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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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 前言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是医疗行业建设的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因此,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需求等。

本文将介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和指导意见,以帮助相关部门进行科学规划和决策。

2. 客观认识当地情况在进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首先要客观认识当地的实际情况。

这包括人口数量、分布、年龄结构、疾病谱、医疗需求等方面的数据分析。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了解当地的医疗需求特点,为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3. 合理布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需要合理布局,以满足不同区域的医疗需求。

一般来说,大型医疗机构应分布在人口较多、医疗需求较高的地区,而小型医疗机构则可以覆盖人口较少、医疗需求较低的地区。

同时,还要考虑人口迁徙、交通出行等因素,为不同区域的居民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4.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医疗资源是医疗服务的基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对提高医疗服务的效能和质量至关重要。

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需要根据当地的医疗需求和资源情况,进行科学的资源配置。

通过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5. 强化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还需要强化综合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这包括提高医生和护士的专业水平、完善医疗设备和技术、推广现代化管理模式等方面。

通过提高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服务的需求。

6. 加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管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管理是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和指导意见,避免乱建医疗机构和资源浪费的问题发生。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7. 结语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医疗行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指导全区各地开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改善群众就医条件,结合我区医疗机构设置实际,现就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统筹规划、设置和布局全区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覆盖城乡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020年,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2张,床位总数控制在15.5万张以内。

202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要从当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优先保障全体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就医。

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统筹规划原则。

医疗资源纳入所在地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局部服从全局。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健全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之间的科学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3号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申请设置为三级妇幼保健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我委拟同意设置。

现将拟设置的医疗机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拟设置医疗机构类别:三级妇幼保健院拟设置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刘存威拟设置医疗机构负责人:刘存威拟设置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全民拟设置医疗机构经营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拟设置医疗机构床位数(牙椅数):300张(3台)拟设置医疗机构选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包头大街33号拟设置医疗机构建筑面积:60888.01平方米拟设置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科室设置: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内科、外科、中医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许可项目有任何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向公示单位反映。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以公示发布之日算起。

受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电话:0471—69466232021年4月12日。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内卫医字[2009]577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57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质控中心设置(一)设置原则和程序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质控中心设置规划,本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在全区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逐步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自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承担全区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对同意承担自治区某一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设置。

(二)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院,其相关专业综合实力应处于全区领先地位,学科带头人在全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3.挂靠医院应具备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4.挂靠医院应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有条件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各专业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5-10人,专职、兼职均可,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内政办发〔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发〔2009〕6号、国办发〔2013〕14号文件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着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一)规范基本药物配备与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比例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低价药品,所有药品必须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二)建立用药配备采购工作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配备均实行自治区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制度。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内卫妇字[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内卫妇字[2007]3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2021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9日—9月24日。

联系人:张强联系电话:0471—6944743、6944931(传真)邮箱:******************.cn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降低医疗费用,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一)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

2021年底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组织管理体系和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开展依法执业自查。

医疗机构负责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培训,提升依法执业意识,将医师的依法执业情况纳入医师定期考核中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自治区制定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检查行为纳入记分管理制度,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内卫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卫发〔2012〕4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张颖、崔斌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一二年三月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含蒙中医药管理部门。

下同)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实施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安全、质量、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订。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2021-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12
•【文号】国卫医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
2025年)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各地加强“十四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内卫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6〕51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为了贯彻《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状,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以规范和指导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领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健康教育是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在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中的特殊作用,把我区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关于加强卫生宣传工作的指示》及《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健康教育、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和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体系,健全可持续发展、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构建有利于健康的支持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各盟市卫生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后,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增幅较大,现行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划分已不适应我区当前医疗机构管理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字〔201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号)的精神,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自治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予以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级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戒毒医疗科和戒毒医院、不孕不育与生殖医学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口需求: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规模和结构,确定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类型。

通常要考虑人口密度、年龄结构、疾病谱等因素。

2. 医疗资源平衡:医疗机构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内的医疗资源分布情况,避免资源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

