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司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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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三章 公司法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三章  公司法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对公司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传统的做法是在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因此,股东们以什么方式来进行表决, 就构成了股东对公司行使间接控制权的关键。 例如,美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主要有 直接投票(straight voting)、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 分类投票(class voting)、偶尔投票(contingent voting)、不 按比例投票(disproportional voting)五种。究竟各个公司 在何种情况下应用何种表决方式,除了公司法有所限制 外,一般都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正确答案』D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分公司的特征。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 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例题·单选题】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分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具备法人资格 • B.分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子公司不具备法人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
并登记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 ➢法定性 营利性 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 2.由法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形成并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 • 3.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1)独立的财产权 • (2)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 (3)具有永久存续性
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 承担的分支机构。 • 2.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 司。

《公司法》全文

《公司法》全文

《公司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登记第三章有限货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九章公司债券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法—概述(新版)PPT课件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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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资本出资期限
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册资本的20 %,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 后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
以在5年内缴足;
实缴资 本与认 缴资本
问题:一些不诚信的股东不按照当初的承诺 及时足额交纳出资,如承诺缴纳一百万,按照 规定缴纳二十万元公司就成立,那八十万元却 一直不缴付,怎么办?
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
特许经. 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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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意志的体现,由投资者制定并签署 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 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公司内部管理和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
依据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具有一定的法定性。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 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 〖问题〗
• 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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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利棉纺厂和星海公司、宏利 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星海公司为 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宏利公司为兴 盛集团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 由兴盛集团承担。兴盛集团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 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 对外无法律效力。

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

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
第三章 公司法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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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法
第 一 节 公 司 法 概 述
一、公司的概念: 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公司的沿革 •由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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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 二 节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三)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共同 点 1、两种类型的投资者均为一个自 然人,全资控股和国有独资公司都 不是一人公司 2、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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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不同点 • 1、从法律主体上
独资企业无法人资格
一经设立就具有法人资格 没注册资本,没自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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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 二 节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司法
• • • •
五、股东会 (一)股东 1、股东的出资 2、股东的权利叫股权,股权分为自益 权和共益权 • 3、股东的义务主要是出资义务、出资 填补义务和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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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法
第 二 节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司法
(二)股东会 1、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 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 2、股东会的职权 3、股东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①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②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③ 股东会表决程序一般事项过半数,重大事项 2/3以上多数通过 ④ 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不是绝 对 20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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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法
第 一 节 公 司 法 概 述 三、公司制度的优势与缺陷 优势 1、减少投资者的风险 2、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 3、经营管理科学化 缺陷 1、组建困难,组织成本较高 2、政府限制较多 3、保密性差 4、税负较重

经济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经济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二,收益分配制度 分配顺序 :(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金 (3)支付股利.有限责任公司收益的分配 规定在《公司法》第35条规定 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 三,审计制度 《公司法》第177条 ,63条
第七节 公司债券
一,发行主体 所有公司都有发行债券的资格. 二,发行条件 1. 1.净资产额,有限公司最少6000万,股份公司最 6000 少3000万 . 3000 2.发行总规模,累计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3.公司发行债券要经过核准. 4.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发行.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法》第52条规定: 2.监事任期及监事会主席: 《公司法》第53条规定: 3.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54条规定: 4.监事会的召开 :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 概念: (二)五大防范措施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2,设立数额的限制 3,身份示明 4,强制审计 5,举证责任到置
第八节公司的变更, 第八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组织形式的转换 新《公司法》既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 限公司,也允许从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有限责 任公司. 二,公司的合并 1,公司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2,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法》第174条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三,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 转让
(一)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 1.发行价格 第128条 2.分类:普通股和优先股 3.新股的发行 《公司法》第134-137条
(二)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但是为了保护 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要受到以下限制: (1)转让场所的限制 第139条 (2)发起人转让的限制 第142条 (3)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股份的转让的 3 限制 第142条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 制 第142条第2款 (5)记名股转让 第140条第2款 (6)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第三章公司设立

