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列金额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投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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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投标?
□文/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李金升
案例介绍
2013 年10 月25 日,招标人某经济开发区中心
学校发布了《关于某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扩建工程
二期施工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一工
程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该
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招标公告中称,该工程总建
筑面积约5164.17m2,其中教学楼3# 为一至四层,
体艺馆为一至三层,总投资约为1200 万元,建设资
金来自政府投资。

本次招标范围为施工图内的建筑
安装工程。

计划工期370 日历天,质量目标为合格。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该工程不进行集中踏
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2013 年10 月28 日至2013 年11 月1 日,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地点,招标人向报名的潜在投标人以1500 元每套的价格发售了招标文件。

2013 年11 月11 日,招标人发布了《关于某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扩建工程二期招标最高限价》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有如下两项:1.招标文件前附表10.1 中的招标最高限价计算公式修正如下:(经县财政局审核的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92%+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2.该工程的招标最高限价为:R M B¥11630360.40 元(含暂列金额680000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00000 元)(,经县财政局审核的招标控制价12573870 元-暂列金额680000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00000 元)×92%+暂列金额680000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00000 元=11630360.4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叁万零叁佰陆拾元肆角整。

针对该工程中暂列金额680000 元的项目,是否必须经过招标投标?引起了人们的争论。

案情分析
一、针对上述案情具体有三种不同意见
(一)不需要招标投标
1
.















2.虽然暂估价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是否招标投标,但不能将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相等同。

根据
22
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 2.0.6 项对“暂列金额”的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 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 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 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的调整以及 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以及第 2.0.7 项对“暂
估价”
的“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 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依据上述 条文,暂列金额与暂估价为不同的事项。

(二)需要招标投标 1.虽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均未对暂列金额进行规定,但是,地方性的法规政 策,有可能做出详细规定,并不能因法律、法规未规
定,而直接认定暂列金额项目不需要招标投标。

2.2011 年 8 月 10 日,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中招投
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标 2011 年 12 号) 第一
条的规定:“《评标办法》第七条‘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大于 等 于 招 标项 目 总 价 20%或 合 计 超 过 50 万元 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法共同组织对暂列金
额和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招标人供料除外)’,在实施
过程中按以下方式执行,并依法进行招标:(一)在对 暂估价中涉及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时,当费用 超过原暂估价时,超过部分的费用应从暂列金额中 支出。

当暂估价(含超过部分的费用)中涉及的材料、 设备、服务的采购,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 20%或 合计超过 50 万元的。

(二)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 若该工程变更为独立的新增项目,且大于等于招标 项目总价 20%或合计超过 50 万元的。

(三)招标人 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中存在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当该 专业工程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 20%或合计超过 50 万元的。


该案例中虽然暂列金额 680000 元没有超过招 标项目总价的 20%,但是超过了 50 万元,因此,需要 进行招标投标。

(三)是否需要招标投标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依法确定
1.如 2011 年 10 月 12 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工作
的通知》(京建法 2011 年 12




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
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 的
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
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2.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 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联合编著的《招
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
释义


79
页“暂列金额项 目是否招标,需要综合考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9 条,以及合同变更条款等因素。

” 二、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析
(一)暂列金额项目不需要招标的情况
1.如果工程本身并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作为暂列金额的项目,也是可以无须招标的。

但 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必须对暂列金额项目进 行招标投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须遵守合同的约定。

但是,此种约定并不是法定的依法必须招标投标,而 是属于自愿招标投标的范畴。

结合本案例,因本案 例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中的暂列金额 680000 元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投标,还需继续分析。

2.如果工程本身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但是作为暂列金额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 的,也是可以无须招标的。

如根据2011年12月20日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等9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发改法 规2011年3018号
)中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 件》
(2012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5.4款 对
“暂列金额”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 用暂列金额,
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 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以及第15.6.2项的规定: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
服务、材料
23
案例分析
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款的约定提供。

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和第15.6.3项的规定:“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二)暂列金额项目需要招标的情况
1.工程本身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且暂列金额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暂列金额项目需要招标投标。

如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5.6.1项的规定:“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但是,在判断暂列金额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模标准时,须注意2.工程本身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虽然
暂列金额项目未达到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
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需要招标。

如根据2010年6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年88号)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4.3.2 项第(2)点的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

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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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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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三)本案例中暂列金额项目如合同无特别约定无须招标
1.虽然本案例中,该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工程暂列金额项目尚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

因此,基于前述分析,依法无须招标。

虽然类似于《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中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地方性法规政策的规定中,暂列金额项目已经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但该等政策与上位法相冲突,应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2.如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所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最终签署的合同要求对暂列金额项目进行招标投标,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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