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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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的处分:物质形态变化
处分
移转
法律上的处分:权利形态变化 设定
有权处分
抛弃
无权处分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可以与所有人相分离。
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 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所有权。
所有人将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 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而恰 恰是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有效形式。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法定之债
二、合同
(一)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 协议。
契约 (Contract)=合同 合同的特征: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 2、承诺
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指一方向对方提议订约, 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必备 条款),以供对方考虑,如同意接受 即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的确定的意思表 示。
1年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特殊
3年:环境污染受到侵害的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提起诉讼的期限
20年(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
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
保护。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 长:
❖开 始 ❖中 止 ❖中 断 ❖延 长
(四)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 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 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六)合同的担保
人保---保证
抵押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的; ❖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团结互助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4、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继承的几种方式及顺序:
1、遗赠抚养协议(效力最高) 2、遗嘱继承(遗赠)(效力次之) 3、法定继承(重点)
的遗产,现李晋死亡,其遗产应由其母子继承。
李晓
李欢
1994、7
张宁
1970
王琳
李晋
1994、8
李伟
1995、1
❖ 甘风琴为某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 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风琴扶养长大。长子徐明于 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有一子徐军,徐明于 1992年因病去世,高淑英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 之后,高淑英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徐 树未婚,在某公司任职。女儿徐红甚得母亲喜爱, 现在某国留学。1999年7月,甘风琴因心脏病突发 被高淑英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悉心照料及治疗, 仍无法控制病情,于1999年11月3日病逝。在分割 遗产时,远在某国的徐红来电话称:甘风琴死前曾 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并 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工的证言。
继受取得:
1、买卖合同 2、赠与、互易 3、遗嘱继承 4、接受遗赠
(三)物权变动的要件
❖ 登记 ❖ 交付
甲买下了乙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但乙未向甲交付该房。2天后,乙又以高价将该 房卖给了丙并交付于丙。
乙
甲
房屋 × 丙
乙把自己的一本畅销书卖给了甲但未向甲
交付该书,2天后乙又以高价将书卖给丙并将书
❖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 承其父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
❖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 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 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制度。
❖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均可发生。
❖案例: 1951年,杜建与李鹃结婚,婚后共 生育了四个子女,长子杜一鸣、次子杜一心、三子 杜一军及女儿杜芳。1969年,李娟去世。19 82年,杜一鸣去世,留下了妻子刘洁及儿子杜新 中、杜新国。杜一鸣死后,刘洁没有再婚,一直同 两个儿子一起生活。1988年,刘洁带两个儿子 回上海母亲家生活,从此便与杜家很少来往。19 97年,杜建去世,留下遗产房屋四间及存款四万 元,杜一心、杜一军、杜芳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 将父亲的全部遗产均分,但一直没有通知上海的嫂 子刘洁。1998年9月,杜心中到北大读书,去 看望爷爷杜建时方知爷爷已经于一年前去世,遗产 也全由叔叔、姑姑分割。杜新中写信给上海的母亲, 刘洁来北京要求由杜新中、杜新国继承其父应继承 的遗产份额,遭到杜氏三兄妹的拒绝。于是杜新中、 杜新国向法院起诉。
刘洁
杜建
1997
李娟
1969
杜一鸣 杜一心 杜一军 杜 芳 1982
杜新中
杜新国
案例: ❖
李欢是G市著名作家、翻译家,早年留学美国。
1950年回国后在G市师范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任教,讲
授英美文学。1961年10月1日,李欢同本系讲师张宁
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晋。1970年,张宁因病去世,李
欢考虑到李晋年龄太小,所以一直未再婚。李欢、李晋父子
法定继承:
❖ 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 同一顺序之间无先后、多少之别,平 均分配遗产。
❖特殊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 承人。
法定继承中的两种
代位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第四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和物权法的概念
1、概念:《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2、特征: (1)支配性 (2)对世性 (3)排他性 (4)绝对性
二、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四、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
产得 生
继受取 得
无原权利人 有原权利人
基于法律规定
有原权利人 基于原权利人
意思
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 先占(无主物)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发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添附 时效取得
交付于丙。
乙
甲× 书
丙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 请求确认物权 ❖ 请求排除妨碍 ❖ 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重作、更换 ❖ 请求返还原物 ❖ 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节 财产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分类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为特殊情况(客 观阻碍),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 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期间。
案例1: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 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 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 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 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 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执,迟至2001年9月 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 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 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债 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问题: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为什么?
2、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 什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与撤销,但是应满足一定条件: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效。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
意思表示。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效。
在车祸中丧生。1995年1月,李晋之子李伟出生。此后,
多年不登李欢家门的李欢的妹妹李晓在遗产继承上同王琳发
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李晓向法院起诉,李晓诉称:
李欢去世后,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晋继承,但现在李晋
已经去世,李欢遗产应该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
承,故要求继承李欢的遗产。王琳则辩称:李晋继承了李欢
相依为命。1979年,李欢的“右派”问题得到纠正,有
关部门补发李欢工资以及其他费用共计3万元,李欢重新回
到师范大学外语系任教,并被评为教授。1985年10月
1日,已经大学毕业在钢铁研究院工作的李晋同G市医院的
医生王琳结婚,为了照顾父亲,李晋夫妇一直同父亲居住在
一起。1994年7月,李欢病逝,一个月后,李晋也不幸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
❖ 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 客体---物 ❖ 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人占有 (有权占有)
占有
合法占有 法定或约定
非所有人占有 (无权占有)
非法占有
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
所有人使用 使用
非所有人使用
合法使用 非法使用
孳息 收益
利润
天然孳息:基于自然规律 法定孳息:他人使用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原则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
第六节 用益物权
(了解)
第七节 债权
一、债的概念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 系,其中一方(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 (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债是如何产生 的):
物保
质押 留置 定金
(七)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八)合同的种类
2、侵权行为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 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 遭受损失时,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 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 ❖ 构成要件: (1)必有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 (2)必使他人蒙受损害 (3)上述得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得利并致人损害没有合同或法律上的依据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主体唯一性和统一性
国家所有权 客体的广泛性 内容行使的灵活性
集体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三、共有关系
权利主体多个 共有 客体是同一财产或同一物
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四、相邻关系:
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的 合理延伸与必要限制。
❖
❖ 问:
(1)甘风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风琴的遗产应否
支持?为什么?
(3)徐军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第十三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 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 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种类:
一般:2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 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 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 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 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 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做出承诺的法律后果: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1、有效的合同 2、无效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 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 愿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行为。
第八节 知识产权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解)
第九节 人身权
(了解)
第十节 婚姻家庭
(了解)
第十一节 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
❖财产继承是把死者的财产转移给继 承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