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什么?在我国土地权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是对土地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及处分权进行保护。
二是对土地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相关阅读推荐:土地出让金计算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单位用地转让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
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
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
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
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备注: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
划拨土地须经过哪些转让程序
划拨⼟地须经过哪些转让程序⼟地转让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为那样有繁琐的费⽤,法律仅仅规定应当缴纳的费⽤,费⽤的承担仍然可由双⽅约定。
但是⼟地转让的程序是⽐⼀般的民事⾏为要复杂的,需要经过很多的程序,才能最终取得⼟地使⽤权。
具体的⼟地转让程序是怎样的,让店铺⼩编来告诉⼤家吧。
划拨⼟地须经过哪些转让程序根据划拨⼟地转让程序。
⼟地使⽤⼈向审批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批后,由所在市国⼟局与⼟地使⽤⼈协商地价,签订⼟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地出让⾦、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使⽤⼈以出让⽅式取得国有⼟地使⽤权后,转让国有⼟地使⽤权的,再按下列程序办理(以北京市为例):⼟地使⽤⼈作为申请⼈向市国⼟房管局提出⼟地转让申请,并准备以下⽂件报送市国⼟房管局:1.⼟地转让申请(原件);2.转让⽅与转受让⽅签订的⼟地使⽤权转让合同(原件);3.《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的单据,转让⼟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国⼟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全部缴纳的证明;4.《国有⼟地使⽤证》;5.转让⽅关于项⽬的⼯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件;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的,需提交此件);7.转让⽅出具的⽆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件;8.转让⽅和转受让⽅的法⼈资格证书或执照,以及申请⼈在市国⼟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个⼯作⽇后到⼟地利⽤中⼼领取《北京市国有⼟地使⽤权转让登记表》,在⼟地利⽤中⼼的指导下进⾏填写,并组织安排进⾏⽤地现场的勘察。
申请⼈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地使⽤权转让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由⼟地利⽤中⼼在5个⼯作⽇内将⽂件装订成册井签署意见后报送⼟地出让处审查。
《北京市国有⼟地使⽤权转让登记表》批准后,由⼟地利⽤中⼼通知申请⼈,在转受让⽅缴纳转让契税后,申请⼈领取《北京市国有⼟地使⽤权转让登记表》。
综上所述,划拨⼟地转让程序是⽐⼀般的民事⾏为要复杂的,需要提交的材料也要很多,才能取得⼟地的使⽤权,花费的时间也久。
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审批程序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003规划选址与用地预 审
003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 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如果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 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 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或集体所有土地
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
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的用途和年限让与(出租) 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 让(租赁)价款的行为
001前置条件
001前置条件
1、用地权属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 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规定,土地出让前应由有资质的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整治 2、必须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用地单位需持项目有关文件,在当年九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区土地管理 局申请下年度用地计划。市土地管理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用地指标,依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计划的证件 和基建计划,核发《用地指标通知书》 002规划符合性和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注意规划出让条件必须是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是控规、城镇开发边界外是村规划) 1、范围:土地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流程图
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图
县国土资源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流程图
县国土资源局
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下的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流程图
县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变更审批流程图
县国土资源局
权限内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流程图
县国土资源局
权限内采矿权(含延续、变更登记、中途歇业、关闭矿山)审批流程图
县国土资源局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县国土资源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流程图
县国土资源局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审批流程图
县国土资源局
县本级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流程图
县国土资源局
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流程图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划拨土地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拜托别人办理的,还需供给委托书、被拜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县以上人民政府赞同文件(原件)、其余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6、地籍检查表(原件)、宗地图及土地勘察定界技术报告(1980西安坐标系)(原件),如拜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检查获取该资料的,还需提供专业技术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检查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四邻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如拜托别人指界的还需供给拜托书);8、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9、法律法例规定的完税或许减免税凭据(复印件);10、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资料。