《公司法》第三章公司设立
《公司法》第三章公司设 立
本章将介绍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主体和形式、程序和材料、审批和公告、 以及公司设立后的手续和常见问题。
公司设立的基则
按照法定程序和符合设立条件,确保公司 设立合规。
公司设立应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尊重 各股东的意见和权利。
3 实名认缴原则
企业法人代 表和法人股 东的变更
根据实际情况,可 通过法定程序变更 企业法人代表和法 人股东。
4 诚信信用原则
股东应真实认缴出资,并按照约定的方式 缴纳到公司账户。
公司设立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建立企业信用。
公司设立的主体和形式
公司设立的主体
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股东参与 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的形式
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形 式的公司。
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材料
1
入股须知
2
股东须清楚了解自己所持股份的性质、
权益和义务,以便家庭资产的安全和
财务自由。
3
公司名称的选择和审批
4
选择公司名称时要遵循法律规定,提 交名称的审批申请。
公司设立的程序
包括核准公司名称、签署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的认缴和认证、提出设立申 请等步骤。
公司设立的材料
包括股东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申 请表、出资证明等必要材料。
公司设立的审批和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司设立需要经过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登记。
对外公告
公司设立后需要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对外公告,确保 公众知晓公司的设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领取
经过审批后,公司将获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后的手续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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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公司设立后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证将是办理日常业务的基 础。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2.股份发行
《公司法》规定,股份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同股同权的原则。具 体应该做到:①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就有关股份发行的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②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价格应当相同。③同 股同权。
公司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①新股种类及数额; ②新股发行价格;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 数额。
2.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 做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3.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 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 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 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

3公司法
以所持股份为 限
P50
公司
以投资额 为限
上市公司
按信用基础划分:人合(经营活动,以人的信用为基础) 资合 (以资本聚合为基础) 兼合(兼有信用和资本 )
按体系关系分: (类似代理以充分实现行为能力) P51 母 子 公司 控制-依附关系 可根据投资、协议 控制、支配 , 母子两人 子具有法人资格 自行担责。 总 分公司 管辖-隶属关系 人财物在上 设的分支机构。总分一人, 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总公司负全责 有3个以上的 可后缀
新公司法案例343 扬州路灯
议事表决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 实行 股权(资本)多数决制 ,但 重大事项必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总表决权
为基数)
召集程序
提前15天
记录 签名 判解24 北京邮政 P168 169 170 176
董事会(执行董事) 特征 :基于信任委托关系 股东选举 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一般由主要股东组成, 对股东会负责 任期三年 职权:行使下列职:执行、制订、决定内部 47条 109条 (两类公司同时适用) P59 组成 :人数:有限3-13 (散要散) 股份5-19 有国有因素的公司,应有职工代表 选举产生 象征全民 其他公司也可以有职工代表 小公司(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设一名执行董事 (法人代表) 议事方式、表决 : 议事方式 表决程序除规定外,依章程 董事长召集、主持,实行一人一票 (人头主义) P59
设立条件:三个要件 人、财 行为, P53 (一)人数限制 可法人投资 五十个以下 (二) 有注册资本要求 全体股东登记时认缴 最低限额3万(评估资本) ,可分期缴付,但首期出资额不 得低于3万..也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20% ,其余可2年内分期 缴付(折中资本制,类似按揭 有利于公民办实业) 出资方式: 可货币、非货币(债券股票),外币 ,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但货币金额不低于资本的30% (三)共同章程(驱动程序 对内有约束力 可变更) 健全机构

-公司法-第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课件 (一)

-公司法-第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课件 (一)

-公司法-第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课件 (一)《公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三章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等内容。

在教学过程中,相关的课件也被广泛应用。

下面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一下这一章的相关知识。

一、董事的资格董事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保障公司的发展。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董事必须具备下列资格:1.具备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信誉3.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被撤销经营管理权4.不是建立或管理公司的限制人员5.没有与公司有竞争关系或者利益冲突6.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二、监事的资格监事是公司的重要监管者,在公司内部对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监事必须具备下列资格:1.与董事同样具有具备中国国籍和年满18周岁的资格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信誉3.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撤销监事职务4.不是建立或管理公司的限制人员5.没有与公司有竞争关系或者利益冲突6.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1.具备中国国籍,无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道德3.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劳教、拘留、监禁4.没有在公司负责过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5.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以上内容就是《公司法》第三章中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在培训过程中,一些相关课件也被广泛应用。

这些资料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公司法》的理解,也有助于提高我们的组织管理能力,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三章 公司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过程 公司名称预准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发起人缴纳出资且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 明 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 的代理人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公告成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 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 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 币3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 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不同于其他企业组织,也不同于其他社 会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 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1.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 人 •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的社 团法人 • 4.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
首先,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
(2)优先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自治优先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 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公司法

