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在西方社会的起源和发展
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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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法学在20世纪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阶段。
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空距( IVI GAP )越来越大;由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
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1]成为时代的潮流。
法律社会化以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联结、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弱者为特征。
这些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要求对法学理论做出调整。
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而且只是象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社会法学就是在这种强烈的和积极的社会推动下,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应运而生的富勒的法治八原则第一一般性第二公布第三非溯及既往第四明确第五不矛盾第六可为人遵守,第七稳定性第八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哈耶克法与自由具体而言,这个概念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哈耶克的自由理论认为,如果一个人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在这里,“‘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
显而易见,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界定,乃是通过指出外在强制(extemal CoerCion)而将自由定义为“独立于他人专断意志之外”的状态的。
自由表示能根据自己的决定和运用自己,的知识行事,不自由则表示必须受制于他人专断的意志之下;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不受外在强制是指不受他人专断的意志之强制,而不是否定一切的外在强制。
法学的历史发展
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学科,其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漫长的时期。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探讨法学的历史发展。
古埃及是法学的起源之一。
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埃及就已经有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宗教和道德方面,法官是神职人员,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与宗教息息相关。
古埃及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法学发展成为了西方法学的基石。
在古希腊,法律被视为一种理性规范,希腊人强调自由、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古罗马的贡献更加重要,罗马帝国时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文书,如《十二表法》和《民法大全》等,这些法律文书成为后来法学研究的重要素材。
罗马法强调公平和合理,为现代法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世纪是法学的黑暗时期。
在这个时期,教会的影响力极大,法学逐渐脱离对现实生活的关注,变成了一种纯粹的学术研究。
教会法成为当时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而世俗法则被边缘化。
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主要是对古代法律文书的注释和解释,而缺乏对现实问题的关注。
文艺复兴时期,法学重新焕发了活力。
人文主义的思潮兴起,法学开始回归对现实生活的关注。
人文主义者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批判和反思。
同时,启蒙运动也对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启蒙思想家认为法律应该以理性为基础,追求公正和普遍适用的原则。
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开始注重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
近代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法律需求的增加,法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范围和内容也日益广泛。
在这个时期,法学主要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
公法研究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的行使,私法研究民事关系和私人权益的保护。
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也不断发展,出现了不同的学派和学说。
当代法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国际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新的法律领域逐渐兴起,法学研究越来越注重跨学科的交叉和综合。
西方法学
西方法学的范围很广,通常指古希腊、古罗马奴隶制社会、西欧封建社会以及近现代的西方资本主义法学。
分期与简介:
1、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学: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中,相对地说,成文法并不很多(较出名的有雅典国家形成时期的《德拉古法典》和梭伦的《阿提卡法典》),也谈不上有独立的法学。但在当时许多思想家、政治家,特别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诡辩派和斯多葛派的哲学、伦理思想中,以至在古希腊的光彩夺目的文学作品中,都包含了许多关于法的基本问题的探讨。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法的基础是权力还是自然、正义或理性,是法治还是一人之治,以及法和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法和国家的关系,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思想对后世法学一直有很深的影响。
与西欧大陆不同,英国中世纪的法基本上是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地发展起来的,英国中世纪法学主要是研究英国的普通法,从大量的判例来阐述公民的权利、商品交换和其他的法律问题,但也吸收了若干罗马法的原则,以补充和丰富英国法学。
