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良信息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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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良信息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不良信息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近几年互联网在中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信息大量增加,信息传播方式多种多样有音频、视频、文字等方式,人们利用这些共享信息提高了工作和生产效率,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也在随之改变,传统的社会形态在向信息社会转变。但是网络信息良莠不齐不良信息混杂其中,其借助网络传播平台开放性、速度快的特点造成了更大的社会危害,迫切需要进行有效控制与治理。
关键词网络不良信息控制治理
作者简介:乔海波,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16-02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13年1月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较2011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互联网的普及使更多的网民实现了信息共享,互联网承载的信息量也在成倍增加,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覆盖面也越来越大,很多比较著名的社会事件始发于互联网例如著名的“躲猫猫”事件。网络信息是一把双刃剑,正面的信息推动了社会的进步而不良信息传播造成了极大的恐慌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例如谣言。现在网络信息的影响不仅仅限于虚拟世界,对现实生活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网络不良信息的概念及范围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我们可以总结出网络不良信息的概念是指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背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与习惯以及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各类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等。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不良信息的范围包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
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不良信息举报情况
按照国家12321举报中心举报内容统计,网络不良信息主要通过垃圾邮件、淫秽色情信息、诈骗、不良网站等方式表现出来。
(一)互联网举报情况
根据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情况月报:2013年6月份12321举报中心共收到举报互联网不良与垃圾信息17336件次。其中垃圾邮件7011件次;互联网不良网站9535件次;其它互联网不良与垃圾信息(博客、论坛等)共790件次。
(二)垃圾邮件举报情况
2013年6月份该中心共收到垃圾邮件的举报7011件次,通过对中文邮件内容进行分析,排在前五位的内容分别为:违法出售票、证类1481件次,占35.7%;会展类899件次,占22.0%;网站推广类751件次,占18.3%;色情、暴力类366件次,占8.9%;企业行政服务类259件次,占6.3%;反动政治类占1.3%;个人教育类1.1%;其他占1.6%。
三、我国网络内容法律规制的现状、不足及立法建议
1.我国缺乏一部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不良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和
治理。2004年我国开始逐渐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两部法律是我国比较早的关于互联网的两部法律层面上的立法,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又颁布了《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这些文件既有一般性的法律又有行政法规和行业自自律性的规定,各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往往从自己本部门角度出发,内容存在着矛盾、重复和抵触现象。
随着互联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不断出现原有的传
播平台或已没落或已发生新的变化。例如博客这种信息传播平台已经逐渐被微信等新兴平台所代替,原有的法律法规不能随着互联网发展进行修订很容易出现立法滞后的问题。
对网络不良信息规制的立法应该考虑到网络的虚拟性特点,这部分立法不应该单纯只是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方面,网络世界几乎包含了现实生活中所有法律需要规制的社会关系,具有广域性和复杂性,单纯的某方面的立法是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的。现在每年通过互联网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非常严重,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私人信息买卖已经存在一个地下市场,很多网民真实个人信息大量的外泄,为不法分子利用相关信息对网民进行有针对性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虽然现有立法已经有了处罚个人信息买卖的相关规定,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截断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所以立法研究侧重点主要是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等方面。我国著名法学专家郑成思教授建议在成熟的网络基本法制定之前应该先制定相关单行法按照研究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法逐步推进。网络管理应该全国一盘棋,应该以全国性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为主。要加强行业自律立法,鼓励行业自律。
在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权方面,现在我国主要由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多家单位控制。对于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则又涉及工商等部门,多部门的多头管理分散了治理的力度增加了治理的难度。
在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充分发挥了互联网自治组织的作用,推出了一系列的自律条款对相关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进行规范。例如在网络色情的规范上,我国并没有专门制定类似国外的反对淫秽、色情立法。但2004年我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自律规范给出了清晰地判断淫秽、色情信息的标准。随后又制定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同时,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成立,近期加大了举报不良信息奖励,改变了原有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监管。 2.我国关于认定网络不良信息的立法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