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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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

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02.02.26

•【字号】哈行署发[2002]14号

•【施行日期】2002.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

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行署发〔2002〕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为全面推进地区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地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

会主义法制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政府工作法制化,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实现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为促进经济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目的和范围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各行政执法部门把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门别类,按实施的部门逐级分解到具体执法部门和岗位,明确其执法职责,进行监督考评,并给予相应奖惩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地、县(市)两级行政部门、下属行政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组织;实行自治区垂直领导体制的驻哈行政执法机构。

三、主要任务和方法步骤

(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任务目标、组织领导、实施步骤、措施和时间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地、县(市)各行政执法机构要结合即将开展的机构改革工作,认真清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出行政执法依据条款,并汇集成册,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三定”规定,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本部门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分清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将执法依据和执法主体的清理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

社会公布。

(三)界定执法职责,明确责任目标。在清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明确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类别、执法责任、处罚种类等,并切实做到逐级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四)全面培训考核,加强检查监督。各县(市)、各部门在清理本部门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工作的基础上,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全面进行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培训内容重点以《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WTO规则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定等公共法律科目和地区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方式上,按照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分结合,条块结合,分片实施的原则进行;培训对象为地、县(市)机构改革后所有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组织考核由地区行署法制办负责,考核合格后颁发《行政执法公共科目培训合格证》,经两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要调离执法岗位。地、县(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参加培训、轮训的计划,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文书。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高效、快捷、便民”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的办理程序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文书。

(六)强化执法责任,完善配套措施。

1. 执法公示制度。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执法类别、执法权限、执法范围、处罚和强制措施的种类、执法程序以及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登记、审核、备案、发证)等事项的适用范围、对象、条件、方式、规则、程序等;本部门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也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做的服务承诺和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以及行

政管理相对人投诉渠道和方式等,均应当向社会公布。

2. 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工作人员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并将具体的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岗位和人员。

3. 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执法监督措施,执法、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包括特邀执法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处理措施;还应当明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规则。

4. 罚缴分离制度。以《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第235号令)和《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若干规定》(新政发[1998]7号文件)为依据,制定本部门罚缴分离办法;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罚没款项收缴机构、收缴方式等事项。

5. 错案追究制度。明确什么情况下应当追究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如,超越法定权限,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不作为,处理结果显失公正,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为谋取个人或者本部门利益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承担错案责任的方式,如,作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撤销或纠正违法行为,收回行政执法证,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调离执法岗位,予以辞退等;明确过错责任的划分,如,执法机关或者机构承担的责任,执法人员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和一般职务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等;明确过错责任追究的期限;明确追究责任的实施程序,如,决定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研究决定及执行等;明确错案责任承担人对错案追究责任决定不服的申请复查渠道、方式、期限等。

6. 评议考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中,评议考核制是主要的运作机制。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落实,执法状况是否改善,只有通过评议考核才能评判。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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