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学世界观相对立的法学世界观的出现。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基础上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同这一世界观是不可分的。当时这种世界观的集中体现是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或“天赋人权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等人。尽管他们各自的政治纲领和学说有很大差别,但总的来说,他们的自然法学说同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根本对立,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思想纲领。这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及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提供了理论基础,使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倡导了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国际法以及象《法国民法典》那样典型的资本主义法典。古典自然法学固然不可能超出当时时代的限制,但它起过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一、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 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是商品生产 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纯粹 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 突的十分经典的表现。”
——恩格斯
二、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十二铜表法》时期
公 元 前 451 年 - 前 450 年 制 定 欧 洲 历 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罗马社会从 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调整。
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进入帝 国时期。 罗马法的渊源: (1)具有立法权的会议制定的法律 (2)元老院的决议 (3)皇帝的敕令 (4)高级长官的告示 (5)罗马法学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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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非公民、罗马公
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法律 公元前212年,占领区居民经过斗争取得 公民权。
古罗马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的 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 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 时期的法律思想
资本主义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 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 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 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 和教条所制造的,而现在这 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 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但并不意味着古希腊不存在法学思想
西方法学发展的基础期——古罗马
古罗马法律文明发展的影响直接来源于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 学观念。它成了连接古希腊文化与古罗马文化的桥梁。
此观念对西塞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西塞罗的学说使自然法 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
这一革命为罗马法哲学以及整个法律科学奠定了思想基础。 也正是在吸收了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建 立起了一座法学大厦。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理学极极简要概述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理学极极简要概述当代西方法理学是研究西方法理学历史的一门学科,其主要研究的内容有西方夏季法和英国法的发展史、夏季法学的历史演变、晚期法学的发展,以及在当今的西方社会中法的作用与影响等方面。
西方夏季法的发展可以从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发展史脉络追溯。
其发展史主要分为古希腊时期(约公元前七世纪至公元七世纪)、古罗马法时期(公元八世纪至十三世纪)和中世纪(公元四十五世纪至公元十八世纪)。
古希腊时期,人们注重法律的道德性,认为法律是公正、忠实、公平、合理的。
古罗马时期,人们认为法律是具有绝对普遍性的,它以宪法形式呈现,而法律的执行机关是受到统治者控制的。
中世纪,法律的发展步入封建社会,法律的作用主要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社会上的种种不平等现象也得以加强。
英国法的发展可以从最初的英语法追溯到现在的英国法系统,其发展史分为早期英语法时期(约公元十一世纪至十三世纪)、乔治二世时期(公元十四世纪至十八世纪)以及后乔治二世时期(公元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第一讲(第十二章第十三章)一、法学概念(一)定义1.西方的法学定义1)古罗马.乌尔比安:法学是神事与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
2)近代.格老秀斯(荷)从正义而生活之学(将正义作为法学的根本内涵,在格老秀斯眼中,法律与道德,法学与伦理具有密切的联系。
)3)莱布尼茨(德)法学者,权力之学也。
4)现代.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法律)司法、执法(违法、侦查、起诉、审判、代理等)2.中国的法学定义1)先秦.刑名/法术之学2)德主刑辅,刑民不分,以刑为主(二)法学的性质: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实用性(三)法学的功能:认知功能、解释功能、引导功能、教化功能、文化功能二、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一切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法学才是完善的)(一)以法作为研究对象,即研究法或者广义的法律(二)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包括各种意义的法律,违法、犯罪、侦查等(三)对法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基本任务和根本主题),包括法律结构规律、法律发展规律、法律变化规律、法律调整规律、法律制定规律、适用规律、遵守规律、监督规律▲法律规律--现象:中国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义务本位制--后期:权力本位制 --社会本位制中国现在是权力本位与社会本位并行。
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三、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法学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与经验来源,哲学是法学的认识基础与理论基础。
