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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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1.前言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经营风险相对其他经济机构更大,且不良贷款是其最为突出的风险之一。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需要及时清收,以保障银行的健康经营和客户的利益。

本文对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进行了详细探讨,旨在加强对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不良贷款定义和分类不良贷款是指银行贷款或其他债权融资业务的偿债人逾期 90 天以上或客观上存在风险信号,并且无法按时归还本息的资产。

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可以分为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四类。

3.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应该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以确保清收工作有条不紊、高效有序地进行。

基本流程如下:(1)贷款逾期,贷款人存在风险信号。

银行应当及时与贷款人联系,了解其还款情况和还款意愿。

(2)如果贷款人仍未偿还债务,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催收,如电话、信函、短信、法律程序等。

(3)根据贷款人的实际还款情况,风险资产经营部应当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不良贷款清收进度。

(4)如果贷款人无法按计划偿还债务,银行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5)如果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犯罪行为,银行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4.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资产经营部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规避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风险:(1)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管制度,提高贷款人还款意愿,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点。

(2)结合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降低还款风险。

(3)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和风险分析体系,严格把控贷款风险。

(4)加强执法合规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有效防范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5)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条不紊、高效有序地进行。

5.结语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面临的风险也日益严峻。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不良贷款管理,规范盘活不良贷款行为,有效化解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国税发()101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社现行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联社不良贷款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联社现行财务报表口径而统计的一逾两呆贷款及虽未到期但经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无偿还本息资金来源或无物资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悉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认定与分类第四条不良贷款分类一、按占用形态分类:可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分类:贷款按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均属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完全履行合同,按时足额偿本付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目前有还本付息能力,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已存在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这类贷款的损失概率不超5%,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90天至180天。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这类贷款损失概率在30—50%之间,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在180天至360天。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即使履行担保抵押,贷款本息也要损失部分,只是对损失程度难以确定。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年*月*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不良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15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30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45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1)个人50(含)万元、公司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2)个人50万元以上至200(含)万元、公司100万元以上至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3)个人200万元以上、公司300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附件5)。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60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7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

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规范处置行为,防范处置风险,提高处置效率,根据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及《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处置管理,是指在贷款(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和银行卡透支等)形成不良(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后,不良贷款处置机构运用各种处置方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置,最终达到不良贷款恢复正常、收回或核销等各项处置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有关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层处置模式。

(一)属地管理指新形成不良的贷款,管理主体不变,仍由原经营行及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债权维护、押品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提供处置业务政策支持、专业指导及项目审查。

(二)分层处置指不良贷款因处置管理需要,变更管理主体,由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直接处置或牵头成立项目组,原经营行及管理行客户部门共同参与处置。

第五条不良贷款处置决策坚持集体审议、按权限审批。

各级行应依据xx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委员会工作有关规定进行集体审议。

第六条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实行双线考核,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与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绩效考评及员工收入挂钩,同时与各级行综合经营绩效及员工收入挂钩。

第七条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应根据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债务重组、以资抵债、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呆账核销、委托代理、中介机构选聘、评估定价等专项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处置申报、审查、审批和实施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境外各分支机构可结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管理职责第九条不良贷款处置机构指承担不良贷款处置管理责任的各级行资产处置部门、经营行和管理行客户部门及其他负责不良贷款处置的部门。

农商行不良贷款率标准(3篇)

农商行不良贷款率标准(3篇)

第1篇引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三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不良贷款问题一直是农商行面临的重大挑战。

为了规范农商行的不良贷款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本文将对农商行不良贷款率标准进行探讨。

一、不良贷款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2. 分类(1)逾期贷款:指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未归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

(2)呆滞贷款:指逾期超过90天,且本金和利息回收困难的贷款。

(3)呆账贷款:指逾期超过180天,经催收无效,本金和利息回收无望的贷款。

二、不良贷款率标准1. 一般标准根据我国监管机构的要求,农商行的不良贷款率应控制在以下标准内:(1)逾期贷款率:不超过5%。

(2)呆滞贷款率:不超过10%。

(3)呆账贷款率:不超过2%。

2. 具体标准(1)逾期贷款率:对于逾期贷款,农商行应按以下标准进行管理:- 逾期1-30天:应加强催收,确保贷款正常回收。

- 逾期31-90天:应采取法律手段,确保贷款回收。

- 逾期91-180天:应启动诉讼程序,确保贷款回收。

- 逾期超过180天:应认定为呆账贷款。

(2)呆滞贷款率:对于呆滞贷款,农商行应按以下标准进行管理:- 逾期91-180天:应采取法律手段,确保贷款回收。

- 逾期超过180天:应认定为呆账贷款。

(3)呆账贷款率:对于呆账贷款,农商行应按以下标准进行管理:- 逾期超过180天:应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贷款。

