诉,称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村民王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二、案件事实2019年10月,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村民王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村集体林地内的林木共计20立方米。

李某发现后,多次与王某协商无果,遂向某市某县林业局投诉。

某市某县林业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某市某县林业局决定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毁坏林木;(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三)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取土、取石等;(四)擅自占用林地;(五)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六)擅自种植、养殖、捕捞、放牧、采伐等;(七)其他破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采伐、毁坏林木的;(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三)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取土、取石等的;(四)擅自占用林地的;(五)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六)擅自种植、养殖、捕捞、放牧、采伐等的;(七)其他破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四、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某市某县林业局决定对王某进行如下处罚:1. 责令王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砍伐的林木;2. 没收王某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的罚款;3. 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警告。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一、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是指无证或违法用途进行砍伐、采伐、破坏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违反林业法规、法律的行为,造成对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

1. 非法砍伐行为:非法砍伐行为包括无证砍伐、越权砍伐、砍伐超过许可范围等情况。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归还非法砍伐的木材;(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证照。

2. 毁坏森林资源行为:毁坏森林资源行为包括非法采集、破坏植物栖息地、损坏自然景观等情况。

处罚标准:(1)非法采集:罚款2000-5000元,并责令停止采集,返还采集物;(2)破坏植物栖息地: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恢复植物栖息环境;(3)损坏自然景观:罚款500-2000元,并责令修复景观。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和设施违法搭建建筑物和设施是指未经审批或超过许可范围,在林区内建设房屋、设施或进行土地开发等行为。

1. 违法搭建建筑物:违法搭建建筑物是指在未经审批的地区内搭建房屋、棚户区或非法露天采矿等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2. 违法设施建设:违法设施建设是指在林区内未经审批建设道路、桥梁、管道、堤坝等设施的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三、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是指在林业区域内滥伐年轻树木,占用天然造林道路的行为。

1. 滥伐年轻林木:滥伐年轻林木是指滥用砍伐权力,过度砍伐林木,破坏年轻林木的生长。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砍伐,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停止砍伐,并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许可证。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一、案由概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维护林业秩序,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存在一些常见的案由,本文将对这些常见案由进行概述,并介绍相应的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二、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的常见案由1. 擅自采伐森林案件擅自采伐森林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案由之一。

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和强制恢复原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采伐单位拥有、管理或者管理的森林、林木(四级以上保护的林木除外);(二)擅自采伐供燃料、造纸等特殊用途的林木;(三)以非法手段取得采伐森林的许可证、采伐计划等许可证照。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行政拘留。

”2. 滥伐树木案件滥伐树木是指未经批准滥伐林地上的树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滥伐树木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和强制恢复原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砍伐有林地上树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拘留;非法获得的树木,责令返还,可以处非法砍伐树木的价款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 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案件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是指未取得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将林木转让、出售、收购或运输的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吴某辉滥伐林木案

吴某辉滥伐林木案

吴某辉滥伐林木案
文章属性
•【案由】滥伐林木罪
正文
吴某辉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吴某辉以190万元的价格从胡某华处购买位于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某村多个山场上的林木,其中部分山场上的林木未到采伐年限。

2017年11月,吴某辉雇佣他人将未到采伐年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木与其他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木一并砍伐。

经鉴定,无证采伐林地面积为19亩,林木立木蓄积量为73.5997立方米(其中,马尾松立木蓄积量为17.8993立方米,杉木立木蓄积量为55.7004立方米)。

吴某辉将砍伐的林木用来铺路或出售,得款2万余元。

2018年11月21日,吴某辉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安机关扣押吴某辉违法所得1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辉又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并自愿认购了福建省顺昌县“一元碳汇”项目计4万元碳汇,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吴某辉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吴某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以购买碳汇的方式进行了生态破坏
的替代性修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吴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退出的赃款2万元上缴国库。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4•【分类】其他正文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被告人伍瑞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案基本案情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伍瑞华在武夷山市上梅乡一带从事木材生意和包揽工程期间,纠集被告人伍兆威、周元春、江宇等人,形成垄断林业资源、称霸乡村山场、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为牟取经济利益,该团伙成员大量侵占、毁坏林地用于种植茶树,多次结伙实施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共计盗伐林木117.07立方米、滥伐林木2541.39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256.04立方米。