(二)与其他社会科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对象关联、方法共享、发展互动的关系(三)法学与自然科学:法学(法律问题、法律保护理论)研究深入自然科学之中,自然科学的知识和技术方法推进法学的发展四、法学历史(一)法学产生:立法的相当发展--法学家阶层出现(西方古罗马法学出现、中国律法出现之后)--法律思想的积累--提升法律理性,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学科发展(二)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1.古希腊的法律思想1)苏格拉底: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也是一种道德要求。
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
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西方法律传统,又称西方式法律传统,是一种主要来源于欧洲文化的法律传统系统。
这个系统源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发展至今已有两千余年,成为整个西方国际社会中的一条主要法律传统。
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
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纠纷,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官方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各种积累下来的法律规则、法律案例和法律条文等。
这些制度逐渐演化成为传统的法律体系,在欧洲各国长期的应用和发展之下,形成了今天的西方法律传统。
西方法律传统的特点1. 法律条文的重要性西方法律传统强调法律条文的重要性,即法律规则和条款的确切字面含义。
这种传统要求法律条文的文本具有明确、具体、详尽、完备的性质,以便于解释和理解,进而为法律实践提供清晰的指导。
2. 法律常识的重要性西方法律传统同样强调法律常识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在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具体案件问题时,需要考虑到法律条文及其含义,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背景、法律传统、公众意见等因素。
这些因素能对诉讼双方的权益、公正公平以及法治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因此,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常识被认为是离不开法律条文的。
3. 效率和公正的追求西方法律传统很注重效率和公正的追求,即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和代价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公正的法律裁决。
一般认为西方式的法律制度比起其他制度更为保障个人自由和公正平等,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之上。
西方法律传统的发展在中世纪时期,欧洲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水平都得到了长足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例如,公正、财产权、契约、海商法和刑法等都得到了经验丰富的法官们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并被规范进了法律制度中。
在近现代时期,西方式法律传统开始走向国际化。
欧洲国家借鉴和继承了该传统,相应出现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如卡尔斯鲁厄、黑格尔、维斯曼等,他们创新了传统的法律理论,使西方式法律传统发展至更加成熟的阶段。
实证分析法学在西方兴起之原因及其地位
[收稿日期]2010-09-07[作者简介]黄栓成(1975~),男,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讲师。
实证分析法学在西方兴起之原因及其地位黄栓成(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8)[摘 要]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前,由于先验思想占主导地位和对程序正义的价值认识不足,自然法思想占主导地位。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实证分析法学是实证主义哲学在法学领域推行的必然结果,也是贯穿19世纪的欧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活动的必然结果,为其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键词]实证主义 实证分析法学 兴起原因 地位[中图分类号]D 9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473(2011)01-0026-03关于实证分析主义法学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兴起,一般认为是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而采纳了其宣扬主权者意志的主张。
实证分析法学的目的不在于价值判断,而在于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和适用。
其实这一主流思潮的转变,有着远较上述认识更为复杂的深层次原因。
实证分析法学兴起是实证主义哲学思想在法学等社会科学领域中推行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贯穿整个19世纪欧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活动的必然结果。
一、关于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创始人是奥古斯都 孔德。
孔德在 对近代的整体简短评价 中对 实证主义 作了如下注释: 如果说一门科学成为实证的,只是当它完完全全建立在观察到的事实之上,其确实性已被普遍承认的时候,那么,同样无可否认的是:我们的知识任何一个分支要成为科学,只有使用假说手段,把一切作为其基础的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做到。
[1]P4-5孔德主张科学革命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实验方法大师罗杰 培根的时代。
实验方法的火种在罗杰.培根那里重新燃起,他不满足于学习书本上固有的教条,而是希望通过实验来验证已有的知识。
这是一个从 什么是什么 到 是否如此及怎样如此 的过程。
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近代以前的中国有着自己独特的社会规范体系,我们即使可以宣称这个规范体系中存在着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也不得不承认这种“法律”实际上处于边缘的位置。
中国的近代法律体系和法学都是自西方移植而来的,起初出于被迫,而后在“现代化”的引诱下变为自愿。
这一移植西法的过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
其间,我们每每发现法律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无法契合,总是归因于“学得不像”,还需要继续学习和引进地道的西方法律。
中国法学也总是停留于介绍西方法律理论或注释舶来的“中国法律”的水平,极少以中国社会为立足点来思考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中是否需要法律以及需要什么样的法律。
由于对这种基础性的问题缺乏理论上的探究,中国法学实际上处于一种没有根基的状态。
因为法律毕竟不是中国人自己为自己的生活所创设的规矩,而它对中国社会的建构作用也远未达到使它成为中国人生活之规矩的程度。
从对这一现象的关切出发,本文试图:(1)通过对西方法学进行一番历史性的考察,指出当代西方法学不再追究某些“根本性”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中国法学的不同处境和不同使命;(2)通过探讨法学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差异以及它们所针对的不同问题,试探性地指出中国法学可以用来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法。