- 无法收回的贷款:应核销呆账。

3. 差异化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良贷款,农商行应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1)对于因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应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2)对于因借款人经营不善、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应采取严格的催收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四条《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八条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第十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整体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提高工作质量和不良贷款清收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全体队员。

第二章组织及管理构架第三条队伍组建。

支行成立“XX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下称“清收队”),设队长一名,队员若干名。

第四条管理体系。

清收队隶属于支行资产保全部门,属资产保全部下设临时机构,接受资产保全部管理。

第三章主要工作职责第五条清收队主要工作职责:(一)重点清收全行表外不良资产。

包括已核销贷款,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XX专项借款置换不良贷款和政府及发起人出资置换不良贷款;(二)负责清收全行表内不良贷款中重点户、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三)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四)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工作;(五)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法律诉讼等维权工作;(六)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清收队队长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清收队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二)负责对清收队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主要包括:按照支行总体要求,研究制订清收队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三)研究解决清收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清收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并在支行内推广;(四)负责对清收队员日常工作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考核等工作;(五)负责对清收队员的日常管理。

包括政治思想、劳动纪律、行为规范、考勤管理等;(六)负责定期向支行汇报清收工作开展情况;(七)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清收队全体员工工作职责:(一)服从清收队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二)尽职履责、团结协作,努力完成表外不良资产清收任务;(三)配合做好表内不良贷款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清降工作;(四)配合做好资产维权工作;(五)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包括清收队员自身此类贷款);(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参与“六害”行为,自觉维护好单位利益,自觉维护好单位形象。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四条《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八条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第十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对本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实行持续、审慎、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清收转化、监测分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包括: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列入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按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界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未能在规定到期日收回的汇票贴现款、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应收利息等。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客户部、支行(以下简称“各经营单位”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如实提供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对存在风险的信贷资产及时提出不良认定;(二)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拟订具体的清收方案;(三)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实施具体的清收转化工作;(四)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按季上报不良贷款分析报告;(五)配合做好呆账核销的核销报告的撰写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合规风险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在信贷业务发生不良或形成实际风险的1 个月内进行尽职调查和认定工作;(二)定期对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分析。

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和户数的增减变化分析,不良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客户对象分布分析,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分析;(三)负责指导和落实客户部、支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和保全工作,对大额不良贷款牵头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协调各经营单位、支行间相互关联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督促各经营单位落实清收责任;(四)负责对各经营单位诉讼案件的管理;(五)负责本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管理与风险代理清收的招投标工作;(六)按季向董事长室、行长室汇报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进度和效果等情况;(七)负责对各经营单位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八)组织开展对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初审工作。

银行不良贷款减免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不良贷款减免管理办法模版

不良贷款减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不良贷款减免管理,增强我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我行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减免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减免,是指在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下,我行为盘活不良贷款、最大限度收回债权,减免借款人部分还款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减免的主要方式包括:(一)减免贷款本金。

(二)减免贷款利息。

包括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含欠息,下同)。

(三)减免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条贷款减免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减促收原则。

减免贷款是为最大限度收回债权,减少损失,我行实施贷款减免必须以借款人能按要求偿还减免后的所有债务为前提。

(二)审慎减免原则。

减免贷款应依照规定审慎实施,不得随意放宽条件、超越程序、突破授权减免。

(三)区别对待原则。

减免贷款必须依据有关不良贷款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形,合理确定减免方式和额度,不搞“一刀切”。