此外,团伙成员伍兆威还在团伙外伙同被告人伍瑞春等人盗伐林木115.56立方米、滥伐林木37.05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12.75立方米。

裁判结果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伍瑞华等人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伍瑞华系主犯,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案涉的其他14名被告人亦被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5万元至0.5万元不等,追缴团伙违法所得6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个别被告人的部分犯罪、量刑处理和执行方式作出改判,对伍瑞华及其他多数被告人仍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纳入,作为福建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的重点任务之一。

武夷山国家公园,系全国首批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十个区域之一,是我国唯一一个既是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又是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地的保护地,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

岑文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木案(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19号)

岑文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木案(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19号)

岑文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木案(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19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19号【处罚日期】2021.05.18【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宁波市【处罚对象】岑文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20:14:39慈溪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林罚决字【2021】第016号当事人:岑XX,身份证号码330222XXXXXXXXXXXX,住址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樟新南路703号,联系电话139XXXXXXXX。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4月19日对岑XX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木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上半年,岑XX在未取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匡堰镇宋家漕村的林地上毁林开垦和修建道路,导致林地被破坏。

其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新森林法实施之前,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原森林法法条。

毁林开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之规定,涉嫌擅自开垦林地和毁坏林木;修路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附件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一、违反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1.盗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 条第 1 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 条第1、第2款2.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 条第 2 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 条第1、第2款3.超生产计划采伐林木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 条第3款二、违反林木经营管理的林业行政案件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43 条5.擅自在林区经营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 条6.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案《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13条第2款、第25 条第2项7.擅自进入木材产地收购木材案《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13条第3款、第25 条第2项三、违反木材运输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8.无证运输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 条第 1 款《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25条第 1 项9.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 条第 2 款10.运输的木材与运输证规定不符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4 条第 2 款11.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 运输 木材案 实施条例》第 44 条第 3款12.承运无木材运 输证 运输木材案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4 条第 4 款四、毁坏林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13.非法开采毁坏林木案 《森林法》第 44条第 1款14.毁坏幼林案 《森林法》第 44 条第 2 款第1款五、违反林地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18.擅自开垦林地案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1 条第 2款1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条第1款20.逾期占用林地案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第 2款六、非法买卖林业票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1.买卖林木采伐 许可证件案 《森林法》第 42条第1款 22.买卖木材运输证件案 《森林法》第 42条第1款 23.买卖进、出口批准文书 案 《森林法》第 42森林法15.毁坏特种用途林木案 16.毁林采种 毁坏林木案 第1款森林法》第 44 条第 2 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1条条第1款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4.非法捕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实施条例》第33 条、《广东省野生动物管理条例》(修正)第23条25.违反禁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 条、《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第 1 项、第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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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3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5、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3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行为
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三、防沙治沙法
3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植被的行为
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
41、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3、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围从事治理活动的行为
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围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
四、种子法
46、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
47、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4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4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50、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5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3、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销售的行为
5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5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7、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5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行为
60、经营的种子标签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61、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
62、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
63、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4、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66、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
67、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
68、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6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为
70、在劣质林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71、违反本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7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条例
7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74、森林防火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
75、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76、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
77、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78、森林防火期,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79、森林防火期,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80、森林高火险期,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81、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退耕还林条例
8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8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
84、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
85、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
86、退耕还林者擅自林粮间作的行为
87、退耕还林者擅自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围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行为
七、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
8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9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封识的行为
91、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2、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3、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95、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96、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9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的行为
9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行为
9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0、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0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2、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的行为
10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木材的行为
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5、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06、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109、外国人在中国境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10、外国人在中国境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11、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行为
十、自然保护区条例
112、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13、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1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115、在自然保护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116、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117、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
11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119、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2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22、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12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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