一、法学在西方社会的起源和发展自然和社会构成了人所栖居的世界。
作为知性的存在,人不能满足于对来自外在世界的各种刺激作单纯的条件反射,而是永不休止地致力于从纷繁复杂而又变幻莫测的世界中探寻出某种规律,从而有助于对自己的生活做一种有序的安排。
对自然界的不懈探索孕育出了科学和技术,使人们得以驯服自然。
这一过程自18、19世纪以来获得突飞猛进的进展,以至于超出了人类自身条件所允许的界限,使人们在这个世纪即将结束之时不得不重新思考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人类对社会规律的探索则经历了一个更为曲折复杂的过程。
古希腊德尔菲神庙中的那句铭文——“认识你自己”——成了人们永远都在追求、却永远也难以达到的目标。
西方有一句古谚:“习惯是第二种自然”,这句话很好地道出了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奥秘。
法理学知识点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 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
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5、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
★★★6、法律概念:(1)主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如公民、社团法人、原告、行政机关,等等。
(2)关系概念,这是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如所有权、抵押权、
交付义务、赔偿责任,等等。
(3)客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如动产、主物、著作、
★1、在西方,法学最早源于古希腊,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
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2、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谈到法
学的产生时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形成
法律文献。
★★4、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即三种例证:(1)商法的兴起。如公元
10 世纪的《阿马尔菲法》、公元12 世纪的《奥莱龙法》等。(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
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5、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
本主义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
(6)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法学史
世俗法乃“虽是公正却能随时间而加以适 当修改的法律” 。 永恒法是天主的法。
尽管世俗法可以制止恶行、稳定秩序,但其 缺陷也显而易见。 必须要呼唤更有理性且万世不易的法律,即 永恒法。
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帝统 治人类的工具。统治外部的有形之法是 世俗法,而统治人内心的法是永恒法。这 个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 的意志和智慧引导一切事物达到它们各 自的目的。永恒的法构成了正义和公正 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一切世俗法都必 须服从永恒法的支配。
因此主权者和法律制裁是奥斯丁法律定义 的两个基本要素。
奥斯丁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 观点,坚持将法理学的研究局限于实在 法的范围之内,开实证分析之先河,使 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法理学科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 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法律的善或 恶”;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研究则属于 立法学,而立法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
阿奎那:
1225—1274年。认为若溯其初源,法律源 自于上帝,是上帝用于调整宇宙万物包 括人类社会在内的原则。
永恒法是上帝统治宇宙的计划,是上帝指 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的理性和 智慧,天地万物包括人类社会在内,均 在上帝的统治计划之内,因此从自然法 则到人类社会的法则均受到永恒法的支 配和调整。
法与民权:在法治社会,法律不是人们的 异己力量,最终也是唯一目的是保护人 民的权利,为人民谋福利, “人民的福 利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社会全体成 员“共同批准的规则。为了保障立法权 和法律的民主性质,洛克认为人民的反 抗也是一种自然的权利。
法与自由:自由的内涵不是放纵而是理性 的约束,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自由 “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以怎样的自由”, 而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 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在一切能够接受 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 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指的是自古希腊时期以来,西方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
以下是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主要阶段:
1. 古希腊时期(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时期,诸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就曾对法律和政治体系发表过深刻的思考。
他们主张通过理性和道德的方式来塑造人类社会,强调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以及国家的合法性。
2. 古罗马时期(公元前753年至公元476年):罗马法律是古代欧洲法律的基础。
在罗马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公民权和合同法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
罗马法律的特点是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私法的保护性,并且一直被认为是法律思想的典范。
3. 中世纪(公元476年至公元1453年):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基于基督教教义而产生的。
教会法律逐渐成为欧洲法律的一个重要学科,而封建制度则塑造了欧洲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4. 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至1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重视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尊重和自由。
此时,法学的兴起与人文主义紧密相关。
