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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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职工的民主管理体制,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本行员

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职工代表的产生、职工代表的

组成、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是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

督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行的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参与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和表决。

第七条工会负责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性质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本行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行党支部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经营活动的职权;行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结合我行实际,我行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了解我行的经营范围的经营状况,听取我行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我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行政决定。

(三)有权对我行管理人员提出批评的建议。

(四)监督我行依法经营,有权拒绝执行我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政命令和决定。

(五)参与评议、监督行内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行员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二)职工代表以各支行(营业部)、总行各部(室)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由员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行级领导干部,分配到各支行(营业部)、总行各部(室)参加选举,并参加选举单位的活动。

(四)各支行(营业部)、总行各部(室)要按照代表条件、代表分配名额要求,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充分酝酿后协商推选产生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报本行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本单位召开全体员工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并报总行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任职要求

(一)关心我行、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热心为职工办事,能够较为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组成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一般员工、中层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等各个方面的代表。职工代表按我行总人数的3%-20%。职工代表要确保生产员工不少于50%,高层管理者不多于5%,中层管理人员不多于20%,办公室人员不少于25%。职工代表当中应有适当的女性代表。当职工代表缺额时,按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补选。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任期

(一)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员工负责。职工代表代表所在单位的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工代表的职权。选举单位的员工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行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当职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代表资格终止:

1、退休或非正常在岗的。

2、与我行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作机构,检查我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的整体素质。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与职责

第十六条组织制度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1.主席团成员包括一般员工、中层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其中一般员工、中层管

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2.主席团名单由各代表小组协商提名,提交预备会讨论通过。

3.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的召开,讨论确定大会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审议大会的决议和重要决定。

(二)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党支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本行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本行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四)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五)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经营管理、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干部和职工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小组。

各专门小组由若干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人。专门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六)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包括:

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本小组分工

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员工提案的处理,并向职工代

表提出报告;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行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小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行党支部、领导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与行工会委员会

行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闭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负责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

织工作;

3.主持职工代表小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的执

行情况,发动员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向员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

提高职工代表的各方面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组织行内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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