?更新:2013-05-0814:46?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各样方式依法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以下国有建设用地能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备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要点扶助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其余用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一、应提交的资料:(1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批文(复印件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2县领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一份,用地股办理(3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A4纸写,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原件一份,参仍旧本格式(4土地登记申请书(办文窗口领取,反面签法人名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份,参照样本格式填写(5地籍检查表(办文窗口领取,第2页反面本宗地指界人签法人名字、加盖公章; 邻宗地指界人签近邻宗地使用权人名字,如是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宗地所在村小组及村委会盖印、署名,参仍旧本格式填写(6地上附着人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核原件(7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办文窗口领取,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一份(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A4纸复印正反面,自己署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9用地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10用地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备注:工商登记单位须提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非工商登记单位的能够不用提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11宗地图(原件三份,丈量队办理(12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一份(13税费缴交凭据(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14财政部门出具的划拨价款缴交凭据(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比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划拨价款能否一致备注:如拜托别人办理需提交(1土地登记拜托书(加盖单位公章(2被拜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反面,自己署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温馨提示:因为县领土资源局已启用电子政务系统,提交的资料所有要扫描进入系统,审批程序所有经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为防止耽搁您办证时间,请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进办文窗口。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法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解读该法律的具体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让与等方式取得。
首先是土地出让。
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使用者,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拍卖或招标,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其次是土地划拨。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政府、军队等行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收取费用,但土地使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责任。
最后是协议让与。
协议让与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使用者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在协议让与中,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序转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占有和使用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定,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转让时,应当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所在区划的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要经过公开竞价或招标,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化操作。
转让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订立,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将不再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指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条件下失去或被取消的状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情况。
自然终止是指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满期终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
国有土地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4份);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份);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5、用地批文、出让合同、出让金交纳单据复印件(验原件);6、立项批复、投资估价报告;7、土地转让协议、转让土地估价报告;8、强制性转移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9、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交转让人身份证、户口薄或结婚证复印件及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离婚证或未婚证明(验原件);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属有限责任或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成员名单(工商部门出具证明);属集体企业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10、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1、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2、勘测定界图4份;1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批(三)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四)收费标准不收费湖南省浏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转让方:受让方: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表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仅供参考)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XXXX公司(厂)(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XXXX公司(厂)(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按照甲方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签订的(仑土出合[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宁波市北仑区XX镇XX村,总面积为XXXX大写平方米(XXXX小写㎡),甲方持有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8年2月17日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出让手续
划拨⼟地使⽤权转让协议出让⼿续划拨⼟地使⽤权在满⾜⼀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转让的,那么,您知道划拨⼟地使⽤权转让的法定依据是什么吗?划拨⼟地使⽤权转让协议出让⼿续和程序都是怎样的呢?详情请阅读本⽂了解。
⼀、划拨⼟地使⽤权转让法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对划拨⼟地使⽤权转让作了两款规定。
1.以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办理⼟地使⽤权出让⼿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地使⽤权出让⾦。
2.以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地使⽤权出让⼿续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国务院28号⽂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7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地使⽤权的,应当在⼟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地出让⾦;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使优先购买权。
(三)对划拨⼟地使⽤权转让的理解依据上述法律和⽂件规定,划拨⼟地使⽤权转让分为政府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种情况。
政府批准转让的,由受让⽅办理出⼿续。
政府实施出让有两种⽅式:⼀种是协议出让,⼀种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因此,划拨⼟地使⽤权转让的实质是:政府收回原划拨⼟地使⽤权⼈的划拨⼟地使⽤权,再出让给新的受让⼈,重新设⽴出让建设⽤地使⽤权。