人们对于理性的追求促进了对法律的重新审视,而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出现,也对现代法律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近现代时期(公元17世纪至今):近现代时期,随着工业革命和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人们对法律和政治的认识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和理性。
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法律思想的进步,改善了人类社会的治理和组织方式。
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国际化和普惠性。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法独立 5.法律程序 6.法治精神
一、法治的沿革 (一)西方法治的沿革 (二)中国法治的沿革 二、法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概念诸论 个体行为角度、国家治理角度、国家政治角度、社会一般状态角度 2.法治概念 一定政治体所呈现出来的良法权威至上状态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纵向上,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 横向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 2.法律良好 ○法律内容良好 人权:自由 平等 财产 民主:地位 运行 救济 科学:确认 保障 ○法律形式良好: 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性: ①一般性 ②公布(公开性) ③不溯及既往 ④明确性 ⑤不矛盾(协调性) ⑥不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可行性) ⑦稳定性 ⑧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独立 产权 平等 规律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条件 公民地位
(二)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及其观点 1.创立时期 边沁(1742-1832),英国思想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主要著作《道德与立法原 理》。 边沁的基本思想:(1)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2)法有“实际的 法”与“应当的法”之分。(3)法学有“注释法学”与“评论法学”之分。 边沁的上述思想为实证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3)斯多葛学派 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 种理性。 2.古罗马 (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法律是正当的理性 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 (2)五大法学家
法学的历史期末重点总结
法学的历史期末重点总结一、古代法学的发展古代法学起源于古希腊和罗马。
希腊的法学主要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还有希腊城邦的法律制度的形成。
罗马法学是以罗马法典最为著名,通过罗马帝国的扩张和疆域的统一,罗马法被广泛应用并传播到欧洲其他地区。
二、中世纪法学的兴起中世纪法学主要受到基督教教会的影响。
教会制定了《教会法典》,成为全欧洲最重要的法律文书。
此外,还有宗教学者托马斯·阿奎那对法律思想的贡献,他将哲学和神学与法律相结合,影响了中世纪法学的发展。
三、近代法学的形成近代法学是在欧洲启蒙运动的推动下形成的。
启蒙运动强调理性、自由和法律平等,成为法学思想的重要基石。
众多法学家如蒙台奇埃、孟德斯鸠、霍布斯、洛克等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并对当时欧洲的法律体系进行了批判。
四、现代法学的发展与分支现代法学基于前人的经验和思考,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主要有自然法学、实证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体主义等不同的学派和观点。
其中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应该符合自然规律和普遍道义;实证法学注重对法律实践的观察和研究;法律形式主义认为只关注法律的形式,而不关注法律实效;法律实体主义则认为法律应该关注实质而不是单纯的形式。
五、当代法学的发展趋势当代法学在不断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有着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法学正在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研究,如法社会学、法心理学、法经济学等。
此外,法学还面临一些挑战,如全球化带来的法律多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法律运行方式的影响。
六、中国法学的发展中国法学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先秦时期,就有诸子百家的法家思想。
中国传统法学主要有法律解释学派和法家学派。
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在接受西方法学思想的同时也保留了自身的特点,如民族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学。
当代中国法学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面临了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等一系列重大的问题与挑战。
七、法学研究方法的演变法学的研究方法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演变。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研究内容:1.法的历时性和共时性2.法的内在方面和外部方面3.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及法律关系的要素;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内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起源→古希腊:以习惯法为主题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灰暗→中世纪西方社会: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社会化→20世纪末: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起源→顶峰→最灰暗→复兴→世俗化→蓬勃→流派→社会化→休眠→振兴→流派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四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依法治国”。