第三章公司法

思考3-3
【思考3-3】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生产服装的有限责任
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 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出资40万元,其中货币10万元,专利技 术30万元,首次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于公司成立后8个月内缴付; 乙出资30万元,其中设备作价15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10万元, 劳务作价5万元,均为公司成立后1年内缴付;丙出资30万元,其 中货币15万元,设备作价10万元,商标作价5万元,除货币首次 缴付外,其余出资于公司成立后3年内缴付。试分析该章程草案有 无不妥之处。 【解析3-3】首次出资额只有18万元,低于注册资本的20%;货 币出资额只有25万元,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乙以劳务出资不合 法,公司不允许以劳务出资;丙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股东出资 必须在2年内缴付,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付。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我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律特征:
营利性(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成立,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合法性
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在50人以下,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东人数有限制;(上限为50人) 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 公司不能发行股票;
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任意转让;
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 立的,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 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精选全文

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 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经理 ➢监事会或者监事
➢股东会
股东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在我国,除国 家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 构或者政府部门、企业法人、具有法人 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 可以依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 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 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也适用《公司法》。
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相关规定。
➢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 的法。 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 范相结合的法。
➢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传统 私法的范畴,即体现平等民事主体 之间的关系,适用民事调整方法。 在私法范畴中,公司法又是属于商 事法的内容,公司是商事关系中最 普遍、最重要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 事组织,因此,公司法充分体现了 商事主体法的特点。

经济法概论第三章公司法[精]

