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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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员手册

队员守则“三心”、“四先”、“五要”、“六有”

三心:服务热心

办事细心

待人诚心

四先:恰当称呼在先

出示证件在先

告之公务在先

宣传教育在先

五要: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要文明执法程序规范

要办事公正廉洁无私

要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要团结互助以办为家

六有:进门有人迎出门有人送

问话有人应找人有人领

让座有人请咨询有回声

一、学习制度

第一条认真学习时事、政治、相关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修养和工作技能。单位组织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中队组织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二次。学习不得缺课,特殊情况必须向单位领导请假;学习要求集体有记录,个人有笔记。无故不参加学习,每次罚款50元。

第二条凡在国家或地方性刊物上有文章发表,单位予以奖励。

二、考勤制度

第三条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一次罚款10元;一月内累计迟到5次,除罚款外,予以通报批评。一个季度累计15次,予

以停岗一个月。旷工1天,罚款60元;一月内累计旷工达3天,除罚款外,予以书面警告。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5天的,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到岗并保持电话畅通,违者一次罚款20元。

第五条法定节日需要加班的,由单位提前通知。婚假7天(晚婚晚育按政策执行),丧假(直系亲属)7天,产假90天。超期休假的,超期部分视同旷工处理。

第六条休假或工作时间外发生的安全事故,概由个人负责;因工作中造成纠纷,被管理者上私宅进行闹事的,由单位负责出面协调处理。

第七条严禁正常上班时间,请假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停岗三个月或除名。每月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三天(家庭有重

大特殊情况除外),每超假一天按日工资的三倍当月扣发。

第八条上班时间,一律不准打牌赌博、走棋,违者除每次扣工资50元,并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如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一律除名。

三、执法制度

第九条严禁在执法过程中动手打人(正当防卫除外),特别是对妇女和老人,要严格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违者视情况停岗一年直至除名,并承担被打者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严禁酒后上岗,违者每次罚款50元。如酒后上岗,造成矛盾纠纷,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认真执行收费罚款政策,不能违规收费。违规收取的,一律责令退还,并对当事人罚款50元。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按前述规定对

个人处以罚款,并由所在中队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严禁收费罚款不给票据、少给票据、给非规定票据,违者给予停岗一年直至除名处理。特殊情况因未带票据临时打白条收费罚款的,须有两名以上队员签名,并在三天内补齐票据,否则视同不给票据处理。

第十三条不准在管理对象或协同办案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责令退还,并处以报销额二倍的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停岗二个月。

第十四条不准收受管理对象的钱财,违者责令退还,并处以收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推销、联营等经营活动,违者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实行停岗一个月。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处理扣押物品,违者对

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停岗一个月。

第十七条严禁乱审批,未经主任批准,擅自减免规费,由责任人补足,并按减免额同等数额处以罚款;擅自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对责任人停岗六个月。

第十八条全体职工上岗必须着装整齐,证件、标志齐全,违者罚款1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停岗三到六个月。

第十九条此手册所有条款中涉及到停岗处理的,在停岗期间被作出处理的相对人工资一律停发。

四、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财务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管理。中队收支实行报账制度。各中队指定专人在

单位票据会计处领取各种票据,所有收入及时上缴,不得以中队或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坐支;支出发票由经手人和中队负责人共同签字,报主任审批报销。每月二十八日前,各收费中队必须结清当月的收支;领取的票据未结清的,扣发所在中队全体队员当月工资,工资不足扣还的,对票据保管人实行停岗收款。每月中队做好收费台账登记。

第二十一条个人借款由主任审批,个人一次借款或累计欠款不得超过500元。外欠费款不得超过2个月,超期对经手人实行停岗收款。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会计法》和城管局会计核算中心的要求办事,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收费50元(含50元)以下的,可出具定额费票;一次性收费50元以上的,一律开具收费收据(超过1000元以上的由票据会计开具收据)。出具各种票据;必须填清票面

上所注明的日期、收费项目标准、收款人姓名等内容。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对责任人经予扣发工资、罚款或停岗处理。票据交款因各种原因需要收回冲减原收入的,需经主任签字批准。票据遗失的,票据保管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报告。遗失属定额票据,按票面额赔偿;属收费收据,按照《湖北省票据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视情节对责任人实行停岗。

第二十三条严禁挪用、贪污公款,违者予以除名。规费收入实行现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各种票据,经主任签字同意报后,一律由单位财务人员统一付款,不能凭发票向中队会计拿钱,否则将对当事人实行严肃处理。

六、医疗费、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因病需要住院的,需报告单位和入住县医保局指定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个人工资发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不到指定的医院或到外地医院住院者,须出具医院的证明,经县医保局同意后,方可就诊或转院,否则医保局不报销,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执法工作中工伤住院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违反操作规程、打架斗殴受伤住院,概不报销医药费。

第二十九条按国家规定执行请假或停薪留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律由个人承担;请假停薪留职期满后,需上班的,在上班前必须缴清停薪留职期间的养老保险,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按

国家规定的比例由各自承担。

七、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职工停薪留职或请假,经广告办集体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后方可离岗。未经批准自动离岗的,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予以解除合同。

八、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已生育一孩的妇女,应按照上级要求做好节育工作,同时每年需要参加三次妇检,做到“双查双落实”。未按期妇检,停发当月工资。

第三十三条对接受手术对象的,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医生证明给予假期。上环7天,结扎7

天,流产15天,流产带结扎30天,引产15天,引产带结扎30天;产后结扎,除产假外加4天。以上假期视同出勤,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第三十四条对计划外生育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有关政策处以罚款以及开除工作籍的处分。

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按时参加城管局和单位组织的各种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活动,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队员之间吵嘴骂人的,罚款50元;动手打人的,扣发当月工资资金;打人致伤的,赔偿医药费,并实行停岗一年直至除名处理。

第三十七条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违者按照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条款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努力干好本职工作,做到互帮互助、团结友爱、搞好家庭和邻里关系。同时提高警惕、群防群力,严防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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