法学曾成为“显学”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思想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出现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概述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分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二、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线索三、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方面显现出来(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四、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类型:(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研究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情况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1.什么是法学?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3.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4.如何认识和理解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5.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国外学者对法理学的解释:①法理学是“对所谓的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②法理学是以揭示法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为目标的,关于法的抽象的、一般的理论研究③法理学是关于法及其原理的一般的、理论的探讨,与具体法律规则的研究相对应④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国内学者对法理学的解释:①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②法理学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③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第二节中国法理学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8个阶段(1)词源——“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本(2)最早使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3)普遍使用——20世纪90年代(4)课程开设——旧中国少数(5)词禁阶段——建国后,法理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6)替称阶段——78年后,“法学基础理论”(7)解锢阶段——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8)普遍接受——90年代后词源→最早使用→普遍使用→课程开设→词禁阶段→替称阶段→解锢阶段→普遍接受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应该研究至少两个方面:①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那些理论问题②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他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应该包括四个部分(1)法律价值论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2)法律社会论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问题(3)法律形式论研究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的逻辑分析(4)法律本体论研究法理学的性质(基本概念问题)五类基本理论问题:第一类:法是什么?本体论问题第二类:法应当是什么?价值论问题第三类: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问题第四类: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第五类: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六种基本发展趋势第一、科学形象的确立1、摆脱思维定式,以科学的精神对待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2、有了独立的地位和科学的理论优势3、吸收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建立和运行严格的科学化学术规范体系第二、实践指向的增强第三、学术流派的多样化第四、科际互动更加深入第五、国际化趋势更为明显第六、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第三节学历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2、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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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自然法阶段
• 富勒: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 事业
• 罗尔斯:正义论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即作 为社会制度基础的正义原则
• 德沃金: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紧密联系及他 的权力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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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析实证法学派
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奥斯丁 纯粹法学:
人物:凯尔森 观点:法是纯粹的独立存在的规范体系 新分析法学: 人物:哈特 观点:法律学说的核心是法律规则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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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中的曙光:罗马法复兴
• 12~16世纪出现了意大利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 等,他们的活动使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成为 一个独立的领域,对日后资产阶级法学的发展产 生了重大的影响。经他们加工整理的罗马法适应 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他们 的推动下也波及整个欧洲。
• 16世纪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 进一步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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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士丁尼时期
• 查士丁尼时期是罗马法学发展的一个集大 成时期
• 四部法典的编撰:《查士丁尼法典》 《学说汇撰》 《法学阶梯》《新律》
• 影响:四部法典是对近一千年罗马法和罗 马法学发展的精华进行了整理.总结,从而 使罗马法律文化得以完整的传至后世,影 响了整个法制史和法学史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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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暗时期
• 时间:5世纪~17世纪欧洲是一个神学统治 时期,法律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中世纪 前期(5~11)和中世纪后期(11~17)
• 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 • 观点:永恒法和自然法的法哲学思想 • 影响:为近代资产阶级所吸收,但这显然
