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的管理及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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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的管理及执法

一、什么是户外广告及户外广告设施。

1、广告即设置在户外的广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把户外广告定义为:

(1)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绿地、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3)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4)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2、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其分类如下:

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3、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其中a 为边长,S 为面积) 大型 a ≧4或者S ≧10

中型

4﹥a ﹥2或10﹥S ﹥2.5

小型 a ≦2或S ≦2.5

4、户外广告形式

自设性

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的 名称(含标识等)。

经营性

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户外LCD 广告机、户外液晶显示屏、户外电子阅报栏、信息亭、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5、户外广告性质分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展示宣传广告

二、户外广告审批要求

1.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此为前置条件);

2.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彩照或现场彩色效果图;

4.对于新设置的户外广告,申请单位(申请人)需提交广告制作单位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并需加盖公章,广告制作单位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应注明有“设计、制作国内广告,发布路牌、灯箱广告,金属材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等内容。同时提供广告制作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申请单位(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7.安全承诺书(广告设施安装施工阶段以及设置完毕后能及时维护检修保证广告设施安全。如果发生意外,一切后果自负)。由申请单位提供:(注:1.字体要求:中文简体;材质要求:不得使用喷绘布,使用立体字。

2.新设广告审批流程:带全需要提供的资料—城管局广告科法施工意见,安

装完毕,符合相关标准—城管局广告科拿资料—行政审批中心城管局窗口申请,五个工作日办结。)

三、户外广告管理要求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

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

窗(隔声墙);

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

带;

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

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四)、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2.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在道路中央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六)、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八)、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九)、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十)、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3、《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规定:

(一)、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店招标牌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并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

2.店招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

及影响消防安全。

3.店招标牌内容应与单位工商注册名称相符,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如产

品宣传、电话号码等广告信息。

4.店招标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外国文字

的,应同时使用中文。

5.店招标牌设施应做到安全、美观。并定期维修、保养。

6.店招标牌设施应安装照明设施,优先采用节能灯具。宜采用发光材料,宜

采取内打光方式。

7.新建建筑店招标牌设施应按立面设计方案中预留的位置设置。(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不应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一店多招“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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