(四)贷免分离原则。

我行的贷款审批和发放部门,要与贷款减免的审批和实施部门分离,分别履行放贷职责和免贷职责。

(五)平等自愿原则。

我行与借款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贷款减免协议。

(六)保留完整债权。

在减免协议未履行完毕前,我行必须保留对所有债权,包括已同意减免债权部分的合法追索权。

如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承诺,未能按要求所有偿还减免后的债务,我行有权解除贷款减免协议,并对所有债权进行催收(包括进行法律诉讼),同时按签订贷款减免协议之日恢复计息。

(七)严格保密原则。

为避免造成或产生借款人逃废债等不良后果,我行、借款人或担保人对贷款减免事项应严格保密,关于人员不得向任何外单位、外部人员报道、传播关于信息。

第五条建立贷款减免授权及转授权制度。

我行贷款减免内部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

股东大会可对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可依据有关贷款审批权限对经营管理层或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转授权,但总行不得再向下级转授权。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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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XXX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XXX 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资抵债的标准按《X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实施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集中清收与属地清收相结合,以集中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

集中清收是指不良贷款占比20%以上和不良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的县级支行成立或指定专职负责集中清收管理辖内不良贷款;大中城市行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负责集中清收管理城区不良贷款。

集中清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清收机构)可以是基层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职能部门,如:风险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保全)部、信贷管理部等。

属地清收是指资产质量相对较好,未设立清收机构的经营行,由各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组织安排、内部竞聘的专职清收人员。

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坚持人随业务走,作为清收机构兼管人员,清收责任贷款。

第十一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经营行成立的清收机构,作为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能的延伸,隶属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领导、管理;人事、客户、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规、稽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法律、财务、人员、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X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按各级行每年法律事务授权执行。

(三)注资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由各有权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XXX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清收管理监测体系。

经营行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我行贷款情况。

总行制定风险资产管理监测报表,监测各级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越权操作、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XX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的程序第十五条实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各贷款经营机构要将辖内不良贷款本息移交到清收机构。

移交不良贷款原则上按照动态移交、逐户拆分进行。

动态移交是指以确定时点的不良贷款本息为首次移交数,以后新发生不良贷款随时移交。

逐户拆分是指对每户贷款进行拆分,只移交不良贷款部分,不移交正常贷款部分。

第十六条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移交和注销(或返交)五个环节。

(一)申请。

贷款所在经营机构逐笔填列《XXX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清收机构。

移交20XX年10月底(《XXX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实施)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要附《XXX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报表》复印件。

首次移交可集中处理,贷款所在经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移交报告,列出移交清单,报清收机构。

(二)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在《移交表》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行长。

20XX年10月底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和《XXX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认定程序,落实清收管理措施,处理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三)审批。

不良贷款移交由主管行长批准。

(四)移交。

经批准移交的不良贷款,由贷款经营机构移交至清收机构管理。

具体移交方式由各行按照有利于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

(五)注销(或返交)。

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以资抵债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盘活不良贷款,清收机构逐笔填列《XXX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并提交反映贷款现状的书面材料,报信贷管理部门,经研究同意,行长批准后,贷款返交指定贷款经营机构管理。

第五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措施第十七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银行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八条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

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申请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

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九条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在逃废悬空银行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同业公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的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银行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行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二十条资产重组。

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

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向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提供交换价格和非价格条件咨询;帮助收购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为收购融资。

(二)发挥银行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方案策划等业务。

(四)帮助困难企业列入国家兼并、重组、破产计划,获得核呆、免息和缓息等优惠政策。

资产重组时,各行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以资抵债。

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的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

20XX年12月1日起新增的抵债资产按照《X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呆账核销。

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第六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考核奖励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

计划一年一定,年初下达,年末考核。

计划执行情况是考核一行行长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也是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费用、人员、固定资产、授权等资源配置时的主要参考指标。

每年按计划执行情况评选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各行每年奖励晋级指标优先用于奖励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清收人员。

第二十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行内奖励和行外奖励两部分,以单笔贷款清收管理小组为奖励单位。

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单人;多人清收(含行内、行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五条行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单位效益工资总额中列支。

下岗(待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1.清收不良贷款:(1)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20%兑现奖励。

(2)清收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

(3)清收19XX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5%兑现奖励;清收19XX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不良贷款:(1)盘活19XX年7月1日以前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盘活19XX年7月1日以后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19XX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盘活19XX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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