经济法概论第三章公司法[精]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特殊规定
1.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只设董事会与监 事会。
(三)公司申请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 公开发行;
2 .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 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 的比例10%以上;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的职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定职权;另一 部分是章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 点:(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 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案例分析3-1
甲乙丙三人共同募集设立某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三人协商公司注册资为1000万元,其 中甲说,2014年实施的公司法最大特点,就 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于是其主张1000万元 完全向社会募集。乙说,三个人将公司章 程制定并三人签字盖章后,公司章程即发 生法律效力。丙说,由丙负责向社会公开 募集股份,这就需要他到银行以自己的名 义开设的账户。
于股东会的职权。
(三)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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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和股东会。
1)股东:股东的权利为股权,自益权 和公益权;鼓动的义务主要是出资义务÷ 出资条不一无和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2)股东会会议和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公司最高权力机 构,职权-一般事项过半数,重大事项 2§3以上多数通过,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 决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2、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公司常设管理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由全体董事组成,成员3-13人。
2.董事会的职权和董事的任期 董事为 公司业务的决策人和执行人 董事任期每届 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3.董事会会议 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 4.执行董事和经理 忠诚 竞业禁止 自己 交易禁止业务
• 1).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没有成立。 • 我国关于公司的成立,采取“注册登记”的原则,即只有
履行了登记注册手续,公司才告成立。《公司法》第27条 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 此,本案中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没有办理设立登记,更没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矿泉水有限公司没有成立。 乙认为某矿泉水有限公司事实上成立,这一主张没有法律 根据。 • 2).某矿泉有限公司没有成立,甲是可以撤回投资的。 •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撤回权作出了规定,但 是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投资者在公司没有成立时, 可否撤回投资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发起人在有限责任 公司登记前抽回出资,应当是可以的。而在公司登记成立 后,就不允许了
• 缺陷 • 1、组建困难,组织成本较高 • 2、政府限制较多 • 3、保密性差 • 4、税负较重
• 3、公司的种类 • 1)依据股东责任 可分为 • 无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两合公司 • 股份两合公司 • 股份公司 • 2)依据管辖系统 • 总公司 • 分公司
• 3)依据公司的控制关系 • 母公司 • 子公司 • 4)依据公司的国籍 • 本国公司 • 外国公司
• ?诉讼主体是否恰当?为什么?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公司设立是为创建公司而依法定程序进 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严格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务员 政府机 关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一 人公司10万元。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3、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
1)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立和监事会的组 成 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督机构
2)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的职权和任期 不少于3人,任期3年
3)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限制和义务
1.任职资格的限制 2.应履行的义务
•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 • 1、规模较小,资金需求量小 • 2、股东人数少,易于管理 •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风险较小 • 4、设立程序简单 ,一般不需要审批 5、不
必公开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保密性较好
• 某百货有限公司是2004年经批准成立的有限 公司,2005年1月3日,百货公司从某机械厂 购得一批精钢锅,共计价款56万元,但百货 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已经无力偿付货款,而百 货公司的几个股东均为当地得有名企业,经 营状况良好,于是,某机械厂向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百货公司的两个股东偿还货款。
• 第一,《公司法》没有规定禁止出资者在公司登记成立前 抽回出资。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可以为之。
•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如果出 资者在公司成立前要求撤回出资,这说明他对要成立的公 司或其他出资人产生了不信任感,从而使公司成立的信用 基础产生了动摇。从这一点来看,应该允许出资人在公司 登记前撤回出资,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给出资人造 成损失。如果出资者想在公司登记前撤回出资而不允许他 撤回出资,那么在公司成立后,该出资者会马上合法的转 让他的出资,其结果必将对刚成立的公司不利。因此,允 许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前撤回出资是合情合法的。在本案中, 负责公司筹备事务的乙未履行其义务,甲已多次催告,其 解除投资协议、收回投资款的行为与合同法的精神也是一 致的。
• 就股东而言,在公司陷入僵局后,往往已无法做出内部经营决策,公 司正常业务活动无从开展,加之管理的混乱甚至公司无人管理导致公 司资产在持续的流失……公司僵局使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 使职权的职能完全丧失,无疑严重危及、损害了股东利益及正常经济 秩序。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的保护方面做出了更细致、完善的规 定,既突出公司自治,又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对于规范和推动市 场经济有积极意义。 以下,我们将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解读新《公司法》应用于此案 的妙用: 1、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增加理由:原公司法在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方面的缺漏, 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隐患,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由于董事会拥有绝对权利,又没有相应的补位,使得召开
股东会成为股东的义务而不是应有的权利,就容易把公司 变成某些人或某个人专权的状态,本案例中CD公司中的 执行董事B长期不召开股东会,使得作为股东的A不能及 时掌握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逐渐变成了公司管理的局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作用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 解散及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2005年10月27 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二)公司法的作用
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国际经贸合作与交流。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的设立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 完成申请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并 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的设立从有关企 业或个人为设立新企业做准备工作起直到主 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止。我国《公司法》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原则上采取准则 主义,即除某些特定行业外,法律预先规定 公司成立的条件,申请人以此为准则,符合 条件即可申请注册。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 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 司。
2、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 再涉及其他个人财产; (2)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不分成等额股份, 证明股东出资额的权利证书为不分财产份额的 “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这是有限责任 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主要区别;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 而其他公司股东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 本案中甲等企业申请设立的企业并不属于 特殊行业,应当适用准则主义。市工商局 对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了实 质性审查,以《公司法》规定之外的理由 对设立申请予以驳回,其做法违背了《公 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准则主义 的立法原则。
• 1994年4月,某船务公司(甲)与某饮料厂(乙)在江苏某地发起设 立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甲与乙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乙投入35万元, 甲投入25万元;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执行 机构;出资方按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司筹备及注册登记由乙 负责。同年6月及7月甲按规定将25万元汇入乙帐户。双方制定了公司 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会议,制订生产计划。但此后,公司没 有开展业务活动,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甲曾向乙催问数次,未有结 果。到1994年10月,由于矿泉水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开展活动,甲要 求乙退回其投资款,双方发生争议。甲认为,由于乙负责办理登记而 一直没有成功,致使某矿泉水公司不能成立,所订立协议无效,应退 回其投资25万元。乙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章程, 至今已半年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上有欠缺,事实上 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立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 定乙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甲要求退还投 资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乙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由乙方面尽 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甲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 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外人,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新《公司法》的这项规定 让A股东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变 被动为主动,有效的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中,及时针 对公司的状况进行抉择。
• 、股东可以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 原法: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增加理由: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所有的重大 问题的决策。然而股东会的决议虽然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效力,但 它仍需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束,即股东会的决议必 须是依法召开的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股东会会议必须按照法律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召开、表决,否则就可能导致无效。本案中 执行董事B认为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所以依据新《公司法》 的这条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免职的股东会决议,从这点看,新 《公司法》的这条规定既规范了公司的运作管理,又确保了股东的合 法权益,也为股东权益最后的救济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 济 法 概 论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 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依照公司法而设立。 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出资和以章程为 存在和活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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