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俗读本 第七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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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都包括三个方面,也就是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也称为权利主体,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知道了主体,就容易理解客体。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看起来挺拗口的,举例一说就明白。一个人拥有一辆小汽车放在楼下,楼上的人不小心碰掉了花盆,砸坏了小汽车。这样在两个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关系,主体是这两个人,客体就是小汽车和碰掉花盆的行为。小汽车是自然人所有权保护的,防止花盆掉落砸到别人的人或财产是自然人应尽的义务。这样就解释了“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体和客体结合起来产生的后果,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用法律语言这样解释: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义务。以买卖合同关系为例,首先要有买方和卖方,这是主体、其次,买卖双方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你有收钱的权利我有交货的义务等等,这就是内容。买卖合同体现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它指向的对象是交付行为,也就是客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每天社会生活中都充满了纷繁复杂的现象,并不是所有事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我们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原因)统称为法律事实。例如一个人丢了钱包,并没有与他人产生联系,丢钱包只是一个事件,而不是法律事实。一个人捡了一个钱包,也不构成法律事实。当丢了钱包的人发现自己的钱包被他人所捡到而要求返还时,这时丢钱包和捡钱包就称为法律事实了。丢钱包的人有权要求捡钱包的人返还;捡钱包的人则应当返还,不能私自占有。

所谓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但并非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均不能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事实。而时间的经过、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和封锁禁运,人的出生、死亡、成年、失踪、精神失常等,却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而属于法律事实。可见,客观情况之是否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因此,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法律事实。如下冰雹砸坏汽车,车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我们还应该知道,一个法律事实引发的法律关系可能不止一个。例如,某人下雨天在树下躲雨,被雷劈中死亡。他的死亡使得继承和被继承的法律关系形成;使得他与单位的立法关系消灭;他生前的一些债权债务都发生了变更。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相互结合引起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需要以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事件是客观事实,如洪水、人的出生与死亡;行为是主观事实,例如订合同、请律师、盗版等。

1、行为是指以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为核心的主观事实,如你与一个人订立合同,这种订立合同的行为就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他引起了你跟对方合同关系的产生。另外提醒注意的一点是,民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是事实行为。

(1)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也叫表意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比如上面说的我订立合同的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或者通过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导致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消灭。所以,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无效行为、民事效力待定行为、可撤销可变更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债权法上的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不当得利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及自助行为等,物权法上的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先占行为、添附行为、建造房屋、飞机等,知识产权法上的创作行为、发明创造行为等。

也就是说:一件事,你自己不是想去做(没有去做的目的),但是,你的某个行为(事实)也导致一定受法律的约束。

例如,你照顾一个遗失的孩子,你对他照顾了,或者他有病你出钱医治他,当他父母找到他,你可以问他父母要会这钱(根据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制度,你获得了债权,是你的权利),

你的事实行为:就是照顾他,

法律后果:你有请求他父母给钱的权利,

而在照顾他过程,你并不以日后的“债权”为目的。

比如拾得他人遗失物,你就有返还义务,但是你拾得此遗失物的时候并没有想过要跟遗失物的主人发生什么关系。

比如你去买东西,超市多找钱了,超市多找钱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就产生了不当得利,超市并没有产生不当得利的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不仅是事实,还有行为人的意思在内,因此与事件不同。事实行为,由某种事实(发生或者状态),和行为人的某种意思,两个要素构成。例如,由移转标的物占有的事实,加上出卖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意思,构成交付行为;由占有无主物的事实,加上为自己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构成先占;由丢弃所有物的事实,加上放弃所有权的意思,构成抛弃;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加上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构成事实行为要素的行为人意思,无须公开表示出来,因此事实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及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事件是指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之外的客观现象,比如说甲死亡,他的儿子据可以继承他的财产,那么甲死亡这一事实就属于事件,他引起了继承法律关系

的产生。事件与人的意思无关。

二、法律事实之分类

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一)自然事实

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又分为两种:状态和事件。

1、状态

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及符合、混合、加工等,均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

2、事件

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混同、继承开始,及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爆发,发生动乱或罢工,均属于自然事实中的事件。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神志错乱中所为的“行为”,亦应属于事件。

(二)人的行为

法律上所称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活动,如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因其无意识能力,所为动作也不得称为行为。并非一切行为均可成为法律事实,但人的行为大部为法律事实,并且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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