⼆、划拨⼟地使⽤权转让中办理出让的基本原则鉴于划拨⼟地使⽤权转让办理出让中,涉及到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地所有权⼈代表)、原划拨⼟地使⽤权⼈和新的出让⼟地使⽤权⼈,并且同时涉及到⼟地使⽤权转让和⼟地使⽤权出让,经济法律关系⽐较复杂。
为规范管理,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划拨⼟地使⽤权转让⼿续时,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进⾏审批许可划拨⼟地使⽤权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国有土地供地方案审批基准承诺标准
划拨国有土地供地方案审批基准承诺标准一、前言本标准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为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而制定的划拨国有土地供地方案审批基准承诺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在全市市域范围内适用,企业投资项目须选址于“1+6”园区内才适用。
本标准所对应的江门市相关政策文件为《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以及与之相关的配套文件。
本标准为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之划拨国有土地供地方案审批承诺制改革而制定的标准,为非强制性标准。
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此基准承诺标准签订承诺书,则该标准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具有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划拨用地目录》、《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编制,具体详见附录。
本标准由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管理。
本标准由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起草。
二、承诺遵守的政策及用地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或属于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前提下,采用承诺制办理划拨国有土地的项目需出具建设用地红线图及完成红线范围土地的征收手续,并承诺在项目竣工前具备条件如下:1、具有市、县级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
2、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3、具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表。
4、具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用地规模要符合相关标准。
三、违背承诺接受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的通知-拉政发〔2016〕178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的通知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的通知拉政发〔2016〕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为依法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实际,现就规范国有划拨土地办理出让或转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划拨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土地的供应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以市场化为原则,减少划拨供地的范围;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和转让,有条件的必须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必须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因此,我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以市场化为原则,严格限定协议出让的范围,并依法收缴土地出让金。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以市场化为原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下列划拨国有土地及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协议出让范围的划拨国有土地办理出让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再通过招拍挂供地的方式推向市场:1.国家机关办公用地、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用地、军事用地及用于维稳等特殊用地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出让的;2.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3.原用地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含联合开发进行经营性建设的用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的;4.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出让范围的划拨土地申请出让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划拨⼟地使⽤权管理办法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地资源被利⽤的更加彻底,划拨⼟地使⽤权有越来越⼤的机会需要运⽤到。
划拨⼟地使⽤权是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下⾯店铺⼩编就为你详细介绍划拨⼟地使⽤权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地使⽤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划拨⼟地使⽤权,是指⼟地使⽤者通过除出让⼟地使⽤权以外的其他各种⽅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地使⽤权。
第三条划拨⼟地使⽤权(以下简称“⼟地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地使⽤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地使⽤权出让⼿续,交付⼟地使⽤权出让⾦的⼟地使⽤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地使⽤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地使⽤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地使⽤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领有国有⼟地使⽤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地使⽤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民政府交付⼟地使⽤权出让⾦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地使⽤权出让⾦。
第七条⼟地使⽤权转让,是指⼟地使⽤者将⼟地使⽤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的⾏为。
原拥有⼟地使⽤权的⼀⽅称为转让⼈,接受⼟地使⽤权的⼀⽅称为受让⼈。
第⼋条⼟地使⽤权转让的⽅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以⼟地使⽤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定收益的⾏为。
交换是指⼟地使⽤者之间互相转移⼟地使⽤权的⾏为。
赠与是指转让⼈将⼟地使⽤权⽆偿转移给受让⼈的⾏为。
第九条⼟地使⽤权出租,是指⼟地使⽤者将⼟地使⽤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使⽤,由他⼈向其⽀付租⾦的⾏为。
原拥有⼟地使⽤权的⼀⽅称为出租⼈,承租⼟地使⽤权的⼀⽅称为承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意见书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2 转让条件2.1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2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 合同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
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流程
国有⼟地使⽤权转让有哪些流程依法使⽤国家所有⼟地的权利。
国有⼟地使⽤权的主体⾮常⼴泛,任何单位和个⼈,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符合依法使⽤中国国有⼟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地使⽤者。
国有⼟地使⽤权具有重⼤意义。
国家作为国有⼟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地,⽽是由具体单位和个⼈来使⽤。
国有⼟地的收益权能⼀部分由⼟地使⽤者实现,⼀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地使⽤税(费)和⼟地使⽤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地享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由于中国法律禁⽌⼟地买卖,国家⼟地所有权⼀般不能流转,因⽽国家对国有⼟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地使⽤权⽽⾔,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地使⽤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地的⼀种处分。