不足以改变其神学法哲学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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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西方法学或法理学的历史发展道路
西方的法学或法理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在古希腊,一些思想家和学问家开始关注法律问题,这可以被视为法理学的萌芽。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成为一门学科,产生了不同的派别,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著作。
中世纪的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
到了12世纪至16世纪,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出现了如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
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产生了许多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18、19世纪,德国形成了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
19世纪中期,英国产生了分析法学派。
20世纪,社会法学派出现。
二战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分别以新的面目出现,同时还出现了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
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
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
“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
”○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
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
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
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
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
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
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
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
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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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在西方社会的起源和发展自然和社会构成了人所栖居的世界。
作为知性的存在,人不能满足于对来自外在世界的各种刺激作单纯的条件反射,而是永不休止地致力于从纷繁复杂而又变幻莫测的世界中探寻出某种规律,从而有助于对自己的生活做一种有序的安排。
对自然界的不懈探索孕育出了科学和技术,使人们得以驯服自然。
这一过程自18、19世纪以来获得突飞猛进的进展,以至于超出了人类自身条件所允许的界限,使人们在这个世纪即将结束之时不得不重新思考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人类对社会规律的探索则经历了一个更为曲折复杂的过程。
古希腊德尔菲神庙中的那句铭文——“认识你自己”——成了人们永远都在追求、却永远也难以达到的目标。
西方有一句古谚:“习惯是第二种自然”,这句话很好地道出了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奥秘。
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从来都不是个人自己选择的结果,他/她被放置到这种环境中去,他/她的出生在很大程度上便决定了他/她今后可以选择的范围。
人们对社会规则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的“合理化”(justification),而不是一种事前的论证。
而且,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因时、因地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他/她们使用着不同的象征性符号、遵循着不同的仪式、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交流、以不同的方式维护着不同的社会秩序。
在探究社会时,人们往往无法刨根问底,因为社会现实是人类集体行动的产物,作为这一社会建构过程的无数个参与者之一,研究者无法置身事外,客观地观察和分析这个“生活世界”。
正像一位当代历史学家所说的那样:“无论宗教和哲学提出什么样的建议,自我认识都要求人类根据自身的条件、在自身局限的约束下、通过自己不完备的理性创造出自己的衡量尺度这种在语言的限度内寻求自身衡量尺度的活动同人类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
从古希腊开始,西方人对自然和社会的探索就分别选择了两种不同的路径,以至于形成了C·P·斯诺所称的“两种文化”、海因里希·李凯尔特所区分的“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依曼纽尔·康德所说的“繁星密布的苍穹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以及恩斯特·特罗齐所揭示的“自然主义与历史主义之间的战争”。
可以说,自然与文化之间的辩证关系一直伴随着西方人走过漫长的文明史,体现在他们的语言和思维习惯中。
这种二元论被里查德·罗蒂表述为一种“心智集合”(mental sets)或者是“话语共同体”(communities of discourse)之间的差异。
[注释title=‘跳转到该注释’ name=‘[注释’>[[注释]]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智识努力,西方人发展出了两套系统的知识体系,一套是关于“自然规律”(physis)的知识体系,另一套则是关于“社会规范”(nomos)的知识体系。
法学是后一种知识体系中最早出现的系统学科,而且一直占据着这一体系中的霸主地位,直到19世纪近代社会科学兴起。
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法律本身便是人类为自己创造的尺度或“规矩”(measure),而法学则是对这一规矩进行理论建构、并在它的限度之内研究人类行为的一门学科。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与哲学不同,法学并非产生于追求知识的“纯粹”动机,它的历史一直是与法律职业的历史密不可分的。
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不同的人类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秩序范式,这些秩序范式的不同在于其中蕴涵着不同的规则。
古代希腊和罗马的人民选择了法律作为组织社会秩序的主要规则,因此发展出了不同于其它文明的独特的秩序范式。
与其它约束个人行为的规则(比如中国的礼)不同,法律具有很强的“外在化”特征,即:它只能管束人的外部行为,而且只能靠外在于行动者的力量来维持。
这样就需要有一些专门的人员来负责维持法律的正常运作。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家群体已经产生,其中有一些专门解答法律问题、传授法庭技巧、研究法律原则的人士,被称为法律顾问(jurisconsults)或法学家(jurist)。
而他们对法律所作的阐释和研究就形成了一套关于法律的系统知识,他们把这套知识称为“法律科学”(legitima scientia)或“法学”(jurisprudentia)。
