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批权限与签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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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公司相关合同的审批权限

1 本规定适用范围

1.1 本规定不适用于:用地合作或转让协议、主力店合作协议、主力店租赁协议、商铺销售合同或协议及物业管理协议,这些协议须按特定的程序申报。

1.2 除上述1.1条之外的主要涉及工程、设计、监理、采购、广告等所有经济合同均按本规定执行。

2 合同审批程序

2.1 管理公司合同应按以下所列顺序,依次逐级审批:

a)经办人员签字

b)经办部门经理审批

c)律师审阅

d)财务总监会签

e)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f)总经理批准

2.2 项目所在公司合同应以下列顺序,依次逐级审批:

a)经办人员签字

b)经办部门经理审批

c)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批

d)总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e)律师审阅

f)财务总监会签

g)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h)总经理批准

2.3 合同审批原则上应按顺序依次作业,特殊情况下经所属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同意,各级审批人可并行同步作业,或由总经理(主管副总)召集会议审批。

2.4 审批“签字组合”

2.4.1 每一项经济合同的签订,须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完成“签字组合”。

2.4.2 “签字组合”是指各部门经济合同的签订时应根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在“经济合同审批表”上完成必要的审批签名(参见《合同文件审批汇签表》)。

2.4.3 签字责任人外出时,应随时与公司保持传真联络,及时传真完成签字审批。

2.4.4 负责“合同印章”的管理员和负责公司“公章”的管理员,只给完成了“签字组合的经济合同加盖经济合同印章或公章,对于未完成“经济合同审批表”的合同,印章管理员拒绝给予盖章。未经审核或未加盖经济合同印章的合同,财务部门拒绝执行。完成签字组合的《合同文件审批汇签表》,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并及时将备份递交财务部用于复核。

3 合同审批权限

3.1 管理公司审批权限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

3.2 项目公司审批权限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项目公司按相关规定审批,报总部备案。

3.3 需要上报集团总部审批的合同,应首先经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财务总监审批,再由集团财务部上报各分管的集团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

3.4 各部门签订合同时应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严禁拆分合同。

4 合同审查责任

4.1 经办部门将协商完毕的经济合同按“审核程序”上交各相关部门进行“签字组合”时,各级审批人员有责任就其职能范围对合同进行审查,以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a)是否按公司管理规定招标确定。如未通过招标,应有充分理由并经相关部门

或领导批准;

b)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公司目标管理的总体框架,涉及的合同价款是否确定,是

否在预算目标的总额范围之内;

c)审核对方单位(法人)的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合同项目是否在营业执照范

围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地址是否记录清楚准确;

d)经济合同的标的是否明确;

e)经济合同中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

f)经济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以及支付方式是否确定和准确;

g)经济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确定;

h)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i)经济合同中是否有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4.2 对工程类合同还必须进行以下事项的审查:

a)签订50万(含)以上金额的合同时,应与对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作为

合同的补充协议;

b)是否有保修条款;

c)支付方式、结算和付款条件是否有利于本公司;

d)计价依据是否完备:施工合同应将施工图、预算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附属部分;

e)合同附属文件是否齐全,一般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等。

5 合同签订

5.1 责任部门

为了使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在签订经济合同前能充分顾及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从源头上控制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尽量避免在执行合同时才发现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特将签订经济合同的责任部门明确如下:

a)与土地开发直接关联的土地开发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拆迁协议等由发

展部负责;

b)规划设计直接关联的规划设计合同由规划部负责;

c)与自有物业出租直接关联的联合发展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由商务部负责;

d)与房地产开发直接关联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安装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建

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采购合同、配套设备的采购合同、园林观光环境合同、

能源供应合同等由项目部负责;

e)与商铺销售直接关联的广告合同、印刷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以租带售租

赁合同等由营销中心负责;

f)其它未列明经济合同的签订由相应联络合作方的部门负责。

签订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对

外投资合同、合资合作合同和赠予合同,必须经华瑞集团董事长、财务总监授权。

5.2 有权签订经济合同的人员

a)集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b)商业开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c)各地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5.3 授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有上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签约人必须对公司的合法权益负责。

5.4 未经华瑞集团董事长、财务总监书面授权,管理公司及其所属项目公司不能对外签订下列合同:

a)银行贷款合同

b)担保合同

c)抵押合同

d)股权转让合同

e)技术转让合同

f)对外投资合同

g)合资合作合同

h)赠与合同

i)其他未授权合同

5.5 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以及代理权限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既考虑本公司的利益,又考虑对方的现实条件和实际的履约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的经济合同。

5.6 签订合同之前,公司各相关部门草拟合同设计到复杂事项,应该邀请公司法律顾问一起参加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

5.7 签约人员在谈判和签约时,应力争合同履行地为公司项目所在地,否则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经批准。

5.8 在签订经济合同中,由于个人假公济私、工作失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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