有偿取得的国有⼟地使⽤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地使⽤者来⾏使。
在农村,农民使⽤国有⼟地和使⽤本集体所有的⼟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的国有⼟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
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地使⽤权,成为⼀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地使⽤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地所有权对使⽤权进⾏的⼀种限制,是实现⼟地所有权的⼀种措施。
国有⼟地使⽤权转让在我国⼟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
国有⼟地使⽤权转让是指⾸次从国家取得⼟地使⽤权的个⼈或者集体将其⼟地使⽤权以有偿⽅式在⼀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的经济⾏为。
通常是指城市⼟地使⽤权的转让。
⼀是对⼟地所有者和⼟地使⽤者依法享有的占⽤、收益及处分权进⾏保护。
⼆是对⼟地所有者和使⽤者的这些权利进⾏限制和调节。
按照我国⼟地所有权与使⽤权分离的原则,实⾏国有⼟地使⽤权出让、转让制度。
⼀、⼟地使⽤权出让:指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渡给⼟地使⽤者,并由⼟地使⽤者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的⾏为。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定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7个步骤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7个步骤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申请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后,方可进行转让。
未完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前款条件的,可实施项目转让,转让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在办理登记后将转让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7个步骤:申请、受理和审查、地价评估、方案报批并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公开交易、签订转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以下是详细内容:一、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
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转让手续是怎样
一、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可以,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手续是怎样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1、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2、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3、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5、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6、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所以具体地块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7、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是,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即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那么,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原合同是什么性质?转让方还有无权利按原合同要求受让方支付费用?对此,《房地产管理法》没有予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易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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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转让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
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申报材料
已确定承让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书面申请(转让、承让双方共同申请)。
(2)转、承让双方的转让协议,联建建筑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联建协议书,分割转让的须提交分割转让方案(协议)及分割平面图。
(3)转让方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国有、集体单位改制的应提供改制有关文件。
(4)法院裁决转让的,须提供人民法院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浙高法(1999)29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的资料。
(5)土地权源依据,如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征地批准文件。
(6)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承让方房产证、契证。
(7)原土地使用权人及承让人身份证明文件。
(8)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9)国土部门就申请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等给予规划管理部门的征询意见。
(10)规划管理部门对于国土部门征询意见的回复,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图,其中同意按现状土地条件和现有构建筑物改变用途的无需提交批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图。
(11)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及地价确认材料、国土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宗地界址图
(经审核无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拍挂出让为前提)。
(12)其他需要提供审查的相关材料。
(二)未确定承让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1)申请书,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2)土地权源依据,如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征地批准文件。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6)国土部门就申请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等给予规划管理部门的征询意见。
(7)规划管理部门对于国土部门征询意见的回复,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其中同意按现状土地条件和现有构建筑物改变用途的无需提交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
(8)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及地价确认材料、国土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宗地界址图(经审核无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拍挂出让为前提)。
(9)其他需要提供审查的相关材料。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1)申请书,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补办出让的书面意见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补办出让的决议。
(2)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批准划拨时无决定书的除外)。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同意补办出让手续的书面
意见。
(6)国土部门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给予规划管理部门的征询意见。
(7)规划管理部门对于国土部门征询意见的回复,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图,其中同意按现状土地条件和现有构建筑物改变用途的无需提交批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图。
(8)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及地价确认材料、国土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宗地界址图(经审核无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拍挂出让为前提)。
(9)其他需要提供审查的相关材料。
四、办事程序
审查员踏勘审查→地价确认→核准员核准→制作组织报批材料→上报有权批准的单位审批→征收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用地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