?“法律科学”是罗马人对西方文明作出的最重要的贡献,它使法律传统成为西方社会文化传统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有时甚至在其中占据最核心的位置。
在西罗马帝国覆灭之后,“法律科学”的传统除了在东罗马帝国继续得到保持,并最终酝酿出查士丁尼皇帝组织编撰的集大成作品外,还通过基督教教会和神职人员的学术研究活动得以延续。
后者使“法律科学”的传统与西方历史上另一项重要的传统——基督教传统融为一体。
在中世纪的教会大学中,法学和神学成为最重要的两种学科,它们都以注解和阐释经典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只不过法学所面对的经典是罗马法论著,而神学的经典则是圣经。
这种研究方法的系统性特征使法学继续保持着“科学”的地位。
而且,这种以揭示“意义”(meaning)为主要目的的方法经过人文学者的不断发展,最终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方法学,即关于“解释”(interpretation)的科学。
近代所有关于人类自身的科学(sciences of man)都是在这种方法学的基础上建构和发展起来的。
在近代民族国家兴起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在西方人的社会生活中以及法学在西方人的知识体系中所占据的核心位置,君主和市民阶层都竭尽全力争取在法学领域中的话语垄断权。
罗马法继续成为法学研究活动的主要源泉,不过,人们以“回到古罗马时代的罗马法”为旗号为它赋予了新的、世俗的含义。
同时,各民族国家也都致力于发掘和整理本民族的习惯法,以罗马法为蓝本对它们进行形式化和系统化的加工。
由于民族国家立法活动的需要,法学发展成为一种“百科全书”式的学问,人们致力于探讨法律与气候、地理环境、民族特性等等之间的关系,并对古往今来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
到18世纪为止,法学已经成为研究人类社会生活的最重要的一门学科。
与此同时,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得到高度的发展,法律成为国家统治和管理社会的首要工具。
自然科学和相应的工业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类的生活。
在19世纪,西方知识界开始对“思辩性的”(speculative)学术传统进行批判,人们试图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对人和社会的研究之中,进而像控制自然那样规划和控制人类社会。
经济学和统计学便是在这种设想的驱动下产生并且服务于这种设想的,它们的出现标志着现代社会科学的诞生。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学逐渐失去了探究人类社会生活的条件和规矩(measurement)的特权,甚至被排挤出“科学”的行列,因为这一名称已经为自然科学以及模仿自然科学追求实证性(positivity)的学科所专享。
在今天的知识分类学中,科学或自然科学(sciences)、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以及人文学科(arts/humanities)成为最基本的三种知识形态。
这种划分已经被学术职业体制和大学教育体制确定下来。
法学在这种三分体制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位置。
在法学传统十分强大的欧陆国家,法学往往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但其学术地位根本无法与上述三大学科抗衡。
而在英国和美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门“技艺”(craft)而不是作为一种“学术”来传授的。
起初,法律教育主要是在法律职业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或这些职业机构的“行会”所开设的学校(比如英国的Inns)中进行的,而后来出现的大学法律院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沿袭着这种职业培训的风格和方式。
这一点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在那里,法学与医学、商学等等一同被归入“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行列。
“职业教育”这一标签其实已经排除了这些学科的从业者在“学术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而使他/她们顺理成章地进入“职业共同体”。
“lawyer”一词在美国被用来指代所有法律职业者,而法学教授也算在其中,被称作“academic lawyer”。
但是,由于法律在国家管理体制中核心地位并未丧失,法律职业者作为社会的“管理技术人员”仍然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学在知识王国中的失宠并未妨碍它作为法律职业王国的重要一员而继续享有优越的地位。
同时,由于法律职业在现代西方社会中已经获得了相对的“自治”(autonomy),法学甚至可以坚持自己的“自主性”,拒绝与其它社会科学相往来。
西方法学流派法学流派的定义:[1]所谓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一重大理论或问题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形成的群体。
他们是有相同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共同体,他们的观点可以片面,但是必须很深刻。
法学流派的流,非流行的流,超俗是流派的本质而非庸俗;法学流派的流,也非流星之流,流派应当流芳百世,而非稍纵即逝。
只有经过实践与时间的检验,最终默默地在社会实践中体现其价值,在解释现象中蕴含其实用性,在生活中萌发认同感,也许一个流派才真的形成了。
西方的定义:所谓"西方" 是指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 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2]从方法的角度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包括非实证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两者主要的区别有:1、研究对象不同。
一个侧重于应然法;一个侧重于实然法。
2、研究方法不同。
一个侧重于理性主意;一个侧重于经验主意。
·非实证主意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应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理想主义),包括:1、自然法学1)早期自然法学2)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3)古典自然法学4)新自然法学(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学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2、哲理法学1)早期哲理法学2)晚期哲理法学(包括: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实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经验主义),包括:1、注释法学2、历史法学1)早期历史法学2)晚期历史法学3、功利主义法学4、分析法学1)早期分析法学2)晚期分析法学(包括:现代分析法学、纯粹法学和制度法学)5、社会法学1)自由法学2)利益法学3)北欧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5)实用主义法学(美国的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7)法人类学6、综合法学7、经济分析法学·其他法学派1、批判法学2、存在主义法学3、政治自由主义法学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5、文学分析法学6、女权主义法学7、种族主义法学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3]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法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