医疗机构之间要合理分工,互补优势,形成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

3. 区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的设置应与地方的区域发展规划相适应。

要考虑到城市化进程、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为未来的区域发展预留空间。

4. 医疗服务覆盖:医疗机构的设置应能够满足该地区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并提供必要的专科医疗服务。

要考虑到居民的居住地、交通出行等因素,确保医疗服务的覆盖范围。

5. 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诊疗科目、科室功能和人员配置等措施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6. 医疗安全和质量: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安全生产和医疗质量管理的要求。

要确保医疗机构的场所、设备、人员和流程等达到相应的标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7. 社会参与和共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居民的意见和需求,通过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的方式,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这些原则可以为医疗机构的规划和设置提供方向,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医疗服务的高效运作。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旳告知》(国办发〔〕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原则》和各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实状况。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内蒙古自治区辖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

,全区常住人口为2511.0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旳1.83%。

其中,城镇人口为1514.16万人,乡村人口为996.88万人。

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旳16.8%。

全区常住人口较上年增长6.23万人,整年出生人口为19.36万人,出生率为7.72‰;死亡人口为13.34万人,死亡率为5.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4‰。

人口城镇化率60.3%。

,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32.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到达71903元,比上年增长7.4%。

整年完毕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9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10.6%。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10元,比上年增长8.5%。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9元,增长5.7%。

参与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1万人,参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数1285万人。

2.医疗卫生资源现实状况。

截止,全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3885个。

其中:医院70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4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4个;卫生人员21.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23万人;编制床位13.39万张。

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6.46人,执业(助理)医师2.55人,注册护士2.44人。

全区基本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构成旳覆盖城镇旳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资源运用状况。

,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总诊断人次达10025.1万人次。

其中,医院4408.8万人次,占43.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270万人次,占52.6%;其他医疗机构8.6万人次,占0.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内卫医字[2008]943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卫医字〔2008〕94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但是,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结果发现,个别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不遵循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的随意性审批、不按照权限范围的越权审批、不按法规规定审批和降低标准审批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做到程序合法、标准严格。

要制订、完善和落实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各项规定,严格医疗机构审批,注重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要依法设置审批,严格把握设置审批权限,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

专科医院根据疾病谱和居民医疗服务需求设置,原则上同种疾病类型的专科医院每盟市只设置一所,旗县原则上不设专科医疗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内卫医政字[2014]771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4〕771号)各盟市卫生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贯彻意见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社会办医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党在新时期深化社会改革的具体要求,是解决自治区卫生资源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医疗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消除本地区制约社会资本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行业指导,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2014年8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促进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全区多元办医格局形成,依据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实际,提出本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内蒙古申氏中医医院的批复-内卫蒙中字〔2019〕2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内蒙古申氏中医医院的批复-内卫蒙中字〔2019〕2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内蒙古申氏中医医院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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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设置内蒙古申氏中医医院的批复
内卫蒙中字〔2019〕270号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设置内蒙古申氏中医医院的请示》(呼卫计发〔201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同意设置内蒙古申氏中医医院。

请按照以下事项设置,并申请执业许可。

一、医疗机构名称:内蒙古申氏中医医院
二、医疗机构级别:三级
三、医疗机构经营形式: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医疗机构类别:中医类综合医院
五、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天野化工生活区
六、医疗机构拟设床位:450张
七、总投资:2500万人民币
八、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医、中西医结合内、外、妇、儿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皮肤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眼科、耳鼻喉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
像科
九、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
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申阳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0日
——结束——。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政策解读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政策解读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政策解读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实现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指导原则》出台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日益完善。

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为指导,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当前,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人口分布格局不断调整,新发再发传染病挑战形势严峻,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快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快建成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我们研究制定了《指导原则》。

二、《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强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要作用。

《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服务对象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布局,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能,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相适应、与人民美好健康需求相匹配、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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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指导全区各地开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改善群众就医条件,结合我区医疗机构设置实际,现就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统筹规划、设置和布局全区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覆盖城乡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020年,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2张,床位总数控制在15.5万张以内。

202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要从当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优先保障全体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就医。

