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土两税操作指南(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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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纳税人可打开视图――文档结构图,观看操作指南)
1城镇土地使用税操作
1.1土地登记
1.1.1初始登记
1.1.1.1宗地总体信息登记
打开网上申报系统系统,点击房产税或者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可打开“房土税源登记―申报”界面,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按钮,可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界面。
点击“登记”按钮,可进入宗地登记界面
点击下图右上方“新增宗地登记”进入登记界面。
宗地总体信息登记界面:
1.1.1.1.1总体要求
土地使用税遵循“谁纳税谁登记”原则,只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就必须办理宗地登记。
纳税人应当按照”明细登记“的要求,根据土地证逐行填写。无土地证的土地应当按宗地逐行填写。纳税人不得将多个宗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纳税人应当逐项认真填写登记内容。底纹为蓝色的为必填项
纳税人应当完整、如实填写所有字段。必填项不能为空,非必填项存在可填内容的都应当完整、清晰地填写,不可省略。所填代码应当与代码表仔细核对,不能超出代码表范围。
1.1.1.1.2字段说明
税务管理码和纳税人名称系统自动带入。
土地唯一代码系统自动生成。
市、县(区)、乡镇(街道):根据税务登记信息生成,纳税人可根据土地座落修改乡镇街道信息。
详细地址:填写土地的座落地址,须完整填写详细地址。
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土地,戴南镇1号土地,新泰路土地等等。
土地证书号:请根据土地证填写。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
证书地号:字符型。请根据土地证中的证收地号填写。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
土地性质:下拉选择。
土地用途:下拉选择。
土地总面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以此为计税依据。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出售后,应税土地面积逐渐减少的,此处仍然填写原始总面积。
土地总价=“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开发成本”。“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与“土地开发成本”两项必须填一项,确实为0的可填0。填写土地总价后,系统将提供地价分配计入房产原值的计算器。数据导入后,纳税人应当手工将房产与土地关联(在房产登记中逐条选择房产所在的土地)。
初始取得时间:填写纳税人取得该土地的时间(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根据土地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填写,无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初始取得时间应当小于土地明细登记中的“所属期起”。
宗地总体登记填写完成后,还需要继续登记明细应税信息。如果此时登记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自动提示须进行明细登记。
1.1.1.2宗地明细信息登记
在宗地总体信息登记下方为“宗地纳税信息登记”。完成“宗地纳税信息登记”后,一宗地的登记才可完成。
所称“宗地纳税信息登记”是指同一宗地总体信息之下的纳税信息登记,而不是新一宗地的登记。如果需要登记新一宗地,请点击上方“新增宗地登记”按钮。
选中一行后点击下方“删除”按钮可删除一行。(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使用)
点击右上方“宗地拆分”按钮可增加一行。
1.1.1.
2.1总体要求
纳税人应当逐项认真录入,底纹为蓝色的为必填项。右方信息可拖到下方滚动条继续填写。
1.1.1.
2.2字段说明
土地名称:由纳税人自行编写(系统自动带入,如存在多条明细记录,则应当区分编写。)纳税人类型:土地使用税遵循“谁纳税谁登记”原则,在登记时应当注明“纳税类型”,如“权属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代管人”、“实际使用人”等等。
土地用途:下拉选择。
地段等级代码:即税目税额,如果不清楚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土地面积:即计税依据,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免税代码:点击“免税代码”时,系统将弹出对话框,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适用减免税事项,点击“确定”按钮返回。在填写免税事项时应当注意,免税事项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免税面积:选择“免税代码”后(免税代码不为空),“免税面积”就必须填写(不能为0或为空)。
“减税代码”和“减税面积”的操作比照上述方法。
“免税面积”与“减税面积”之和必须小于土地面积。
所属期起:指税款所属期起,初始上线时,填写上线月份。
所属期止:首次登记时,“所属期止”默认为“2050年12月”,表示当前状态。正常情况下(进行“注销操作前”),所有土地的记录都必须存在当前状态。纳税人进行“注销”操作后,该土地将不存在当前状态。
如果同一宗地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应税土地等级(或者包括两种免税类型以上的免税土地),则需要拆分明细登记。点击上方“宗地拆分”按钮可继续进行下一条明细登记,应当注意拆分面积之和应当等于“宗地总体登记”中的“土地总面积”。(房地产企业可以不相等)
登记完成后点击界面右上方“保存”按钮可完成登记。
如果纳税人有多块宗地的,可重复上述操作进行登记。
1.1.2变更登记
变更后,同一土地可能会形成不同所属期的有效记录。同一土地的有效记录连续不中断、不交叉、不重复。
1.1.
2.1正常变更登记
正常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进行的正常性变更操作。例如,纳税人2013年1季度完成申报后,如果4月、5月、6月登记信息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当在二季度申报前(7月15日前)完成变更登记。
1.1.
2.1.1宗地总体登记的变更
纳税人可直接修改相关信息,点击“保存”按钮后保存。
1.1.
2.1.2土地明细登记的变更
点击右下方“变更”按钮,可进入土地明细登记的变更界面。
界面上方为原始信息(供比对),下方为修改后的信息。
下方红色圈内的项目为不影响应纳税额的信息,可直接修改保存。蓝色圈内的信息为不可修改信息。其他为影响税额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