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意思表示案例分析.do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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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某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黄沙30车,每吨价格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后,由被告送货,货到付款。合同订立以后,黄沙价格开始上涨,市场价格由300元/吨涨到350元/吨。被告经理李某见价格上涨,不愿意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原告经办人打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变更货物数量,少供货,但是遭到原告拒绝。李某遂于次日安排两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号货车装了2车黄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原告处,并要求以“130”型号货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原告提出被告做法不合理,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已经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提出,双方对于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撤销合同。
分析:首先,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黄沙交易行为属于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因为双方的行为具备了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黄沙的行为都是具有目的的意思表示;②双方签订了合同就表明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效力上的内在意思要素;③双方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将其内在意思依合同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且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
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就交易签订合同,买沙与卖沙是双方的民事利益的交换与流转。这个行为具备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①主体要素:当事人;②意思表示要素:意思表示;③:标的。这个行为同时也具备了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标的合法、可能,以及确定和妥当;③: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因此,这个合同是有效合法的,这个法律行为成立。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行为,属于物权行为。而当事人双方以订立合同的方式则是属于要式行为。
其次,就意思表示形式来看,分为口头表示、书面表示和默认表示,而当事人双方就价格与数量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合同的方式表示于外。这是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这种形式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以使当事人即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从意思表示类型来看: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人相对的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之间就买卖黄沙的数量与价格签订了合同,意思表示的对象是特定的,是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本案当事人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用文字直接表意方式表达内在意思,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属于明示的意思表示。3、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表示,属于独立的意思表示。4、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很明显当事人双方是以口头交流并订立合同的,是属于直接的、即时的意思表示的表示行为,属于对话的意思表示。
而就后来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看出双方的合同具有意思表示瑕疵。因为双方没有明确规定装载黄沙的车辆标准,也就造成了后来双方就计量标准上产生重大分歧。就卖方认为,买方是发生了意思表示错误,是由买方的认识错误造成了交易行为无法继续正常进行,属于对法律行为上的重大误解,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应该撤销该法律行为,取消合同。而买方则认为是卖方故意违约,是卖方当事人单方故意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认为法院应该强令其合同生效,以惩戒不负责任的表意人。
就整个案件来看,之所以会产生这个民事纠纷,完全是因为买卖双方交易品黄沙的价格上涨造成的。而卖方之所以要利用合同漏洞来减少供货,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尽量减少损失。而买方不接受是基于行规的传统规定是用“东风牌”大卡车来装载黄沙,而自己也是这样认为。而且现在黄沙的价格上涨,而合同规定的价格明显可以降低成本,赚得最大利益。卖方其实可以和买方协商关于材料价格上涨的问题,然后对合同进行有效的补充。从而使得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化实现。
就我个人观点来看,造成此次民事纠纷是由于卖方当事人没有考虑到黄沙价格会上涨的问题,是属于卖方当事人的个人原因,而且在合同上又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价格上涨后的处理协议。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若协调不成功,而该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时候,作为有过错的卖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