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统筹规划原则。

医疗资源纳入所在地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局部服从全局。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健全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之间的科学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3.科学布局原则。

以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能级为主线,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新增医疗机构。

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布局,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

4.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公立医院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严格控制公立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鼓励新增设置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为主的公立专科医院。

遵循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蒙医、中医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5.鼓励社会办医原则。

将社会办医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

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

引导社会办医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规则。

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旗县办医院、盟市办医院、自治区办医院、部门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医院)。

1.公立医院设置。

综合考虑当地城镇化、人口密度、地理交通环境、居民健康水平、疾病谱、就医需求、突发事件应对等因素合理布局公立医院。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均举办综合医院(包括蒙医中医医院,下同),区人民政府可不举办综合医院。

原则上旗县域内设置1个旗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蒙医中医医院;盟市所在城市不新增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不新增公立三级综合医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举办1所妇幼保健机构,自治区和盟市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求,重点设置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病、康复等专科医院(含蒙医中医专科医院,下同),并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院,原则上旗县级人民政府不举办专科医院。

2.公立医院单体规模。

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在40张左右,不超过50张。

区域床位总量由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结合疾病谱和发展需求等因素确定,应预留20%左右的床位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需要。

旗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800张;盟市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400万人口以上的盟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自治区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

原则上各盟市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总数不得超过区域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30%,不超过区域医院床位总数的35%。

对于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超过8天的(三级蒙医中医医院平均住院日超过11天的),不得增加已有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量。

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综合考虑城镇化水平、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理位置、地域面积等因素,分类设置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并重点提高中心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1所卫生院,不在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可根据需要继续保留,其他服务功能应根据服务人口和交通条件重新调整。

旗县(市)所在地和城区内不设卫生院。

原则上盟市所在地的城市按每一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5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旗县(市)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需求可适量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实行“一体化”管理。

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等服务。

原则上每个行政嘎查村建设1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卫生室,不具备设置卫生室条件的嘎查村,由辖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建立流动医疗卫生工作站,通过流动巡回医疗形式提供服务。

嘎查村保留计划生育服务室,与卫生室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城区内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卫生室。

二、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要求(一)规划范围。

《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全区除部队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部队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由军队和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划另行制定。

个体诊所等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二)总体要求。

1.完善涵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进一步健全以旗县级医院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牧区医疗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医疗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城市医院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完善包括城市医院、社区服务机构、旗县级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在内,涵盖城乡的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

2.鼓励发展慢性病医疗机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在一类区域(盟市),鼓励通过城市二级医院转型等方式,在二类、三类区域(盟市),鼓励通过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

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协同配合,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的诊疗服务。

3.健全医疗急救服务网络。

各盟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

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盟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旗县,可以依托旗县级综合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旗县级急救中心。

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与突发事件紧急救援任务的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旗县级综合医院、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妇产医院设置重症医学科,不具备条件的旗县急救中心、妇产医院设置重症监护病房,形成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一体化服务模式。

4.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和发展。

医疗机构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探索医疗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转诊、合作的新模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5.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

各盟市结合实际,整合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医院现有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

鼓励设置独立的区域医疗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6.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将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养老康复中的作用,加强蒙医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蒙医中医医院建设,促进蒙医药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主要内容(一)现状分析。

参照自治区卫生服务调查方案,开展本地区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调查,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对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1.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分析。

包括本区域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年龄、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生产总值、人均收入和支出水平等内容。

2.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包括年因伤病就诊人次、居民两周就诊率、居民住院率、年急诊人次、年住院人次、年手术人次、住院患者住院总天数、服务半径和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率等内容。

3.医疗资源分析。

包括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数、分类、分级、总床位与分级床位数、利用状况、各专科主要病种及病情分型等;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分类、工作效率、工作负荷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现状及现有医疗设备配置状况等;卫生总费用、卫生总费用/各医院建筑面积总数(平方数)和卫生总费用/各医院病床总数等。

(二)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

通过现状分析找出本地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依据疾病顺位、死因顺位,分析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医疗服务供需状况、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影响等),研究确定本地区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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